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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三應股份有限公司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施慧玲所指導 簡適敏的 別居法制化之研究--以我國親屬法之修正為中心 (1998),提出拋棄繼承期限過了怎麼辦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別居。

最後網站[閒聊] "限定繼承"親身辦理經驗分享 - 卡提諾論壇則補充:PS 民法修正後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期限皆3個月!!!! 辦理順序如下: ... 基本上來說:"有些老油條會問你: 怎麼不乾脆辦拋棄繼承??" 因為這樣他們手續少.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拋棄繼承期限過了怎麼辦,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圖解實用民事法律(2版)

為了解決拋棄繼承期限過了怎麼辦的問題,作者游敏傑 這樣論述:

  以民事法律為中心,將生活中所有會遇到的法律問題,分門別類地用佐以圖解來解說。不論是作為學習,或者是解決在職場上、家庭中遇到的困難,本書的內容都能立刻給予幫助。   ●用淺顯易懂的敘述方式來說明,讓讀者能夠輕易了解內容。   ●能夠理解在民事法律中常出錯的陷阱,進而避開不做白工。   ●全書皆用容易理解的圖解及將相關的參照條文以關鍵字附上,更容易了解法條的使用。   ●每單元附有作者撰寫的Tips,提供專業的技巧及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書從契約簽訂、存證信函的撰寫、車禍糾紛的處理程序、本票與支票的權益保障、租賃糾紛、夫妻財產制、離婚的權益保障、遺囑的預立以及繼承的處

理技巧等,都有實際SOP可以參照。不管是得自行處理法律問題的讀者,抑或是還不知道怎樣上法庭的新手律師,本書絕對可立即產生幫助,值得立刻入手的好書。  

別居法制化之研究--以我國親屬法之修正為中心

為了解決拋棄繼承期限過了怎麼辦的問題,作者簡適敏 這樣論述:

簡適敏的論文摘要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有情人多希望能終成眷屬,一朝有幸能締結婚姻,又希望能天長地久,永遠擁有對方的愛,但夫妻畢竟是人作之合,非如父母子女乃天作之合,終有愛情消失,彼此分離之可能。我國舊社會亦認為「夫妻乃人合者,可制以去就之義」 ,故對夫妻之離婚方式採較寬的規定,除了裁判離婚外,我國也允許兩願離婚。然而,即使在離婚方面採取較寬的規定,仍有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例如:夫妻之一方或雙方因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正當理由,不願意和他方繼續同居一處,卻也不想立即離婚的怨偶。針對這種情況,因為我國的法律(民法)並無有關別居制度之規定,故婚姻破裂且不願立刻

離婚之當事人多只能私下協議分居(故事實上的別居在我國已行之有年 ),若協議不成時,即有可能發生一方離家出走、雙方長期處於別居的狀態,或者他方乾脆以惡意遺棄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此舉有可能使離家出走的一方喪失諸多法律上的權利,造成一些不公平的情事發生。 再者,由於近年來層出不窮的社會事件,也反應出法律在相關制度方面的缺失。例如:民國80年,梁秋蓉女士和其夫因為婚姻失和,長期處於事實上別居的狀態,期間梁女之夫一再依據民法第1084條、舊1089條 規定訴請法院要求梁女交付其子,梁女亦積極爭取其子之保護教養權,其後雖然催生出釋字第365號解釋,認為原民法第1089條有違憲法上男女平等

之保障,應予以檢討及失效(目前已成新法)。吾人則認為:本案的問題出在夫妻長期失和、處於分居的狀況,其婚姻關係在法律上雖仍存在,但實際上夫妻卻處於類似離婚的狀態,因此在適用婚姻法上關於夫妻關係、夫妻財產制、對子女的保護教養的行使和負擔等問題的規定上有窒礙難行之處,且又無法適用離婚法的規定,造成了一些難以解決的灰色地帶。故吾人以為:若引進別居制度,將夫妻處於別居狀態時的諸多法律關係做出明確的規範,將有助於夫妻雙方和子女利益的保護。 又例如:於民國82年,鄧如雯女士因長期受丈夫虐待憤而殺夫。此案乃因鄧女之夫不肯離婚,兩願離婚不成,而裁判離婚關於「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民法第1052條第三款)之要件在實務上的認定相當嚴苛 ,所以難以請求裁判離婚。鄧女即在長達七年的精神和肉體之虐待,於精神恍惚的情形下憤而殺夫。 對於這種夫妻一方長期受到他方虐待的案例,立法院已於民國87年5月制定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期能使得一些在婚姻中長期受他方精神或肉體之虐待的弱者得以尋求體制內的解脫。因該法有保護令的規定,其效力可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的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使受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得以直接遠離暴力源,因此對於類似鄧如雯案的家庭暴力案件可即時獲得改善。然而,家庭暴力防治法仍有其限制,無法徹底解決相關問題。例如:保護令核發的有效期限為一年

以下,頂多能再延長一次(期限亦為一年以下),所以只能提供被害人短暫的保護。再者,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民法而言畢竟是特別法,在我國司法實務常常捨親屬法的特別法而不用的情形下,此家庭暴力防治法能發揮的功能仍有待觀察。 因此,吾人認為別居制度實有引進之必要:一、對於已經失和、卻又不願或無法立即離婚的夫妻,提供一合法的請求管道,得以依據法院之判決,有正當的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二、使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卻處於類似離婚之別居狀態時的法律關係得以明確化。如此一來,不僅使瀕於破裂之婚姻有所緩衝,使不欲立刻離婚的當事人獲得喘息機會,不至於衝動地離婚,也可以冷靜下來,好好地思考未來及關於對子女

親權行使的問題; 同時,在別居制度法制化之下,對於相關的法律關係做出明確的規範,也可以釐清當前社會中,存在的一些因事實上別居所衍生出的家庭糾紛。 再者,本文亦配合我國現行親屬法修正之方向,從我國社會的變遷、事實上別居的存在情況、別居在我國現行法上的地位、歷年來的實務見解、各國的別居制度的介紹,以及我國實務上對於此種案例在適用法條上的困境,來肯定別居法制化之必要性、重要性以及急迫性,並就我國目前的修正草案加以論述及提出建議,期能建構出一套完整而適合我國國情的別居制度,使得我國之婚姻制度更加完善,兩性和諧相處,家庭生活能夠更趨穩定,而法律上之弱者亦能得到終極的體制內之保護救濟。

第二節 研究過程與方法 第一項 研究過程 第一款 資料收集 在決定好論文題目後,即開始收集論文資料。收集的範圍和工具如下: 在中文書籍方面,先至指導教授的研究室尋找相關的書籍。並和指導教授就收集方向做個討論,而後去中正大學的圖書館五樓的法律書籍部分搜尋親屬法相關書籍。再去國家圖書館從其電腦和光碟中搜尋和身分法、親屬法、別居、分居、離婚、親子、婚姻制度等方面的書籍和論文資料。為了怕有所遺漏,再去政大的社資中心(內含有完整的全國博碩士論文)用電腦尋找關鍵字如:別居、分居、離婚、監護、婚姻、親權行使

等相關字,期望可以找到完整的撰寫資料。 在中文期刊方面,即以使用「中華民國期刊論文光碟索引系統」為主,輸入關鍵字如別居、分居、監護、親權行使、離婚、婚姻、親子、親屬法、家庭等,收集到的資料不算少,經過閱讀後去掉不相關的部分,剩下的即是撰寫論文的參考資料。同時,筆者還會去政大的圖書館存放期刊和過期期刊之處仔細翻閱,有時候仍可找到漏網之魚,使論文資料更為完整。 在中文剪報方面,即以指導教授的剪報資料為主。筆者的指導教授是個細心於資料收集方面的學者,故關於本論文的剪報資料多半有留存。除此之外,筆者亦有剪報的習慣,每天都喜歡閱讀兩份以上的報紙,若在報上閱讀到相關

的資料亦會剪貼,以作為撰寫本論文的參考文獻。 在工具書方面,即以法學緒論、法學方法論、論文寫作技巧和資料收集等書為主。此為撰寫前必須參考的文獻書籍,猶如蓋房子前需先打穩地基一樣。此方面書籍的提供亦以指導教授的藏書為主,學校圖書館的藏書為輔。 在法條與家庭糾紛的數據統計方面,筆者即以網路為工具,收集對象包括立法院、司法院的網站,以及和婦女人身安全有關的社會福利機構網站,由此方法所得到的資料往往是最新和最完整的國內婚姻糾紛或家庭事件的報告。 最後,在法務部有關於民法親屬篇研討委員會的資料方面,以筆者的指導教授所擁有的資料為主。筆者加以消化

吸收後即成為本論文的一部份。 第二款 撰寫過程 在撰寫這本論文長達一年多的時光裡,筆者除了研讀收集的中文資料外,在現行親屬法條文的增修方面亦多所注意,除了報紙的剪報外,在期刊雜誌和網際網路的新文章新資訊的收集方面亦有所進展。在研讀完資料後,筆者會略作思考和整理資料的重點,並在撰寫論文的過程中不時重複翻閱相關的資料,期能得到新的啟發,以增加論文的說服力。再者,有些資料的年代久遠,或者跟本論文的主題相去太遠,筆者亦會捨棄該資料,希望本論文最後的定稿除了能呈現最新資料的整理分析外,亦期能完整地表達筆者在相關論題之思想與創見。最後,在撰寫論文的過程中,筆者大致學

會了論文寫作的技巧,以及如何利用網路快速收集最新資訊,如何快速的閱讀、過濾和整理本論文要用的資料,這對筆者將來在研究學問或對法律實務案例的分析評論方面,皆有很大的幫助。 第三款 論文提出 從最早的選定題目後,筆者即開始蒐集論文資料,並在腦海中逐漸架構論文的血肉,以及想討論研究的重要論點。在蒐集資料的過程中,筆者亦不斷加入新的觀念,並和指導教授討論研究,從起先的擬定大綱,提出大綱審查,審完後再加以修正,即開始本文內容的撰寫。在撰寫期間亦不斷的補充新資料,尤其是相關法律的增修最為重要,以及網路上的有關婦女處境報告的蒐集整理,還有各種福利機構的運作方式、內容及

相關資訊的獲得和補充。而在陸陸續續收集和撰寫當中,從報章雜誌上亦得到不少新的資訊和新點子的啟發,以及友朋給予的觀念,都是這篇論文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主力。並且,指導教授給予的意見亦是不可或缺的寫作方向。經由不斷的修正和新資料的補充後,始完成本著作。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係以政策研究為其主軸,從我國現行法上的婚姻制度論述其規定及問題,再輔以此次親屬法三階段修正的方向來探討別居制度引進之必要性為何?要引進怎樣的別居制度才是符合我國國情與人民需要?其間吾人將以比較之方法論述世界諸國現有的各種別居制度,並採用文獻歸納分析法來分析一些官方文獻及具公信力的

的媒體剪報,並歸納之以作為我國制定別居制度之參考,且會預先評估引進此制度後,我國傳統婚姻法將遭受如何之改變衝擊?婚姻上之不幸弱者將受到何種保護,間接導致我國社會秩序及男女平等的平衡與穩定?引進別居後是否利多於弊?經由慎重而正確地分析與研究,目的即在使別居制度的引進能真正地發揮所用,減少目前我國的婚姻問題與保障婚姻上之弱者。 本文所採用之政策研究係指:研究或分析一個基本社會問題,以提供決策者一個減輕社會問題之行動方案的過程 。故政策研究之目的乃為減輕一社會問題,而提供決策者一個解決問題的方向。研究步驟說明如下 : 1.選擇欲解決的社會問題

有鑒於社會變遷,婦女接受教育的機會增加,婦女的社會地位大幅提高,但我國現行親屬法規定不完整,導致許多家庭問題叢生,婚姻欲破裂之當事人礙於法律規 定無法離婚 或者不願立即離婚而想分開一陣子者,無法得到法律體制內的緩 衝的解決管道及救濟,此係因我國法律沒有別居之規定,間接影響到整個社會治安及婚姻品質,故本文即選擇因法律對於別居效果規範之闕漏而衍生之問題作為研究對象。 2.定義此社會問題 在論及如何立法解決別居問題之前,必先對「別居」下一定義,即何謂別居?本文將從別居的社會意義(包括夫妻、親子、家族和對外關係方面)及法律性質(別居是屬於婚姻關係存續的性

質,還是婚姻關係解消的性質,亦或者別居制度有其自成一體的特殊法律性質)方面來定義別居應有的法律概念,並依別居之性質闡述其法制化的必要性和功能 。 3.概述整個法制化之背景與過程 從1990年的「民間團體民法親屬篇修正委員會」成立後,即開始推動民法親屬篇的修正,於1993年對外公佈「新晴版民法親屬篇修正草案」,1994年發動萬人連署支持民法親屬篇的再修正,直到大法官會議做出第365號解釋後,法務部始鑒於我國近年來社會經濟及婦女地位的大幅變遷,家庭結構的改變,男女平等成為熱門的話題,而於1994年向立法院提出「民法親屬篇三階段修法計劃」,重新檢討修改不完整的

親屬法規定,其中包括將別居法制化之若干條文,此外尚有兩個立法委員提出對案。本文即參考各家版本確立別居引進的立法方向及原則,期能制定一套符合我國國情之別居制度。 4.評估法制化之結果與實行可行性 本文擬藉由各國別居法制之經驗,探討我國別居法制化之方向及其可行性。蓋整個制度在制定時即應預先考量與預料其後果如何,才可事先避免實行時的一些阻力與不必要的錯誤,且除別居之法律明文化外,本文亦對於周邊制度如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等的配合修改提出管見。 而在比較法方面,本文將以歐美先進國的別居制度為參考,輔以我國國情,思考整理後建議一適合我國社

會家庭狀況的別居法律制度。在此期間,吾人將引用一些政府文獻資料及具有公信力的媒體報章雜誌為佐料,期能建構出一部符合民情可以解決當前婚姻問題的別居制度。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文共分六章,其內容要旨簡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簡述本文的研究動機,目的,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使讀者了解到別居法制化之必要性及重要性,其對我國婚姻制度將造成如何之變革與衝擊。並以政策研究輔以比較法制,文獻歸納分析法及我國國情方面下手架構一部適合我國人的別居制度。 第二章:別居之概念。第一節先探討別居的社會意義,從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及夫妻對外關係著

手,來討論傳統以來的別居意義,並詳細論述事實上別居的行之有年造成我國夫妻家庭關係何等的改變及衝擊,別居時的親子家族關係如何處理,是否和婚姻和諧時一樣?而夫妻的事實上別居在社會上有著怎樣的地位與影響;第二節則簡述別居的法律性質,從婚姻關係的存續與解消兩方面來論述別居在法律上的地位與特質,別居偏向婚姻存續或離婚制度?蓋此為引進別居時急需先行定位的重要主題,最後再述說吾人所以為的別居特殊法律性質,其在法律上究應有如何的地位。 第三節討論別居在我國現行法上之地位,以現行民法親屬篇為主,點出目前親屬法的缺失不完整,使得離婚前的事實上別居無法得到體制內的承認與救濟,夫妻間的緊張關係無法

紓解,對婚姻上弱者的保護不周,並論述當前的實務見解,對事實上的別居有著如何的承認及因應處理,蓋法律有時而窮,對於不斷變遷的社會環境,婦女經濟教育地位的提高來不及隨之調整法條規定,對男女的平等保障不周,故實務遇到行之有年的事實上別居將作如何的調整與因應,也是將來別居法制化時的一大參考方向;第四節則歸納上述諸節,說明吾人認為的別居應有的法律概念以及定義,其在婚姻法上的比例與地位,用法律人的觀點精密定義別居的法律概念和定義,期使國人了解別居的意義與功用。 第三章:別居法制化之必要性。此章為本文之一大重點,若不清楚述說法律引進制定的必要性,重要性及急迫性,則何須集眾人之力,費時費力

地研究此良善美法?在此前提之下,第一節先說出我國目前的社會變遷,家庭經濟環境的快速改變,隨之婦女地位的大幅提昇,比較懂得為自己爭取一些權利,而昔日的夫妻為了家族較能隱忍心中的不滿和衝突,現代的夫妻則較懂得為自身著想,故在締結婚姻後若有摩擦或失和或愛情消失,夫妻比較可能採取不立即離婚、暫時別居一陣子的方式。此為我國婚姻本質的改變,夫妻為事實上別居的情形在社會上逐漸形成,成為一種值得注意和研究的社會情況。 第二節則以我國司法之漏洞為楔子,道出目前社會上早已存在的婚姻破裂及婚姻暴力,夫妻雙方卻礙於法律之不完整及僵硬規定,無法尋求正當途徑的解脫,以至於爆發出隱忍許久的婚姻衝突或不幸

事件,於此吾人將引梁秋榕案--後發展出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5號、鄧如雯殺夫案以及其他待解決的法律問題(例如事實上別居時的夫妻親子關係將如何處理)為佐證,來說明別居制度之制定可以彌補一些現行司法的缺失。 第三節則以加強法律的完整性為標的,從夫妻間,親子間,夫妻對外關係三方面出發,點出目前法律的不完整以及對人民造成的不良後果,間接說明別居法制化的必要性;第四節為本章重點,詳述別居法制化的目的與功能,即從夫妻的破鏡重圓以及若夫妻離婚後可以得到良好的善後兩方面來論述別居法制化的目的,以及別居制度的制定對我國社會上和法律上將產生怎樣的功能,使我國親屬法朝更先進的法律制度跨近一步。

第四章:各種別居法律制度。此章將以比較法觀點綜合論述各國的別居制度,第一節為別居的法定原因,採有責主義或破綻主義,別居期間的起算點為何?別居有無期限規定?歐美各國的規定多有不同;第二節討論別居的成立要件,是否要以書面為主,要否登記?第三節談論別居制度之態樣,有協議別居及裁判別居兩種;第四節則為別居的法律效果,在夫妻關係方面:別居時夫妻的冠姓及住所是否要改變?是否需負同居義務,貞操義務?夫妻的家務代理權及彼此的扶養義務與婚姻關係和諧中有何不同?在夫妻財產制方面, 歐美各國法律在夫妻別居期間多半改為分別財產制,我國現行法亦賦予事實上別居之夫或妻依法請求改用夫妻財產制之權利,是否應

有所修正?而在親子關係方面,別居期間若妻子懷孕是否仍和婚姻和諧中的子女一樣,同受婚生子女之推定規定?夫妻別居時對於子女的親權行使該如何協調分配?無法行使親權的一方是否擁有法定的會面交往權?且關於子女的扶養問題該如何解決?凡此種種皆在本節中會有一概略的介紹與說明。 第五節談到別居之解消,蓋別居畢竟不是一個正常與和諧的婚姻中的現象,故以暫時存在為佳,且別居期間過久將會對家庭子女和社會產生不良的後果。此節將從協議別居與裁判別居兩方面分別討論別居的解消原因;第六節為別居與離婚原因之關係。蓋別居作為離婚的前置階段有其功能及必要,且別居與離婚制度的性質有若干相關,在此不多論述。在別居作

為離婚制度的原因時,別居究為唯一的離婚原因--例如瑞典;還是可擇的離婚原因(別居不過是離婚諸多原因中之一種,例如英國美國)?凡此皆有詳加論述之必要。 第五章:對我國親屬法引進別居制度之建議。第一節說明現行法在適用別居事件時的實務困境,從別居之原因,態樣,法律效果及別居解消各方面來談論現行實務的運作困難及無法可引的窘境;第二節以我國目前親屬法之修正為主軸,討論各版草案並比較評析;第三節為別居法制化之方向及立法原則,詳述別居的法律性質及定位,並對別居之制定作全面的檢討建議,分裁判別居及協議別居兩大方面論述(吾人肯認裁判別居及協議別居在我國的法制化),從別居的原因要件、態樣、法律

效果、協議別居的法律上效力、別居之終止各方面作全面的規劃建議,並肯定別居為離婚之原因,至於係採唯一或可擇的離婚原因,此亦有詳細規定之必要。 再者,在此章中吾人以為民法親屬篇既大幅修正,則民法的相關制度如民事訴訟法中的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亦有加以配合修改之必要(一旦制定別居制度後,現行民事訴訟法在親子關係訴訟需有配合的修正運動,才能徹底解決夫妻家庭問題的糾紛),而在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的配合修改方面,吾人除對現行法的相關規定有所概論外,並將提出粗淺的修法建議以及其他的周邊制度該如何配合(尤其在家事法庭的專業化或獨立的家事法院的成立方面,人員的配設組織,社工專業人員的培育,以及婚姻諮商

機構的設置方面需有所變革及全面修正之配合)之建議。 第六章:結論。點出我國目前的婚姻問題及法律規定的闕漏,並對別居引進的必要性及其功能和對我國婚姻、社會的衝擊做一番詳細的討論後,吾人除了提出一套對別居法制化的完整建議,更積極地肯定別居法制化後,將彌補我國現行法之不足,使我國民法更向前邁進一步,且別居制度之落實應該有助於婚姻之協調,使別居中的夫妻漸趨冷靜,減少雙方之衝突,緩和緊張氣氛降低婚姻暴力事件,並使長期上的婚姻弱者在尋求體制內的離婚不成時,還有個別居制度可以適用,給予其喘氣之機會,冷靜思索婚姻的繼續維持可行性,或對子女的安排及夫妻身分財產法方面以及將來之人生規劃提早考慮

,凡此種種,皆為吾人肯定別居法制化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蓋此制度應能為我國的婚姻制度和社會秩序帶來一些穩定的功能。

告別練習:唯有學會告別,人生才能繼續

為了解決拋棄繼承期限過了怎麼辦的問題,作者黃瀅竹 這樣論述:

不要只做生涯規畫,更要做生死計畫! 避免來不及的遺憾,請生命回顧! 不要「死亡套餐」,請預立醫囑! 不要「親人爭家產」,請預立合法遺囑! 人生不留白,請書寫「倫理遺囑」!                 我的生死告別,我作主!   「如果可以,我希望你平常就可以送花給我、常坐下來陪我聊天、陪我吃飯、為我倒杯茶,常抱抱我、陪我散步……而不是做七的念經祭拜、不是擲幣問候我吃飽了沒、不是捧著靈位骨灰罈,更不是送別時才陪我走最後一段路……」這是一位母親懇切的告白。   那麼,該如何幫助自己和親友,在人生每一個階段預作告別,向人生說再見,告別身、心、靈,航向未知的來生呢?   「人生總是有點來

不及!」我們真的不要等到生命最後,倉皇回顧人生,才發現來不及做的事、說的話太多,夢想已成遺願,心願變成遺囑,留下難以釋懷的遺憾。   我們可以透過「告別練習」,嘗試在人生每一階段的結束,都能好好說再見──向一段戀情告別,向生命轉捩點告別;向二十歲說哈囉、向三十歲揮揮衣袖、向四十歲到道別……向八十歲致敬……直到生命最後的告別。讓昨日過去,今日又是新生的開始,讓人生少一點遺憾。   ※《告別練習》字字珠璣,鉅細靡遺,完整、專業而有系統提供各種告別方法,堪稱遺囑聖典。   ※沒有任何法條,卻能把相關法律規定說清楚,可以不需要律師,任何人都可以「預立合法遺囑」,避免可能的家庭紛爭。   ※結合

「預立遺囑」長期推動者、醫療與法律專才,老師、醫師與律師攜手合作,推廣無憾告別。   ※透過故事與範例,讓有關醫療與法律專業領域易讀易懂,更透過「四大練習」──生命回顧、預立醫囑,預立合法遺囑、倫理遺囑等,讓我們能循序漸進地完成人生最重要的一課。 各界誠摯推薦   王英偉、李偉文、邱泰源、吳若權、沈美真、周進華、紀潔芳、陸達誠、許禮安、黃勝堅、黃大軒、楊玉欣、靳秀麗、蔡兆勳、賴明亮、釋如得、蘇逸玲   《告別練習》是提供我們做死亡準備的寶典,從生命回顧看到每一個當下、珍惜每一個當下,進而著手準備死亡,不僅是正向思考,更是豐富人生的正向能量。在人生的每一階段,它是一本值得一看再看的好書!

──蔡兆勳/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理事長   預約善終,《告別練習》一書每個人皆應閱讀!──邱泰源/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告別練習》猶如清泉般澆灌人們,提醒珍惜當下、把握四道人生,鼓舞大家勇敢面對自己、讓生命不留白!──吳若權/知名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