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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 要保 人死亡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封昌宏寫的 保險課稅實務(二版) 和林嘉焜的 投資型保單稅務規劃錦囊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宏典文化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張冠群所指導 楊麗娟的 人身保險賦稅法律問題研究 (2019),提出投資型保單 要保 人死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身保險、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投資型保單。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系 江朝國所指導 陳彥嘉的 投資型保險契約適用保險契約法諸問題之研究 (2006),提出因為有 投資型保險商品、投資型保險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投資型保單 要保 人死亡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投資型保單 要保 人死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課稅實務(二版)

為了解決投資型保單 要保 人死亡的問題,作者封昌宏 這樣論述:

  保險是多數人所熟悉的金融商品,它除了分散危險的功能外,還具有資產移轉分配的功能。基於保險的正面功能與意義,為鼓勵人民買保險,以減輕國家、社會、家庭及個人的負擔,各項稅法均給予保險給付免稅的優惠。但這並不表示所有的保險法律關係都免稅,近年更因有人濫用稅法中的免稅規定,使得稅捐稽徵機關採實質課稅原則對於規避稅法的行為課稅,大幅提高了保險規劃的稅務風險。     保險契約涉及的稅務問題,主要包括遺產及贈與稅、所得稅、所得基本稅額,且每一類保險所涉及的稅務問題均不同,為此,作者先就各類保險契約共同性的稅務問題做介紹,再深入分析不同類型保險契約的稅務問題,期使讀者瞭解從購買保險到保險給付時應注意

的稅務爭議,以避免面臨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本書是保險業務人員必備的工具書,內容包括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的重要稅務問題,從稅捐稽徵實務的觀點,對實務上的爭議問題予以實例解析,加深讀者對於爭議問題的意識,減少錯誤的或不當的保險規劃。此外,律師、會計師、記帳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經常會遇到客戶詢問有關保險方面的稅務問題,作者將龐雜的保險條款簡易化,讓讀者能夠瞭解保險契約與稅法的實務運用,使學術理論能與實務運作接軌,不僅適合專業人士閱讀,亦是各大專院校商學或法律系所開設保險或稅法相關課程時的首選,堪稱是最佳的參考書籍。

人身保險賦稅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投資型保單 要保 人死亡的問題,作者楊麗娟 這樣論述:

目前我國對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全面免納綜合所得稅,此外,人身保險之保險費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上限24,000元,形成雙重優惠,造成租稅不對稱。惟隨著時空環境變遷,人身保險之租稅優惠應有檢討之必要。經本文之研究結果,我國之人身保險給付不應全面免稅,建議可參考美國之法令對適格保單作定義,符合適格保單定義者,給予租稅優惠,本文亦提供修法建議。此外,我國於95年1月1日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該條例將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納入基本所得計課基本稅,惟當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屬同一人受益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於某些情況下,要保人亦需課徵贈與稅,如此形成同一稅基(保險給付)

課徵二種稅,有重複課稅之虞,本文建議已課徵贈與稅之保險給付就不應再課基本稅,故建議應刪除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課稅規定,以避免重複課稅。  指定受益人之死亡給付依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惟如有短期投保、帶病投保、鉅額投保等避稅特徵,實務上行政機關即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似間接否認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實質課稅原則因規範不明確,與租稅法定主義產生衝突,破壞法之安定性,引發許多爭議,以致實務上納稅人常提起行政救濟。為解決此問題,本文亦提出二種修法建議,其一,將指定受益人之死亡給付改為定額免稅並

加入排富條款;其二,直接將函釋之避稅特徵予以立法明確化並加入排富條款。冀望藉此能徹底解決實質課稅原則所引發之爭議,以期能減少納稅人提起行政救濟,節省司法資源。  當變更要保人以及當要保人與受益人屬不同人時,在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時,亦可能涉及贈與稅之課徵。惟不論是保險法或遺產及贈與稅法皆未明定,前述情況應課徵贈與稅,以及當要保人與受益人屬不同人時,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其贈與時點(繳納保險費時或領取保險金時)及贈與金額(繳納之保險費或保險金額或領取之保險金)法亦未明文,因此亦常有爭訟案件。對於未明確立法即予以課徵贈與稅,是否妥適,似值探究。經本文之研究,當變更要保人以及當要保人與受益人屬不同人時,在

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時應課徵贈與稅,以避免有心人士藉此移轉財產規避遺產稅,惟應明確立法。本文亦提供修法建議,並建議課予保險人有告知要保人及受益人應申報繳納贈與稅之義務,以期能減少訟源。  有關投資型保單遺產稅之課徵,財政部99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900210080號函釋,原則上投資型保單死亡給付所涉遺產稅課稅規定,與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適用相同之規定,若有指定他人為死亡受益人,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與保險帳戶所生的給付均屬身故保險金,依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課稅。惟若有重病、高齡、鉅額投保等規避遺產稅之保單均須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課稅。惟投資型保險商品乃結合

「保險」與「投資」功能,其身故保險金可區分為「保單帳戶價值(即投資帳戶)」以及「保險帳戶(即壽險給付)」二部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僅有「保險帳戶」之部分,受益人得依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主張免徵遺產稅。惟最高法院之見解似與09900210080號函釋之規定相衝突。本文建議應修法明確規定投資帳戶不適用免課徵遺產稅之規定。此外,甲型投資型保單,係就「約定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擇優給付」,且係以約定的保險金額作為身故保險金的最低給付額。當保單帳戶價值高於約定保險金額而擇優以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時,依最高法院之見解即便有指定受益人亦須全額計入遺產課稅,惟甲型投資型保單既然有收取純

保費,即應依約給付保險金額,不會因為保單帳戶價值高於約定保險金額,就使得約定保險金額歸零。因此,最高法院之見解是否合理引發爭議。本文認為當保單帳戶價值高於約定保險金額時,只有超過約定保險金額之部分才屬投資收益,應計入遺產課稅,並建議應修法。

投資型保單稅務規劃錦囊

為了解決投資型保單 要保 人死亡的問題,作者林嘉焜 這樣論述:

  保單已經不再是傳統的人情保單或保險標會,保單可以提供更多的服務,每個家庭可以透過保單「平台」完成壽險保障、投資理財、財富分配。而且,在台灣各種金融服務機構都可以買到保單,例如:保險公司、銀行、證券公司、機場櫃檯、機票網站,甚至在電視購物頻道都有。一張家庭保單金額少則50萬,動輒上百萬、千萬,這麼大的資產一定要善加利用!   本書特別針對2010年起,投資型保單開始對要保人課徵所得稅的新規定,加以詳盡說明規定與應變之道。希望能提供民眾對投資型保單更清楚的認識與運用技巧,並對保險業務銷售同仁提供正確規劃範本參考,讓台灣社會更富保險知識,保單用的有智慧,保單賣的有職業道德,避免類似連動債不當

銷售與欺騙的憾事重演!   本書共分4篇,每一篇的內容重點如下:   1. 基本觀念篇:詳細說明保單課稅法規內容與課稅流程,經由許多案例分析與詳細計算流程說明,循序漸進培養節稅規劃能力與經驗值。   2. 進階運用篇:除所得稅外,匯整保單相關各種稅負,包括:贈與稅、遺產稅、所得稅。將透過全盤考量,提供最完整的財富管理方案,避免以偏概全、思慮不周的規劃敗筆。   3. 遺產稅官司篇:透過真人真事的投資型保單遭查稅之案例分析,闡述國稅局與法院對投資型保單的法律認知角度,從訴訟攻防過程釐清正確的保險規劃重點,對社會流傳積非成是的不當銷售話術給與當頭棒喝,抽絲剝繭找出合法的節稅空間,屏除不當節稅六大特

徵,建立正確使用保單的基本觀念。   4. 保險公司作業篇:說明保險業者如何處理相關扣繳憑單,以課稅流程說明民眾的繳稅義務與節稅空間,並且正確課稅知識可以駁斥不肖業者的逃稅話術。   除以上四篇外,本書附錄蒐集投資型保單課稅的財政部重要公文,以供參考求證。   冀望本書能給家庭消費者與銷售人員正確的稅務觀念,細心規劃、愛心投保、真心服務、開心節稅!

投資型保險契約適用保險契約法諸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投資型保單 要保 人死亡的問題,作者陳彥嘉 這樣論述:

投資型保險商品自二○○○年正式進入台灣保險市場以來,新契約保費市占率從二○○三年的二十四%,二○○四年的三十四%,二○○五年的三十八.五六%,二○○六年更上升至四十八.○七%,幾乎佔人壽保險新契約市場之一半,也可見投資型保險商品在市場上的地位。而關於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立法者似有意以現行保險法的架構為基礎規範之。此一結合投資獲利與保險保障目的之新契約,適用傳統的保險契約法律架構,是否會產生扞格之處?即為本文開始研究之動機。關於投資型保險契約法律關係之相關文獻,國內學者之論述並不多見,因此本文在討論上,除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撰文之動機及目的外,第二章即就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意義、沿革、特色、類

型及目前發展情形,為一初步之整理。俾先對於投資型保險有所掌握。第三章則是在了解投資型保險商品後,針對此一新型態契約在契約法上應該如何加以理解之問題。本文嘗試從保險人收取對價並加以利用之方式,認為投資型保險契約中可以區分成保險與投資兩大部分,也由於使用的技術原理迥異,因而原則上應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原則。第四章則是針對立法者就投資型保險定位成一種人壽保險契約後,提出適用現行之保險契約法律架構,所可能會產生的幾個問題,如保險法上之誠實信用原則、對價平衡原則,如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對於投資型保險契約之適用?投資型保險契約之保障主體為何?又保險契約法上相關道德危險防治之手段,如保險法第一百○七條、一○九、

第一百二十一條等規定,是否於投資型保險契約皆必有所適用?第五章則總結本文對於投資型保險契約的態度,以及第四章中分析之內容再加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