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人公務員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程明修所指導 賴邵軒的 論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條款之內涵及其衍生之法律爭議 (2020),提出引水人公務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主管機關條款、地方自治、權限劃分。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引水人公務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條款之內涵及其衍生之法律爭議

為了解決引水人公務員的問題,作者賴邵軒 這樣論述:

在我國現行制度下,對於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劃分,憲法與地方制度法有所規定,討論的文獻也為數不少,然而新聞上時常看到中央與地方首長之間,針對同一件事務有不同之看法,中央以全國應統一規範為由,地方首長則指摘中央侵害地方的自治權限。問題源頭在於中央與地方之間,對於行政事務之權限認定不同,起因於行政事務之主管機關,個別行政法規時常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導致同一件行政事務,從文義來看,中央與地方都有管轄權限,造成權限認定之間的爭議。 本文先就憲法與地方制度法對於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介紹,提出本文對於中央事項與自治事項之判

斷標準,再就行政機關管轄權和主管機關條款之間的關係討論,並就現行的主管機關條款立法方式進行整理,將主管機關條款分成「類型一:單一之主管機關條款」、「類型二:多層之主管機關條款」、「類型三:其他類型之主管機關條款」三種類型,再就這三種類型之主管機關條款所表彰的內涵加以討論。 最後,對於主管機關條款可能產生的爭議問題論述,主要討論兩個問題,一個是關於中央對地方之監督,其中會較著重地方制度法第30條與釋字第738號所涉及之中央法破地方法的問題;另一個是關於地方主管機關的權限認定,會著重在地方法規層級不同之主管機關條款,所表彰地方主管機關權限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