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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法規名稱: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也說明:法規名稱:,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105120128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 點,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千華數位文化 和千華數位文化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呂育誠所指導 陳嘉淯的 臺北市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制度執行與變革可行性研究 (2014),提出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印鑑證明、替代措施、工作再設計。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戶政、非婚生子女的重點而找出了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的解答。

最後網站印鑑登記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則補充:為辦理本國人民印鑑登記及證明,訂定本辦法。 第2 條. 辦理印鑑登記機關為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第3 條. 申請登記之印鑑應以一種為限,所使用姓名應為戶籍登記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1年〔戶籍法規搶分必讀〕情境式戶籍法規大意 看這本就夠了[地方五等、各類五等]

為了解決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的問題,作者翊銜 這樣論述:

  這是一本為了要參加「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原住民特考」戶政類組之考生所編撰的參考書,作者儘可能摒棄冗長論述,採清晰條列方式講解條文,並搭配案例說明與出題趨勢,內容鉅細靡遺,可謂全方位參考書。   ★本書特色之一:精選題型與歷屆考題,解題必得心應手!   戶籍法規是一科相當具有實用性的科目,而且也是戶政考上分發後,在工作上很重要的一個法律基礎。本書每一章節後,有與其相關的歷年試題,有利於隨時驗收讀書成果,並收錄歷年試題,讓你理解戶政考題趨勢。書中各章節另羅列歷年考題供你在閱讀課文後練習,其中部分題目更為國考的趨勢指標,可做為準備國考的重要參考。   ★本書特色之二:解讀各個日常CASE,章

節重點圖表化,掌握法條考點!   如前所述,戶籍法規本身是相當具有實用性之法規,因此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在日常生活中,應培養將社會訊息結合相關法條之習慣。例如選舉前,媒體不斷播報幽靈人口遷移戶籍的新聞,此時同學便應聯想到戶籍法的相關規定。唯有將法規與生活實務結合,不但這些學科的內容會具有生命,不再枯燥乏味,同時對於釐清我們對於法條概念之差異,對於未來從事戶政業務上會有相當大的助益。   建議對於此科研讀之時間調配,除了基本研讀、熟練考古題外,可配合目前時事(例如:戶籍資料各地申請連線作業等)與法規做重點式研讀,或可上內政部戶政司網站:www.ris.gov.tw/app/portal查詢

相關戶政的資料,對考古題常考的法條會更容易理解及熟悉。 作者簡介 翊銜 /千華專業名師   著作:   《情境式戶籍法規大意---看這本就夠了》 戶籍法規大意高分攻略 第一章 戶籍法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登記之類別 第三節 登記之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 第四節 登記之申請 第五節 戶政登記申請須知(戶籍類登記須知) 第六節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第七節 戶籍資料之申請及提供 第八節 戶口調查及統計 第九節 罰則 第二章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戶籍登記 第三節 戶口調查及統計 第三章 姓名條例 第一節 本名 第二節 姓名登記 第三節 應用本名事

項 第四節 改姓冠姓 第五節 改名 第六節 更改姓名及本名之更正 第七節 改姓冠姓改名之申請人及生效日 第八節 不得申請更改姓名之情形 第九節 查證姓名條例第12條作業程序 第四章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章 國籍法 第一節 中華民國國籍之認定 第二節 一般歸化及特殊歸化 第三節 喪失國籍 第四節 回復國籍 第五節 解除公職之機關 第六章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七章 其他法律規範 第一節 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 第二節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三節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第四節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 第五節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六節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七節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第八節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九節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第十節 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 第十一節 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 第十二節 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 第十三節 國民身分證電話掛失辦理方式 第十四節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第十五節 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 第十六節 原住民法 相關法規彙編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

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 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 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要點 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 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 戶籍巡迴查對實施規定 戶口校正作業規定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清查協助辦理未成年人監護登記或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作業規定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

原則 核發新式戶口名簿注意事項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國籍法 國籍法施行細則 國籍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 姓名條例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 原住民身分法 最新試題及解析 105年身障特考五等 105年原住民特考五等 105年地方特考五等 106年身障特考五等 106年原住民特考五等 106年地方特考五等 107年身障特考五等 107年原住民特考五等 107年地方特考五等 108年地方特考五

等  

臺北市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制度執行與變革可行性研究

為了解決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的問題,作者陳嘉淯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文獻分析法蒐集相關資料確定研究架構,並透過深度訪談法瞭解印鑑證明核發機關與需用機關對於印鑑證明制度執行與變革相關意見及看法。首先分析現行法令規範及印鑑證明替代措施等制度規範面對戶政機關核發印鑑證明作業影響;其次以「工作再設計」理論探討執行層面中社會系統與技術系統因素對印鑑證明制度執行與變革,乃至戶籍人員日常業務的影響,再從「制度面」與「管理面」提出臺北市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制度執行與變革及未來提升服務品質業務時可參採之策略建議。本研究政策建議如下:一、印鑑證明主管機關應推動方向(一)提高戶政機關核發印鑑證明之法律位階。(二)強化印鑑證明防偽機制。(三)比照謄本減量作法,降低印鑑證

明申請。                                   (四)開放印鑑證明需用機關連結戶役政資訊系統。(五)結合自然人憑證發展電子印鑑制度。(六)其他相關作為:1.提高印鑑證明規費、2.改善印鑑證明紙質。二、印鑑證明核發機關應推動方向(一)有關強化印鑑證明核發機制:1.增加簽名式樣印鑑證明核發模式、2.學習其他行業簽名筆跡核對經驗建立簽名與蓋章併存之印鑑模式、3.雙重 稽核確認機制建立印鑑資料數位化系統、4.落實案例通報機制、5.善用科技協助辨識。(二)加強宣導印鑑證明替代措施:1.利用各機關網站廣為宣導、2. 臨櫃作業強化宣導。三、印鑑證明需用機關應推動方向(一)

主動建立身分查核機制。(二)強化印鑑證明替代措施事宜:1.推動地政士強制保險落實地政士簽證制度、2.地政機關加強受理土地登記印鑑制度、3.以簽名取代蓋用印章提 高多重辨識機制。關鍵字:印鑑證明、替代措施、工作再設計

2020收錄最新試題及解析 國籍與戶政法規(含概要)[高普考/地方特考/身障特考][贈學習診斷測驗、隨書輔助教材]

為了解決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的問題,作者郝強 這樣論述:

Get it now!!   下面問題的正確答案你知道嗎>>>   ◆國民有下列何一情事,得申請改姓? (A)同時在某一學校服務,姓名完全相同 (B)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C)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關於戶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共同生活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 (B)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 (C)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 (D)戶長親自辦理全戶遷徙登記時,因須同時換領戶內成員之國民身分證,需要有戶內成員的書面委託。   ◆甲和乙為夫妻,長年旅居日本,在臺灣未曾設戶籍,現回臺灣離婚並辦理登記,依

戶籍法規定得於何處辦理? (A)任一戶政事務所皆可 (B)僅得於離婚地之戶政事務所 (C)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D)內政部指定之戶政事務所。   考試重點在這裡!   戶籍法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從我們一出生即有出生登記與報戶口的義務,但報哪家戶口及何人為戶長,相繼影響的是我們就學及選舉等權利。在此以下列事件為案例:小翊認為自己才是一家之主,遂想登記為戶長,然小翊的配偶小琪卻認為自己才有權決定家中的一切事務,想以自己名義為戶長,故戶長地位是代表一戶,在同一戶成員身分應有親屬關係及尊卑先後。若住在同一戶,想遷入其他戶,此為憲法所保障人民的居住自由,惟戶政機關如何在人民遷徙自由前提下,掌

握該區域實際人口數額,仍須立法予以規範;再者,配偶身分登記,係以其有結婚登記事實予以確認。登記為對客觀事實的記載,若申請登記人所記載合法事實有所變更,得為變更或廢止登記;若申請人所為違法事實登記,則得予以撤銷登記,至於事實有所誤載得為更正登記。國民身分證亦能證明自己為中華民國人,背面有記載配偶名及父母名、戶籍所在地為何,此身分證明具有全國效力,另戶籍謄本也具有相同效力。其他申請證明文件或登記程序事項,及如何確保身分及登記真實性,更是考題頻出的範圍。   姓名為辨別一個人代表稱呼,主觀上會覺得好聽與否或認為該名字有無好的運氣,從一開始命名後其所為的第一次姓名登記,到成年使用後是否更改原本姓名,

我們都有自主決定權,但若該姓名已經涉及公益事實,則自主決定權會受到限制,諸如已受徒刑執行,因要確認本人的公益事實而不能改名,所以,何種情形得改姓或改名,及何種情形不得改姓或改名,與改姓或改名次數限制,都是考試重點。試舉下列事件為例:例如王烏圭對自己名字甚不滿意,因為別人都把他改稱烏龜,自己聽了主觀上總覺得比人地位矮了一截,就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但王烏圭仍有民事訴訟審理及刑事訴訟判決執行,此時能不能改名就不只涉及個人的自主決定自由,還涉及其他公益事實的考量。   國籍法重點則在歸化的種類,其要件為何?不能申請喪失國籍情形、擔任公職人員之國籍限制,都是考試重點。尤其當認定為中華民國的國民時,原

因為何?主管機關許可其他外國人的來臺滯留或歸化為中華民國人,其個案在臺適應性認定標準為何,此類考題頻頻出現。諸如以運動員為例,我國欲網羅籃球人才,便對留臺於我國打球之外國人詢問其歸化的意願,藉由歸化的程序來提升我國於國際籃球角逐競賽贏得獎杯的能力,此係有助於我國未來國際運動競賽得名的歸化。   本書特色在這裡!   戶籍法規是一科相當具有實用性的科目,而且也是戶政考上分發後,在工作上很重要的一個法律基礎。有鑒於此,千華特聘名師,針對高普考、地方特考編寫這部書,其特點如下:   1. 依據最新公告考試大綱精編。   2. 以章節導讀、精華重點整理及精選測驗題庫分章方式編撰。   3. 配合

考試出題的範圍與方式,並以同學們最能接受的方式,去蕪存菁。   4. 根據最新涉外民事法律相關內容,並配合本書所收錄之最新相關法規彙編。   5. 搜羅歷年相關試題之題目及解析。   準備方法在這裡!   一、法規研讀   (一)在選擇題的考題中,法條的內容必定是考試的重點。而在法條的出題方式中,大致集中於下列兩個方向:構成要件、法律效果。   (二)因此對於特定法律效果的發生,應符合那些構成要件,便往往成為考試的重點之一。例如104年普考第9題所問的申請改姓之情事,此題即需符合姓名條例第6條情事。   (三)另外法律效果部分,我們可以104年普考第23題為例:「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

,應為下列何種登記?」此即為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二、法規比較   104年高考第四題:「依現行法規定,外國人於我國境內,收養、監護、輔助、扶養之準據法,各如何適用?」此題分別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相關規定。同學們法條內容必需熟悉,始得做出完整的說明。   三、實務演練   有時出題老師會以實務方式考各位同學對於法條的理解。例如101年普考第45題,本題所舉各種實例,則需配合姓名條例第7條規定判斷之。   如前所述,戶籍法規本身是相當具有實用性之法規,因此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各位同學在日常生活中,應培養將社會訊息結合相關法條之習慣。例

如選舉前,媒體不斷播報幽靈人口遷移戶籍的新聞,此時同學便應聯想到戶籍法的相關規定。唯有將法規與生活實務結合,不但這些學科的內容會具有生命,不再枯燥乏味,同時對於釐清我們對於法條概念之差異,亦有相當助益。   作者簡介 縱橫補教界天王名師 ─ 郝強   專長:戶籍法、國籍法、地方自治、政治學   著作:   《國籍與戶政法規(含概要)》,千華數位文化   《戶籍法規大意--看這本就夠了》,千華數位文化   《戶籍法規大意焦點速成》,千華數位文化   《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考選題庫》,千華數位文化   《政治學概要考選題庫》,千華數位文化   第一篇 戶籍法規 第一章 戶

籍登記概說 第二章 身分登記 第一節 出生登記 第二節 認領登記 第三節 收養登記與終止收養登記 第四節 結婚登記 第五節 離婚登記 第六節 監護登記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第七節 死亡登記與死亡宣告登記 第八節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第三章 遷徙登記 第一節 遷徙登記概說 第二節 遷出、遷入與住址變更登記 第四章 初設戶籍登記與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 第五章 變更、更正、撤銷與廢止登記 第六章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親等關聯資料 第七章 戶口清查與教育程度查記 第八章 戶籍法規之罰則 第九章 戶政規費 第二篇 國籍法及相關法規 第一章 國籍法概論 第二章 國

籍證明 第三章 喪失國籍 第四章 撤銷喪失國籍申請 第五章 回復國籍 第六章 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三篇 姓名條例與相關法規 第一章 姓名條例 第二章 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 第四章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實例題解題之七大步驟 第二節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法規結構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一般直接管轄 第二節 一般間接管轄 第三章 連繫因素 第一節 緒論 第二節 屬人法之兩大原則 第三節 場所支配行為原則(Locus Regit Actum) 第四節 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autonomy of the parties) 第四章 其他觀念補充 第五章 分則 第一節

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第二節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第三節 死亡宣告 第四節 結婚 第五節 離婚 第六節 親子關係 第七節 監護 第八節 扶養 第九節 繼承 第十節 遺囑 第五篇 其他相關法規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國籍法 國籍法施行細則 姓名條例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戶口校正作業規定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方法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第六篇 近年試題及解析 105年身障三等 105

年身障五等 105年高考三級 105年普考 105年地特三等 105年地特四等 106年高考三級 106年普考 106年地特三等 106年地特四等 107年高考三級 107年普考 107年地特三等 107年地特四等 108年高考三級 108年普考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