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爾 公司債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戴尔私有化磋商进入深入阶段至少四家银行愿提供融资 - Reuters也說明:这位高管还称,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也有助于进行债市融资,只要是大型私募股权公司引荐的投资方都能让戴尔获益. 此外,许多分析师和业内高管称,这笔潜在交易 ...

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陳志龍所指導 吳元曜的 證券詐欺刑事責任之研究 (2006),提出戴爾 公司債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證券詐欺、法益保護、解釋方法、經濟犯罪、罪責原則。

最後網站Dell舉債不順併購EMC恐生變 - iThome則補充:打算以舉債450億美元來支撐總值670億美元EMC併購案的Dell,最近1批價值100億美元的發債計畫卻無法如期完成,截止日期將延後10天,為併購案平添變數。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戴爾 公司債,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證券詐欺刑事責任之研究

為了解決戴爾 公司債的問題,作者吳元曜 這樣論述:

本論文乃藉由法釋義學、刑事政策學、比較法研究等研究方法,來處理關於「證券詐欺」刑事責任之各項問題。就本文架構而言,第二章至第四章為總論之部分,乃分別從法益保護、外國規範情形及解釋方法之角度,來奠定相關研究之基礎;第五章至第八章則係各論之部分,依序探討「證券詐欺」之犯罪成立要件、其與其他犯罪之競合關係、刑事程序上之因應對策及立法政策上之批判,而從適用、程序及立法此等刑事責任之不同層次,對此一犯罪型態作全面性之研究。 本文認為,於法律適用之層次上,應以考量經濟刑法特色之法律解釋方法及法律補充方法、尤其係著眼於法益保護之「目的論解釋」及「目的性限縮」,將現行之「證券詐欺」刑事責任規定妥當適用

於具體個案中;於刑事程序之層次上,有鑒於經濟犯罪之種種特性,應運用各種不同於傳統財產犯罪之偵查方法及包括證據法則在內之審理方法,以因應此一特殊之犯罪型態;於刑事立法之層次上,則應調和及權衡「構成要件明確性」與「規範彈性」之要求,且顧及「罪責原則」與「過度禁止原則」之誡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