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過期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特拉姆.史都華寫的 浪費:全球糧食危機解密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未辦繼承宣導 - 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也說明: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法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土地法第73條規定〉;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施慧玲所指導 簡適敏的 別居法制化之研究--以我國親屬法之修正為中心 (1998),提出拋棄繼承過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別居。
最後網站一次讀完史記故事 - 第 77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 繼承王位的意思,並且命人派軍隊將重耳送回晉國。在秦國和一些晉國大臣的支持下,重耳順利繼但晉懷公卻再也不提這件事了,秦穆公的女兒也被晉懷公拋棄 ... 過期沒有回的話,就會 ...
浪費:全球糧食危機解密
為了解決拋棄繼承過期 的問題,作者特拉姆.史都華 這樣論述:
當人們扔掉的食物比吃掉的還多,我們正對地球進行無聲的施暴… 「如果任何人糟蹋所擁有的食物,那他根本沒有資格擁有它;一個人要是任意地讓家裡的水果爛掉、鹿肉臭酸,破壞自然法則的他,極有可能受到懲罰……」-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 你知道嗎? .最佳賞味期限≠保存期限,但人們經常在最佳賞味期限到期後就丟掉食物。 .全世界用於栽種食物的灌溉用水,足以滿足九十億人(二○五○年的預計全球總人口數)的家庭用水需求(每人每日兩百公升)。 .比起將這些食物用來做厭氧消化(將沼氣轉化為電力,英國政府偏好的方式),透過餵食人類浪費的食物給豬隻,可以減少兩倍到五百倍之間的二氧化碳;
但在歐洲法律規定之下,這樣的做法是禁止的。而相對地,在日本、南韓及台灣則是強制的。 .英美及歐洲等國所浪費食物的四分之一,可讓全球近十億的飢民遠離營養不良。 當農田取代停機坪和水泥地,成為最強勢的自然景觀侵入者,驚人的滅林過程對氣候、水文循環和土壤造成負面影響,以至於聯合國估計全世界農業用地的生產力在本世紀衰退近二五%,未來人類或許根本沒有可以餵飽自己的能力! 雖說侵占森林的農地可能帶來短期大量收益與糧食貿易,但其所造成的環境毀壞卻並非是餵飽全球人口的唯一手段。讀完本書你會發現,美國浪費掉半數以上的食物,英國則是每年辛勤製造二千萬噸的廚餘,而熱愛壽司、魚子醬和其他高價進口食品的日本,
則是每年將十一兆日圓的食物直接丟進垃圾車裡。先進國家把食物視為可拋棄式的商品,毫不在乎食品工業所帶來的社會與環境影響。大多數的人都不願意看見亞馬遜森林滅絕,然而,這卻是每天上演的地球異象。如果先進國家的人民能夠少揮霍一點他們的食物,全世界脆弱的自然生態體系和氣候問題,都可以暫時舒緩、歇息。 自大學以來便展開「不消費主義者」(freegan)生活,到處拾荒充饑,以行動宣示對消費主義不滿,「蘇菲獎」得主特拉姆.史都華長期關注全球各地食物浪費問題,透過本書,他向讀者揭示了這 世上關於吃的不公,遠遠比我們想像中嚴重,而購買超越個人飽足所需的食物,只是間接吞食掉足以讓世界貧窮人口果腹的資源與土地
。世界上有超過十億營養不良的人口,但是只要拿出先進國家每日丟進垃圾桶的零頭,就可以讓每個人都吃飽。 作者簡介 特拉姆.史都華(Tristram Stuart) 畢業於劍橋大學,現居英國。曾任印度報章雜誌自由撰稿者、科索沃農業更新及緊急避難所計畫負責人。身為著名的食品工業評論家,特拉姆.史都華經常在電視記錄片、廣播節目及報紙上針對食物議題發表其社會與環保方面的觀點。首本著作《The Bloodless Revolution》(繁體中文版由遠足文化發行,計於2012年底上市)於二○○七年出版後即獲得紐約客雜誌(New Yorker)「巨細靡遺且內容廣泛」的好評。由於對全球食物浪費問題的傾力投
入,2011年獲頒環保工作者最高榮譽「蘇菲獎」( The Sophie Prize )。 譯者簡介 李靜怡 紐約州立大學電影系畢業,副修社會學系。曾任破報記者,現為影像工作者與鬼丘鬼鏟藝術團體成員。 推薦序1 邁向低碳的永續家園 如果各位已經將不浪費食物、廚餘分類回收視為理所當然,那麼這本書會帶給你一趟驚奇之旅,本書作者特拉姆.史都華(Tristram Stuart)從大學時期即關切各地食物浪費問題,並傾全力投入一系列對抗食物浪費的行動,甚至於在二○一一年獲得了國際知名的環保獎,蘇菲獎(The Sophie Prize)。他這本書中揭露全球食物醜聞,清楚描述世上關於吃的不公平,最終是
希望大家省思,我們是否可以再改變,變得更好,減少食物的浪費,餵飽各地的饑民,不過度生產讓大地可以生生不息。 究竟史都華揭露了甚麼樣令人驚奇的事實,使得這本書在世界各地引起廣大的迴響?這個答案就請各位跟著書中的他從超市後門等待丟棄的食物商品開始,慢慢發現。但容我簡述些研究結果,從田壟到餐盤(from plough to plate),有百分之五十的食物不見了。而在所謂的西方先進國家,食物到了餐盤之後又有百分之五十未經食用就直接丟到垃圾桶了。食物生產鏈事實上是全球溫室氣體第三大排放源,每浪費掉一分食物,就代表了無謂地製造了溫室氣體,而為了處理這些浪費的食物和吃太多造成的病症,所投入的能源和資源
,再進一步貢獻了本來可以節省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更不用說,當我們浪費的是精緻進口的食物時,那背後消耗的碳足跡更是數以千萬倍計。 如果我們認為這些可怕數據代表的浪費行為只有在西方富庶國家才發生而稍微自安,那麼容我再提醒大家,目前廚餘在我國仍占了固體廢棄物量的三分之一,換算之後相當於每人每年還貢獻了三十三公斤,而這卻還是政府及全體民眾努力了近二十年才降下來的結果。 因此我們想要朝低碳城市永續發展走下去,光是回收再利用廚餘必然是不夠的,我們必須要察覺自己對食物的慾望,從你我開始在飲食上源頭減量,少買少吃自己做、買了做了盡量吃、吃在地吃當季、蔬食慢活身土合一。 想一下小學時在課堂上朗誦的「鋤
禾日當午,汗滴禾下土。誰知盤中餐,粒粒皆辛苦。」餐桌上大人總是提醒「吃飯扒清氣才勿嫁貓翁」,即使一粒飯粒也要吃得乾乾淨淨。都市生活難免遠離食物產地也遠離廢棄物處理場,難以感受食物的珍貴、也比較容易輕忽廢棄物處理的困難。因此我們欣見本書中文版問市,向中文讀者揭露全球食物供應鏈的真相,讓大家再次體會每一份食物都應該被珍惜。即使史都華盛讚我國廚餘回收規定的前瞻性,但我們深知,邁向低碳永續家園,讓國人生活地更健康,我們還需要全面與全民的努力。閱讀此書後,也許您將重新發現食物的意義,同時重新看待您已經習以為常的廚餘分類回收。相信這樣的改變,代表我們一起向健康永續的生活,更邁進了一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
長 沈世宏 推薦序2 永續生活就是不再有垃圾的生活 在人類漫長的演化過程,即便進入文明的這幾千年裡,所有使用的東西都是可以回到大自然,直到這幾十年,才出現垃圾這樣的名詞,阻斷了地球亙古以來物質的不斷循環。 記得小時候常常拎著空瓶子,幫媽媽到柑仔店去「打油」;味全花瓜的罐頭,或者用完的黑人牙膏管子,都有人來收購。更古早一點的農村生活,根本沒有所謂垃圾,所有用過的剩餘物品,都可以變成其他東西的材料,連人或雞鴨的糞便都可以利用。這樣的社會才是永續的社會,也是過度消費的我們一定得重新思考的永續之路。 這些年來,一方面因為科技進步,一方面因為全球化競爭,東西似乎愈來愈便宜。也因為便宜,我們就
輕易地買,愈買愈多;也因為便宜,我們就不會好好珍惜,隨隨便便就扔掉了!即使我們把不要的東西分類回收,處理過程中也將耗掉許多寶貴的能源。所以要提醒自己:買東西時不要只看價格是否便宜,而是要想那件東西是不是真的用得著,用完後它會到哪裡去?要看東西來自於大自然的價值,而不是販賣的價格。倘若我們過著不斷消費、不斷購買、又不斷丟棄的生活,大自然的資源很快就會被我們用完了。 當然,近年環境危機與氣候的變遷,的確也讓很多民眾思考,到底我們可以為自己也為後代子孫做什麼事?「浪費」這本書提供了我們非常詳實的資料,讓我們了解在這個看似方便的飲食消費生活背後,付出了多少環境的代價。 知識可以產生行動的力量,
過去因為我們不知道,所以將廠商為了利潤所形成的販售體系視為理所當然,看了這本書之後,我們除了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建立新的習慣之外,也可以要求廠商,要求政府改變。 以前上超市購買食物時,都會挑選有效期限距離最遠的,現在我反而改買即將屆臨保存期限的食品,因為從書中得知,超市大量丟棄這些已到期,即將到期,甚至還有一段時間才到期的食品,而且這些食品標示的保存期限其實是最佳賞味期,除了少數生鮮的肉類之外,過了最佳賞味期並非不能吃,而且也與健康無關。 這些明明可以吃卻在超市被大量浪費的食品原因來自於生產廠商不斷縮短賞味期限,這一方面來自廠商的謹慎(怕萬一消費者吃出問題,官司賠償不完),但是另一方面
也來自於當保存期限愈短,消費者會丟掉得更多,當然也就會買得更多,這也意味著營業額更高,利潤愈大了! 至於超市通路為什麼會大量丟棄這些雖然即將過期卻尚未過期的食品呢?一方面是因為消費者不太會買這些即將過期的食品,與其擺在架子上佔地方不如自己丟了,另一方面若是整個銷售空間擺得光鮮亮麗也可以促進買氣,提昇營業額。 於是世界上有一半的食物在還沒被端上餐桌之前就被扔掉,家庭垃圾裡有將近一成是食物。書中也指出,單單歐洲和美國加拿大地區所丟掉的食物就可以餵飽全世界饑餓人口的三倍呢! 食物除了從超市或者我們冰箱中扔掉之外,在產地就被「淘汰」的更是不計其數。這裡所說的淘汰並不是指食物的品質不好,而是
食物的外觀與大小不符合全球化運輸體系所需的包裝需求。 比如說,食物銷售廠商不收購彎的小黃瓜,馬鈴薯太大或太小也會被扔掉,因為不好包裝、運送,更離譜的是食品公司居然用電腦化的色彩檢驗系統去比對,去規範蕃茄的顏色,香蕉每一串必須標準化的有幾根,有多重,不准誤差….,田裡種出來的農作物不符合這些標準,就是當場銷毀。商人似乎忘了這些食物是從土裡長出來的生命,而不是從工廠用模子大量製造出的化合物啊! 不過似乎也不能全怪這些商人,因為在全球化的銷售體系中,降低成本是攸關企業競爭力與存活的,只有規模化的「產品」才方便包裝與運輸,減少人工的處理成本。比如說,一貨櫃的柳橙從產地經過兩千公里運到歐洲,最後
卻直接被丟掉,原因是有一些在運送途中過熟,舖貨到超市,消費者也不會買,但若是要整理挑選出那些過熟的柳橙,卻不合人力成本,企業一算,直接銷毀還是比較划算! 這些結構性問題有時我們去努力改善,但是我們也要思考到,現今我們可以奢侈地讓這麼多東西被扔掉,除了透過全球化的體制剝削了各個窮國在地生產的農夫之外,還來自我們大量使用了來自於幾千萬年來所累積的能量──化石燃料,透過這些「不勞而獲」的珍貴資源,我們才得以生產出肥料、除草劑、殺蟲劑,以及用動力抽取大量地下水,透過機械動力來大量耕種,採收並長途運送到我們手中。 當石油沒有了或者變得非常昂貴,這些「便宜」的產品是不可能存在的,那麼已被破壞的古老
生產系統還能供應這麼多人口的消耗嗎? 這個問題在可預見的未來即將挑戰每個國家與每個人民的生活。 牙醫師.作家.環保志工 李偉文 推薦序3 我們沒有浪費的本錢 人擇水草而居,糧食就是水草,有糧食的地方,人才可以生活。因為氣候溫度的不同,每個地方長出來的糧食也不一樣,因地制宜,糧食多的地方,人口集中。水豐沛的地方,人們習慣種水稻;水少,則種小麥大麥。看天吃飯,人與自然共生。 近兩百年,在全球化之下,世界糧食開始轉變,運用化學肥料、農藥和科技,大面積栽種,種出大量的糧食,再做分配,以致糧食有一致性的趨勢。很多人開始不自己耕作,用金錢去買糧食,有錢的人,買很多,吃不完丟棄,感受豐衣足食,吃
不完還有剩餘的優越。 地球七十億人口,每天約有十萬人處於飢餓狀態,可能還在持續擴大中。飢餓的人,幾乎都是金錢匱乏的人,他們買不起糧食,只好挨餓。由於沒能吃飽,沒有力氣工作,就更掙不到錢買食物,更不敢奢求去上學增加學歷,找到高薪工作。有人以為飢餓的人都在非洲,其實,台灣社會約有百分之五的窮人,他們也是處在飢餓狀態,需要別人幫忙。近期通貨膨脹,物價上漲,近貧階級人口增加,思考糧食問題,還要考慮社會現象。這一代浪費下一代的資源,下一代要吃什麼呢? 在氣候變遷下,有些地方開始缺水,糧食長不出來;有些地方淹大水,糧食都泡爛了。現在,糧食越來越珍貴!然而,卻有越來越多的糧食被發現浪費掉了!商店裡的
貨架上,要擺滿物品讓消費者挑選,消費者挑剩的糧食,可能就送到後面的倉庫,準備丟棄。甚至,因為食品快要過期了,也要準備淘汰。一箱箱,一袋袋,就消失在賣場,消失在消費者眼前。 浪費可分為大中小。大浪費,是在產地生產出來,卻銷不出去,只好爛掉。中浪費,是店家進貨太多,賣不完,只好丟掉。小浪費,是家庭和個人買太多,吃太少,過期糧食變成廚餘。據估計,我們的糧食有三分之一是遭到拋棄的命運。所以,很多社會工作者不斷倡議:把糧食分給需要的人,不要造成社會的不公平!環保人士大聲疾呼:不要再糟蹋我們的食物,好的農地要保存,讓飢荒減少! 糧食分配不均,讓有能力操控糧食的人成為巨富。窮國要向富國低頭求討,窮人
在社會上矮了一截,說話都不敢大聲。〈浪費:全球糧食危機解密〉一書裡,揭露很多機密,讓我們知道,有辦法的人是怎麼盤算的,又是怎麼浪費的!有能力浪費的人,應該是令人討厭的人吧!吃不了那麼多,卻又那麼貪心,想要擁有後,拋棄! 小時候,讀過一個故事。有一個富翁,每天在宅院旁的水溝裡,撈起很多洗米流出去的米粒,他把它們撿起來,曬乾,儲存起來。後來發生飢荒,他拿出很多米來賑災,大家才知道,這些米都是大家以前洗米時,因疏忽不在意,浪費的米粒。大富由天,小富由儉。要勤儉持家,珍惜資源,才不浪費。 最近,聽到一個故事。有一群華人到德國出差,到餐館叫了很多食物,吃不下了,想結帳走人。有一位德國婦女走到他們
面前說:錢是你的,你可以浪費,但是,糧食是大家的,你不可以浪費!浪費食物要多付錢,以示懲罰! 如果,我們都能不浪費,讓每個人都可以吃飽。那一定是幸福的社會!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董事長 陳曼麗 推薦序4 當你我失去餵飽自己的能力 二十八歲的莫浩光(綽號「野人」),餓了會去「麥記」撿別人吃剩的薯條:「如果這刻打仗,吃剩的薯條也會有人搶,那打仗時能吃的,為什麼和平時便是骯髒?」 中原地產董事施永青去酒樓飲茶,看見上一圍裡吃剩的點心,也會拿來吃,甚至跟待應說:「你可以重複再收我錢,只是不要浪費。」 直到何時,大眾才會曉得這兩位「怪人」原來是「智者」? 大自然沒有「垃圾」,漁塘旁
邊總是會養一些鴨子,鴨糞可以餵魚,魚肥又可拿去澆菜,收割剩了的青菜,正好餵鴨。唯有人類,才會把吃剩的食物,丟掉、燒掉、甚至埋在堆填區裡,幾十年繼續釋放甲烷。 而本來沒有浪費的自然循環,也淪為惡性:把森林移平飼養更多畜牲、食物生產工業使用大量化學物質、長途運輸耗費更多能源……每一步,都在排放二氧化碳,導致氣候變化,結果更多糧食失收。 聯合國估計全世界農業用地的生產力在本世紀衰退近百分之二十五,未來人類或許根本沒有可以餵飽自己的能力。 本書作者史都華不但長期撰文批評超市、食品製造工廠,並且還是農夫,農場有豬、小雞和蜜蜂。由於貼近土地,對食物浪費尤其無法容忍,他由超級市場的垃圾桶,一直翻
翻翻,直到菜地、牧場、甚至海洋,尋根究底去揭開現在食物生產每個環節出了什麼問題;並且特地訪問日本,探討種種回收廚餘的方法。在我撰寫《剩食》的過程中,這本書是其中一本重要的參考。 史都華指出現況極其荒謬:此刻地球出產的糧食本來可以餵飽所有人,然而一些地區的人飢餓至死,另一些地區,卻想也不想,把多餘的食物隨手丟掉。「解決之道並不是要從有錢人的垃圾桶裡挖出壞掉的蕃茄和腐壞的麵包,寄到窮人家裡。」史都華寫道:「相反的,我認為既然先進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在同一個全球化糧食市場,那麼當富裕國家購買成噸的食物卻丟進垃圾桶時,就是平白犧牲裡原本可以讓貧窮國家溫飽的食物。」這是巨大的不公義──所以這本書的英文原
名,用了頗重的字眼:全球食物醜聞。 史都華亦提出積極的建議,最後一章特地替消費者、父母、政府、超市、食店、漁民、農夫設計行動綱領。他希望發展國家可學到發展中的國家精打細算,減少食物浪費;發展中國家可以學到發展國家的農業技術,餵飽營養不足的人民。 食物不再浪費,那才是大家都能活下去的世界。 《剩食》作者 陳曉蕾 作者序 富足生活的流出物 想像一下鳥瞰整個地球。過去數萬年已讓它面目全非。迄今為止,停機坪和水泥地,還不是最強勢的自然景觀侵入者,而是那些綠油油,在鄉間恣意繁密的農田。從前,茂密森林包覆著地表,如今,農田蜿蜒曲折地在洲際間擴展,將陸地幻化為食物工廠。在農業帶來的急遽變化下,城
市、道路和廠房,變成地球表面無足輕重的旁枝微節,而有著單調樣貌的糧田,取代了孕育多元物種的森林。現代化就是踏著破壞自然與土地的步伐一步步走出來的。而現在,仰賴農業以填飽肚子的人類,也面臨農業帶來的致命風暴。 在全球化食品工業裡,不管是香蕉或是本地牧場飼養的牛肉,任何餐桌上的食物,都屬於全球糧食體系的一環。數千哩外的農田,可能是為世界某一遙遠角落的餐桌而存在。在拉丁美洲和東亞,人工田向蓊鬱森林一步步逼進。在交界點的拉鋸兩邊,是原始林和單一栽培模式下的大豆、油棕櫚和雜草。野火和盜木者則在其中竄走、伺機而動。未知的動植物種和難以計數的叢林,因為食品工業,轉化成上千萬噸的溫室氣體。事實上,這樣的滅
林過程負面擾動了氣候、水文循環和土壤,以至於聯合國估計全世界農業用地的生產力在本世紀衰退近二五%,未來人類或許根本沒有可以餵飽自己的能力。 侵占森林的農地可能帶來短期大量收益與糧食貿易,但是所造成的環境毀壞卻並非是餵飽全球人口的唯一手段。讀完本書你會發現,美國浪費掉半數以上的食物,英國則是每年辛勤製造二千萬噸的廚餘,而熱愛壽司、魚子醬和其他高價進口食品的日本,則是每年將十一兆日圓的食物直接丟進垃圾車裡。先進國家把食物視為可拋棄式的商品,毫不在乎食品工業所帶來的社會與環境影響。大多數的人都不願意看見亞馬遜森林滅絕,然而,這卻是每天上演的地球異象。如果先進國家的人民能夠少揮霍一點他們的食物,全
世界脆弱的自然生態體系和氣候問題,都可以暫時舒緩、歇息。 不管是出於環境或社會考量,要想徹底解決全球糧食浪費的問題,絕對理由充沛。購買超越個人飽足所需的食物,只是間接吞食掉足以讓世界貧窮人口果腹的資源與土地。世界上有超過十億營養不良的人口,但是只要拿出先進國家每日丟進垃圾桶的零頭,就可以讓每個人都吃飽。 先進國家的暴殄天物和其他地區人口的飢餓程度息息相關,雖然,這不是肉眼可以看出來的。如同本書試圖說明,這是真實存在,並且每個人都有能力改變的現象。當然,解決之道並不是要從有錢人的垃圾桶裡挖出壞掉的蕃茄和腐爛的麵包,寄到窮人家裡。相反地,我認為既然先進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在同一個全球化糧食市場
,那麼當富裕國家購買成噸的食物卻丟進垃圾桶時,就是平白犧牲了原本可以讓貧窮國家溫飽的食糧。 浪費食物,就是浪費有限的可耕地。如果先進國家減少浪費,那麼多餘農地就可以移作他用,譬如改種貧窮國家可以正常方式取得的其他作物。這樣的因果關係套用在全球需求量大的麥子上,辯證結果的確相當明顯;套用在單一國家耕種、收成、販賣的作物上,結果或許不是那麼地一目了然,但儘管如此,如果該耕地不是拿來種命中註定要毀棄的食物,還是可以改種全球糧食市場內更需求孔急的作物,例如:穀類。 我們已經逐漸了解到個人排放的溫室氣體也是地球暖化的元凶之一。同樣地,我們也該誠實面對,糧食的購買與浪費,也對地球造成威脅。歐美國家
為了製造生質燃料(biofuel),浪費了大量食物,造成輿論抨擊不斷。評論者指出,生質燃料工業把原本該拿去餵飽人民的食物,填進汽車油箱裡。二○○八年,聯合國食物權(the right to food)特派調查員尚.捷格勒(Jean Ziegler)認為生質燃料犯了「違反人道罪」。英國政府與歐盟執行委員會以修正生質燃料計畫回應這項調查,唯獨美國仍然傾心推動,特別是從玉米田製造出的生質乙醇燃料。不可否認,在多數情境下,生質燃料造成飢餓問題、破壞自然生態體系、氣候惡化,那麼,直接將糧食投入垃圾桶呢?想必是更糟吧。 在二○○七年到二○○八年之間,九千五百萬噸的穀類食品被用來製造生質燃料。而世界銀行
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評估,此舉造成全球糧價大幅攀升,讓上千萬人民跌入貧窮與營養不良的黑洞。然而,製造生質燃料所導致的糧食浪費,甚至連全球糧食浪費總量的一半都不到。將糧食投注在生質燃料發展上,並造成世界飢荒問題,似乎是千夫所指的自私想法,那麼,將糧食丟進黏稠的垃圾桶底部呢? 二○○八年,在一場BBC電台辯論裡,昔日柴契爾派支持者,前英國國會議員麥克.波提羅(Michael Portillo)譏諷地問:「浪費我們的食物,跟貧窮國家的飢餓到底有什麼關連?」人是否總想撇清自己身涉其中的謬誤?一部分人總想否認和遙遠地方的人們有任何關連,另一部分人則強調在複雜關係背後操縱的可能原因。這些問題雖
然加深了辯論的複雜度,但並沒有削弱問題的重要性。 有些反對是合理的,譬如富強國家的糧食需求可以刺激貧窮國家的生產與經濟,此外,把食物丟進垃圾桶、增加需求,也可以讓許多農夫荷包滿滿。這在某些情況下是成立的,如同我在第十一章會談的──生產過剩有時是必要的,也對防止食物短缺有正面幫助。但是,創造糧食過剩意味著:土地使用量增加與資源耗損。在生態與產出都達到飽和狀態時,浪費食物的成本將遠勝過潛在利益。況且,當富有國家減少糧食浪費後,那些剩餘食物也只會被其他相對富有的買家買走,把剩餘食物拿去填塞飼料槽的可能性,遠遠大過出現在貧窮家庭的餐盤裡。但是,總體而言,必將減緩全球糧食供應市場的莫大壓力,穩定糧價
,並改善仰賴市場為生的貧窮人民生活環境。藉由減少浪費導致需求減少,會造成何種經濟效益是極難評估的,但是以二○○八年生質燃料市場造成糧價攀升七○%的情況看來,減少浪費至少可以抗衡此階段糧價波動與供應失衡。目前日益上升的糧食需求並不符合永續發展(sustainable)概念,換言之,如果市場需求不減緩,那麼世界生態圈將面臨永久性的損害,對於各物種,包含人類,都將面臨空前的困窘。確實,這一刻已經悄悄來臨了。 飢餓與營養不良並不只是遙遠國家的故事,先進國家內也住著上百萬飢民。在英國,約有四百萬民眾沒有足夠營養的食物。在美國,約有三千五百萬個家庭無法取得安全無虞的食物。歐盟評估約有四千三百萬民眾活在
食物貧窮(food poverty)的坑洞裡。在這樣的狀況下,超級市場卻仍然執意銷毀上萬噸狀況良好的食品。那麼,為什麼不將那些新鮮食物重新分配給需要的人呢? 本書將說明堆積如山的過剩食物不僅隱含環境責任(environmental liability),也透露了一絲曙光。有效的環境策略可以穩定糧食短缺危機,也確保未來世代沒有糧食隱憂。除了解決糧荒以外,搶救過剩食物也間接紓緩全球暖化現象。在歐洲,超過三○%的溫室效應氣體排放來自食品工業。如果大幅削減食物浪費總額,排放氣體至少可以降低五%。請設想,如果我們拿目前種植廢棄糧食的土地來種綠樹,理論上我們可以減少一半以上的全球溫室效應氣體。相較於其
他環境保護策略都有著或多或少的缺點,減少食物浪費幾乎不會帶來任何負面影響,也不像要放棄汽車或飛機旅行、減少食肉量那麼天人交戰。把丟進垃圾桶的食物拿來作有效運用,不僅減少我們自身對地球造成的傷害,也提升貧窮人民的生活水平。 廢棄食物本身就造成極大的環境負擔。多數先進國家將有機廢棄物送進垃圾掩埋場,大量分解後產生有毒物質和甲烷氣體(mathane),這種溫室氣體毒性遠高於二氧化碳二十一倍。目前,許多已開發國家早已沒有足夠空間來掩埋垃圾。台灣和南韓皆立法禁止在掩埋場丟棄食物,其他國家早晚也勢必跟進。在此同時,「垃圾」的定義也不斷演變。即便人類不能吞進肚子的過期食物,其實也有著餵養動物、發電、成為
有機堆肥的價值。 解決食物浪費問題除了對環境與社會問題帶來正面效益以外,也藏著商機。如我在本書中將介紹的,當食物浪費量減少了,淨利率就會持續提昇。農民藉由出售廢棄食物而收入加倍;解決過度浪費的問題可以讓製造商節省二○%的成本,零售業也會因為提升管理效率而更具市場競爭魅力。認為我們應該從本地農夫市場購買食物的專家,提出了理想化的建言。但是,如果我們認為大型超市和消費主義文化將會繼續存在幾個世紀,控制食物浪費還是會帶給我們巨大收益。 在此書的田野調查過程裡,我搭著巴士與火車,從倫敦進入歐洲,穿越俄羅斯和中亞,遍遊巴基斯坦和印度,再從中國搭渡輪抵達南韓和日本。我發現各國文化對待食物的態度大相
逕庭,特別是那些「剩下來」的食物。在南韓文化裡,食物浪費代表慷慨好客。在中國西部的維吾爾族,則視浪費食物為禁忌,這不僅是面對嚴酷環境所產生的儉省文化,也是熱愛農耕、烹飪與飲食的結果──沒有人想浪費美好的食物。事實顯而易見,手上的食物也代表著一份責任,應當妥善對待得來不易的資源。 聯合國已宣布支持減少食物浪費的計畫,並設立目標,在二○二五年將減少一半以上的浪費,但是透過企業、政府與大眾的鼎力合作,目標將會加速達成。當企業無心解決食物浪費問題時,政府更是意興闌珊。歐美政府根本無心調查食品工業扔掉了多少東西。英國政府僅僅出資調查到底有多少食物最後在家用垃圾桶裡落腳,但根本不敢窺看超級市場扔出的食
物量有多麼形體巨碩。在發達國家裡,幾乎沒人想了解究竟有多少食物被浪費掉了,或是有多少土地被翻開,肚子裡填滿垃圾。但是只要看一眼成千上萬噸的食物垃圾堆積起來的恐怖地景,就是行動的第一步。 貧窮國家從富裕工業國家學習新的科技技術。但是富裕國家也該從資源匱乏、實行簡約生活的貧窮國家汲取經驗。我在一九九九年到二○○一年居住在德里的中產階級社區,幾乎每間餐廳、小吃店都會把剩餘食物分送給街友。當收垃圾的人把家用廚餘帶到街尾的水泥牆邊時,一群群的牛和豬早悠閒地等著啃嚼芒果皮、馬鈴薯皮和香菜梗,把它們變成鮮奶、肉和糞肥。紙和塑膠品則是被騎著腳踏車的回收小販載到附近工廠(雖然無照工廠排放的氣體也造成健康傷害
)。這種受貧困環境驅使的垃圾採集行為對富裕國家來說,應當是珍貴的文化經驗,讓人得以洞見無止盡的富饒生活不過是泡影。 然而,令人難過的是,即使在充滿飢民的貧困國家,也有數量驚人的廢棄食物。在發達國家,人們不知節制地扔掉食物。在貧窮國家,卻因為技術與設備缺陷,而導致無可避免的損失。印度因缺乏便捷運送農產品到市場的基本設備,每年造成一四○億美元以上的損失。在斯里蘭卡,儘管每人平均每日食用僅約一百克的少量水果,而三○%到四○%的水果卻在運送過程中就開始腐臭。可喜的是,只要以相當簡單的方式就可以有效減少五分之一的食物浪費。控制浪費不僅是提高效率的法門之一,也將人民從飢餓黑洞中解放出來。 遠處飢餓
的面孔,總讓西方世界對浪費行為感到不安。但如果西方國家政府有意重新配置資源,那麼勤於回收二手物的印度絕對能給西方客無限靈感。在瑪哈拉斯特邦(maharasthra),超過一百家以上的沼氣發電廠利用有機廚餘,滿足無數家庭的用電需求。 發展中國家的精打細算可以警醒西方世界的任性態度;較為貧窮的國家,也可以從西方國家習得進步農業技術,大幅減少食物浪費,餵飽營養不良的人民。目前,兩個世界正好處在最差的狀態裡。而本書可以證明要讓兩個世界同時進入最適模式,不是不可能的。 第一章 糟蹋所有物超級市場猴子在想:「那個繼承我們高貴血統的人啊!最好徹底消失……你永遠看不見,要是有隻猴子在椰子樹旁拉起了籬笆,
讓椰子白白浪費掉,不分給其他猴子嘗一嘗……為什麼呀!如果我在這棵樹旁圍籬笆,飢餓就會逼著你過來偷我的財產。」〈猴子〉,大衛.巴洛謬和珍珠王寫於紐奧良(一九五七年)一九九七年,美國政府估計食品零售業每年糧食浪費量約二五○萬噸,低於全國總供應量的二%。日本官方數據則為二六○萬噸。英國官方贊助的非營利組織:廢棄物與資源行動計畫(Waste and Resources Action Programme, WRAP) 和環境署評估,按照人口比例而言,英國糧食浪費量比例約為美國三倍(當然美國還有極大進步空間)。雖然有其他組織提供不同數據,但是英國零售業的過度浪費,引起該領域學者密切觀察。造成英國零售業與他
國巨大差異的,是超市糟糕、鬆散的管理方式,慣性忽視應有的社會與環境責任,和接受新科技的牛步。此外,英國超市向來拒絕捐贈多餘食物給非營利團體(美國超市則徹底執行),政府也無能推動相關政策,督促改變。根據 WRAP估計,英國零售商每年糧食浪費量約一六○萬噸。這個數據已經夠嚇人了,WRAP 內部成員卻表示現況可能更糟。因為WRAP 數據是由較有效率的企業所提供資料推斷而來的,更多暴殄天物的企業被排拒在外。根據美國調查,最浪費的零售商和較有效能的對手相比,食物耗損量約為三十五倍以上。更荒謬的是,所有數據是業者自願提供的,不但缺乏細節,也難以比對研究。例如有些超市僅提供棄置在店面後方的食物數據,有些則包
含了配送過程的耗損。整體而言虛大於實,真相恐怕還藏在某個陰暗的角落。有些組織的研究數據則遠遠低於WRAP。某數據認為英國每年僅製造約四五.五萬噸的廢棄食物;畢法(Biffa)垃圾處理公司則宣稱零售商每年製造約五十萬噸廢食。這或許因為不同研究單位對「食品零售商」定義不同,像三明治店或許就不一定在研究範圍之內,況且,不同單位對「食物」的定義也非完全一致。零售商提供的資訊很難不讓人懷疑。一位零售業者跟我說:「研究零售商提供數據意義不大,因為他們多半低估自己的浪費程度。超市極力想隱藏營業額,要謊報丟棄的垃圾更是簡單,經理多半低報數值以提高企業形象,同時掩蓋不當行為。」店家提供不實數據,而大眾也不遑多讓
。調查者發現,個人提供給政府的家庭食物浪費量估計,和真實情況的差距高達三十倍之譜。自我檢查數據被認為完全沒有公平性,要了解實際情況的唯一方法,就是徹底清查垃圾桶。英美民眾開始接受法醫式的垃圾桶盤查,連麵包皮或吃剩的蘋果核,都一一記錄下來。但是,如果要研究全球惡名昭彰的連鎖超市,也只能參考企業公布數據,此外目前還沒有供交叉比對資訊的正式機制。超市掩埋了上萬噸的珍貴食物,並且不讓任何人知情,事實上,定點清查超市傾倒量,比翻找上萬個發臭的家庭垃圾桶容易多了。眾家調查單位估算食品工業的浪費數值,但據我所知,英國僅有一份報告是調查者親自在超市後面翻找丟棄食物,而那還是為期兩週、單一店家的報告。生物性回收
(Bio Recycle)公司董事長愛瑞克.伊凡(Eric Evans) 也是該份調查報告撰寫者認為,超市不希望讓任何人發現他們究竟扔掉多少食物,該報告書寫:請想像八卦報紙標題「巨量食物被傾倒在掩埋場!」他認為所有數據都由企業撰寫繳交,完全地自由心證,如果要得到真相:必須去垃圾桶裡翻找。大型超市認為廢棄食物總量具有商業機密價值,如果敵手知悉自己的浪費量,可以藉此設計較有效率的管理體系。而這正是政府該強制規定企業公布浪費量的原因之一,藉此加速促進改善企業管理效能。一開始,調查者總是很難理解,為什麼商店總是進過量食品,最終又將大量存貨扔棄。既然銷毀貨品必然造成成本開銷,企業體想必極力避免削減淨利率
的任何因素。如果抽絲剝繭地找出業界過量進貨的經濟概念,情況如同前章所提的K10壽司店,放大其規模至極致。第一個重要因素是,超市認為必須確保顧客永遠可以買到喜愛商品,以免心生怨懟的顧客不再上門。一位亞洲的超市經理告訴我,這代表「塞滿超市貨架,不留一絲空隙。」就算最後通通倒掉,也是情有可原。
別居法制化之研究--以我國親屬法之修正為中心
為了解決拋棄繼承過期 的問題,作者簡適敏 這樣論述:
簡適敏的論文摘要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有情人多希望能終成眷屬,一朝有幸能締結婚姻,又希望能天長地久,永遠擁有對方的愛,但夫妻畢竟是人作之合,非如父母子女乃天作之合,終有愛情消失,彼此分離之可能。我國舊社會亦認為「夫妻乃人合者,可制以去就之義」 ,故對夫妻之離婚方式採較寬的規定,除了裁判離婚外,我國也允許兩願離婚。然而,即使在離婚方面採取較寬的規定,仍有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例如:夫妻之一方或雙方因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正當理由,不願意和他方繼續同居一處,卻也不想立即離婚的怨偶。針對這種情況,因為我國的法律(民法)並無有關別居制度之規定,故婚姻破裂且不願立刻
離婚之當事人多只能私下協議分居(故事實上的別居在我國已行之有年 ),若協議不成時,即有可能發生一方離家出走、雙方長期處於別居的狀態,或者他方乾脆以惡意遺棄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此舉有可能使離家出走的一方喪失諸多法律上的權利,造成一些不公平的情事發生。 再者,由於近年來層出不窮的社會事件,也反應出法律在相關制度方面的缺失。例如:民國80年,梁秋蓉女士和其夫因為婚姻失和,長期處於事實上別居的狀態,期間梁女之夫一再依據民法第1084條、舊1089條 規定訴請法院要求梁女交付其子,梁女亦積極爭取其子之保護教養權,其後雖然催生出釋字第365號解釋,認為原民法第1089條有違憲法上男女平等
之保障,應予以檢討及失效(目前已成新法)。吾人則認為:本案的問題出在夫妻長期失和、處於分居的狀況,其婚姻關係在法律上雖仍存在,但實際上夫妻卻處於類似離婚的狀態,因此在適用婚姻法上關於夫妻關係、夫妻財產制、對子女的保護教養的行使和負擔等問題的規定上有窒礙難行之處,且又無法適用離婚法的規定,造成了一些難以解決的灰色地帶。故吾人以為:若引進別居制度,將夫妻處於別居狀態時的諸多法律關係做出明確的規範,將有助於夫妻雙方和子女利益的保護。 又例如:於民國82年,鄧如雯女士因長期受丈夫虐待憤而殺夫。此案乃因鄧女之夫不肯離婚,兩願離婚不成,而裁判離婚關於「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民法第1052條第三款)之要件在實務上的認定相當嚴苛 ,所以難以請求裁判離婚。鄧女即在長達七年的精神和肉體之虐待,於精神恍惚的情形下憤而殺夫。 對於這種夫妻一方長期受到他方虐待的案例,立法院已於民國87年5月制定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期能使得一些在婚姻中長期受他方精神或肉體之虐待的弱者得以尋求體制內的解脫。因該法有保護令的規定,其效力可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的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使受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得以直接遠離暴力源,因此對於類似鄧如雯案的家庭暴力案件可即時獲得改善。然而,家庭暴力防治法仍有其限制,無法徹底解決相關問題。例如:保護令核發的有效期限為一年
以下,頂多能再延長一次(期限亦為一年以下),所以只能提供被害人短暫的保護。再者,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民法而言畢竟是特別法,在我國司法實務常常捨親屬法的特別法而不用的情形下,此家庭暴力防治法能發揮的功能仍有待觀察。 因此,吾人認為別居制度實有引進之必要:一、對於已經失和、卻又不願或無法立即離婚的夫妻,提供一合法的請求管道,得以依據法院之判決,有正當的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二、使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卻處於類似離婚之別居狀態時的法律關係得以明確化。如此一來,不僅使瀕於破裂之婚姻有所緩衝,使不欲立刻離婚的當事人獲得喘息機會,不至於衝動地離婚,也可以冷靜下來,好好地思考未來及關於對子女
親權行使的問題; 同時,在別居制度法制化之下,對於相關的法律關係做出明確的規範,也可以釐清當前社會中,存在的一些因事實上別居所衍生出的家庭糾紛。 再者,本文亦配合我國現行親屬法修正之方向,從我國社會的變遷、事實上別居的存在情況、別居在我國現行法上的地位、歷年來的實務見解、各國的別居制度的介紹,以及我國實務上對於此種案例在適用法條上的困境,來肯定別居法制化之必要性、重要性以及急迫性,並就我國目前的修正草案加以論述及提出建議,期能建構出一套完整而適合我國國情的別居制度,使得我國之婚姻制度更加完善,兩性和諧相處,家庭生活能夠更趨穩定,而法律上之弱者亦能得到終極的體制內之保護救濟。
第二節 研究過程與方法 第一項 研究過程 第一款 資料收集 在決定好論文題目後,即開始收集論文資料。收集的範圍和工具如下: 在中文書籍方面,先至指導教授的研究室尋找相關的書籍。並和指導教授就收集方向做個討論,而後去中正大學的圖書館五樓的法律書籍部分搜尋親屬法相關書籍。再去國家圖書館從其電腦和光碟中搜尋和身分法、親屬法、別居、分居、離婚、親子、婚姻制度等方面的書籍和論文資料。為了怕有所遺漏,再去政大的社資中心(內含有完整的全國博碩士論文)用電腦尋找關鍵字如:別居、分居、離婚、監護、婚姻、親權行使
等相關字,期望可以找到完整的撰寫資料。 在中文期刊方面,即以使用「中華民國期刊論文光碟索引系統」為主,輸入關鍵字如別居、分居、監護、親權行使、離婚、婚姻、親子、親屬法、家庭等,收集到的資料不算少,經過閱讀後去掉不相關的部分,剩下的即是撰寫論文的參考資料。同時,筆者還會去政大的圖書館存放期刊和過期期刊之處仔細翻閱,有時候仍可找到漏網之魚,使論文資料更為完整。 在中文剪報方面,即以指導教授的剪報資料為主。筆者的指導教授是個細心於資料收集方面的學者,故關於本論文的剪報資料多半有留存。除此之外,筆者亦有剪報的習慣,每天都喜歡閱讀兩份以上的報紙,若在報上閱讀到相關
的資料亦會剪貼,以作為撰寫本論文的參考文獻。 在工具書方面,即以法學緒論、法學方法論、論文寫作技巧和資料收集等書為主。此為撰寫前必須參考的文獻書籍,猶如蓋房子前需先打穩地基一樣。此方面書籍的提供亦以指導教授的藏書為主,學校圖書館的藏書為輔。 在法條與家庭糾紛的數據統計方面,筆者即以網路為工具,收集對象包括立法院、司法院的網站,以及和婦女人身安全有關的社會福利機構網站,由此方法所得到的資料往往是最新和最完整的國內婚姻糾紛或家庭事件的報告。 最後,在法務部有關於民法親屬篇研討委員會的資料方面,以筆者的指導教授所擁有的資料為主。筆者加以消化
吸收後即成為本論文的一部份。 第二款 撰寫過程 在撰寫這本論文長達一年多的時光裡,筆者除了研讀收集的中文資料外,在現行親屬法條文的增修方面亦多所注意,除了報紙的剪報外,在期刊雜誌和網際網路的新文章新資訊的收集方面亦有所進展。在研讀完資料後,筆者會略作思考和整理資料的重點,並在撰寫論文的過程中不時重複翻閱相關的資料,期能得到新的啟發,以增加論文的說服力。再者,有些資料的年代久遠,或者跟本論文的主題相去太遠,筆者亦會捨棄該資料,希望本論文最後的定稿除了能呈現最新資料的整理分析外,亦期能完整地表達筆者在相關論題之思想與創見。最後,在撰寫論文的過程中,筆者大致學
會了論文寫作的技巧,以及如何利用網路快速收集最新資訊,如何快速的閱讀、過濾和整理本論文要用的資料,這對筆者將來在研究學問或對法律實務案例的分析評論方面,皆有很大的幫助。 第三款 論文提出 從最早的選定題目後,筆者即開始蒐集論文資料,並在腦海中逐漸架構論文的血肉,以及想討論研究的重要論點。在蒐集資料的過程中,筆者亦不斷加入新的觀念,並和指導教授討論研究,從起先的擬定大綱,提出大綱審查,審完後再加以修正,即開始本文內容的撰寫。在撰寫期間亦不斷的補充新資料,尤其是相關法律的增修最為重要,以及網路上的有關婦女處境報告的蒐集整理,還有各種福利機構的運作方式、內容及
相關資訊的獲得和補充。而在陸陸續續收集和撰寫當中,從報章雜誌上亦得到不少新的資訊和新點子的啟發,以及友朋給予的觀念,都是這篇論文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主力。並且,指導教授給予的意見亦是不可或缺的寫作方向。經由不斷的修正和新資料的補充後,始完成本著作。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係以政策研究為其主軸,從我國現行法上的婚姻制度論述其規定及問題,再輔以此次親屬法三階段修正的方向來探討別居制度引進之必要性為何?要引進怎樣的別居制度才是符合我國國情與人民需要?其間吾人將以比較之方法論述世界諸國現有的各種別居制度,並採用文獻歸納分析法來分析一些官方文獻及具公信力的
的媒體剪報,並歸納之以作為我國制定別居制度之參考,且會預先評估引進此制度後,我國傳統婚姻法將遭受如何之改變衝擊?婚姻上之不幸弱者將受到何種保護,間接導致我國社會秩序及男女平等的平衡與穩定?引進別居後是否利多於弊?經由慎重而正確地分析與研究,目的即在使別居制度的引進能真正地發揮所用,減少目前我國的婚姻問題與保障婚姻上之弱者。 本文所採用之政策研究係指:研究或分析一個基本社會問題,以提供決策者一個減輕社會問題之行動方案的過程 。故政策研究之目的乃為減輕一社會問題,而提供決策者一個解決問題的方向。研究步驟說明如下 : 1.選擇欲解決的社會問題
有鑒於社會變遷,婦女接受教育的機會增加,婦女的社會地位大幅提高,但我國現行親屬法規定不完整,導致許多家庭問題叢生,婚姻欲破裂之當事人礙於法律規 定無法離婚 或者不願立即離婚而想分開一陣子者,無法得到法律體制內的緩 衝的解決管道及救濟,此係因我國法律沒有別居之規定,間接影響到整個社會治安及婚姻品質,故本文即選擇因法律對於別居效果規範之闕漏而衍生之問題作為研究對象。 2.定義此社會問題 在論及如何立法解決別居問題之前,必先對「別居」下一定義,即何謂別居?本文將從別居的社會意義(包括夫妻、親子、家族和對外關係方面)及法律性質(別居是屬於婚姻關係存續的性
質,還是婚姻關係解消的性質,亦或者別居制度有其自成一體的特殊法律性質)方面來定義別居應有的法律概念,並依別居之性質闡述其法制化的必要性和功能 。 3.概述整個法制化之背景與過程 從1990年的「民間團體民法親屬篇修正委員會」成立後,即開始推動民法親屬篇的修正,於1993年對外公佈「新晴版民法親屬篇修正草案」,1994年發動萬人連署支持民法親屬篇的再修正,直到大法官會議做出第365號解釋後,法務部始鑒於我國近年來社會經濟及婦女地位的大幅變遷,家庭結構的改變,男女平等成為熱門的話題,而於1994年向立法院提出「民法親屬篇三階段修法計劃」,重新檢討修改不完整的
親屬法規定,其中包括將別居法制化之若干條文,此外尚有兩個立法委員提出對案。本文即參考各家版本確立別居引進的立法方向及原則,期能制定一套符合我國國情之別居制度。 4.評估法制化之結果與實行可行性 本文擬藉由各國別居法制之經驗,探討我國別居法制化之方向及其可行性。蓋整個制度在制定時即應預先考量與預料其後果如何,才可事先避免實行時的一些阻力與不必要的錯誤,且除別居之法律明文化外,本文亦對於周邊制度如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等的配合修改提出管見。 而在比較法方面,本文將以歐美先進國的別居制度為參考,輔以我國國情,思考整理後建議一適合我國社
會家庭狀況的別居法律制度。在此期間,吾人將引用一些政府文獻資料及具有公信力的媒體報章雜誌為佐料,期能建構出一部符合民情可以解決當前婚姻問題的別居制度。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文共分六章,其內容要旨簡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簡述本文的研究動機,目的,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使讀者了解到別居法制化之必要性及重要性,其對我國婚姻制度將造成如何之變革與衝擊。並以政策研究輔以比較法制,文獻歸納分析法及我國國情方面下手架構一部適合我國人的別居制度。 第二章:別居之概念。第一節先探討別居的社會意義,從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及夫妻對外關係著
手,來討論傳統以來的別居意義,並詳細論述事實上別居的行之有年造成我國夫妻家庭關係何等的改變及衝擊,別居時的親子家族關係如何處理,是否和婚姻和諧時一樣?而夫妻的事實上別居在社會上有著怎樣的地位與影響;第二節則簡述別居的法律性質,從婚姻關係的存續與解消兩方面來論述別居在法律上的地位與特質,別居偏向婚姻存續或離婚制度?蓋此為引進別居時急需先行定位的重要主題,最後再述說吾人所以為的別居特殊法律性質,其在法律上究應有如何的地位。 第三節討論別居在我國現行法上之地位,以現行民法親屬篇為主,點出目前親屬法的缺失不完整,使得離婚前的事實上別居無法得到體制內的承認與救濟,夫妻間的緊張關係無法
紓解,對婚姻上弱者的保護不周,並論述當前的實務見解,對事實上的別居有著如何的承認及因應處理,蓋法律有時而窮,對於不斷變遷的社會環境,婦女經濟教育地位的提高來不及隨之調整法條規定,對男女的平等保障不周,故實務遇到行之有年的事實上別居將作如何的調整與因應,也是將來別居法制化時的一大參考方向;第四節則歸納上述諸節,說明吾人認為的別居應有的法律概念以及定義,其在婚姻法上的比例與地位,用法律人的觀點精密定義別居的法律概念和定義,期使國人了解別居的意義與功用。 第三章:別居法制化之必要性。此章為本文之一大重點,若不清楚述說法律引進制定的必要性,重要性及急迫性,則何須集眾人之力,費時費力
地研究此良善美法?在此前提之下,第一節先說出我國目前的社會變遷,家庭經濟環境的快速改變,隨之婦女地位的大幅提昇,比較懂得為自己爭取一些權利,而昔日的夫妻為了家族較能隱忍心中的不滿和衝突,現代的夫妻則較懂得為自身著想,故在締結婚姻後若有摩擦或失和或愛情消失,夫妻比較可能採取不立即離婚、暫時別居一陣子的方式。此為我國婚姻本質的改變,夫妻為事實上別居的情形在社會上逐漸形成,成為一種值得注意和研究的社會情況。 第二節則以我國司法之漏洞為楔子,道出目前社會上早已存在的婚姻破裂及婚姻暴力,夫妻雙方卻礙於法律之不完整及僵硬規定,無法尋求正當途徑的解脫,以至於爆發出隱忍許久的婚姻衝突或不幸
事件,於此吾人將引梁秋榕案--後發展出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5號、鄧如雯殺夫案以及其他待解決的法律問題(例如事實上別居時的夫妻親子關係將如何處理)為佐證,來說明別居制度之制定可以彌補一些現行司法的缺失。 第三節則以加強法律的完整性為標的,從夫妻間,親子間,夫妻對外關係三方面出發,點出目前法律的不完整以及對人民造成的不良後果,間接說明別居法制化的必要性;第四節為本章重點,詳述別居法制化的目的與功能,即從夫妻的破鏡重圓以及若夫妻離婚後可以得到良好的善後兩方面來論述別居法制化的目的,以及別居制度的制定對我國社會上和法律上將產生怎樣的功能,使我國親屬法朝更先進的法律制度跨近一步。
第四章:各種別居法律制度。此章將以比較法觀點綜合論述各國的別居制度,第一節為別居的法定原因,採有責主義或破綻主義,別居期間的起算點為何?別居有無期限規定?歐美各國的規定多有不同;第二節討論別居的成立要件,是否要以書面為主,要否登記?第三節談論別居制度之態樣,有協議別居及裁判別居兩種;第四節則為別居的法律效果,在夫妻關係方面:別居時夫妻的冠姓及住所是否要改變?是否需負同居義務,貞操義務?夫妻的家務代理權及彼此的扶養義務與婚姻關係和諧中有何不同?在夫妻財產制方面, 歐美各國法律在夫妻別居期間多半改為分別財產制,我國現行法亦賦予事實上別居之夫或妻依法請求改用夫妻財產制之權利,是否應
有所修正?而在親子關係方面,別居期間若妻子懷孕是否仍和婚姻和諧中的子女一樣,同受婚生子女之推定規定?夫妻別居時對於子女的親權行使該如何協調分配?無法行使親權的一方是否擁有法定的會面交往權?且關於子女的扶養問題該如何解決?凡此種種皆在本節中會有一概略的介紹與說明。 第五節談到別居之解消,蓋別居畢竟不是一個正常與和諧的婚姻中的現象,故以暫時存在為佳,且別居期間過久將會對家庭子女和社會產生不良的後果。此節將從協議別居與裁判別居兩方面分別討論別居的解消原因;第六節為別居與離婚原因之關係。蓋別居作為離婚的前置階段有其功能及必要,且別居與離婚制度的性質有若干相關,在此不多論述。在別居作
為離婚制度的原因時,別居究為唯一的離婚原因--例如瑞典;還是可擇的離婚原因(別居不過是離婚諸多原因中之一種,例如英國美國)?凡此皆有詳加論述之必要。 第五章:對我國親屬法引進別居制度之建議。第一節說明現行法在適用別居事件時的實務困境,從別居之原因,態樣,法律效果及別居解消各方面來談論現行實務的運作困難及無法可引的窘境;第二節以我國目前親屬法之修正為主軸,討論各版草案並比較評析;第三節為別居法制化之方向及立法原則,詳述別居的法律性質及定位,並對別居之制定作全面的檢討建議,分裁判別居及協議別居兩大方面論述(吾人肯認裁判別居及協議別居在我國的法制化),從別居的原因要件、態樣、法律
效果、協議別居的法律上效力、別居之終止各方面作全面的規劃建議,並肯定別居為離婚之原因,至於係採唯一或可擇的離婚原因,此亦有詳細規定之必要。 再者,在此章中吾人以為民法親屬篇既大幅修正,則民法的相關制度如民事訴訟法中的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亦有加以配合修改之必要(一旦制定別居制度後,現行民事訴訟法在親子關係訴訟需有配合的修正運動,才能徹底解決夫妻家庭問題的糾紛),而在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的配合修改方面,吾人除對現行法的相關規定有所概論外,並將提出粗淺的修法建議以及其他的周邊制度該如何配合(尤其在家事法庭的專業化或獨立的家事法院的成立方面,人員的配設組織,社工專業人員的培育,以及婚姻諮商
機構的設置方面需有所變革及全面修正之配合)之建議。 第六章:結論。點出我國目前的婚姻問題及法律規定的闕漏,並對別居引進的必要性及其功能和對我國婚姻、社會的衝擊做一番詳細的討論後,吾人除了提出一套對別居法制化的完整建議,更積極地肯定別居法制化後,將彌補我國現行法之不足,使我國民法更向前邁進一步,且別居制度之落實應該有助於婚姻之協調,使別居中的夫妻漸趨冷靜,減少雙方之衝突,緩和緊張氣氛降低婚姻暴力事件,並使長期上的婚姻弱者在尋求體制內的離婚不成時,還有個別居制度可以適用,給予其喘氣之機會,冷靜思索婚姻的繼續維持可行性,或對子女的安排及夫妻身分財產法方面以及將來之人生規劃提早考慮
,凡此種種,皆為吾人肯定別居法制化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蓋此制度應能為我國的婚姻制度和社會秩序帶來一些穩定的功能。
拋棄繼承過期的網路口碑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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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拋棄繼承是什麼?(2023年更新)
拋棄繼承 的申請期限是多久?會過期嗎? ... 3個月,會過期。 在知道你要繼承起3個月內,準備好資料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如果您是被通知的,要在被通知3個月內,主動向法院辦理 ... 於 landtw.com -
#2.「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 - 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文|禾禮地政士事務所黃景揚「父債一定要子還嗎?聽說現在已經全面改成法定限定繼承責任,所以我父親留下的債務,我就算沒有辦拋棄繼承也不用還囉! 於 s982320.pixnet.net -
#3.未辦繼承宣導 - 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
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法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土地法第73條規定〉;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 ... 於 jhudong.land.hsinchu.gov.tw -
#4.一次讀完史記故事 - 第 77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 繼承王位的意思,並且命人派軍隊將重耳送回晉國。在秦國和一些晉國大臣的支持下,重耳順利繼但晉懷公卻再也不提這件事了,秦穆公的女兒也被晉懷公拋棄 ... 過期沒有回的話,就會 ... 於 books.google.com.tw -
#5.土地繼承好複雜?如何辦理?3分鐘一次讀懂常見疑問!
另外要注意的是,配偶是與以上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沒有各順序繼承人時,或者繼承人拋棄繼承土地時,配偶才能單獨繼承。 ... 逾期未申報,因為各地政事務所都會 ... 於 www.park24.com.tw -
#6.法律常識-不知有兄弟未辦拋棄繼承百萬債務纏上身
也就是說,修法後不分未成年或成年人,除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者外,其他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4條)。 但仍要注意,應在3個月 ... 於 www.chaohsin.com -
#7.20項讓你最成功辦理法院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流程的應備文件
辦理拋棄繼承要多久時間? 假如時間很緊急,已經快要過期了,就有必要做完文件之後,直接搭計程車到被繼承人死亡當地的法院 ... 於 landtw.com -
#8.遺產繼承快問快答:三分鐘秒懂問到爛的常見問題!
... 拋棄繼承嗎? 回覆刪除. 回覆. 領航地政士事務所吳偉傑 2021年11月10日凌晨12:51. 過世後3個月內都可以拋棄,您先看時間有沒有過期。 刪除. 回覆. 回覆. 回覆. 匿名 2021年 ... 於 vanguardland.blogspot.com -
#9.申辦繼承登記流程圖
但其聲請,不. 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二、前項聲請,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 ... 於 www.csland.taichung.gov.tw -
#10.遺產稅
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不能扣除。申報時要檢附社 ... 逾期就會喪失請求權。 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 ... 於 www.ntbt.gov.tw -
#11.拋棄繼承應注意事項
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至第1176條之1), 指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内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並以書面通知 ... 於 www.vac.gov.tw -
#12.已經聲請拋棄繼承,但因為沒有按照法院要求準時補件就被駁回
... 逾期未補正,聲請拋棄繼承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若蘭之拋棄繼承聲請,試問:若蘭後續應該怎麼因應呢? 法律小觀點:. 有關拋棄繼承之案件,目前實務上的 ... 於 www.cdlaw.com.tw -
#13.已經限定繼承了,還能夠拋棄繼承嗎?來不及拋棄繼承怎麼辦?
民法第1156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但其實這並不是像拋棄繼承那般強制性規定,因為繼承是繼承人享有 ... 於 lawdb.tw -
#14.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 - 新興地政事務所- 高雄市政府
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 ... 於 khhla.kcg.gov.tw -
#15.請問逾時沒辦理拋棄繼承,有辦法補辦嗎?
網友舉手問前幾年親人過去,打去銀行詢問親人有沒有在本行有欠款等等,客服人員說不能告知,我也與他表明要辦理拋棄繼承的相關文件,因此對方說會寄 ... 於 54aming.com -
#16.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如何辦理?文件、流程、時效FAQ
拋棄繼承 的3個月法定期間是無法延長的,因此務必要在知悉繼承以後盡早辦理。 但如果不小心錯過拋棄繼承期限,也不一定會繼承到負債,此時只需根據一般繼承 ... 於 www.firstlaw.com -
#17.拋棄繼承逾期(超過三個月)忘記辦理怎麼辦?代書教您如何補救
正常來說甲在4月3日的家庭聚會上得知消息,並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乍看之下沒有超過三個月、在時限內沒問題,但在法律的認知裡,這是已經超過時效的。所謂的「 ... 於 www.lystudio.com.tw -
#18.限定繼承時效[P1FXEG]
... 繼承起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法院為之而相關行政手續如繳交遺產稅或不動產的遺產繼承登記等一般遺產. 拋棄繼承時效已過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提供拋棄繼承過期拋棄 ... 於 dromel-aine.com -
#19.112年圖解式民法概要實例演練[司法特考] - 第 458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 過期之雜誌,拋棄於垃圾堆,17歲之乙,以所有意思,占有該雜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 繼承何人之遺產? ( ) 13 下列何者得為遺囑之見證人? (A)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B)18 ... 於 books.google.com.tw -
#20.【4個常見不動產繼承問題】專業律師分析解釋
... 逾期申報,除了要補繳稅款外,可能還會有罰款問題喔! 而且有非常多遺產的處分 ... 有不少民眾會問我:「林律師,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有何區別?我該怎麼選呢?」,我 ... 於 masterlaw.com.tw -
#21.民眾至地政事務所申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案件應備那些文件?
... 拋棄繼承,請檢附法院核備函 (八)如有遺產分割繼承請另行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按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九)協議分割繼承時須 ... 於 land.tycg.gov.tw -
#22.配偶拋棄繼承子女要多繳49萬遺產稅!國稅局建議三思
情況2: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0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 ... 逾期最高罰10%!綜所稅補稅繳款期限只到2/20 · Yahoo財經特派記者吳栢妤 ... 於 tw.stock.yahoo.com -
#23.「拋棄繼承(含未成年子女)」+實務案例
二、拋棄繼承「期限」? ·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家事)法院遞狀申請,逾期無法辦理。 · 法院規費1000元/件,若確定要辦理拋棄繼承,建議各 ... 於 hihouseman.com -
#24.地政處-未辦繼承
(九)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另需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拋棄繼承時檢附) (十)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Q: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會有哪些問題? A:1.罰 ... 於 www.pthg.gov.tw -
#25.拋棄繼承4步驟詳解:文件、時效、費用3分鐘快速掌握- 85010
拋棄繼承 期間規定在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也就是說辦理拋棄繼承時間是從知道自己可以 ... 於 85010.tw -
#26.第4章显魂
所以也希望你们能够继承先辈的遗志,我希望战争可以终结在你们这一代!现在,摆在 ... 要不是知道这药都是武院统一配发的,小白一定怀疑自己吃的是假药或者过期了。看 ... 於 fanqienovel.com -
#27.【易誤解】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已 ...
Home謠言過期資訊. 【易誤解】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已修法為全面限定繼承. 2021/11/19. 你可以先知道:. 律師指出,民法已修法為全面限定繼承;網 ... 於 www.mygopen.com -
#28.一本書讀懂史記故事(二版) - Google 圖書結果
... 拋棄了。這時候,晉懷公要求流亡多年的重耳和跟隨他的大夫們立刻回國,過期沒有回 ... 繼承王位的意思,並且命人派軍隊將重耳送回晉國。在秦國和一些晉 國大臣的支持下 ... 於 books.google.com.tw -
#29.[問題] 拋棄繼承過期-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拋棄繼承過期. 時間Wed Feb 6 23:56:41 2013 ... 民法1174條中有說"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請問"知悉繼承之日" ... 於 www.ptt.cc -
#30.沒辦理繼承登記會怎樣?
... 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 ... 於 www.85717.com.tw -
#31.未辦繼承登記問答
土地建物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於 land.tainan.gov.tw -
#32.【遺產繼承時效】家人負債,如何拋棄繼承?注意 ...
拋棄繼承 的期限. 遺產繼承要注意什麼. 遺產繼承順序: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關於遺產 ... 於 www.995law.tw -
#33.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最佳選擇是⋯⋯關於遺產繼承你了解多少?
... 拋棄繼承的子女繼承。 ✓代位繼承 說明:《民法》所訂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於繼承 ... 不過期、不腐... 5【預防失智症】留意失智症的早期7徵兆... 關於愛長照 | 聯絡 ... 於 www.ilong-termcare.com -
#34.【林嘉焜專欄】親人過世請家人留意這8件事處理期限
... 過期,還有罰款的困擾。本文特地整理相關期限,希望能提醒家人,完成最後的 ... 根據民法第1174 條,在知悉繼承時的3 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2) ... 於 news.cnyes.com -
#35.全台可辦理! 拋棄繼承逾期怎麼辦? 忘記 ...
自知悉時起三個月內要辦理拋棄繼承,有需要請盡速來電詢問。 有需要繼承代書\律師代辦服務,事務所可提供到府服務,歡迎您來電或來信諮詢:. 電話:(02)2532-8056. 於 www.lukandpartners.com.tw -
#36.不到位丈夫【內情不單純主題書】〔限〕: 果樹橘子說924 - Google 圖書結果
... 過期餐食,按著好不容易湊到零錢買的、裝在紙袋中的兩包衛生棉,一邊如此想著,一邊 ... 拋棄繼承,於是父母親生前沒有還完的鉅額債務便沈甸甸地壓上她肩頭。她的經濟吃緊 ... 於 books.google.com.tw -
#37.房地產疑難解答 - 第 121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陳銘福, 陳冠融. 3 子女全部拋棄繼承 121 Part 如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拋棄 ... 過期辦理,遺產稅相當多,而且也會受到處罰,致不. 於 books.google.com.tw -
#38.強制執行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前項規定,於第五條第三項之續行強制執行而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者,準用之。但不影響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第12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 ... 於 law.moj.gov.tw -
#39.拋棄繼承超過三個月時效, 還可以辦理嗎?
若已超過三個月,則無法再辦理拋棄繼承,但仍可主張限定繼承,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來清償繼承債務即可,不會損及自有財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於 www.law110.com.tw -
#40.拋棄繼承了,債權人可以主張撤銷嗎? - 編輯女子-
... 拋棄繼承、和其他繼承人以分割協議放棄繼承 ... 此網站的方案已過期。 將WordPress.com 升級贈送給作者。 餽贈. 跳至 ... 於 editoriiiii.com -
#41.任务调度Java 任务调度中心
... 抛弃、覆盖策略; 易于监控运维 支持设置任务失败邮件告警,预留接口支持短信、钉 ... 过期策略', `executor_route_strategy` varchar(50) DEFAULT NULL ... 於 blog.51cto.com -
#42.拋棄繼承時效是多久?拋棄繼承期限過了怎麼辦?律師教 ...
拋棄繼承 時效是「知悉」時起算3月 ... 首先,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是「應於 知悉 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因此並非一概以死亡之日起算3個月。 於 law77600.com -
#43.唐傳青地政士事務所- 有逾期未辦繼承之不動產
所以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遺產繼承順位繼承人,如果確定選擇要「拋棄繼承」時,就必須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的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拋棄繼承後,才能 ... 於 m.facebook.com -
#44.現金遺產繼承期限是多久?我可以先從銀行領走自己的應繼分嗎?
申報遺產稅的時效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要向「國稅局」完成申報,若逾期未完成申報,則會有相關的罰鍰。 拋棄繼承期限按民法第1174 條:「繼承人得 ... 於 inheritance-lawyer.tw -
#45.繼承人有債務可以拋棄繼承嗎 - Dafe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預先拋棄繼承可以嗎? Page 83. 83. 納稅義務人死亡. 繼承人有納稅義務? 3. 但是,不可忽視的,繼承人還有於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於 dafe.onlinehomeservice.quest -
#46.無形資產評價教材2020(下) - 第 xci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 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前項 ... 繼承著作財產權的消滅,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 ... 於 books.google.com.tw -
#47.拋棄繼承如何聲請?6大重點別錯過!
什麼是拋棄繼承?如何申請?指您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親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從親人死亡時起,法律上就當作沒有您這位繼承人。在知道可以繼承 ... 於 www.bigyang.com.tw -
#48.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表格下載
拋棄 繼承權聲明書(odt檔/pdf檔) · odt · pdf. 11. 中華民國國民現居國外證明書(辦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業務使用)--連結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 12. 旅居海外長期居住就養榮 ... 於 www.boca.gov.tw -
#49.拋棄繼承期限- 看懂家人過世如何處理遺產 - Qotit
拋棄繼承 期限- 拋棄繼承期限過了超過三個月逾期忘記辦理怎麼辦? · 天外飛來筆債務?律師澄清:遺產繼承4個順序,照著做能保身! · 拋棄繼承如何辦理? 免費法律諮詢? 拋棄 ... 於 qotit.serviceonlinehome.pics -
#50.(舊)申辦「遺產繼承拋棄書」驗證須知- 駐加拿大台北經濟 ...
1. 申請人(遺產繼承權拋棄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如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逾期,請出示中華民國身分證(新版)。 · 2. 遺產繼承權拋棄人親自填寫、簽字之「文件證明 ... 於 www.roc-taiwan.org -
#51.有關您詢問繼承人之一如不想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時
... 拋棄繼承,則無須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得由繼承人檢附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分割協議 ... 至20 倍,故請您儘速完成繼承登記,以免逾期受罰。又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為擴. 大服務 ... 於 www-ws.land.ntpc.gov.tw -
#52.繼承登記如何辦理?應檢附那些文件?要到哪裡辦?可以郵寄 ...
逾期辦理有無處罰規定? 一、, 辦理繼承登記時,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 ... 5以後,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免附印鑑證明);如有協議分割繼承者 ... 於 land.gov.taipei -
#53.拋棄繼承如何辦理?
免費法律諮詢那何謂「拋棄繼承」?當繼承開始時,在法律上擁有繼承權的人依照法定方式向法院表示不想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言意之下,就是說一旦表示要拋棄繼承, ... 於 www.sinsiang.com.tw -
#54.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專業|謹慎|周全- 拋棄繼承代書
繼承方式4 拋棄繼承逾期未辦繼承罰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辦理拋棄繼承應準備的文件.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並附上本人的簽名31 ... 於 usezul.madsmuscles.online -
#55.遺產繼承期限只有半年!遺產繼承流程與順位、該準備的文件
... 拋棄繼承!拋棄繼承順位、進行流程與費用). 遺產繼承流程3:申報及繳納 ... 根據《土地法》第73條規定,遺產繼承期限為繼承開始6個月內,聲請逾期得處罰鍰 ... 於 www.fiftyplus.com.tw -
#56.陳報遺產清冊逾期的推薦與評價
陳報遺產清冊逾期- 親人過世沒有陳報遺產清冊,恐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 rufubo.mads-muscles.online; 逾期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我的父親於91年過世 ... 於 rufubo.mads-muscles.online -
#57.查詢、準備文件?拋棄繼承時效/期限多久與順位為何?
辦理拋棄繼承流程介紹說明! ·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所需文件 · 攜帶文件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上所管轄的法院提出書面聲請 · 法院進行書面審查 · 法院發放通知准予備查與否 ... 於 owt.com.tw -
#58.繼承過戶期限- 如何辦理房地繼承?逾期辦理繼承登記 - Pofaktu
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俗稱限定繼承,應從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地方法院死者戶籍地辦理。 推薦延伸閱讀: 已全面限定繼承,為何還要辦陳 ... 於 5xpxi0a.pofaktu.online -
#59.獨子拋棄繼承,才發現爸爸遺產扣掉債務還有500萬元 - 經濟日報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的人,依法定方式做出否認繼承效力的 ... 新北今年逾萬筆土地逾期未辦繼承. 2022-07-26 10:50 · news photo · 台籍個人大陸遺產 ... 於 money.udn.com -
#60.未辦繼承會被罰款,要怎麼辦?
拍賣款保留10年,逾期拍賣款收歸國有。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完成分割遺產繼承 ... 四、會不會因為某些人拋棄繼承,導致不知道有 ... 於 annxinloan.com -
#61.拋棄繼承需要「印鑑證明」及「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 ...
但法院已於十一月六日. 以聲請人逾期未補正,聲請拋棄繼承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乙之拋棄繼承聲請。 你是乙的律師,是否有任何理由可以為乙提起抗告? 【要點】. 繼承人以 ... 於 markliu.org -
#62.民法§11 資料庫- 陳報遺產清冊逾期 - Lapav
如果辦理拋棄繼承期限過了,將以限定繼承處理,記得於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保護自身權益。不過律師還是提醒各位:記得把握自己的權利,不要等到聲請拋棄繼承時效已過才後悔 ... 於 lapav.yusha.online -
#63.拋棄繼承如何辦理? 免費法律諮詢- 拋棄繼承期限 - Morey
清查遺產的同時,也請記得清查債務並在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法院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於定期限內三個月以上報明不過拋棄繼承期限過了便 ... 於 morey.modgamecenter.online -
#64.已過拋棄繼承時間,請問已過辦理拋棄 ...
拋棄繼承 只能在知悉成為繼承人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逾期即確定成為繼承人,無法再逃避繼承人的責任,但仍可主張責任限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 ... 於 www.law110.com.tw -
#65.遺產繼承期限是多久?順位、流程怎麼規定?3重點保障你權益
另外,如果是要辦理土地或建物等不動產財產登記的話,記得把握在3 個月的期限內完成辦理,如果逾期 ... 拋棄繼承要準備什麼文件?有時效規定嗎?1分鐘民法小 ... 於 lawplayer.tw -
#66.【老師繼承債務扣薪18年】扛父債還638萬只還利息?沒拋棄 ...
... 拋棄繼承 背債的3個問題解決方法2:08 問題1:沒辦理 拋棄繼承 怎麼辦? 4:59 問題2:繼承 ... 商業法律觀念-你的支付命令 過期 了嗎?|沈泰宏律師|巨群法律智匯 ... 於 www.youtube.com -
#67.Q18 我要拋棄繼承權,聽說有時間的限制 - 宜蘭地政事務所
根據民法相關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繼承人獲知有繼承權之日起三個月內主張,以書面備齊下列文件向地方法院申請:.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於 ilanland.e-land.gov.tw -
#68.一看就懂!拋棄繼承時效3個月內流程,快速辦理圖解指南
拋棄繼承 需要在3個月內辦理,但如果超過拋棄繼承時間,也就是距離知悉可以繼承時已經超過三個月仍沒有辦拋棄繼承,可以選擇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限定 ... 於 lawyerwjv.com -
#69.最高2萬元!各縣市敬老金發放時間&怎麼領、領多少
... 為了節稅,阿嬤過世後兒女「拋棄繼承」給孫子輩 ... 期限內未領取並經各區公所通知者,逾期不得領取。 詢問窗口:如有任何關於臺中 ... 於 www.edh.tw -
#70.協議分割遺產代替拋棄繼承分配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繼承,如此即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又可因為得減除繼承人之扣除額而降低應納遺產稅。 但是,未辦理拋棄繼承時,則所有繼承人均屬稅法上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一旦逾期未 ... 於 www.etax.nat.gov.tw -
#71.拋棄繼承期限一到,銀行立刻讓法院查封帳戶!連父親都沒見 ...
在各方奔走下,立法院終於在民國98年5月21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篇的修正案。全體國民適用新法「限定繼承」規定,父親若遺留2千萬元債務,子女只繼承 ... 於 www.businesstoday.com.tw -
#72.遺產繼承時效要留意!三個有時效的法律繼承規定,帶你一次懂
... 拋棄繼承。繼承人若要聲請拋棄繼承,應於知悉繼承之時起遺產繼承時效三個月內,向法院以書面提出聲請,逾期法院將駁回聲請。 具有時效的法律規定要 ... 於 www.glorylaw.com.tw -
#73.限定繼承不用辦?但限定繼承超過三個月得注意2重點! - 85010
限定繼承自從民國98年修法以後便成為法定繼承方式,也就是如果沒有在期限內聲請拋棄繼承就會按照限定繼承處理。這是否代表限定繼承不用辦理程序? 於 85010.tw -
#74.憲政常識 - 第 291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 拋棄了對出版的事前審查,但仍然保留煽動謙誘法對有害言論的事後追究。獨立後的各州政府繼承 ... 過期、無疾而終。在《反煽動法案》的風波平息後,國會在整個 19 世紀並未制訂 ... 於 books.googl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