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喬律師寫的 民事訴訟法(下)(喬)(十八版) 和薏偉著的 薏偉的民訴選擇題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陳義龍的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強制執行提出異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聯合承攬、共同投標、工程契約、契約承擔、連帶債務、可分債權、不可分債權、公同共有債權、合夥。

而第二篇論文國防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燦都、鍾秉正所指導 龔傳貴的 從憲法人身自由限制論國軍悔過懲罰制度 (2021),提出因為有 人身自由、法官保留原則、軍人悔過懲罰、準用提審的重點而找出了 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強制執行提出異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事訴訟法(下)(喬)(十八版)

為了解決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問題,作者喬律師 這樣論述:

  本書秉持著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希望貫徹一本書主義,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自十週年慶後,最新的18版隆重上市,歡迎舊雨新知光臨小店,願這兩本小書能帶給所有有緣使用的朋友們一點點些微的幫助,也希望縱使歷經風霜,我們仍能懷抱著滿滿的夢想,緩慢但堅定的往前走。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問題,作者陳義龍 這樣論述:

聯合承攬體係承攬廠商互約出資,並以執行特定工程為其所經營之共同事業,且以共同開立專用帳戶為獨立責任財產,用以負擔工程相關債務及費用,符合合夥事業之特徵。聯合承攬特定工程所生之債務內容相對得以預見、事先劃定概數,且債權人已經確定,與公司法第13條第1項避免危害公司資本穩固之規範意旨並無違背,應將政府採購法第25條解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縱認政府採購法第25條並非特別規定,亦得認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禁止規定未就此等聯合承攬之案件式合夥情形,加以特別考量,屬於隱藏的法律漏洞,應目的性限縮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認聯合承攬合夥不在其禁止之列。又聯合承攬成員基於聯合承攬契約負擔連帶工

程債務,此與民法第681條合夥債務之債權人權利行使順序規定,並無扞格。承攬成員之勞務給付無以合夥財產清償可言,應依約定連帶履行完工義務。若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責任,則應先以聯合承攬財產清償,如有不足,業主始得向承攬成員主張連帶清償責任。此外,承攬成員對業主之工程款請求權屬於民法第668條之公同共有財產即公同共有債權,不因聯合承攬契約約定統一請(受)領或分別請(受)領而異其法律性質。於分別請(受)領情形,各承攬成員得單獨行使債權,請求並受領自己部分工程款;於統一請(受)領情形,代表成員依民法第679條規定代表全體成員行使債權並受領全部工程款,後續再於內部按參加比例分配工程款。

薏偉的民訴選擇題

為了解決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問題,作者薏偉著 這樣論述:

  .內容絕不重複的第一試注意事項提醒   .重要民訴觀念以表格方式整理異與同   .重要法條規定統合處理方便理解記憶   .完整解析具參考價值之第一試考古題

從憲法人身自由限制論國軍悔過懲罰制度

為了解決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問題,作者龔傳貴 這樣論述:

近年來對於人身自由之保障越加提倡,於憲法第8條雖有較具體之規範,但仍存有未臻詳細空間,透過諸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解釋,明確說明限制人身自由須由法院依實質正當法定程序始得為之,不只係刑事上須遵守,於非刑事上亦同,然非刑事中亦有考量公益或急迫等狀況,未經法院審查即限制人身自由,於本質上雖係屬公益而非懲罰性質,但將人之身體限制於某一特定處所內,仍屬拘束之性質,而未經過法院審查究竟是否符合法官保留原則,尚有討論之空間,但對於帶有「懲罰」性質之拘束人身自由即應適用法官保留原則無疑議,於民國102年軍中因洪仲邱案所修正之陸海空軍懲罰法,將「禁閉」刪除,保留「悔過」處分,悔過之目的雖係以教育為主,惟現行制度

上仍屬拘束人身自由之懲罰,且不適用法官保留原則,僅於陸海空軍懲罰法內規範準用提審之救濟,雖似乎給予軍人得以由法院審查之機會,然在準用提審及適用提審法下係不盡相同,如開始係提出異議,而非聲請提審,且法院僅通知執行單位,而非發出提審票,對於悔過之執行並不會停止等等不同於提審法規範,在這些種種情況之下,準用提審對於軍人之人權保障是否足夠,又有哪些問題須加以改進,或應直接適用提審法更能即時有效的保障軍人之人身自由,本文針對兩者加以分析及探討,以增進軍中人權之保障,並提供爾後國防部可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