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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九條」修正之妥適性 - 月旦知識庫也說明: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九條」修正之妥適性. 作者, 江聖元. 起訖頁, 9-12 ... 該期刊-上一篇, 淺論「深部靜脈血栓症」是否為航空旅客責任險承保範圍.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林昱廷的 無人駕駛汽車保險之研究 (2019),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無人駕駛汽車、自動駕駛汽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蔡信華所指導 任為晴的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代位求償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保險代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特別補償基金、程序代位、法定債權移轉的重點而找出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新規定千萬別跟荷包過不去! - 蕃新聞則補充:微電車如有違反則處新臺幣750元至1,500元罰緩。 另配合強制險修法,不再以攔檢稽查舉發為限,將擴及如有違反交通法規被科技執法設備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三版)

為了解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的問題,作者林予 這樣論述:

  ◎體系爭點:本書以體系書方式編排,並於體系中提點重要爭點,閱讀上有條不紊。並以圖表輔助理解複雜概念,有助於記憶強化。   ◎精簡篇幅:本書改編自筆者之授課講義,所有內容得於8堂課內講授完畢,收錄之爭點與解題均為熱門常考議題,更加符合改制後之商法考試方向。   ◎筆者的話:用淺白口語的文字,以類似講課的方式解說概念,不讓同學困惑於艱澀而文言的法律用語。   ◎最新考題:蒐集最新律師、司法官的一試與二試重要考題與各校研究所最新考題,且收錄完整詳解,讓同學確實掌握考情變動,應試不再恐慌。

無人駕駛汽車保險之研究

為了解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的問題,作者林昱廷 這樣論述:

科技日新月異與人類在科技與追求進步的渴望息息相關,從前以人力、獸力來從事任何日常活動與經濟活動,到運用蒸氣、最後找到電力,人類的科技開始了突破性的發展。而汽車亦不斷在突破進步,如今,人類憑藉著人工智慧科技,正發展無人駕駛汽車。無人駕駛汽車(亦有稱為自動駕駛汽車)係當今汽車工業積極研究之科技領域,其終極目的即係將人類從駕駛任務中解脫,讓人類不用在花費時間在駕駛任務上,同時,亦可增加行車安全。 惟無人駕駛汽車之特性,亦可能對現行法律之制度造成衝擊。現行法是否能充分處理該衝擊即為本文所欲探討者。無人駕駛汽車,隨其自駕車等級有0到5級之分類,等級越高則其自動化程度越高。而自駕車等級2、

3級之汽車基本上仍係人類操控汽車為主,至於4、5等級之自駕車,人類則幾乎不用操控汽車,則此特性會對法律制度造成何種影響?故,本文就無人駕駛汽車,對於民法與汽車責任保險之衝擊而為探討。在民事責任方面,整理國內見解並根據自駕車之特性,針對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做探討。 而在保險方面,就自駕車對汽車責任保險之衝擊,本文則以英國自動與電動車法為基礎,參酌國外相關研究報告,並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做比較,並進而探討無人駕駛汽車與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關係。期冀能參考外國法例,針對此新發展之科技,給予面對無人駕駛汽車衝擊之應對基礎,並提出未來修法之建議。

這是一本保險票據關鍵實務

為了解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的問題,作者商腦筋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保險及票據在國考由於比重較低,所以時常是被許多考生忽略的一科。   本書搜羅近年來重要的實務見解,並整理各學者的學說重點,   希望讀者能夠在短時間內掌握保險票據的重點,再輔以筆者撰寫之擬答,   讓考生能夠快速掌握答題技巧,提高準備考試之效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代位求償之研究

為了解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的問題,作者任為晴 這樣論述:

本文主要探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代位,包括第二十九條之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代位、第三十三條之保險人對第三人代位、第四十二條之特別補償基金之代位權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等代位類型的相關條文內容,其規定之妥適性值得探討。此外,論及強制汽車保險法之代位請求權時,其權利性質、求償所得金額分配方式、代位權時效適用議題,常見在學術與實務之間始終爭議不斷,且這些問題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三種代位類型中亦皆有存在,若不釐清這些爭論,恐將影響制度的健全發展。因此,本文係蒐集國內外文獻,並歸納比較國內外之學說與立法例,以及蒐集實務上之判決見解,並就各項議題進行探討、分析,且由代位制度之法理基

礎論起,以期能以體系一貫的理論,為代位制度之相關爭議,尋求合理而適宜的解決之道。最後,本文再依據所建構的原則檢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代位制度之規範,並進一步提出具體結論,如: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例外承保應改由特補基金行使代位權。二、特別補償基金之代位權性質,三、全民健保行使代位權時應強調因果關係等,期能供未來做後續研究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