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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期限過了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千尋寫的 抉對選擇-民法(測驗題)-2023司法特考.高普特考(保成)(二版) 和劉宗榮的 民法概要(修訂十五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拋棄繼承超過三個月時效, 還可以辦理嗎?也說明:家父今年二月初過世, 因為一直沒有債務人出現, 所以我們以為家父並無債務, 直到近日處理房屋貸款事宜, 才知房子已被設定給別人, 因個資法故銀行只能提供資料是設定給了2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三民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姚志明、莊寶鵰所指導 柳琦閔的 繼承與債務關係之研究 (2015),提出拋棄繼承期限過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繼承制度、共同繼承、代位繼承、特留分。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秀雄所指導 章如玉的 我國強制認領制度之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強制認領、不貞抗辯、DNA鑑定、親子鑑定、死後認領、人工生殖法、人工生殖子女的重點而找出了 拋棄繼承期限過了的解答。

最後網站這種情況要如何辦理拋棄繼承呢? - Mobile01則補充:還有一個問題有詢問過社福但他們也是第一次遇到此種情形不太瞭解,就是因為我已經懷孕8個月,小孩再2個月就會出生了,按照拋棄繼承的辦理期限是3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拋棄繼承期限過了,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抉對選擇-民法(測驗題)-2023司法特考.高普特考(保成)(二版)

為了解決拋棄繼承期限過了的問題,作者千尋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欲報考國考各類科民法選擇題之人     使用功效   本書將歷屆國考試題予以詳細解說,藉以檢視對於民法概念是否融會貫通,有效統整民法之概念。     改版差異   1.新增試題   2.修訂文字   本書特色     民法測驗題高分密技,讓答對機率 UP UP   *解題技巧大公開   *題目難度皆有標註   *每個選項詳細解說   *整合相類試題   *歸納常考題型   *融入2022最新修法解題   走在前端,讓你民法測驗題全都會

繼承與債務關係之研究

為了解決拋棄繼承期限過了的問題,作者柳琦閔 這樣論述:

財產的管理、交易、債權轉移均會因個人死亡或得知親人死時,而繼承權利使為發生,但繼承不單只有財產的繼承,還包含親屬間的權利行使及被繼承人生前財產管理及分配另涉及債權轉移、債權人行使權力範圍等。在98年尚未將繼承修法為限定繼承時,則但因個人對於繼承制度法規不了解或繼承人因不知被繼承人生前財務狀況,及法律認知不足,未於修法前於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而背負巨額債務,終身活在債務的陰影下,進而造成因無力償還而舉家自盡的悲劇。相關案件層出不窮,顯示過去「父債子償」的繼承理念,實已不符合現代社會所需。故為避免類似案件再生及保障繼承人之生活權和財產權,給於修法,一律為限定繼承,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也以所

得繼承之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但在繼承開始於修法前時代、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又不屬溯及適用情形者,仍「概括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及債務;二是「隱匿財產」、「虛偽記載遺產清冊」或「意圖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將喪失主張「限定責任繼承」的利益。繼承不只是單純的財產繼承,包含債權的轉移及義務的行使,藉現今的繼承法規來研究因繼承而產生的權利及義務,債權人的保障及行使權力範圍。

民法概要(修訂十五版)

為了解決拋棄繼承期限過了的問題,作者劉宗榮 這樣論述:

  本書爲保持内容的新穎性,乃配合我國民法近年關於行爲能力、保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結婚、離婚、夫妻財產制、父母子女、監護、限定繼承及抛棄繼承等的修正,内容大幅更新。   全書内容三大綱領:   1.用淺顯易懂的文字,解釋法律名詞。有豐富的事例,説明法律條文的規定。   2.以周延詳細的説明,闡釋重要的法律原則。   3.内容提綱挈領,涵蓋全部民法。  

我國強制認領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拋棄繼承期限過了的問題,作者章如玉 這樣論述:

  我國強制認領制度,歷經民國19年、74年、88年及96年四次修正,尤其民國96年5月之修正,係參酌各國現代親屬編之修法趨勢及我國固有社經背景,以均等主義、男女平等主義、DNA鑑定技術之採用、血統真實性之體現,並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確保,作為強制認領制度之修法背景。本論文共分七章,各章內容及重點分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首先提出問題意識,並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次就本論文之研究範圍及其方法簡要說明,最後就各章節所欲探討之內容,作一概略性之介紹。  第二章《非婚生子女地位之發展》:非婚生子女在外國立法例上因受基督教之婚姻觀所影響,因此早期極度歧視並虐待非婚生子女,法國大革命之後個

人主義思想崛起,加上婚姻契約觀的建立,西歐各國才漸漸承認與提昇非婚生子女之地位,到了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莫不致力於非婚生子女利益之保護。外國立法例上關於強制認領制度之沿革,則與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地位之演進息息相關,由「禁止父之搜索」進而承認非婚生子女就其肉體、精神、社會的發育上,與婚生子女有同樣之條件,到了現代,則完全廢除非婚生子女法律上不平等之規定。同樣地,我國傳統法制下之非婚生子女雖同樣受到歧視與遭受不平等待遇,但大體上對非婚生子女之保護較西歐國家寬厚,現行法制下對於非婚生子女則漸次去除與婚生子女之差別待遇。由於各國強制認領之沿革與該國非婚生子女地位之演進有著極緊密的關聯,因此本章先後介紹

西歐非婚生子女地位之演進作一介紹,其次再對照該國強制認領制度之發展,並就我國傳統法制下與現行法制下非婚生子女之地位作一概述。  第三章《我國強制認領制度之沿革》: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19年12月26日公佈,20年5月5日施行,其中關於強制認領之規定,首採強制認領原因列舉主義、規定不貞抗辯及行使期間之限制,其後歷經74年、88年及96年3次之修正,漸次鬆綁強制認領制度行使之限制。本章分就民國74年、88年及96年3次修正之內容逐一交代,最後簡述96年民法親屬編強中關於制認領之修正。  第四章《民國96年親屬法修法之背景》:本章就我國96年5月民法親屬編之修法背景分析影響強制認領修法內容之因素,首

從均等主義之立法趨勢論起,次述男女平等主義之落實,再言及DNA鑑定技術如何影響現今親子間血緣關係存在之認定,最後就身分關係之安定性及血統真實性如何折衝調和,並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確保,保障非婚生子女在強制認領制度中找尋生父之權益。  第五章《民國96年5月修法之內容》:民國96年5月民法親屬編之修法,強制認領制度在我國立法沿革史上產生重要之變革與影響,刪除強制認領請求權行使條件及期限之規定,亦刪除長久以來為人所詬病之不貞抗辯規定,增設死後認領,達到對於非婚生子女真實血緣追求之保障。惟修法後,尚存在些許值得探討之問題,本章就修法內容及尚存問題分別敘述,並提出日後修法之建議。  第六章《人工生殖

子女之法律地位與強制認領之關係》:民國96年3月23日通過施行之人工生殖法,其子女之身分認定,必須視人工生殖子女之類型,分別適用民法或人工生殖法之規定,且該法第23條第3項關於強制認領之粗略規範,是否足以因應類型不一之人工生殖法子女情況,皆有探討之必要,因此本章即以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及其與強制認領之關係究竟如何,作一討論。  第七章:即為本論文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