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是國稅還是地方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國立政治大學 經營管理碩士學程(EMBA) 陳明進所指導 郭泙君的 土地傳承之財務與稅務探討 (2017),提出房地合一稅是國稅還是地方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土地傳承、土地開發、合建契約、房地合一所得稅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林明鏘所指導 陳姵伊的 從所得概念論我國個人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以房地合一平等課稅為中心 (2016),提出因為有 房地合一、土地增值稅、房地交易所得、資本利得、量能課稅原則、比例稅、累進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房地合一稅是國稅還是地方稅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房地合一稅是國稅還是地方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傳承之財務與稅務探討

為了解決房地合一稅是國稅還是地方稅的問題,作者郭泙君 這樣論述:

當個人或家族面對家族遺傳之土地的財富管理與傳承議題時,如何平衡對歷史情感與現時土地開發價值機會,是許多地主面臨的抉擇難題。面對開發與不開發的選項時,不同的環境、條件及目標下,是該以財務、稅務、還是風險為優先考量呢? 本研究經由文獻回顧與個案研究,探討土地開發與不開發之各種方案、合建契約的法律性質,以及各方案所對應現行稅法規範可能產生之相關問題,並透過方案模擬,提供價值評估模型,以供地主財務與稅務規劃之參考。 本研究結果歸納出以下參考建議。一、土地持有開發與不開發,在稅負上依不同時點與角色,須負擔不同租稅,包含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房屋稅、和印花稅等地方稅,以及屬於國稅的所得稅

。而房地合一新法上路後,「持有期間」是判定適用新、舊制的主要條件。二、合建契約為無名契約,其法律性質,可分為學說上的見解及實務上的見解。除了依交易慣例外,當事人間的約定是主要判斷契約性質的依據。建議政府可參照成屋或預售屋買賣模式,制訂合建相關「定型化契約範本」或「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進而保障訂約雙方權益,避免因糾紛造成的社會資源浪費,也有機會促進民間參與配合政府政策的推動,共創三贏。三、地主決定處理土地可行方案時,可能涉及之問題層面廣泛,例如家族情感、稅負、價值保存及資金等,建議地主做決策前,應審慎處理,兼顧各層面考量之評估。

從所得概念論我國個人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以房地合一平等課稅為中心

為了解決房地合一稅是國稅還是地方稅的問題,作者陳姵伊 這樣論述:

我國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其中,我國境內居住個人從事房屋及土地之交易時,因土地增值稅之課稅規定不變,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並對房屋、土地全部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即土地增值稅之稅基)後之餘額分離課徵所得稅,按照持有期間長短而適用不同比例稅率。此一作法引起本文研究之興趣:舊制之主要缺失為何?仍保留土地增值稅之原因何在?此一立法政策是否不僅未完全解決舊制之缺失,亦產生自身新問題? 本文從最上位之我國所得稅法上所得概念出發,認為雖所得稅法對於所得概念未有明文定義,惟該法第14條第1項依所得之來源將所得分為十類所得,蘊含所有所得類型應平等對待之意旨。再

到次上位之資本利得概念,透過各種所得理論之探討後,確認資本利得屬於我國所得稅法上之所得。本於所有所得類型應平等對待之一貫立場檢視支持資本利得加重課稅或減免課稅之各個理由,本文主張集遽效應可作為減輕課稅之正當理由,以平等對待長期累積之資本利得,而鼓勵投資則僅可作為部分資本利得減輕課稅之正當理由,例如資本利得中之房地交易所得不應被包括在此一稅捐優惠之範圍內,以避免侵害人民之適足居住權。最後來到我國個人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之立法檢討,整理分析立法史並釐清本文對於土地增值稅之定位後,探討舊制下之主要缺失,再進行新制保留土地增值稅規定所生相關問題之討論,最後作出保留土地增值稅並無正當性之結論。 在

立法建議部分,本文主張廢止現行土地增值稅之課稅規定,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應與其他所得綜合累進課徵,無須區分房屋及土地各別之交易所得,並應實施實價課稅,進一步將個人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涵蓋範圍擴大及於與房屋、土地交易具相同經濟實質者,俾能貫徹量能課稅原則。檢視本文所提出此一立法建議,確實能解決個人房地交易所得課稅新舊制之問題。 最後附帶討論舊制檢討中所遺留之獨資及合夥課稅問題,本文認由於個人被認定為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時,相較於一般個人,未具有較高之經濟負擔能力,故不應因此被課予較重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