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時效抗辯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強制執行時效抗辯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邱忠義寫的 刑法通則新論(五版) 和禕芙,玲玲七的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強制執行時效抗辯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黃健彰所指導 李晴瑜的 不動產出租人之交付義務與保持義務 (2021),提出因為有 民法第423條、不動產租賃、交付義務、保持義務、適居性默示擔保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強制執行時效抗辯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強制執行時效抗辯,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通則新論(五版)

為了解決強制執行時效抗辯的問題,作者邱忠義 這樣論述:

  刑法可謂實質之憲法,本書乃注入正當法律程序、雙重危險、比例原則等概念,並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連結,使修習刑法者進一步了解刑法在實質及程序正義上之重要角色,俾助於「罪與罰」論證過程中之論證方向正確性。   又本書結合傳統教科書及坊間講義之優點,定位為實用的「工具書」,以圖文並茂方式提綱挈領地呈現關於罪與罰之各家學說、實務及立法之最新趨勢,同時亦針對新興議題加以介紹,去蕪存菁,並適時輔以表格、體系圖等以解析各項論點,且於各爭議問題後舉以實例,幫助讀者吸收且融會貫通,即使再複雜之爭議性問題,亦能一目瞭然,迎刃而解,並能有效節省讀者於時間、精力與勞費上不必要之虛耗。是一本極適

合入門導讀與進階深究之教科書,相當符合在學、準備國家考試或實際訴訟需求者所需。   研讀本書後,對於刑事實體法乃至於程序法的觀念,將有啟發性的全新思考。作者基於數十年擔任檢察官、法官及教學的經驗,也將實務操作的「know how」注入書中,提供了實際打官司時應如何主張及抗辯的關鍵性指引,即使讀者並非法律人,也能輕鬆瞭解並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訴訟耽誤。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強制執行時效抗辯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為了解決強制執行時效抗辯的問題,作者禕芙,玲玲七 這樣論述:

  簡潔有力的表格、完備的實務見解、最新的修法整理、完美的舊題新解   是邁向二試的致勝關鍵   就讓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帶領你脫離考試苦海吧!

不動產出租人之交付義務與保持義務

為了解決強制執行時效抗辯的問題,作者李晴瑜 這樣論述:

民法第423條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範不動產出租人之主給付義務-交付義務與保持義務。然而,租賃雙方就出租人之義務範疇經常缺乏共識,法院亦不時面對風險分配的課題-於租賃雙方締結不完全契約之際尤然。應如何解釋適用上揭條文?「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是否有明確準繩?於租賃雙方未清楚約定時,出租人之義務射程至何處?承租人於出租人違約時得如何主張權利?本文以我國文獻為基底,並透過比較法、法律經濟分析之取徑研究此等課題。 本文第二章第一節爬梳美國法之適居性默示擔保義務,發覺其背後蘊藏不可忽視之歷史脈絡、帶有保護住宅承租人安全及健康的價值色彩,並能承此理解關於其性質、內涵、救濟

與適用範疇的討論,然如此發展之趨勢與我國迥然不同;本章第二節則論述日本民法雖未明文,惟仍有交付義務與保持義務之規範,其乃藉由學說與司法實務就民法第601條之詮釋所導出,而2017年關於性質與法律效果的轉變,值得我國關注。 第三章析述不動產出租人交付義務與保持義務之基礎理論。針對其規範意旨與功能,本文藉經濟學均衡的視角,分析其寓有「維持有償契約給付與對待給付之等價性」的功能,且外國法的討論亦能呼應此旨;就民法第423條關於瑕疵擔保之性質,本文以為與現行日本法的概念較能呼應;不宜容許租賃雙方締結實質「完全排除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物」的約定,此部分應解為交付義務與保持義務中之強行規範。 第四章探究

不動產出租人交付義務或保持義務之射程範圍。第一節尋覓「衡量出租人是否履行義務之判準或參酌因素」,本文以為「共同主觀之認知」、「交易習慣或社會通念」稍不具可預測性;「主管機關是否實際執行相關法令」非妥適的判準;宜以「優勢風險承擔理論之取徑-取得或預測事實的成本」合理分配風險。第二節則考察「於租賃雙方無明確約定下,法院對合用狀態之評價」,得歸納為漏水、相關設備、建物結構、違章建築、使用執照、土地使用分區或土地使用地類別、營業相關登記、租賃物遭他人主張權利或占用、其他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之反對、凶宅、租賃物周遭之現象等類型。 第五章建構不動產出租人違反交付義務或保持義務可能涉及之法律效果。第一節為契

約責任,出租人之原給付義務已懸於時間因素而無法提出;第二節為侵權責任,出租人在此可能成立不作為之侵權行為,其作為義務乃來自基於契約而生之交付義務與保持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