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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24條之2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強登寫的 【地政新法+全新解題】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強登金榜寶典」土地稅法規 和曾文龍,陳姵因的 如何突破房地合一稅?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大日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邵慶平所指導 邵鈺婷的 我國券商發行權證之課稅爭議—從釋字第 693 號解釋談起 (2015),提出所得稅法第24條之2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權證、釋字第693號、所得稅法、權利金。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法所 黃俊杰所指導 曾瓊瑤的 權證課稅合法性之研究 (2009),提出因為有 營業自由、平等原則、租稅法律主義、量能課稅原則、實質課稅原則、溯及既往、權證課稅、財產權、課稅依據的重點而找出了 所得稅法第24條之2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所得稅法第24條之2,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地政新法+全新解題】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強登金榜寶典」土地稅法規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24條之2的問題,作者強登 這樣論述:

  ★2023全新改版!全系列均由強登老師鉅細靡遺、親自將全書課文/解析內容修訂至「對應最新修法」,再搭配「超棒的重點整理及立即的考題練習」,讓讀者們上了考場能自信下筆,寫出讓閱卷老師眼睛一亮、大方給分的精彩論述!★      本版修法重點:稅捐稽徵法(110.12.17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110.4.26修正)。     ★人人都能讀懂的地政士考試書:跟著地政士/不動產天王名師「強登」,用最好懂的方式輕鬆考取地政士證照。★      本書涵蓋地政士考試《土地稅法規》此一科目中所有會出題的相關法規:     《土地稅法》      在「土地法」之規定中,第四編的內容所規範的便是

「土地稅」,由於土地法中相關的條文除不合時宜之外,要能對該需求完整規定亦力有未逮,因此特別 制定土地稅法,來符合所需。 在土地稅法之規定中,總共包含三種土地之稅賦,即「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三種,由於「田賦」目前在「停徵」之狀態,因此在命題時,僅有部分觀念成為考題而已。換句話說,「地價稅」以及「土地增值稅」才是命題重點之所在,在您研讀之後,會發現內容不多。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在法律位階上係屬於「行政命令」,其目的在於補充母法本身不足之處。因此。就重要性而言,當然無法與「土地稅法」相提並論,而且就歷屆考題來看,出現的次數並不多,而且多半與「數字」有

關,有潛力成為申論題的,當屬第57條的「農業用地」。掌握上述的原則,要在這邊獲得滿意的成績,就變得很容易了。     《遺產及贈與稅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在地政士考試的「土地稅法規」之科目中,占著極為重要的 角色,因為統計歷屆命題資訊,本法的地位還真的受到高度的重視,僅次於根本 大法(土地稅)而已。當然遺產及贈與稅法命題率那麼高,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它許多的條文都容易命題。既然如此,請好好研究本法,因為它將帶給您驚喜。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在法律位階上係屬於「行政命令」,其目的在於補充母法本身不足之處。因此就重要性而言,當然無法與「遺產及

贈與稅法」相提並論,除了重要性不高之外,不好命題也是原因。但兵不厭詐,當命題委員想降低錄取率時,從這邊下手,就極為漂亮了。別擔心,強登老師給您最強的讀本,讓您過關斬將,輕鬆取得證照,用心研讀,便之筆者所言不虛。     《契稅》      契稅是房屋買賣的重要稅賦之一,其主要的原因是因為【房屋的移轉】。在眾多土地的相關法律當中,契稅條例和房屋稅條例類似,都是簡單易懂而且法條數並不多,也正因為如此,並不像其他的法律會去分「編」、「章」甚至更細的還分「節」,而契稅卻完全沒有這種分別。在我們地政士國家考試的命題上,契稅條例看起來似乎沒考很多,但仔細看,您會發現某些法條廣受青睞,其歷屆試題著實不少。正

因為這樣,建議您用點心思在這邊,因為容易抓到題目,只要命題,投資報酬率很高,而且可以說是「土地稅法」這個科目的大補丸。     《房屋稅條例》      在眾多土地的相關法律當中,房屋稅條例可以算是簡單易懂而且法條相對較少的一項法律,正因為如此,其他的法律都有分「編」、「章」甚至更細的還分「節」,而房屋稅卻沒有。所謂的:「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在我們地政士國家考試的命題上,房屋稅條例雖然不是廣受青睞,然而可以成為題目的關鍵考點卻相當醒目,所以容易作答與得分。     《稅捐稽徵法》     「稅捐稽徵法」是各種稅捐的「基本法」,也就是各種稅捐是補充本法的不足,這在第一條的規定條文,便可見端倪。

在地政士的考試上,經過統計之後,我們可以知道稅捐稽徵法並不是每年都會出現題目,因此略顯次要。然而在地政士的實務上,「稅捐稽徵法」是您非懂不可的專業規定,因為這是面對客戶相當重要的實力法律,因此請多用心了解,奠定未來幸福快樂的根基。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是財政部為了補充母法的不足,而頒布的行政命令,在位階上,法律當然優於行政命令,在考試的運用上也是一樣,因此在研讀時,您會發現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的 題目相對少了很多。當然,這就是盲點所在,若命題委員想要刁您一下時,從行政命令出題,不僅師出有名,而且達到制衡錄取率的效果。     《所得稅法》(不動產交易部分

)【房地合一稅】     所謂的:「房地合一稅」,在法律的事實上是【所得稅法】增修部分條文,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亦因此停止部分條文的適用(房屋、土地等原屬特種貨物者自104年6月24日增訂之第6-1條公布起,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107年2月修訂逾期繳納之罰則規定。     之所以會取個這樣的名稱,您也不用覺得摸不著頭緒,這是施政上的「包裝」,除了達到「師出有名」的效果之外,更可避免一項政策在還沒實施前,就胎死腹中的窘境,這樣的情形,「史有前例」,見怪不怪。     也因為如此,考試院之命題大綱於105年2月5日公告修正「土地稅法規」此科目之命題大綱,【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

則(不動產交易部分)】現已成為確定命題,所幸「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自103年之修正後,迄今尚未進行任何修正,故亦未有針對「所得稅法」【房地合一稅】之因應修正,所以請您務必完全聚焦在「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上,況且,這部分已然在105年之「土地稅法規」之第2題成為命題主體,故此要請考生不只要加以了解,更要相當精熟,雖然這是地政士國家考試初次設立的命題範圍,但可以確信未來必定是不少於1題的出現次數,千萬不可掉以輕忽。     至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奢侈稅)部分因已停止部分條文的適用,且已自命題大綱中剔除,本書為免造成考生之負擔,故已將相關之內容悉數移除。

我國券商發行權證之課稅爭議—從釋字第 693 號解釋談起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24條之2的問題,作者邵鈺婷 這樣論述:

我國自民國 86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國內券商發行「認購權 證」以及「認售權證」,因而財政部於同年分別發佈台財稅第 861909311 號函 及台財稅第 861922464 號函,分別針對券商於「權證發行時」所收取之「權利 金」及其後所生之避險成本費用、「權證發行後」持有人於市場上轉售,以及「權證到期時」持有人依履約價格向券商買進或賣出標的證券,以上等階段,如何 計算相關稅金,發佈解釋。由於在解釋函令的適用下,將券商在發行時收取之 權利金認定為應稅所得,但其後相關的避險成本費用卻另依證券交易所得免稅 之規定而不得自權利金收入中減除,造成券商「入不敷出」之絞殺性租稅,遂 引發實務上券

商與國稅局之諸多爭訟,並出現大法官釋字第 693 號解釋。雖然民國 96 增訂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2,券商發行權證後,為履約及避險 所為之相關證券交易,產生之成本費用均得減除,然卻未溯及適用,使高達百 億之所得稅金額,依舊於實務上繼續引發爭議。本文除欲藉由釋字第 693 號解釋討論我國券商發行權證之課稅爭議外,並 試圖從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2 未增訂前,針對券商發行權證課稅之合法性,以 及所得稅法以第 24 條之 2 增訂後,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之案件應如何處理, 此等權證課稅相關問題進行研究,並試提出可供實務參考之看法。

如何突破房地合一稅?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24條之2的問題,作者曾文龍,陳姵因 這樣論述: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即一般俗稱「房地合一稅」。   在政府打房砲火猛攻之下,房地合一稅新制,確實讓賣房時要付出的成本增加了,因此買賣房屋時一定要了解各種稅費種類與節稅妙方,聰明護緊荷包!   本書協助讀者掌握房地合一稅2.0的關鍵要領,了解房地合一2.0法規意義與相關事項,透過解析,讓大家對房地合一2.0之內涵及避稅方法有全面性專業之了解,以為從事不動產買賣及投資實際操作之基礎,輕鬆贏得投資置產先機。  

權證課稅合法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24條之2的問題,作者曾瓊瑤 這樣論述:

我國衍生性金融商品發展快速,隨著金融商品的多樣化,個別金融商品發生的課稅問題也不斷發生。其中,又以認購(售)權證課稅爭議引發徵納雙方間之爭辯最為激烈。權證課稅爭議之發生,乃因財政部以86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861922464號函認定證券商於發行權證後,因從事避險交易產生之損失,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不得列為成本費用自所得額中扣除。對此,證券商認為財政部之函釋有違諸多違法、違憲之處,因而提起上百件行政訴訟,尋求救濟。由於財政部係以上開函釋對證券商核課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故首先要探討之問題,即引發爭議之財政部函釋,究竟得否作為權證課稅之依據。在確定財政部函釋得作為課稅依據後,進而需審

查財政部上開函釋於現行規範之合憲性,及是否與稅法上原理原則相牴觸,並以所得與成本費用之概念,檢驗發行權證所收取之權利金與避險損失之關連。循序探討結果,本文認為財政部之上開函釋已違反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營業自由及平等原則,並違反租稅法律主義、量能課稅原則及實質課稅原則,且避險交易損失應自權利金收入中扣除。為解決權證課稅爭議,立法院雖已通過新增所得稅法第24條之2,並規定不得溯及既往適用,然而,該不溯及既往適用之修法,顯然無法解決已發生之權證課稅爭議,對此,本文嘗試提出於所得稅法第24條之2未規定溯及既往適用之現況下,解決已存在課稅爭議之可行作法。其次,對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見解地判決證券商敗訴之判決,

以爭點整理方式加以評析,並就未確定及已確定之案件,提出後續解決爭議之方式。最後,綜合本文探討問題之論述,提出結論供未來立法者及實務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