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馮邦彥寫的 香港地產史1841-2020 和(英)戴維·查普爾等的 建築師執業指南(原著第十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聯 和中國建築工業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昭志所指導 吳旻軒的 建築師責任保險之研究 (2021),提出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建築師。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土木工程學研究所 曾惠斌所指導 陳玉梅的 工程設計疏失契約罰款之研究-以設計契約數量與竣工數量差異為例 (2018),提出因為有 罰款、設計、契約、疏失、訪談的重點而找出了 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香港地產史1841-2020

為了解決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的問題,作者馮邦彥 這樣論述:

  香港地產業的歷史,最早可追溯到香港開埠初期的土地拍賣及地權制度與土地批租制度的確立。二次大戰後,以吳多泰、霍英東為代表的新興地產發展商,先後提出「分層出售,分期付款」的售樓方式,推動了地產經營方式變革,從供應和需求兩個方面,促進現代地產業的起步發展。     70年代初,隨著香港股票市場的崛興,以長江實業、新鴻基地產、合和實業、恒隆等為代表的新興地產發展商,相繼掛牌上市,並充份發揮股市功能,籌集大量資金發展業務,推動了地產業的快速發展。到90年代中後期,地產業已成為香港經濟的重要產業支柱,被稱為「香港經濟的寒暑表」。     2003年以後,在種種內外部、主客觀因素推動下,香港地產市道

展開長達16年的週期性大升浪。這一時期,由於土地、房屋供求嚴重失衡所導致的「高地價」、「高樓價」和「高租金」,對香港經濟發展和社會民生造成了負面影響,並成為香港經濟社會諸多問題的一個深層次因素。     本書以作者於2001年撰寫出版的《香港地產業百年》為基礎,將時空延伸至2020年,試圖在香港經濟發展、轉型和人口增長的宏觀背景下,揭示地產業從萌芽、起步發展到成熟的整個歷史軌跡,從中發現香港地產業的基本特性及發展規律,它在整體經濟和社會民生中的地位、作用及影響。與此同時,也深入研究了各主要地產集團成功的經營投資策略與挫折、失敗的教訓,以作借鑑。

建築師責任保險之研究

為了解決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的問題,作者吳旻軒 這樣論述:

建築師之職責主要為建築物之設計,自建築物之外觀、結構、水電,乃至於室內設計皆屬於其職務範圍,但是建築師無法獨自完成所有工作,依據建築法規之規定須將特定職務交由各類工程技師執行,以達到專業分工之精神,例如於設計建築物時,為增進結構的安全,原則上會將結構設計複委託給結構技師。然而,於建築物發生事故時,大多數人卻紛紛將矛頭指向建築師,即使建築師就選任結構技師方面並無疏失,但按照建築法規之規範,卻仍要求建築師於結構技師出錯時負擔連帶責任,既要求專業分工,同時又要求非該領域專業之人負擔監督專業人士之責,此項規定明顯對於建築師不公平也不合理。 除了建築物之設計,監造亦為建築師的責任之一。然

而,課予建築師監造之責任時,卻未同時賦予建築師相應的權限,造成建築師在監督營造廠時成效不彰。對於營造廠不按圖施工,營造廠的工地主任及專任工程人員又未確實履行監工責任,建築師常無法可施。除了無法長時間待在施工現場監督,加上政府機關未以公權力介入,造成施工品質不良,甚至危害建築物安全,導致建築糾紛頻傳,但此時各界又常把責任歸咎於建築師之監造不實。此外,建築師所收受之設計費其實不如外界所想的優渥,最多僅占總工程費用的百分之九,實則遠低於此,大多數的建築工程利益乃由營造廠所獲取。然而,建築物之損害往往涉及鉅額求償,要求建築師與營造廠一同賠償,可能造成建築師之畢生積蓄因單一案件付之東流,卻仍無法負擔此賠

償責任之窘境。此等難處除了係起因於對建築師所課予之責任過於嚴苛外,加上現行建築師之責任保險因設計不良,功效不彰,實無法達到保險制度設立之目的。 為了因應上述情形,本文首先要先釐清建築師之責任,並就目前法規課予建築師不合理或顯失公平之責任建議透過修法來修正,同時嘗試透過保險之法理以應對建築危險之產生,透過保險人之中介,達到足額填補建築師及受害人之損失以減少訴訟,並於文末作結,希冀透過重塑建築師責任保險與修正建築相關法規,以達到緩和建築師與受害人之關係以及平衡建築師責任與收費之目的,有助於提供建築師更完善之執業環境。 本論文所採行之研究方法有三,分別為文獻分析法、比較法學方法以及法解釋

學方法。先以文獻分析法就我國之法律規範、學術論文、期刊、著作等相關文獻為分析整理,作為本文之主幹,並透過比較法學方法研析外國之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及相關制度,比較我國與外國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制度之異同,作為完善我國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制度之借鏡與參考,再藉由法解釋學之方法理解現行相關法規制度,最後在斟酌我國之情形後,於文末試以本文之見解以期能改善現況。 本篇論文主要探討的議題如下:如何處理建築事故所產生之龐大損害?如何劃定建築師之損害賠償責任?現今之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制度有何不足之處?如何建立更完善的建築師責任保險?皆屬於本文所欲探討之主要問題。 本篇論文在架構上,第壹章為緒論,說明本

文研究之動機、目的、範圍以及方法,第貳章探討建築師之損害賠償責任,先就建築師職務範圍作劃定,以確定建築師之責任,並分析我國建築師之損害賠償責任,為了論述的一體性,再探討建築師契約責任、侵權責任以及消費者保護法上之無過失責任。第參章則係本篇主軸,探究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之制度,先比較責任保險與專門職業責任保險,接著就我國現行之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契約內容與效益進行分析,再歸納整理我國現行之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的缺失。第肆章則是借鏡其他國家之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制度及相關法規範以茲分析、比較。第伍章則是就前述內容作出結論,並借鏡外國制度給予我國之啟示改善我國之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制度。

建築師執業指南(原著第十版)

為了解決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的問題,作者(英)戴維·查普爾等 這樣論述:

戴維·查普爾、安德魯·威利斯,劉士興、秦丹尼、王韌譯的《建築師執業指南(原著第10版)》向建築學學生和年輕的執業者提供易懂的職業指導,包括建築師對業主和承包商所應擔負的責任,執行建築合同的關鍵要點,以及管理、財務和繪圖室流程中的基本要素。本版的主要修訂包括:規划和建築規范中修訂的章節;詳細介紹了英國建築教育的改變;討論了2010年1月生效的《建築師注冊委員會建築師守則:職業行為和執業的標准》;最新了英國皇家建築師學會1999年版《委托建築師的格式合同》(SFA/99)的注解;討論了最新版的英國皇家建築師學會《2010年標准合同》(S-10-A)參考聯合合同審議委員會(JCT)的所有合同都已最新

,已引用最新版的2005年整套合同;增加了愛爾蘭皇家建築師學會有關教育、注冊和繼續教育的要求;《建築師執業指南》第十版將繼續為所有學生和執業建築師在課程學習和職業實踐中提供指導和建議。戴維·查普爾(DavidChappell),建築學榮譽學士、建築學碩士、法律碩士、博士、英國皇家建築師學會會員,擁有建築業50年的從業經驗,曾在公共和私人領域擔任建築師,現為戴維·查普爾顧問有限公司蓑事長。他是英國皇家建築師學會專家顧問團成員,並經常擔任審裁員。曾受聘貝爾法斯特女王大學建築實踐及管理研究方向的教授和伯明翰中英格蘭大學時間管理和法律方向的訪問教授。為建築業出版過多部著作。安德魯·威利斯(Andrew

Wills),理學學士、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榮譽會員、皇家特許仲裁員協會榮譽會員,現任富蘭克林和安德魯斯公司管理董事,是《威利斯工料測量的要素》和《建築師與測量師如何撰寫建造細則》兩書的合著者,並曾合著出版了《威利斯工料測量師的實踐和程序》。 序致謝第一部分 執業背景 第1章 建築業 1.1 簡介 1.2 建築業的重要性 1.3 不斷變化的產業 1.4 業主 1.5 承包商 1.6 顧問 1.7 監理工程師 1.8 建築業社團 第2章 基礎 2.1 簡介 2.2 從教育到注冊:願景與超

越 2.3 建築教育和培訓的途徑 2.4 歐盟指令、建築學課程的內容/結構、學習模式、學分/學分累計和轉換方案/歐洲學分轉換體系 2.5 建築教育課程的許可 2.6 英國的建築師執業 2.7 愛爾蘭的建築師執業 2.8 建築師標准、規范和行為守則的維護 2.9 建築師注冊委員會《守則》:職業行為和執業的標准 2.10 英國皇家建築師學會《行為守則》 2.11 繼續教育(CPD) 2.12 保護消費者 第3章 就業 3.1 簡介 3.2 私人企業 3.3 地方政府 3.4 其他公共

組織 3.5 大公司 3.6 承包商 3.7 生產商 3.8 教學 3.9 其他專長 3.10 審裁員、仲裁員或專家證人 第4章 企業類型 4.1 獨資企業 4.2 合伙企業 4.3 無限責任 4.4 有限責任 4.5 上市公司 4.6 有限合伙公司 4.7 有限責任合伙企業 4.8 合作社 4.9 聯合執業 4.10 開發商/建築師/承包商 第5章 信息資料 5.1 基本圖書館 5.2 分類和專用系統 5.3 信息技術 5.4

選定的項目檔案和回饋 5.5 法律和行政文件 5.6 英國皇家建築師學會服務熱線第二部分 項目運作 第6章 A階段:建築師的服務 6.1 詢價 6.2 服務范圍 6.3 費用協商或投標 6.4 委托條款 6.5 標准格式合同 6.6 注意義務協議(附屬擔保書) 第7章 A階段:評估 7.1 可行性研究 7.2 連續框架和工程計划 7.3 場地與建築物收購 7.4 調查 7.5 任務書 7.6 報告 第8章 B階段:設計任務書 8.1 顧問 8.2 項目

經理 8.3 發包途徑及其對專業人員的影響 8.4 最高限價 8.5 私人主導融資的合同 8.6 伙伴關系 第9章 C和D階段:概念方案和深入設計 9.1 設計資料 9.2 概念設計和深入設計 9.3 概算與預算 9.4 城市規划申請與審批 9.5 其他審批 9.6 產權 9.7 合同的選擇及其關聯 第10章 E和F階段:技術設計和產品信息 10.1 技術設計 10.2 《2000年建築規范》(修訂版) 10.3 產品信息 第11章 G和H階段:投標文件與投標 11

.1 簡介 11.2 協調項目信息 11.3 工程量清單 11.4 建造細則 11.5 工程明細表 11.6 活動明細表 11.7 招標 11.8 准備合同文件 第12章 J和K階段:從施工准備、施工到實際竣工 12.1 承包商的施工進度表 12.2 會議 12.3 現場檢查 12.4 安全 12.5 建築師的指令和變更 12.6 變更及其估價 12.7 控制成本 12.8 工藝與材料 12.9 憑證和付款 12.10 延誤和延長工期 12.11

經濟索賠 第13章 L階段:實際竣工后 13.1 終止 13.2 實際竣工 13.3 整改期間 13.4 合同金額調整 13.5 最終證書 13.6 檢查項目使用狀況第三部 分辦公室事宜 第14章 管理法則 14.1 目標 14.2 領導能力 14.3 溝通 14.4 授權 14.5 激勵 第15章 辦公室業務 15.1 簡介 15.2 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 15.3 信息技術 15.4 撰寫信件 15.5 報告 15.6 歸檔 15.7

辦公室會議 15.8 繪圖室業務 15.9 計算機輔助設計 15.10 匯報 15.11 復制 15.12 編制工作計划 第16章 財務與會計 16.1 簡介 16.2 賬目 16.3 損益表 16.4 資產負債表 16.5 資產 16.6 負債 16.7 股本 16.8 資金籌措 16.9 現金預測和預算 16.10 賬簿 16.11 發票 16.12 增值稅 16.13 計算機化 16.14 年度賬目/審計 16.15 員工

時間記錄 第17章 保險 17.1 簡介 17.2 房地產及內部財產險 17.3 公共責任險 17.4 雇主責任險 17.5 專業責任險 17.6 針對潛在缺陷的建築用戶保險 17.7 其他保險 第18章 作為員工的建築師 18.1 求職 18.2 可使用的職位名稱 18.3 雇用 18.4 職責說明 18.5 工作時長 18.6 加班 18.7 工資 18.8 福利 18.9 專業活動 18.10 費用支出 18.11 請假 18.12

處分和申訴程序 18.13 通知和解聘 18.14 兼職設計 18.15 電話和電子郵件的監控 18.16 歧視 第19章 招攬業務 19.1 主動營銷 19.2 企業宣傳冊 19.3 廣告 19.4 熟人 19.5 競賽 19.6 保持業主及建議附錄 簡寫與縮寫譯后記

工程設計疏失契約罰款之研究-以設計契約數量與竣工數量差異為例

為了解決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的問題,作者陳玉梅 這樣論述:

在公共工程日益複雜化,其所涉及之技術領域亦愈趨複雜。有關設計契約數量與竣工數量差異所衍生之扣罰款問題,主辦機關常採用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4條第(十)款:「機關依廠商履約結果辦理另案採購,因廠商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致該另案採購結算增加金額與減少金額絕對值合計,逾該另案採購契約價金總額5%者,應就超過5%部分占該另案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率,乘以本契約價金總額計算違約金。但本款累計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10%為上限。」之規定辦理。設計顧問公司依據設計當時之工程環境條件規劃設計及研擬施工計畫後編列預算。後因工程環境改變或新材料、新工法應用等因素,以致竣工數量或項目與原採購契約之數量或項目不

一致之現象。是否屬於「設計疏失」仍有待討論。政府採購法第63條於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然甚多主辦機關是否有依據範本辦理值得探討。本研究即蒐集公共工程案例進行資料分析與研討,並對設計標之相關專家進行訪談,就各專家之立場角度,對設計疏失契約罰款之法規、契約、案例、訪談做歸納彙整,並進而提出本研究之結論與建議,供業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