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 工程契約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承攬 工程契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寫的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十五版) 和陳錦芳,陳高星,劉時宇,邱煌傑的 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技術服務篇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何一民的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承攬 工程契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驗收、工程保固、保固期、保固保證金、FIDIC契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陳義龍的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聯合承攬、共同投標、工程契約、契約承擔、連帶債務、可分債權、不可分債權、公同共有債權、合夥的重點而找出了 承攬 工程契約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承攬 工程契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十五版)

為了解決承攬 工程契約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對民眾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契約書加以整理分類為:買賣、國際貿易、互易、租賃、借貸、贈與、借名與信託、委任、承攬、公寓大廈、合作、勞動、和解、保證、婚姻等契約書,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承攬 工程契約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好話說盡,好自為之。」

城鎮之心已報開工,工程告示牌已豎立起來,各項工料已進場。本次臨時會在程序委員會安排下,城鎮之心再次排入議程,據縣府所述,唯有開工才有辦法提變更設計,才能解決規劃設計時程太趕所造成的錯誤,截至目前為止,但森堡與團隊在此次專案報告中「完全」沒有收到縣府提供的「預計變更」的任何設計資料,本次專案報告亦沒有提供,我們只知道縣府會做「修正」卻無從得知其內容。

▶️ 本日質詢重點,文末我們亦將森堡的質詢稿附上:

1. 「跨部門監督小組」成立之日遙遙無期:

有鑒於「城鎮之心」或是「大膽島規劃設計」案件預算的浮編,責成單位皆以「誤植」一語帶過,森堡要求縣府能針對縣內之「工料」、「工力」、「工程設計」以及各項工程成本,成立一個跨部門小組,避免沒有監督下造成工程預算的浮編,楊鎮浯縣長認為成立專責小組有其困難,主因是「各單位都在發包工程,工程人才又多在工務處,在工務處人員不夠的狀況下」,實在很難成立「跨部門小組」,工務處處長許鴻志則認為「已有完善的監督機制」,不需刻意成立。

以楊縣長的邏輯來看,是不是意指金門目前工程數太多,各單位都在發包工程(城鎮之心由建設處負責、大膽島由觀光處負責),有專業人才的工務處已不勝負荷,但是,要仰賴許處長所提的已不被信任的「監督機制」把關工程,我們如何確保不會有下一個「城鎮之心」或「大膽島」的案子發生?龐大的工程建設到底要如何確保其品質?

2. 針對城鎮之心,相關懲處由誰承擔?

一份二千六百萬的規劃設計,縣府單位一直告訴我們會「依約」要求廠商賠償,但「具體造成縣府多少損失、賠償金額是多少?」卻無從得知,建設處亦無法回答任何一項數字或內容,「誤植」一詞相當好用,但全民卻無從得知懲處到底在哪?誰呼攏了誰?

3. 陶磚是否有綁標之嫌?

縣府回文指稱規劃設計單位至少訪價過三家廠商,但卻無三家廠商的相關資料,是誰要矇混誰?

4. 貍貓換太子,高級陶磚用低廉大陸製磚料替代?

森堡與團隊獲報,手上拿到跟細部規劃設計幾乎一模一樣陶磚樣品,均價一片10元左右,擺滿陶磚的一平方公尺成本約為800台幣(再加上工費應不超過2000元台幣),但規劃設計內容報價6000元,進口磚料變成了中國貨,誰從中獲利?

5. 濫竽充數的植栽訪價單,又是設計單位的「誤植」嗎?

在上次質詢所得到的回文中,我們收到了一份「植栽報價單」,裡面項目與數量與細部規劃設計內容不符,報價單公信力到底在哪裡,我們致電該公司也取得不到相關報價資料,這中間的環節到底如何,誰能說清楚?

6. 縣府一直強調植栽「保活兩年」,為確保廠商不會惡性倒閉有收取「履約保證金」,我們卻無從得知這些「履約保證金」金額是否足夠支付屆時廠商惡性倒閉後,縣府若需「收拾殘局」所要支應的預算數。

現城鎮之心已報開工,狗吠火車的森堡與團隊還是得再次要求縣府建立「監督機制」確保公共建設的品質,亦請相關單位在本次臨時會結束之前,將我們所有疑問與解答送交議會。

▶️ 109 年的預算書已送交森堡與團隊,後續我們會有相關文章討論「縣庫短絀」情形。

「我們好話說盡,請縣府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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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堡質詢原稿:

按照縣府回文稱,確認工項設計或預算編列有未盡合理之處,不合理部份將依契約或公共工程慣例辦理變更設計檢討調整,請問「公共工程慣例」為何?按契約總價承攬的精神,契約單價不得變更,那如何修正?

按照縣府回文稱,作業時間壓縮影響設計品質,但設計單位對於本府就相關疏漏依約辦理扣罰,請問扣罰金額是少?另外,造成的縣府損失,如何處理?可否供提本席瞭解和公告週知

細部規劃設計鏈結式陶磚每平方尺6000元左右造價,本席在之前臨時會已提出工程單價不合理。縣府回稱陶磚無有專利侵權問題?請縣府列舉三家廠商?因為本席訪查市面上找不到?(縣府曾回覆設計單位曾訪問過三家廠商,報價在6850-8230元,廠商是佛心來著?倒貼幫忙做工程?)。

另縣府回文稱:「實際決標才算是真正的市價」,又稱:本契約以採總價決標並以最低價決標,招標時各廠商只能知悉總預算及各工項數量與規範,設計預算單價並未公開。問題是設計時已明顯超量設計、浮編預算,何來總預算編列尚屬合理之說?明顯與前文自打嘴巴、不合理!

回文指:相關工項後續若有追告減或變更調整,縣府將特別留意原單價之合理性,避免廠商藉由更變設計追加減來獲取不當利益。問題是原來所編的設計已經不合理!!

回文指:已責成設計單位檢討變更減作或以它種植物替代,無說明更變更何種作物!請具文回覆本席。

石材購入單價超過10倍,僅以「誤植」二個字帶過,其後還說明要單獨議價調整,試問調整狀況為何?回文指:回填改良厚土30公分為50公分之「誤植」,造成縣府損失如何處理?

請問,步道以紅磚為主要設計,另步道以鋼筋綁紮固定,修復極不方便,與方便修復的說明不符

據縣府回文指,無相關磚帶成品製造商,故該案採「馬賽克磁磚工法」自行顧工組裝,但本席接獲民眾揭發,指稱未來可能透過更變設計,改以低價大陸製磚料替代外國磚材之疑慮,請縣府嚴格落實工法製作!

本案之保活措施以二年計,如果廠商倒閉或脫產,試問保活機制如何存續?另規劃單位提出的估價單根本無本席前次臨時會所指出浮報的紅毛草、白茅、香蒲、狼尾草!!疑似以另案的估價單替代!請建設處追查。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承攬 工程契約的問題,作者何一民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內雖以高科技工業如半導體產業為經濟發展核心,以往的工業火車頭「建築、營造工業」成長動能已日漸趨緩,然而,政府意識到前瞻建設計畫之運行、社會住宅及都更危老改建需求仍仰賴於營造工業,遂逐步採取許多改革措施諸如政策性擴張投資、協助技術創新與轉型、完善營造法制環境等,以期帶動營造產業之復甦。其中關於法制現況,工程履約流程中最為常見的議題,除承包商應如期完工外,莫過於工程瑕疵衍生之爭端,此殊值業主與承包商重視。事實上,民法與工程相關法令雖有瑕疵救濟規範,卻不足以因應實務上變化多端之瑕疵紛爭,因此,本論文擬以工程產生瑕疵時應如何救濟作為研究目標。工程生命週期中產生瑕疵並受業主發現的時點,區分為

承商施工期間、業主驗收程序與業主使用階段,雙方就上述三個階段產生之瑕疵該如何處理並界定法律關係?本論文主軸承商之保固責任究係上述三項階段中之哪一階段?為何民法承攬針對工作物瑕疵已存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還需另行創設保固制度?此兩制度之關聯性何在?應如何精準操作?均為本論文所關切之議題。正因我國工程保固法制諸多概念沿襲英美工程契約所慣用條款,並逐步發展成工程慣例,法律人員在無法正確理解保固制度發展脈絡之情況下,時常誤解法律關係進而錯誤適用法律。職此,誠有必要釐清工程保固制度之基本架構與其性質所屬,方能重新認識工程保固制度並定紛止爭工程瑕疵之疑慮。此外,業主若藉定型化契約之手,針對工程瑕疵設計出風險

分配不甚公平、合理的保固條款,承商該如何應對?保固條款若有所缺漏,應如何進行契約漏洞之填補?此時,民法承攬之瑕疵擔保規範與FIDIC國際營建工程契約又扮演著何種要角?工程裁判實務上針對瑕疵之重要爭議又該如何精確地解決?亦為本論文研究方向。以下,本論文將陸續梳理上述爭議並提出一己之見,希冀能夠勾勒出一套完整的工程瑕疵救濟制度,創造美好的工程法制環境。

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技術服務篇

為了解決承攬 工程契約的問題,作者陳錦芳,陳高星,劉時宇,邱煌傑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定的採購契約範本,因為施行多年,不論是在公共工程或是民間的建案,都被廣泛的使用。作者之前已經以實際爭議案例中法院判決的角度出發,針對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進行整理解析,現在再就設計監造專案管理等技術服務廠商的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加以剖析。本書配合工程會所出版的「政府採購法使用手冊」一起閱讀,是對於工程相關法律議題有興趣的讀者、或是在履約爭議十字路口的機構法人,絕對不可錯過的一本實務工具書!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承攬 工程契約的問題,作者陳義龍 這樣論述:

聯合承攬體係承攬廠商互約出資,並以執行特定工程為其所經營之共同事業,且以共同開立專用帳戶為獨立責任財產,用以負擔工程相關債務及費用,符合合夥事業之特徵。聯合承攬特定工程所生之債務內容相對得以預見、事先劃定概數,且債權人已經確定,與公司法第13條第1項避免危害公司資本穩固之規範意旨並無違背,應將政府採購法第25條解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縱認政府採購法第25條並非特別規定,亦得認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禁止規定未就此等聯合承攬之案件式合夥情形,加以特別考量,屬於隱藏的法律漏洞,應目的性限縮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認聯合承攬合夥不在其禁止之列。又聯合承攬成員基於聯合承攬契約負擔連帶工

程債務,此與民法第681條合夥債務之債權人權利行使順序規定,並無扞格。承攬成員之勞務給付無以合夥財產清償可言,應依約定連帶履行完工義務。若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責任,則應先以聯合承攬財產清償,如有不足,業主始得向承攬成員主張連帶清償責任。此外,承攬成員對業主之工程款請求權屬於民法第668條之公同共有財產即公同共有債權,不因聯合承攬契約約定統一請(受)領或分別請(受)領而異其法律性質。於分別請(受)領情形,各承攬成員得單獨行使債權,請求並受領自己部分工程款;於統一請(受)領情形,代表成員依民法第679條規定代表全體成員行使債權並受領全部工程款,後續再於內部按參加比例分配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