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扣薪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羅承宗所指導 陳啝溏的 從實務觀點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運作 (2020),提出強制執行法扣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破產法、禁奢條款、資產管理公司、銀行不良債權讓售、債務更生程序、債務清算程序、債務免責及復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王志誠、葉錦鴻所指導 王化廷的 職業運動薪資仲裁制度之研究 -兼論非機構仲裁之合法性 (2020),提出因為有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仲裁、運動仲裁、薪資仲裁、非機構仲裁的重點而找出了 強制執行法扣薪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強制執行法扣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實務觀點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運作

為了解決強制執行法扣薪的問題,作者陳啝溏 這樣論述:

早期債權債務關係,不論公法或私法係被歸類於私法案件。近代美國破產法第7 章引進「個人債務清理程序之選擇」,要求債務人須通過審核及財力測試(Meanstest),限制其選用清算程序之可能,避免債務人濫用清算制度之道德危機。破產法第11 章也保障「財務困難之公司企業」,可依規定申請破產保護令,重組債務東山再起。惟我國債務清理法制發展至今,仍欠缺完整性之債務清理行政架構。因消費者及小規模營業人破產需求,目前我國債務清理程序分「法院外協商程序、法院內清理程序及簡易破產程序」。因消費者債務清理具有強制優先性,為制衡聲請人濫用權利,進而有強制程序轉換規定。債務清理程序涉及利益與要件不同,無法選擇《破產法

》程序,僅能採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我國債務清理係採免責制度,若履行破產程序,剩餘未清償債務當然免責。本文即從「實務觀點」出發,介紹債務清理程序中所涉及利益,並介紹債務清理法制立法原則及政策,以提供作為利益衡量之準據,進而對債務清理法制提出建議。2008 年~2020 年期間,由我國司法院債務清理事件統計分析得知,該條例已協助許多債務人改變命運。當消費者面臨到債務不能清償困境時,矛頭均指向債權人之不當,也非可取。本文於債務清理效力層次及實施效果上,以法院實務見解及公益救濟作為探討,將消債條例設為參數盼成為颶風般的蝴蝶效應,期待債務清理建構更臻完善。

職業運動薪資仲裁制度之研究 -兼論非機構仲裁之合法性

為了解決強制執行法扣薪的問題,作者王化廷 這樣論述:

隨著職業運動在我國蓬勃發展,各項制度與闕漏之處亦逐漸受到關注,欲長遠經營職業運動,相關制度之建構,特別是救濟制度必不可少,而在職業運動領域最常被使用之救濟制度即為仲裁機制。仲裁機制在職業運動領域不僅有消極面之權利救濟機能,運用於薪資仲裁時,更提供球員得爭取更優渥待遇之誘因,得以平衡勞資雙方權益,促使球員提升競技水準,連帶提升比賽品質與精采度,有利於聯盟整體長久經營。 然而,我國之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經歷三十餘年,仲裁等相關制度依舊發展緩慢,除程序問題外,中華職棒薪資仲裁制度面臨最大的難題即在於其合法性過去曾多次為我國實務見解所否定。理由為中華職棒仲裁委員會非仲裁法所承認之仲裁機構,故其所

作出之判斷無效。若制度之合法性本身即為法律所否認,則制度之建構不啻成為空談。又因是否承認非機構仲裁之影響層面除職業運動之薪資仲裁外,將牽動整體仲裁法制以及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發展,影響之層面不可謂不大。欲解決本問題,必須根本性地探究非機構仲裁之定義為何?是否應為我國仲裁法所承認?並提出解決方案。 職是之故,本文將以職業運動薪資仲裁制度以及非機構仲裁之合法性為兩項主軸,期待將二者結合。首先說明職業運動爭議之種類以及爭端解決機制之適用。其次說明仲裁制度,並藉由國內外學說及實務之見解,建構本篇論文之中心思維,探討非機構仲裁之合法性。隨後說明職業運動仲裁先驅之美國職業大聯盟中之薪資仲裁制度。再就我國

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之仲裁制度,分析現行制度之缺失並提出建議。期能就上述兩項重要課題提供參酌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