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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名簿記事內容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毅寫的 這題會考!戶籍法規大意 和翊銜的 2021年〔戶籍法規搶分必讀〕情境式戶籍法規大意 看這本就夠了[地方五等、各類五等]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電子戶口名簿線上申請 - Neworyp也說明:戶口名簿 發布單位:內政部戶政司服務內容申請條件三、如換發戶口名簿者,另附原戶口名簿。 ... 新式戶口名簿替代戶籍謄本,記事可省略,隨時可查驗。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千華數位文化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台灣文學與創意應用碩士在職專班 江寶釵所指導 柯繞紅的 日治時期嘉義州廳除戶謄本中顯示的族群、親屬與身體治理——以策展作為觀察策略 (2021),提出戶口名簿記事內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日治時期、戶政制度、戶口調查簿、族群、策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戶政、非婚生子女的重點而找出了 戶口名簿記事內容的解答。

最後網站線上申請戶口名簿則補充:新式戶口名簿登載現戶戶籍資料之現住人口及省略記事,並得依據申請人之申請,增加非現住人口顯示全戶個人記事欄內容(含全戶人口之個人遷徙記事、身分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戶口名簿記事內容,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題會考!戶籍法規大意

為了解決戶口名簿記事內容的問題,作者林毅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收錄歷年經典海量考題,全面詳解,釐清概念。   ■法條關鍵字考點上色,加強記憶。   ■適合四、五等戶政類科考生快速複習,熟讀可立即應考。

日治時期嘉義州廳除戶謄本中顯示的族群、親屬與身體治理——以策展作為觀察策略

為了解決戶口名簿記事內容的問題,作者柯繞紅 這樣論述:

日本殖民臺灣長達50多年,統治期間為加強對臺灣人民的管理與監督,積極進行戶口清查、戶籍查對與戶口校正的工作。當時,留下不少簿冊。從中可以發現,戶政不只是用以確認人民法律地位,同時也扮演著輔助政府施政的重要角色,像男子剪辮、婦女解纏、家庭改姓等改造國民身體與身分運動的推行,戶籍資料都扮演了重要的監督與紀錄的主要角色。因此,文化人類學與社會學都將之列為研究對象。本論文分為論述與策展實務兩部分。在第一部分裡,筆者先藉由戶政文獻的整理,以了解日治時期台灣戶籍登記制度與常用術語,以及當時的戶政概況。接著,選擇個人感興趣的主題,論述日治時期戶政資料所顯示的社會問題與時代意義,如我們如何從種別的分類看到殖

民主的族群、身分觀念;又如何從家庭繼承的紀錄看到親屬關係中的親疏與兩性地位的演變;從身體的註記又可以看到國民身體被觀視與控管。在第二部分裡,則以「日治時期台灣戶政與社會」進行策展。稍微說明做為策展人的筆者所稟持的策展理念為何,如何落實於具體展覽中,除了逐項分析本策展的三大主題:歷史篇、社會篇、族群篇與身分認同篇,也對策展空間與策展過程進行說明與簡單記事。

2021年〔戶籍法規搶分必讀〕情境式戶籍法規大意 看這本就夠了[地方五等、各類五等]

為了解決戶口名簿記事內容的問題,作者翊銜 這樣論述:

  這是一本為了要參加「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原住民特考」戶政類組之考生所編撰的參考書,作者儘可能摒棄冗長論述,採清晰條列方式講解條文,並搭配案例說明與出題趨勢,內容鉅細靡遺,可謂全方位參考書。   ★本書特色之一:精選題型與歷屆考題,解題必得心應手!   戶籍法規是一科相當具有實用性的科目,而且也是戶政考上分發後,在工作上很重要的一個法律基礎。本書每一章節後,有與其相關的歷年試題,有利於隨時驗收讀書成果,並收錄歷年試題,讓你理解戶政考題趨勢。書中各章節另羅列歷年考題供你在閱讀課文後練習,其中部分題目更為國考的趨勢指標,可做為準備國考的重要參考。   ★本書特色之二:解讀各個日常CASE,章

節重點圖表化,掌握法條考點!   如前所述,戶籍法規本身是相當具有實用性之法規,因此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在日常生活中,應培養將社會訊息結合相關法條之習慣。例如選舉前,媒體不斷播報幽靈人口遷移戶籍的新聞,此時同學便應聯想到戶籍法的相關規定。唯有將法規與生活實務結合,不但這些學科的內容會具有生命,不再枯燥乏味,同時對於釐清我們對於法條概念之差異,對於未來從事戶政業務上會有相當大的助益。   建議對於此科研讀之時間調配,除了基本研讀、熟練考古題外,可配合目前時事(例如:戶籍資料各地申請連線作業等)與法規做重點式研讀,或可上內政部戶政司網站:www.ris.gov.tw/app/portal查詢

相關戶政的資料,對考古題常考的法條會更容易理解及熟悉。 作者簡介 翊銜 /千華專業名師   著作:   《情境式戶籍法規大意---看這本就夠了》 戶籍法規大意高分攻略 第一章 戶籍法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登記之類別 第三節 登記之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 第四節 登記之申請 第五節 戶政登記申請須知(戶籍類登記須知) 第六節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第七節 戶籍資料之申請及提供 第八節 戶口調查及統計 第九節 罰則 第二章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戶籍登記 第三節 戶口調查及統計 第三章 姓名條例 第一節 本名 第二節 姓名登記 第三節 應用本名事

項 第四節 改姓冠姓 第五節 改名 第六節 更改姓名及本名之更正 第七節 改姓冠姓改名之申請人及生效日 第八節 不得申請更改姓名之情形 第九節 查證姓名條例第12條作業程序 第四章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章 國籍法 第一節 中華民國國籍之認定 第二節 一般歸化及特殊歸化 第三節 喪失國籍 第四節 回復國籍 第五節 解除公職之機關 第六章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七章 其他法律規範 第一節 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 第二節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三節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第四節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 第五節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六節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七節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第八節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九節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第十節 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 第十一節 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 第十二節 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 第十三節 國民身分證電話掛失辦理方式 第十四節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第十五節 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 第十六節 原住民法 相關法規彙編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

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 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 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要點 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 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 戶籍巡迴查對實施規定 戶口校正作業規定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清查協助辦理未成年人監護登記或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作業規定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

原則 核發新式戶口名簿注意事項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國籍法 國籍法施行細則 國籍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 姓名條例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 原住民身分法 最新試題及解析 105年身障特考五等 105年原住民特考五等 105年地方特考五等 106年身障特考五等 106年原住民特考五等 106年地方特考五等 107年身障特考五等 107年原住民特考五等 107年地方特考五等 108年地方特考五

等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戶口名簿記事內容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