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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退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和陳妙香的 租稅申報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房地合一網路申報e指通| Facebook - 南區國稅局也說明: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羅至美所指導 林孟青的 我國資本利得稅政策變遷之研究:歷史制度論觀點 (2021),提出房地合一稅退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資本利得稅、歷史制度論、政策變遷。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賴來焜所指導 吳欣龍的 論所得稅法-以執行業務所得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執行業務所得、舉證責任、協力義務、合夥、稅務調查的重點而找出了 房地合一稅退稅的解答。

最後網站房地合一稅2.0 - 重購退稅則補充:房地合一稅 2.0 - 重購退稅 ... ❓ 什麼是 「 重購退稅 」 ? 指「出售自住房屋,購買其他自住房屋」,簡單來說,就是「換屋」的意思。 然後,不管是小屋換大屋或是大屋換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房地合一稅退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房地合一稅退稅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我國資本利得稅政策變遷之研究:歷史制度論觀點

為了解決房地合一稅退稅的問題,作者林孟青 這樣論述:

隨著全球化及知識經濟的發展,貧富差距成為全球各國關注的難解問題,而臺灣近年發生的重大事件,除了政治訴求之外,背後也是反映貧富不均造成的嚴重剝奪感所產生的世代衝突。長期以來,臺灣重課勞動所得、輕課資本利得,尤其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問題、不動產交易所得的低稅負,更是令人詬病,顯示現行租稅制度下,以課稅改善所得分配效果十分有限。因此,如何改革資本利得稅制度,增進稅制的公平性及效率性,是本研究欲探討的重點議題。同屬資本利得稅的證所稅及房地合一稅政策,在歷史的演變過程中,是很具代表性、重要的公共政策,但二者在租稅政策的結果及成效卻截然不同。基於此,本研究以歷史制度論為基礎,從中解釋政策的形成,到分析政策運

作的影響及結果,為兩者的演變過程及因素,提出適切的解釋。依本研究發現:一、證所稅政策的擬定忽略了證所稅的政策性質及市場結構特性,而未盡周延的方案及不穩定的政策網絡,難以形成共識,加深了民眾的恐慌和焦慮,成為最大的改革阻力。二、房地合一稅在奢侈稅、實價登錄制度的先行後,產生路徑依賴的突破點,而共識度高的政策網絡,更促使長久的房地分離稅制走入歷史,奢侈稅同步退場。三、對於證所稅、房地合一稅呈現截然不同政策變遷結果之關鍵差異,歷史制度論可就其中屬歷史面向者,包括:負面的歷史因素、路徑依賴的突破點、市場特性之考量等,是如何影響政策發展路徑及變遷結果,提出適切的解釋。至於有利的政策網絡的影響,則為歷史制

度論的理論限制,但其整體的解釋力,仍相當足夠。四、一項政策的變遷過程,存在許多的影響因素交錯其中,本研究認為,具備有利的政策網絡,才能順利產生路徑依賴突破點,與各項關鍵因素互相搭配,成功形成長期的斷續均衡。最後,一項賦稅改革政策能否順利推動,本研究認為,以個人因素的影響最大,這也是政府將來在選定政策的主事者,可以思考的地方。另建議未來可從政策網絡理論的角度,探討個人因素對於政策變遷的影響,並評估擴大訪談對象,將相關影響因素通盤考量,將更有助於整體租稅制度進行全面性檢討。

租稅申報實務

為了解決房地合一稅退稅的問題,作者陳妙香 這樣論述:

  本書係因應考選部「記帳士」考試科目之一「租稅申報實務」而編撰,根據命題大綱,包括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及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申報實務三大內容。     由於該考科命題方式採申論題與計算題並列,是以,本書之編排,先整理相關考試稅目法令兼俱理論與實務之內容,結合記帳士歷年考題搭配問與答方式呈現,讓考生容易充分了解各稅之應試重點,熟讀本書除可增進參加考試作答能力,並可提升職場上所得稅及營業稅的實作知識。     本書將配合最新稅法之修正而調整,以下為近期修正重點與112年即將實施之重要政策:     一、所得稅相關     (一) 個人及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於110年7月

1日起實施。     (二)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公司(CFC)於112年實施。     (三)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     (四) 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111年2月21日公布]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一) 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於112年實施。     (二) 110年度起新增個人出售未上市饋證券交易所得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三、營業稅相關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18條自動販賣機應

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四、其他相關法令     (一)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111年2月18日公布〕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二)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減除事宜。     (三)111年開始實施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四)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1. 藝術相關動產及不動產捐贈政府者,沒有限額限制。   2. 增訂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活動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

論所得稅法-以執行業務所得為中心

為了解決房地合一稅退稅的問題,作者吳欣龍 這樣論述:

所得稅法是我國租稅法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租稅法,在諸多租稅制度中是非常重要的稅種,其牽扯的納稅人民人數眾多,其稅收亦大,但也是在所有的稅種中爭議較大的稅目之一。個人所得稅亦是自然人所得稅,所得稅之稅制可分為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目前我國採用的綜合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有:稅基較寛、在稅制設計上充分考慮了納稅義務人的綜合收入水準和家庭負擔等情況、對淨所得採累進稅率課徵,較能反映納稅義務人的能力,能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如能配合嚴密的源泉扣繳制度,有利於培養納稅義務人的納稅意識。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與營業人所採權責發生制不同。執行業務者之收入來源如為

公司、行號或其他執行業務者均會有扣繳憑單為其收入依據,但如為個人時則有賴於執業務者自行開立之收據申報收入。執行業務者之費用查核依「執行業務查核辦法」為查核準則,所有費用均須以其執行業務相關費用支出為原則,如與家庭共用者只可列報費用之50%,其中交際費和職工福利之支出總額有限額,其中交際費成因要能增本業之業務,故並非所有執行業務者均可列支交際費用。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方式目前實務上有:(一)按書審純益率申報,(二)按前三年平均純益率申報,(三)依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四)依帳載數核實申報,書審純益率申報查無法依據,而前三年平均純益率申報有其特別適用條件。為促使納稅義務人合法且具體履行法律所定之納稅義

務,稅捐稽徵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依法定程序,逕向納稅義務人調查其所得或其他課稅要件。而稅捐稽徵機關未直接參與納稅人的私經濟活動,所能掌握的資料也多來自納稅義務人處所,為稽徵的便利的考量,且為貫撤公平實現稅捐債權及合法課稅的目的,在租稅法上多課予納稅義務人於稽徵程序中應主動提供課稅資料之義務,稱之「協力義務」,納稅義務人未盡協力義務時,且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稅捐稽徵機關得「推計課稅」。課稅之收入層面稅捐稽徵機關負有舉證之責任,與稅捐債務之成立或提高有關構成要件事實,原則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反之與稅捐債務之免除或減輕有關的構成要作事實,原則上應由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