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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匯文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郎亞琴蕭如妙吳佳穎寫的 商用英文(第三版)【附考題光碟】 和葉清宗的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關於單證,押匯問題 - 開原報關國際貿易知識庫也說明:故當出口商與T銀行聯絡,則T銀行要求須提出押匯文件始能付款,但押匯文件已由H銀行直接寄往開狀銀行,故已無法向T銀行提出押匯文件,如此函件往來交涉多時,始終未能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文京 和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沈宗倫所指導 陳尹昕的 自比較法觀點論海運承攬運送人之貨物運送責任 (2018),提出押匯文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貨物運送責任、介入擬制、自行運送、海運承攬運送業、海運承攬運送人、貨運代理、無船承運人、無船公共運送人、物流業。

最後網站進口 - 遠東商銀則補充:如開狀後信用狀文件尚未寄達本行,貨物已先運達卸貨港,進口商可向本行於核准額度/條件內,申請辦理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 1.即期信用狀進口押匯 所謂即期信用狀即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押匯文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商用英文(第三版)【附考題光碟】

為了解決押匯文件的問題,作者郎亞琴蕭如妙吳佳穎 這樣論述:

  商用英文一書中所有的國際貿易書信皆係採選自實務界最新的往來信函與電子郵件。特色如下:豐富的單元練習題與解答、相關實務資料補充、範文舉例、最新往來書信、電子郵件及文件、中、英文註釋語文法摘要、實用例句、練習題:中、英文翻譯與書寫習作。   同時為了使讀者確實掌握國貿程序及書寫要點,本書的章節編次皆配合國貿流程,始自尋找貿易夥伴,終至索賠與調處。此外,有鑒於目前臺灣許多企業組織或與外商合作,或有海外分公司,內部行文以英文為主,故再增加辦公室短箋、備忘函、公告、會議記錄,及一般社交信函等篇章。   本書適合大專及大專以上的商用英文教材。亦適合社會大眾或商業人士自修、參考之用。 Part

I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for Business Chapter 1 Introduction 簡介商用英文 Chapter 2 Procedures for import/export trade進出口貿易流程 Part II Establish business relationship Chapter 3 Looking for business partners 尋找貿易夥伴 Chapter 4 Making inquiries 詢 價 Chapter 5 Making offers 報 價 Chapter 6 Placing orders 下訂單 Pa

rt III Issues regarding trading deals Chapter 7 Business contracts and agreements 簽訂合約及同意書 Chapter 8 Shipment: packing and shipping 包裝與貨運 Chapter 9 Collection and settlement 催款及付款信函 Chapter 10 Claims and adjustment 索賠與調處 Part IV Other business correspondences Chapter 11 Sales promotion letters 推銷信件

Chapter 12 Interoffice correspondence 公文、公告、會議記錄 Chapter 13 Social correspondence 社交信函 Chapter 14 Job application letters 履歷表與求職信 附錄 I. 商業字彙與專有名詞(Business vocabulary and terms) II. 政府機關英文譯名 III.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IV. 銀行中英文名稱對照表 V. 臺灣銀行各外匯兌換幣別與代號 VI. 求職網站一覽表 VII. 出口押匯文件範例

自比較法觀點論海運承攬運送人之貨物運送責任

為了解決押匯文件的問題,作者陳尹昕 這樣論述:

海運承攬運送業是臺灣航貿發展的重要角色,尤其該行業之服務範圍已不僅止於提供併櫃服務,成為中小企業之好夥伴,隨著資訊科技的發展,其更提供客戶供應鏈解決方案等加值服務,擴展為當代所稱之「物流業者」,成為國際精品與科技大廠的合作對象。又,國際商會於信用狀統一慣例UCP600之中,已經承認以海運承攬運送業者名義所簽發之提單可做為信用狀交易之押匯文件,由此可知,該行業在航貿實務上的地位幾乎與船舶運送業者一致。而且,漢堡規則與鹿特丹規則都不再將「自有或經營船舶」作為定義運送人的要件,似乎亦表示國際間對於海運承攬運送業此種不經營船舶的業者,允許它們不無該當於國際公約中之運送人的解釋空間。然而,在決定該業者

的貨物運送責任時,按臺灣民法規定,必須先判斷其為「承攬運送人」,或是「自行運送而負運送人的承攬運送人」。是故民法第664條介入擬制的要件是否公允就相當重要。觀諸英、美與中國對於其國內與臺灣海運承攬運送業相類行業的法律地位之辨識亦有類似的討論,英、美與中國對此皆採綜合判斷的方式,相較於臺灣採取符合單一要件即受介入擬制的規定顯有不同,而這即為本文的研究重點。此外,自行運送的海運承攬運送人為實務上的大宗,惟其運送責任目前皆須透過法院解釋何謂民法第663條之「其權利義務與運送人同」。因此,本文試透過對近年判決之整理,指出在此相對模糊的貨物運送責任之下的實務現況,再分析臺灣海商法修正草案對海運承攬運送業

者之貨物運送責任所可能產生的影響。最後,本文參考前述外國對海運承攬運送業者相類行業的法律地位之判斷標準與海運實務,建議立法者可為涉及以海上運送人為使用人之海運承攬運送業者等新興之物流業者增定法規,以明確其貨物運送責任,並試對實務現況提出其他法律建議。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為了解決押匯文件的問題,作者葉清宗 這樣論述:

  在國際貿易實務上,金融業扮演了資金融通的重要角色,諸如進出口信用狀作業、進出口託收、匯出入匯款、外幣保證及外匯衍生性商品等,皆提供進出口廠商重要之貨款清償工具及交易平台。   對銀行而言,進出口外匯業務因具自償性,風險可獲得適度控管,因此多年來皆為銀行獲利之基石。惟辦理進出口外匯業務時,須適用之法規、慣例(如UCP600、ISBP 2007、「國貿條規」INCOTERMS ○R 2010、URC522等)較其他業務為多,作業細節亦較繁瑣,加上近年來,外匯詐騙或外匯授信延滯問題層出不窮,因此許多外匯疑難問題,常須依據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

ce, ICC)的相關見解方得解決,故外匯業務人員除須熟悉國貿法規及國際慣例外,對ICC的見解亦應深入瞭解。   本書內容包含:各種付款條件之疑難問題、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出口押匯、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出進口託收與光票託收及其他相關疑難問題等六章,蒐錄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近百則,並提供國際商會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的見解及相關案例與解析供讀者參考,相當適合作為外匯從業人員日常業務查考及機構開設訓練課程使用,為一外匯實務極佳參考用書。   本系列書籍共計出版四冊,「首篇」、「貳篇」及「參篇」已正式發行並廣受讀者肯定,「肆篇」

接續推出,內容豐富外,亦增添最新資訊,不可錯過。 作者簡介 葉清宗   學歷∕  中國文化大學經濟系畢業  經濟部貿易專才培訓班畢業  (委由台大商學研究所培訓)   經歷∕  彰化銀行國外管理部科長、副理  彰化銀行永和分行、復興分行、北門分行經理  彰化分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經理  彰化銀行作業資訊處副處長(外匯作業部門主管)  陽信商業銀行法人金融總管理處總經理   現職∕  台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  外貿協會國際企業人才培訓中心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