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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印鑑證明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秀雄,郭振恭,戴瑀如,劉宏恩,林洲富,袁義昕寫的 繼承法制之研究(一) 和呂元璋的 催收達人の私房書Ⅴ:工程業常用文書143例及案件簡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拋棄繼承之申請流程 -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也說明: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需先拿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謄本。再準備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資料,向被繼承人生前戶籍住所地之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秀威資訊所出版 。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簡良育所指導 樊曉涵的 拋棄繼承之研究 (2015),提出拋棄繼承印鑑證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拋棄繼承、限定責任繼承、詐害債權、代位繼承、特種贈與、視為所得遺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定單純承認。

而第二篇論文國防大學管理學院 法律學系 鍾 秉正所指導 蔡翼全的 印鑑證明存廢問題之研究—以戶政實務為例 (2011),提出因為有 印鑑證明、職權命令、明確性原則、偽造文書、特信文書、書證、公證、地政士簽證、當事人真意表示、日本印鑑證明的重點而找出了 拋棄繼承印鑑證明的解答。

最後網站拋棄繼承的9 大疑問 - 鈞誠法律事務所則補充:拋棄繼承 聲請書:要寫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的記載,則提出死亡證明書)。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拋棄繼承印鑑證明,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繼承法制之研究(一)

為了解決拋棄繼承印鑑證明的問題,作者林秀雄,郭振恭,戴瑀如,劉宏恩,林洲富,袁義昕 這樣論述:

  繼承法在民法體系中的地位不可忽視,同時也是社會上常見的法律問題。因此本書所選文獻,從繼承法修正、遺產繼承、遺產分割、拋棄繼承等議題切入,以案例評釋與修法解析形式系統介紹,期帶領讀者了解釐清繼承法制的理論與概念。

拋棄繼承之研究

為了解決拋棄繼承印鑑證明的問題,作者樊曉涵 這樣論述:

拋棄繼承事件,實務上已經累積相當數量的案例可供研究與探討,專家學者討論拋棄繼承議題者亦甚多。依據國稅局之統計,2008年全國拋棄繼承案件共34415件,2010年全國拋棄繼承案件共41215件,2012年全國拋棄繼承案件共51964件,2014年全國拋棄繼承案件共51142件,可見於2009年繼承法修法改採全面「限定責任繼承」後,拋棄繼承之數量係「有增無減」,拋棄繼承在實務上仍有一定使用量與其重要性。又若繼承人已知債務大於遺產,拋棄繼承有免去提出遺產清冊並經公告等程序上之實益。 債務人拋棄繼承對債權人的債權受償情形,有一定影響,是以拋棄繼承之人格權與債權人之債權保全,兩者間如何平衡,常

成為立法者辛苦琢磨處與學者們爭論之點。 拋棄繼承事件,至今已有相當數量的實務案例,而其中某些問題具爭議性,本論文欲就近年來之實務裁判作一分析,並參考學者之探討與各國之立法例,思考可能的修法方向或建議。

催收達人の私房書Ⅴ:工程業常用文書143例及案件簡介

為了解決拋棄繼承印鑑證明的問題,作者呂元璋 這樣論述:

  本書介紹工程業界常用的各種文書,主題包括人事勞資、協議、切結、承諾、聲明類、回覆陳情、律師往來、業主往來、銀行往來、債權追索書函、仲裁函以及法務訓練資料,並附有工程案例簡介,是工程業從業人員必備的實用工具書! 作者簡介 呂元璋   台大法律系畢。曾任:世紀資產管理公司經理、協理,中央租賃公司協理、大中票券金融公司、國會助理等職。已出版「催收達人」系列:《催收達人の私房書》、《催收達人の私房書II──資產管理公司之設立與運作》、《催收達人の私房書III──催收常用書狀105例》、《催收達人の私房書Ⅳ──金融業常用非訟文書114例》、《催收達人の私房書Ⅴ--工程業常用文書143例及案件簡介

》。

印鑑證明存廢問題之研究—以戶政實務為例

為了解決拋棄繼承印鑑證明的問題,作者蔡翼全 這樣論述:

印鑑制度為百年前日本殖民臺灣統治時期所引進留下之歷史特殊產物、制度上印鑑證明原設計運用上在契約上用以身分證明與作為證據效用。如今治權易移與政府組織改變,從原印鑑核發與使用機關為同一單位而後分工為不同單位,造成組織法上不合法;制度上原運用在不動產登記制中的日本契據制而改為我國權利登記制,亦以形式審查之印鑑證明作為實質審查的權益登記制(公告)制上佐證,形成體制上正當性不足;爾後更廢除中間之司法書士與行政書士制,讓民眾自找代書,形成社會問題。查詢近十五年來司法院判決資訊系統,以「印鑑證明」為關鍵字約有45312多筆裁判,但因印鑑證明使用,事涉親屬間爭議,為不傷彼此親情,一般多隱忍不願訴諸於法,若連

法院此冰山之一角都如此多數字,更何況其他不為人知多少之黑數。更由於社會變遷、人民教育程度提高與科技進步、犯罪偽造、民事紛爭與行政效率提昇等因素下,六十年代即有廢止印鑑證明之研議,七十年代有試辦廢止印鑑定點試辦,八十年代內政部因應研究考核委員會之行政效率單一窗口政策推動廢止印鑑,九十年代因應行政程序法法制規範印鑑登記辦法為屬職權命令影響人民權益重大,應為定期失效等要求而廢止印鑑證明,但政策失敗。後續建置指紋人貌影像建檔系統政策,期以此來辨別身分核發國民身分證、印鑑證明等,解決國民身分證久未全面換發弊端與增進效率等。但被大法官釋示違憲(釋字603號)。指紋建檔政策亦無疾而終。以致才使人再思考此廢止

印鑑證明政策法制上諸多問題與解決。釐清法制與應用上所造成之紛爭原因與影響。倘印鑑制度有保留,戶所核發印鑑證明宜落日條款方式廢止為當,應該努力研議一套可長可久替代措施,依行政法原則將權責統一,而不能再有有權無責,無權有責怪現象,把印鑑業務回歸使用機關自行建置、公證制度之擴大運用、地政士簽證等措施,建立新習慣(法制)為優先,取代不合時宜舊習慣。若選擇戶所核發印鑑,則宜採日本模式,修法提升其法律位階,並採法律保留,同時整體配套措施因應,如改發印鑑複本與防偽措施、限本人親辦與加註用途、中間者(仲介業者、地政士等)到使用印鑑證明之法制環境項著手,以防杜造成紛爭之原因產生及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