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風險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控股公司風險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公丕祥 主編寫的 海峽兩岸金融法制建設問題研究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系 蘇恩德所指導 廖珮琳的 保險公司風險基礎資本比率與股票風險值風險等級之關聯 (2021),提出控股公司風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資本適足率、序數邏輯模型、股價風險值、保險公司。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金融系 闕河士所指導 劉彥呈的 管理能力對銀行收入多角化與風險承擔關係之影響──台灣銀行業之實證 (2018),提出因為有 收入多角化、風險承擔、管理能力的重點而找出了 控股公司風險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控股公司風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海峽兩岸金融法制建設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控股公司風險的問題,作者公丕祥 主編 這樣論述:

為促進海峽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推動兩岸金融市場穩定發展,便利兩岸經貿往來,2009年4月26日,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海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在南京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建立了兩岸金融合作的基本框架。同年11月16日,為具體落實上述協議,兩岸金融監管機構又簽署了《海峽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合作諒解備忘錄》、《海峽兩岸銀行業監督管理合作諒解備忘錄》、《海峽兩岸保險業監督管理合作諒解備忘錄》(英文簡稱MOU),為進一步深化兩岸金融業交流與合作創造了積極條件,預示著兩岸金融合作將進入實質性階段。2010年6月29日,海協會與海基會簽訂了《海峽兩岸經濟

合作框架協議》(英文簡稱ECFA),為兩岸進一步深化金融領域的合作創造了更為有利的條件。 為了增進兩岸立法、司法和金融界對兩岸金融制度的了解,促進司法機關妥善處理兩岸金融合作過程中產生的各類金融糾紛案件,依法保護兩岸金融業者的合法權益,為兩岸金融合作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2010年1 1月16日至17日,由江蘇省法學會、江蘇省法官協會、台灣財團法人兩岸交流發展基金會、東吳大學法學院共同主辦,江蘇省法官協會具體承辦的“海峽兩岸金融法制建設研討會”在南京隆重召開,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對本次會議進行了報道。本次會議到會代表144人。其中,大陸代表108人,來自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

委等立法部門、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高院、廣東高院、福建高院、江蘇高院等司法機關、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金融監管部門及金融法學界、國際私法學界、金融企業等;台灣地區代表36人,來自台灣地區高等法院、台灣地區高等法院檢察署等司法機構,台灣地區金融監管機構和部分金融企業,台灣司法警政消防協會、台灣律師全聯會、台灣律師公會聯合會、台灣中華仲裁協會、中華法律風險管理學會、中華比較法學會、中華學術文教基金會、東吳大學法學院、亞洲大學法學院、銘傳大學法學院、玄奘大學法律系、政治大學、輔仁大學等社會團體和學術機構。會議共收到論文87篇,充分體

現出海峽兩岸各相關方面對本次會議的重視,也使得本次研討會規格較高,成果豐富。 最高人民法院奚曉明副院長,國台辦法規局周寧局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大學吳志攀常務副校長,中共江蘇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林祥國書記,江蘇省法學會孫安華會長,財團法人兩岸交流發展基金會潘維大副董事長等領導和專家出席會議並發表了熱情洋溢的致辭。在會議研討中,與會代表通過主旨演講、主題發言、自由發言和專家點評等方式圍繞海峽兩岸金融法制建設中的諸多前沿法律問題展開了深入探討,分為兩岸金融法制建設的現狀和展望、兩岸金融監管與金融風險防範機制建設、兩岸司法互助和交流機制建設以及兩岸金融案件審理中的法律問題四個部分,尤其

對兩岸共同關心的公司治理、民間金融、司法互助、爭議解決等與金融法制建設相關的問題進行了充分交流和研討,涉及銀行、合同、擔保、證券、保險、期貨等金融法領域和商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不同法律部類。兩岸各界代表的探討從多個方面展示了兩岸金融法制建設宏觀與微觀的圖景,揭示了兩岸金融合作過程中已經存在或者即將面對的各種具體問題。 “海峽兩岸金融法制建設研討會”的召開加深了對兩岸金融合作與法制建設的整體認知,增進了對兩岸金融法制建設狀況的彼此了解,形成了共同加強兩岸金融監管與金融風險防範機制建設的共識,提出了加速兩岸金融合作與金融監管法制建設的諸多具體建議,對兩岸司法互助和交流機制的建設具有

重要借鑒作用。在研討會上,與會代表就落實《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三個諒解備忘錄以及《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等諸項協議提出了很多建設性的機制構想與具體措施。這些建議需要在今後的司法實務、金融監管實務和金融業務中不斷探索與實踐,從每一個具體法律問題的解決做起,持續不斷地加以推進,共同為增進兩岸人民的福祉做出切實的貢獻。

控股公司風險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節目:摩根大通認股證牛熊證特約: 牛熊對決

日期:2021 年 06 月 22 日 (星期二)

直播時間:11:00

嘉賓主持:羅尚沛 (Eugene)、李錦妍 (Carol) 摩根大通亞洲上市衍生產品銷售部副總裁

https://youtu.be/iP6iGPVfpD8

#摩根大通

本節目所述之結構性產品並無抵押品。如發行人及其擔保人無力償債或違約,投資者可能無法收回部份或全部應收款項。摩根大通證券(亞太)有限公司(「摩根大通」)為本節目之贊助機構。本節目部份資料由摩根大通證券(亞太)有限公司(「摩根大通」)亞洲上市衍生產品銷售部編製,其僱員可能持有不時在本資料所述證券之權益(作為主事人或其他)。本節目部份資料由摩根大通提供,僅供參考用途,並不構成任何要約、建議、提呈出售或招攬購買任何上述產品,亦並不構成摩根大通或其聯屬公司進行任何交易之承諾。過往表現並不代表將來的表現,資料中的任何意見,預測或估計僅代表發佈資料當日的判斷,摩根大通不保證未來事件或表現將與上述任何意見或預測一致。

結構性產品之價格可急升也可急跌,投資者或會損失所有投資。可贖回牛熊證備有強制贖回機制而可能被提早終止,屆時 (i) N 類牛熊證投資者將不獲發任何金額;(ii) R類牛熊證之剩餘價值可能為零。界內證自2019年7月起新推出市場,並無在聯交所上市的類似產品可供比較。摩根大通並非投資者的顧問或信託人,亦不會負責决定投資該金融工具是否合法或適合任何準買家。投資者應為自己作風險評估,並在需要時諮詢專業意見。投資者應詳閱有關上市文件中之條款、風險因素及其他資料,並了解結構性產品之特性及願意承擔所涉風險,否則切勿投資上述產品。結構性產品於第二市場的流通量是無法預料的。J.P. Morgan Broking (Hong Kong) Limited為認股權證及牛熊證及/或交易期權的莊家及流通量提供者亦可能為上述結構性產品的唯一流通量提供者。摩根大通或其聯屬公司可能作為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參與證券商或莊家,並可能於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股份中擁有重大權益,導致就結構性產品相關的交易所買賣基金潛在利益衝突。

本節目所述之資訊及數據乃取自相信為可靠的來源。摩根大通概不保證有關資訊、數據或分析的準確性、合理程度或完整性。任何資訊服務提供者或第三方概不保證數據的計算結果,而有關計算結果可能並不完整。如有錯誤以致有任何虧損或損失,摩根大通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本節目亦涉及摩根大通以外第三方機構代表之意見,其所發表的言論和觀點僅代表該第三方機構及/或其代表之個人立場,並不代表摩根大通及與摩根大通無關。任何人士均不得以此等資料作為向摩根大通提出任何申索或訴訟之根據。摩根大通及其聯屬公司並無批准或委任任何代理機構或個人於中國內地代理發行人在香港發行的結構性產品及服務。

Nasdaq®,Nasdaq-100 Index®是Nasdaq, Inc. (Nasdaq, Inc.及其關聯公司此後簡稱為"Nasdaq")的註冊商標,並已授權予摩根大通證券(亞太)有限公司使用。Nasdaq尚未認證該結構性產品的合法性或適用性。該產品不由Nasdaq發行、代言、出售或推廣。Nasdaq對該產品不做任何擔保,也不承擔任何責任。道瓊斯工業平均指數®和標普500指數®為標普道瓊斯指數有限責任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標普道瓊斯指數」)產品,並已許可由摩根大通證券(亞太)有限公司(「摩根大通」)使用。Standard & Poor’s® 及 S&P® 均為標準普爾金融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標普」)註冊商標;Dow Jones® 為道瓊斯商標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道瓊斯」)註冊商標;該等商標已許可由標普道瓊斯指數使用及為特定目的再許可由摩根大通使用。該產品並非由標普道瓊斯指數、道瓊斯、標普、其各自關聯公司發起、背書、出售或推廣,任何上述人士概不就投資該等產品的可取性作出任何聲明,亦不就道瓊斯工業平均指數®和標普500指數®的任何錯誤、疏忽或中斷承擔任何責任。

保險公司風險基礎資本比率與股票風險值風險等級之關聯

為了解決控股公司風險的問題,作者廖珮琳 這樣論述:

資本適足率 (Risk-Based Capital, RBC) 和淨值比為衡量保險公司財務健全與否之重要指標。本研究主要目的有二,其一為探討人壽保險公司資本適足率等級與金融控股公司之股價風險、流動性風險、營運風險與其他風險等四種風險領域間是否有關聯性,另一個目的為預測RBC評等與股價投資報酬率風險值 (Value at Risk, VaR) 大小關係。本研究以台灣上市金融保險業中擁有重要子人壽保險公司的九家金融控股公司為研究對象。將人壽保險公司之資本適足率進行等級劃分後,分別與九家金融控股母公司之風險領域進行箱型圖繪製,查看在不同的資本適足率等級下,金融控股母公司之風險因子分佈情況。並進行相

關性檢定,以得知人壽保險公司的資本適足率等級是否與金融控股公司之四種風險領域間有顯著相關。研究結果顯示人壽保險公司的資本適足率等級與金融控股公司的股價風險、營運風險和其他風險有顯著相關性。其中人壽保險公司之資本適足率等級與股價風險中的股價淨值比有顯著正相關;與營運風險中的資產報酬率和股東權益報酬率有顯著正相關;與其他風險中的公司規模有顯著正相關。人壽保險公司的資本適足率等級與金融控股公司的流動性風險為不顯著相關,顯示國內RBC測度較忽視流動性風險因子的影響力。股價投資報酬率風險值大小與人壽保險公司預測之資本適足率等級並無絕對之關聯,但一旦金融風險引暴,則風險值大者是會遭受較大的RBC降等。

管理能力對銀行收入多角化與風險承擔關係之影響──台灣銀行業之實證

為了解決控股公司風險的問題,作者劉彥呈 這樣論述:

過去有許多文獻檢驗銀行的收入多角化對風險承擔的影響,然而結論呈現不一。本文推測銀行的管理能力對收入多角化與風險承擔之關係具有干擾效果,為檢驗此假說,使用2006年至2015年的31家本國銀行為樣本,以資產報酬率標準差衡量風險承擔,以營業費用率和逾期放款比率衡量管理能力,收入多角化採用調整賀芬德指數、熵衡量和非專精化衡量。實證結果發現,銀行管理能力對於收入多角化與風險承擔關係具有干擾效果。管理能力較佳的銀行,收入多角化可以降低風險承擔,不過,收入多角化分散風險效果會因為銀行的管理能力不佳而被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