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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割贈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高點法商編委會寫的 土地暨不動產實用小法典 和林育智的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所立向稅捐主管 ...也說明: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主管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之憑證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高點 和一品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曾明遜所指導 甘旻澤的 非自願處分下財產權保障之研究-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為中心 (2020),提出房屋分割贈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土地法第34條之1、非自願處分、財產權保障、補償法則、交易成本、多數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房屋分割贈與的解答。

最後網站夫妻間相互贈與房屋應申報繳納契稅 - 屏東縣政府則補充: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然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房屋分割贈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暨不動產實用小法典

為了解決房屋分割贈與的問題,作者高點法商編委會 這樣論述:

  本書蒐錄土地暨不動產相關法規,資料完整豐富、輕便易攜帶,為不動產證照考試(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與實務、研究及相關高普初考、特考之最佳工具書。   ⊙蒐錄至最新土地暨不動產相關法規。如:   ‧111.06.22修正公布之「土地法」   ‧111.05.28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   ‧111.05.23修正發布之「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111.05.11修正公布之「建築法」   ‧111.05.11修正公布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11.04.07修正發布之「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111.02.18修正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   

‧110.12.17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   ‧110.10.13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110.09.23修正發布之「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110.07.13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   ‧110.06.30修正發布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110.06.23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   ‧110.06.09修正公布之「住宅法」   ‧110.05.26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   ‧110.04.28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有關房地合一稅)」   ‧110.04.26修正發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110.01.27修正公布之「平均地

權條例」   ‧110.01.27修正公布之「地政士法」   ‧110.01.27修正公布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110.01.20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   ‧110.01.20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二編債」   ‧110.01.20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施行法」   ‧110.01.20修正公布之「民法第四編親屬」   ‧110.01.13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編總則」   ‧110.01.13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施行法」   ‧110.01.13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等。   ⊙本書於條文之後,增列相關之大法官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方便使用者之查閱。

非自願處分下財產權保障之研究-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為中心

為了解決房屋分割贈與的問題,作者甘旻澤 這樣論述:

原共有之不動產之管理處分,應屬私法自治事項,基本應採由全體共有人同意,才可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但此制度設計讓共有不動產利用產生了許多協商成本,導致共有不動產利用之效率大大的降低,這與土地法立法目的中,地盡其利理想有所違背。為了解決此問題,立法委員在民國64年立法訂定土地法第34條之1,讓共有不動產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可以在非全體所有人皆同意下,以多數決方式為之。此規定訂立後,有效降低協商成本及提升利用的效率,但對於土地法第34條之1被處分人,因其不動產係被非自願處分,大大增加外部成本,需保障其財產權,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但在實務曾發生被處分人財產權被

侵害之案例,故對被處分人財產權保障是否充足,有很大之疑慮。本研究將以文獻回顧法蒐集有關財產權補償及土地法第34條之1之相關學術著作、司法判決實務、行政解釋等文獻,整理與歸納目前財產權保障制度,與土地法第34條之1問題之所在,以經濟觀點與法律觀點來分析土地法第34條之1現行規定對於被處分人是否保障不足,並與其他非自願處分條文比較尋找可參採之處,再以深度訪談了解現行實務做法,及產官學界對於土地法第34條之1之意見,透過經濟與法律的對話及產官學界建議,試圖找出一條既符合經濟效率,又符合公平正義的道路。本研究發現,現行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問題,可能不是在同意比例,而是在對於土地法34條之1被處分人之財

產權之保障程序是不是足夠,但應考量實務操作困難、促進土地利用、尊重私法自治及法律安定性等議題,故本研究建議逐步導入財產權保障程序措施,以保障土地法第34條之1被處分人財產權。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

為了解決房屋分割贈與的問題,作者林育智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1.欲直接報考公務人員高考、地方政府三等與四等特考、不動產經紀人地政相關科目的讀者。   2.未來有加入公職報效國家的熱血同胞們。   使用功效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確實吸收最新訊息不漏接!   改版差異   更新法規。 本書特色   法規修正‧全國最新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讓讀者方便查閱記憶。列舉如下: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11.05.23)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111.05.13)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111.05.12)   □建築法(111.05.1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11.05.1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111.05.0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1.04.20修正草案)   □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111.04.13)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111.04.07)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3.17)   □產業創新條例(111.02.18)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2.15)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111.02.10)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11.02.10)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

細則(111.01.28)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111.01.13)   □住宅法施行細則(110.12.30)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110.12.28)   □稅捐稽徵法(110.12.17)   □行政訴訟法(110.12.08)   □民事訴訟法(110.12.08)   □土地法(110.12.08)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110.11.23)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110.10.15)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110.09.28)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10.09.23)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110.07.15)   □

土地登記規則(110.07.13)   □土地稅法(110.06.23)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0.06.21)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110.06.21)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房屋分割贈與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