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死亡理賠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意外險死亡理賠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何宗岳(股素人)寫的 買對保險了嗎?:保險局外人幫你挖出埋在保單的地雷!把錢花在刀口上,讓你買對保險真正保障未來而 不浪費一分血汗錢! 和陳金鍊的 理賠,誰賠你?別怕,我陪你!合法理賠代辦陪你爭益不再有爭議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財經傳訊 和智庫雲端所出版 。

逢甲大學 金融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許文彥所指導 許宛真的 個人傷害保險訂價之研究 (2020),提出意外險死亡理賠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傷害保險、職業類別、保險訂價。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昭志所指導 黃筱琳的 意外事故與傷害保險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意外事故、傷害保險、因果關係、舉證責任之分配、意外認定的重點而找出了 意外險死亡理賠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意外險死亡理賠,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買對保險了嗎?:保險局外人幫你挖出埋在保單的地雷!把錢花在刀口上,讓你買對保險真正保障未來而 不浪費一分血汗錢!

為了解決意外險死亡理賠的問題,作者何宗岳(股素人) 這樣論述:

保單中藏了多少地雷,你知道嗎? 直揭業務員絕不會告訴你的關鍵小細節!!!     舉例來說:   投資型保單到底幫你賺錢還是賠錢?   要留心!它極有可能變成「地獄保單」!   真要買投資型保單的話,作者建議你不妨這樣做──純保障壽險+投資金融股     投資型保單有一個內扣的費用,保險成本(簡單的說就是保險公司用來支付理賠的費用)。它是直接由你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因此你很難察覺這筆支出。如果你的保單帳戶價值,小於保險成本,那麼你就要開始繳危險保費,否則保單就會失效。     保險成本幾乎是隨年齡而成等比級數增加,例如男性60歲的保險成本是30歲的10.3倍,作者初步估算,如果你的投資保

單的投報率是3%的話,保單價在87歲時失效。如果投報率是0%,會在67歲失效。許多投資人沒有弄清楚,到時白忙一場。說它是地獄保單,也許有點誇張,但不是全無道理!作者在書中公開友人的1,000萬元投資型保單,10年共繳了783萬元保費,但是,保單卻依舊失效,保費全歸零!     2019年台灣的人均GDP 25,539美元,全球排行第33,但是,壽險滲透度卻是連續12年全球第一,台灣人平均以五分之一的薪水買保險,不可謂不多!但是據調查自認為已有足夠保險保障的受訪者僅占53.1%。     由上觀之,台灣人的保險觀,明顯出了問題。作者認為以下為台灣民眾買保險的最大迷思。     (1)買保險,保障

項目要愈多愈好。   沒有錯!但是每月保費可能太高而影響基本的生活品質。   (2)買保險,要保障兼投資,一舉兩得。   保障兼投資?絕對是保障成份減少(理賠時方恨少),投資也未必賺錢,有虧本金的風險。    (3)買保險,到期未理賠時,要領回保費。   如果是儲蓄壽險,到期尚可領回比總繳保費稍多的錢(不考慮通膨率),但是,如果附加一大堆的附約,或終身醫療險,則必然領不回總繳保費。   (4)繳費20年、保障終身最划算。   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險公司只不過將保障至110歲的保費,要你在20年內付清而已。     此四項觀念並非完全錯誤,而是有時候正確;但就因為這四項多數人的買保險觀,保險公司才

會投大眾所好,設計許多高保費、低保障的①終身型、②還本型、③投資型、④類全委型及⑤附保證型等保險商品來賺客戶的錢。     其中終身型保單比較貴的可能原因之一是:「目前台灣人平均壽命是80.9歲(男77.7歲、女84.2歲),壽險業的第六回「經驗生命表」,是男81.11歲、女86.64歲(2021/7/1),但是,各保險公司的終身型保單卻依99歲、105歲或110歲年齡來計算保費」。所以,對相同保障而言,終身型壽險的保費,可能是10年期壽險的20倍以上。     作者是保險局外人,寫此書不是和保險公司有什麼過節,一開始純粹是因為小孫女出生後,媳婦要為她買一張0歲保單。「主約是20年繳的終身壽險

,加上7種附約,年繳保費23,932元」,引發他對保險的興趣。     『直覺上,覺得替「0歲嬰兒」買保險好像怪怪的,通膨效應無止境,等她到35、50歲時的保單價值剩多少?因涉及家人的權益,乃決定進一步研究保險商品,希望能了解「要保人究竟能由保單獲得怎樣的保障」』。     作者重視思考的邏輯。1985年在他35歲,因自感「學然後而知不足」,乃決定放棄11年的工作經驗,前往美國攻讀機械碩士。當時的系主任認為「工程師必須懂統計分析」,規定研究生須到數學系修統計學課程,他選了一門統計分析學(Statistical Analysis),上課第一天,教授列了一些參考書籍,其中一本迄今仍記憶猶新、受益無

窮的書是:《How to Lie with Statistics》(如何用統計學說謊);這是一本出版於1954年的小冊書,全書僅約150頁,共有10個小單元,書中文圖並茂,列舉了許多玩弄統計數據的案例和利用統計學騙人的技巧。     作者2年的碩士學習生涯中,並未覺得該書有何用途,然而,回國重新就業後,卻逐漸啟發他的「常識邏輯思考」潛能,對於日後工作上的空調節能評估分析,有很大的幫助。因此,邏輯思考→比較分析→檢討改善,成為作者研究資訊/數據的三步曲,作者曾以此三步曲,寫過《拒當下流老人的退休理財計劃》等4本理財暢銷書,本書即是以常識邏輯思考,進行比較分析,探討(人身)保險商品之必要性與適用性

。     邏輯思考及常識貫穿全書的內容。作者一位40幾歲友人想買的保單如下,並問作者的看法。     這是○○人壽的「20年繳/終身意外險」,在16歲至50歲買此份「20年繳/終身意外險」的保費,同樣是17,390元/年。保費並無年齡上的差異,20年的總繳保費共347,800元;此份保單給付項目多,還有101歲祝壽金10萬元,看起來很吸引人。     作者告訴他,此是終身意外險,疾病死亡或疾病住院醫療非本保單之保障範圍,而且還得挑假日搭大眾運輸工具而意外身故,家人才能領得到800萬元的保險金,否則只好忍耐活到101歲領10萬元祝壽金,加減算一算,他就改買其他保單了。 姑且以常識邏輯來分析此份

保單:「住院2,000元/日,每次最高6萬元(※即住院30天×2,000元/日),需要住院174天(=總繳保費347,800元÷2,000元/日),才能花完總繳保費,可能嗎?看看自己父母及周遭親朋長輩,有多少人因意外住院超過174天?      本書作者在分析台灣保險市場的怪現象之後,也提出了他的保險觀念。     保險三訣:救急不救窮、錢花刀口上、保大不保小!   更具體而言:   以小於年薪5%金額,買500萬元保障險(10倍年薪)+日額5,000元住院醫療險。   任何想要買保險,或是已經擁有保險的人們,都應當看這本書,以把錢花在刀口上。   本書特色     ★保險業務員不會告訴你的

細節   保險公司開保險公司目的是賺錢,因此設計了許多巧門,來保障自己的利益。只是保險業務員在拉保險時不會告訴你這些。例如:     1.買(還本)終身壽險、投資型保單或類全委保單存在一項風險,就是提前解約的損失:銀行定期存款解約時,頂多是利息打7折、8折,不會損失本金,但是,保險若提前解約,多會損失本金。所以,保險商品的DM中,多有一句小字注意事項:「投保後提早解約,將可能不利於消費者」。有些人在需要買房、創業時,可能需要解約一些保險來應急,偏偏保險業務員會說服您不要解約,改以保單借款方式來處理,於是您的保費/利息會愈繳愈多。     2.「終身壽險」是相當高明的保單,壽險公司以100歲、1

10歲來規劃訂定保費。而多數人難免在壯年時,因資金需求而提前解約;此外,國人的平均壽命是81.3歲,壽險公司擺明吃定大多數的要保人撐不了那麼久,由此可知,(投資型)終身壽險是壽險公司的金雞母,保證獲利不吃虧。     3.別以為「繳費20年、保障終身」的保費永遠不變。保險公司不做虧本生意,照樣會調高保費;某繳費20年的「○○終身醫療險附約」,其合約條文中有「續期保費調整」條款:「本保險採平準保費,可調整費率。本附約依實際經驗損失率達到調整保費之標準時,經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評估並於年終精算簽證報告意見書揭露後調整本附約之保險費率,每次調整後之新費率以不超過原費率的20%為限⋯⋯」。     保險

費分為平準型費率和自然型費率。理論上,自然型費率是隨年齡增長而增加,平準型費率是保險公司依年齡、通膨率等風險因素而精算出的費率,將20年的保險費平均分攤到每一年,所以,每一年的保費應維持不變。但是,仍會視狀況調整。     ★保險相關知識一次說明   保險有許多專有名詞,如果沒有相當的了解,很難看懂保險契約的真義。如宣告利率及預定利率。     宣告利率及預定利率多會揭露在保單DM中,只不過宣告利率字體大,而預定利率字體小,可能要在注意事項或備註中仔細找找看。通常,當實際的宣告利率高於預定利率時,保戶可獲得增值回饋金/分紅金等;若實際的宣告利率低於預定利率時,就沒有增值/分紅回饋金,對保險公司

是利差損,此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只能以預定利率計息增值,所以,預定利率又被視為保單的保證最低利率。     ★不只挖出問題,也提出明確的建議   作者並不否定保險商品的效用。只是要正確的運用。本書在最後兩章,提出明確的具體的建議。讓你把錢花在刀口上。

個人傷害保險訂價之研究

為了解決意外險死亡理賠的問題,作者許宛真 這樣論述:

目前保險業者,計算傷害保險死亡純保費的費率定價基楚,乃依「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法」分門別類,對於較高危險性之職業類別,通常以第一職業類別為標準,在比例上收取較高之費率。目前臺灣地區的傷害保費還是以單一費率為之訂價,並未加入年齡與性別的係數,本研究是將年齡與性別的變數因數加入後,對傷害保險損失率產生的影響程度。 現行的個人傷害險中,依舊是以職業類別作為費率上的分水嶺;翻閱個人傷害保險有關的文獻中,大部份對職業分類影響費率的探討,乃多僅止敘述如何用職業類別來訂定意外險費率,而忽略了不同年齡的民眾在同一性質的工作上,對於工作所造成的傷害程度會有所不同,甚至男生與女生的對於工作時所造的傷害

程度也亦有不同,單以職業類別來訂定意外險保費是否會有失公允。本研究乃藉由部分文獻的內容和製做分析表來進行研究,統合整理了個人傷害保險中以職業等級分類訂定費率,是否是與現實的有所不符。本研究除了對原來個人傷害保險以職業等級分類訂價格外,試著加入其他因素,進而提出除了職業分類等級外,再加入年齡與性別的因素之後,對於訂定費率方面,是否可以更加的公允。本研究在結果上,可以得到以下三點結論;1、 職業等級分類對於個人傷害保險對於在訂價上比較簡潔方便,但不見得合乎公平性。2、 藉由本研究分析個人傷害保險除職業類別外,是否可有加入的其他因素,使保費在價格上更符合公平性。3、 本研究提出之職業分類訂價上

,可加入年齡與性別增加費率的公允性。

理賠,誰賠你?別怕,我陪你!合法理賠代辦陪你爭益不再有爭議

為了解決意外險死亡理賠的問題,作者陳金鍊 這樣論述:

  話說,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同理,保險是賠給懂保險的人。   你若不懂,你若不知,保險不會主動賠給你,   保險的社會責任因為資訊弱勢喪失多少權益?     你可知道,台灣是社會保險覆蓋率最完整的國家嗎?然而這些不會交給你保單條款及要保書的社會保險,理賠的最大問題,不是在於賠不賠,而是在你不知道什麼狀況下能理賠,甚至根本不知道你與它的關係存在!     無論任何保險都是契約關係,保單條款都是落落長的法律艱深文字,這裡不跟你討論健保法規、勞保條例、平安險或強制險的內容條文,而是讓你能夠簡單輕鬆瞭解社會保險的存在,其實有你的一份權益。社會保險理賠仍是公開可由自己去爭取,合法理賠代辦也

能協助你。     本書內容主述有關各類保險理賠領域實務範疇,特別闡述社會保險公益在民眾發生事故時對於弱勢保障有極大的理賠責任缺口,現行保險理賠制度的產業問題分析,以及實務上一般民眾可以如何爭取合理的保險理賠?包括職場勞工發生工作職災、民間車禍糾紛所涉及的保險理賠(如:汽機車強制險、團體意外險、商業人壽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勞保、農保、漁保、公保......等)各項理賠給付及賠償調解之權益。關於理賠大小事,就讓專家陪你一起去爭取!   聯合推薦     鍾佳濱 立法委員   周英傑 屏東縣獅子鄉鄉長   陳佳煒 祺勝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吳佳融 祺勝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楊國樑 中華體驗式學

習發展協會理事長   陳英宗 國際同濟會48屆高屏A區真言會會長   鍾憶慈 高雄縣勞動力援助人員職業工會理事長   潘重榮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律組交通事故教師   王昱勝博士 中華勞務專業職能發展協會勞資顧問   黃沄清博士 中華勞務專業職能發展協會法律顧問

意外事故與傷害保險之研究

為了解決意外險死亡理賠的問題,作者黃筱琳 這樣論述:

「法醫都已經在死亡證明書上勾選意外了,保險公司怎麼可以不賠」,這是常常在媒體上聽到民眾對保險公司的控訴。事實上,保險學上之意外與法醫學上之意外或不能預料的急死unexpected sudden death有異,unexpected sudden death中文應譯為「不能預期之忽然死亡」,依法醫學及醫學上之解釋,例如「急病暴斃身亡」均是屬於法醫認定的意外,簡單來說就是死的「意料之外」,而並非僅指外力致死之意外。保險的「意外」為針對事故本身是否屬於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意外事故做為判斷,而非以死亡證明書勾選之死亡種類進行認定。意外傷害事故的認定往往造成許多傷害險的理賠爭議,而按照傷害險保單示範條款的

定義,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例如被保險人因中風突然發作而導致跌倒,又因撞擊腦部而腦出血致死,乍看是一起「意外事件」,但保險公司則以中風為疾病為由拒絕理賠。發生意外事故常常並非單一原因造成,例如前段案例頭部撞擊地面,同時又有腦中風發作等狀況,那麼到底要認定是「疾病」還是「意外」?站在家屬的立場,都會直接看結果,有外傷自然會認為是「意外」所致。但站在保險公司的立場,自然會懷疑是因為疾病發作才倒向地面,當然就會認定為「疾病」事故。雙方產生意見的分歧,最後往往只能走向法院,希望藉由法庭獲得更詳細的醫學鑑定報告以釐清真相。而保單示範條款的增訂使意外事故的認定更為清楚,但實務上仍

有許多意外認定的爭議,從眾多法院判決中,亦有相似的案件產生不同的見解,所以無法解決紛爭。要將這些問題解決,除了盡可能維持現行保險法的理論外,對於一些不同看法的爭議點,仍要尋求對於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能公平的認定方法。本論文之研究方法大致有三;第一、文獻分析法:蒐集文獻再加以分析與整理歸納。第二、案例研究法:探討實際案例,並藉由因果關係及舉證責任之理論去探討實務爭議。第二、法解釋學方法:成文法在表述法律規範的語文時,有時會產生歧義,望文生義不一定能夠代表立法者的原意,對法律進行解釋實有必要。本論文之架構,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試圖說明意外傷害之定義及特性,探討意外傷害之內容及認定,由學說及實務案例之

佐證,歸納並分析出符合意外傷害之要件,討論各種因果關係理論論述分析,現行法規之法律解釋,並藉由實際案例作為對照及探討之樣本研討。第三章針對意外傷害之舉證責任加以說明其意義及法律基礎,亦舉出現行法院實務上之案例為論述,從中探討是否存有爭點及法律漏洞,第四章介紹傷害保險之內容,並且由示範條款中之各項目去理解傷害保險承保之範圍及要件,保險金之給付已及責任期限。第五章則擷取各種案例並套用以上各學說及實務作比較及分析,再由第六章作出結論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