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價溢價會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折價溢價會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杜榮瑞,薛富井,蔡彥卿寫的 會計學概要(七版) 和高朝樑的 債券人員專業能力測驗重點精華與試題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東華 和東展文化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劉連煜所指導 呂學佳的 低面額股及無面額股之法律問題研究-從 2018 年公司法修法引進無面額股制度出發 (2021),提出折價溢價會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面額股、無面額股、低面額股、資本制度、實收資本額、資本公積。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王志誠所指導 李育儒的 企業併購股份收買請求權之實證研究 -以公平價格裁定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企業併購、股份收買請求權、公平價格、股票市場價格、併購價格、控制權溢價、併購綜效的重點而找出了 折價溢價會計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折價溢價會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會計學概要(七版)

為了解決折價溢價會計的問題,作者杜榮瑞,薛富井,蔡彥卿 這樣論述:

  自第六版出版以後,雖然沒有新的 IFRS 生效適用,然而基於持續改善的原則,以及回應讀者之意見,在第七版中,修改簡要說明如下:   1.第1章(企業與會計)、第3 章(借貸法則、分錄與過帳)及第4章(調整分錄、結帳分錄與會計循環):對於部分章節章首故事、「會計部落格」與「會計好簡單」專欄,作了更新。   2.第6章(存貨):對於章首故事、「會計部落格」專欄加以增修或更新。   3.第7章(現金與應收款項):應收帳款之減損評估,依IFRS 9「金融工具」採用「預期信用損失模式」重新撰寫,且對於應收帳款之評價,特別提到變動對價,說明其對於企業預期可收取對價之影響。

  4.第10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遞耗資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後續資本支出,特別是部分重置的概念,有更詳細的說明與釋例之解析。   5.第11章(權益):納入新興或近日開始流行的激勵員工工具,如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制度已成為半導體業重要的留才措施。   6.第12章(負債):負債準備衡量之說明,以更詳盡之釋例,說明有關大量母體或單一義務之最佳估計概念。同時,有關公司債發行之會計處理,回復至總額法之概念,另立折價或溢價項目,更方便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   7.第13章(現金流量表):對於章首故事、「會計部落格」專欄作了更新,並新增習題。   8.其他:除了更換部分實際公司的案例外

,另將原有實際案例之相關財務報表數據加以更新,對於部分受變種病毒疫情影響顯著之企業,本書提供其2021 年前半之資料。  

低面額股及無面額股之法律問題研究-從 2018 年公司法修法引進無面額股制度出發

為了解決折價溢價會計的問題,作者呂學佳 這樣論述:

我國公司法於2018年修正後,開放股份有限公司自面額股或無面額股制度中擇一採行。若我國公司發行無面額股,公司所收取之股份發行對價將全數列入資本,與面額股制度中區分面額與發行溢價,分別列帳於資本與資本公積大不相同,不僅影響我國的資本制度,也進而對會計與稅務領域產生衝擊。為緩和低面額股及無面額股在我國現行制度的不一致,本文提出以下建議,以供有關機關參酌。為充分發揮無面額股之優勢,本文主張開放公開發行公司亦可轉換為無面額股制度,使所有公司均得擇一發行面額股或無面額股;同時允許採用無面額股制度之公司於增資或減資時,可無庸增發或削減已發行的股份。也為因應二制度間對資本與資本公積認列差異,本文建議針對「

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以及「強制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標準上,應以「實收資本額加計發行溢價之資本公積」替代「實收資本額」;並且為平衡實務需求並避免投資人誤解,建議針對公積配發現金的程序應予修訂並比照減資程序為之。

債券人員專業能力測驗重點精華與試題

為了解決折價溢價會計的問題,作者高朝樑 這樣論述:

  目前金融市場之從業人員及未來有志從事債券相關工作之人員,如債券交易員、銀行債券部門經理人或債券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研究人員,如能經由自修而通過此項測驗,以取得證照,即能代表您具有債券相關專業能力,在就業市場上將立於不敗之地。     如果您欲參加「債券人員專業能力測驗」則本書將是您的最佳選擇,本書內容涵蓋主要測驗內容,包括債券法規、債券理論、債券交易實務的重點整理及債券人員測驗試題解析,透過有系統的整理及詳細的分析、解釋,相信能使讀者達到事半功倍之效果。

企業併購股份收買請求權之實證研究 -以公平價格裁定為中心

為了解決折價溢價會計的問題,作者李育儒 這樣論述:

近年來,我國各產業在國際競爭壓力下,常選擇利用併購之方式,提升產業競爭力或進行企業轉型升級,因此企業併購之交易數量及規模均日益成長,然併購交易除了變動企業組織外,亦使公司股東權益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對於不同意公司進行重大基礎性組織變動之股東,企業併購法第12條規定即賦予該等反對股東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股之權利,提供取回資金、退出公司之管道,而在現金逐出交易中,股份收買請求權更富有檢驗股份收買對價公平性之事後權利救濟功能,從而法院能否正確評估股份公平價格,對於股東權益之保障至為重要,此外,法院在決定股份公平價格上,其審理模式、判斷因素及評價結論是否具備一致性,亦對企業併購之交易成本考量

及交易效率與穩定性有重大影響,因此建立具可預測性的股份公平價格審理架構實有其必要。本文擬自我國企業併購法下股份收買請求權制度之介紹出發,就其理論基礎及制度構造為說明,並分析股份收買請求權於實務運作上之疑義,其次針對法院在決定股份公平價格上之審理程序為研究分析,藉由觀察我國及美國德拉瓦州關於股份公平價格之相關實務案例,分別從法院核定方式及審酌因素之面向進行分析彙整,著重於探討我國法院決定股份公平價格之實務趨勢及審理疏漏,繼而藉由分析美國德拉瓦州法院累積的豐富實務案例並歸納晚近審理脈絡,對我國法院審理實務之闕漏提出具體建議,並嘗試提出股份公平價格之審理架構,以期能為我國司法實務在核定股份公平價格之

發展上盡一己之力,共同建構能完善兼顧股東權益保障及企業併購效率之股份公平價格評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