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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商訊 和五南所出版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吳姿慧所指導 龔煜智的 我國外送平台工作者法律關係之比較研究-以美國與中國為參考對象 (2021),提出意享人生條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平台經濟、外送平台、僱傭、承攬、勞動關係、從屬性、AB5法案、中國判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陳宥瑜的 薪資所得課稅及其避稅反制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客觀淨額所得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租稅公平、租稅規避、實質課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意享人生條款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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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意享人生條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3 EMBA˙碩士在職專班報考指南

為了解決意享人生條款的問題,作者全國考訊企畫部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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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享人生條款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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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外送平台工作者法律關係之比較研究-以美國與中國為參考對象

為了解決意享人生條款的問題,作者龔煜智 這樣論述:

近年來,餐飲外送平台於我國興起,以便捷的線上訂餐、實體取餐模式,成功吸引許多消費者使用,亦有不少工作者投入外送員行列,成為新的「非典型勞務型態」的從業人員,而平台與外送員簽屬「承攬服務條款」,雖然於表面上外送員具有高度自主性與承攬無異,但自2019年開始接連發生外送員於送餐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但平台卻以雙方為承攬關係為由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才使得政府與民眾開始審視平台與外送員之勞動關係,發現平台與外送員實際上的勞務運作模式,並非如承攬一樣具有高度自主權,依然是受到平台的控制,而雖我國勞動部針對平台實施稽查,要求改善,但對於這類新型的勞動類型,法院對於其勞動關係之判決稀少,尚處不統一之狀況。對比

平台經濟發源地美國加州、發展興盛之中國,不僅有大量判決,並且亦有政策針對規定,故本文參考加州與中國在勞動關係判斷之上相關判決,與我國勞動法規與實務運作進行比較與參照,希望能較為我國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之勞動關係為參考。本文首先探討何為平台經濟與外送平台之商業運作模式,主要針對Uber Eats與Foodpanda兩大外送平台為分析,並針對外送員於實際執行勞務中可能有受平台控制之處列舉,代入我國勞基法之勞動契約認定,藉以分析外送員是否符合勞基法勞動契約之認定,受有勞基法之各項保障。其次,比較美國加州實務上針對平台從業者之勞動關係認定之判決,參酌美國是如何認定平台勞工的勞動關係,與AB5法案所訂立之

保障與所受到的挑戰;另外,中國實務上對於外送員的勞動關係如何認定,與政府如何透過行政保障外送員之勞權,均值得我國參考。最後比較我國與美國加州、中國對於勞動關係認定之差異,探討我國政府與其他兩國針對外送員所做出之保障。於結論中,將學者針對我國外送員勞動關係該如何認定之改善方式加以探討,以期能更加落實外送員之權利保障與勞動身分認定。

圖解智慧財產權(四版)

為了解決意享人生條款的問題,作者曾勝珍 這樣論述:

  知識經濟時代來臨,國力強盛與否的指標,取決於對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管理與應用之綜合表現,智慧財產是國家對於人類精神活動成果保護之權益總稱,本書詳實說明我國智慧財產基礎理論與實務,配合圖解深入淺出說明以下內容:一、將均衡創作者的權利與使用者之社會公共利益,讓創作能因共享而綿延不斷,增進人類文化之發展的著作權法。二、透過完善的法規授予專利權保護,建立制度鼓勵創造與發明,調和私益保護與公共利益,刺激經濟或產業之發展的專利法。三、賦予商標與標章權人專屬及排他的權利,藉以保障消費者利益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商標法。

薪資所得課稅及其避稅反制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意享人生條款的問題,作者陳宥瑜 這樣論述:

摘 要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10種所得中,薪資所得堪屬各類所得中涉及最廣及最複雜之稅基,然有關部分特殊薪資所得之認定及課稅問題,為大部分納稅者所無法理解且難以分辨,致所得稅申報時,經常因認定問題產生申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額,進而被補稅裁罰。本研究針對了稿費、講演鐘點費、授課鐘點費及員工分紅配股等屬薪資所得部分之認定,臚列了相關財政部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加以釐清,以利納稅人於所得稅申報時能明確辨別,而正確申報,避免遭受補稅處罰。 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最高達40%,雖有助於租稅垂直公平之實現,及達成平均財富政策目標。然高薪資所得者為獲取較高所得所需支付之必要費用,相對於低薪資所得者普

遍較高,立法者基於稽徵成本之考量,及實現稽徵經濟之目的,不分高低薪資所得皆扣除相同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此方式雖符合齊頭式平等,但未符合實質公平原則。故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之客觀淨額所得原則。我國並於2019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之所謂「名模條款」,增訂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可採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採費用核實減除擇優適用。本文比較我國、中國大陸、日本及德國之薪資所得課稅制度,相對之下,我國稅制可扣抵之項目及金額顯有不足,限制門檻過高,僅能適用於部分高薪資所得,對於中低薪資所得未必合用,故該制度之實行與公眾所期待實現「量能課稅原則」之租稅公

平仍有相當距離。 此外,租稅規避問題為國際租稅上之重要議題,對於境內薪資所得雖有扣繳制度之實施,較能掌握其來源,但還是有租稅規避之問題存在。然對居住者之境外薪資所得卻不易掌握,易造成租稅規避或逃漏稅問題,嚴重影響國家稅收,亦違反誠實納稅義務。然而,由於國內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意識抬頭,對於反制避稅制度之推動面臨更大考驗,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7條,除了明定租稅規避之定義外,應以實質課稅原則防杜租稅規避行為。本文探討所得稅法第14條之3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所定,有關反制薪資所得避稅之制度、以實質課稅原則填補租稅漏洞之方法及相關建議,以期能減少薪資所得租稅規避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