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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謝煜偉所指導 蔡承諭的 重新建構詐欺罪——從財產支配關係的觀點出發 (2017),提出政大研究所備取狀況112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詐欺罪、財產法益、財產支配關係、陷於錯誤、法益關係錯誤、財產處分、電腦詐欺。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張紹斌所指導 林禎瑩的 電腦犯罪新型態-以破解悠遊卡犯罪為例 (2014),提出因為有 電腦犯罪、悠遊卡、無線射頻識別系統的重點而找出了 政大研究所備取狀況112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政大研究所備取狀況112,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重新建構詐欺罪——從財產支配關係的觀點出發

為了解決政大研究所備取狀況112的問題,作者蔡承諭 這樣論述:

我國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一直以來都是學說上爭論不休的罪名,其構成要件自行為人施以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處分財產,以及最後部分學說所認為的不成文構成要件—整體財產損害,可以說在這一連串的犯罪流程中,每一個環節在解釋上多少都還是存有分歧的見解。對此,本文自(足以影響構成要件解釋的)詐欺罪之保護法益出發,亦即,重新檢視刑法所保護的財產法益之內涵,並拋棄以往以「財產」為重的觀點,援引最近學說上所提出的「人的財產概念」,而認為應將刑法所保護財產法益定位為個人對於財產的支配關係,也就是強調財產的價值應是源自於個人使用或處分財產的可能性,而非作為客體的財產本身;因此,整體財產損害最多也就只能當作

是用以判斷財產支配關係是否受到侵害的其中一項判斷因素,重點仍是在於,被害人支配財產的意思自由是否有受到干擾,以及此是否為值得由刑法加以保護的財產支配關係。 由上述所建構的詐欺罪的保護法益為基礎,即可再處理其所分支出的兩項重要問題,其一,詐欺罪中「施以詐術」以及「陷於錯誤」要件之範圍,即應契合值得由刑法加以保護的財產支配關係之範圍,而此一部分,又必須再結合置身於被害人同意理論中的法益關係錯誤論加以觀察,最終本文認為,應再將被害人對於財產的支配關係,初步區分為消極的處分自由以及積極的處分自由,並分別對於自由的保護課予不同的客觀限制;再者,有關詐欺罪中的「財產處分」要件,則又會牽涉到詐欺罪與其他

財產犯罪(尤其是竊盜罪)之間的界線問題,甚至會直接影響到刑法第339條之1至第339條之3的電腦詐欺罪之定位,對此本文則是認為,詐欺罪與其他財產犯罪之間的差異,主要即是在妨害自由的手段類型上有所不同,而電腦詐欺罪的行為態樣即因此較類似於詐欺罪;不過,我國現行刑法針對電腦詐欺之規範,就行為客體而言,僅額外劃分出自動收費設備以及自動付款設備,仍應已不足以應付現今常見的利用第三方付款設備詐欺之情形。

電腦犯罪新型態-以破解悠遊卡犯罪為例

為了解決政大研究所備取狀況112的問題,作者林禎瑩 這樣論述:

科技時代的來臨,資訊科技已深入民眾的日常生活,吾人未知的未來,電腦犯罪之方式或技術,已可預見將繼續有所創新或演變,新興的電腦犯罪造成之危害與影響,已迥異於傳統犯罪。悠遊卡於民國98年1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並經總統公告施行,賦予悠遊卡小額消費法源,已成為現今國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電子支付工具。悠遊卡是非接觸式的智慧卡,所使用的傳輸技術為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中文稱為「無線射頻識別系統」,此技術被譽為本世紀最重要的前十大技術之一。悠遊卡之智慧卡內含有資料儲存及計算功能IC晶片,且在可保存資料之EEPROM 記憶體,儲

存悠遊卡之儲值金額,是悠遊卡具有財產價值,自會成為有心人士偽造及變造之標的。本論文所舉之破解悠遊卡犯罪之電腦犯罪實務案例,該案例之行為人以科技之手法破解悠遊卡儲值餘額之電磁紀錄之加密方法,成功竄改悠遊卡儲值金額之電磁紀錄,則此犯罪事實與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關係為何?又竄改完成之悠遊卡,是否即已取得該儲值金額之電磁紀錄之財產權?其至便利商店消費取得商品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電腦詐欺罪條文?再悠遊卡於民國98年1月23 日經立法院通過公佈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後,使原先僅為交通票證之悠遊卡,成為具有小額消費功能之電子票證,而受該條例之規範;然此破解悠遊卡之犯罪案例,所竄改的是悠遊卡內的電磁紀錄,並未變

更悠遊卡的外觀;參以悠遊卡採用之RFID技術原理,乃免接觸式之自動識別技術,其讀取不受尺寸大小之限制,亦無須拘泥於卡片之形式,則此時是否構成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0條第1 項之偽造、變造電子票證罪?是本論文期能在充分結合科技及法律之概念下,從了解本案犯罪之科技背景及手法,至深入探討現行法有關電腦犯罪、電腦詐欺之規範及刑法上之偽造、變造等相關罪責之構成要件,以強調電腦犯罪議題在我國實務界之重要性並提供參考。期待我國實務界於承辦具體案件時能兼顧刑法體系之思維,並能完善考量日新月異科技下之新型態電腦犯罪,充分結合科技及法律,抱持與科技接軌之開放態度,妥當正確適用電腦犯罪及電腦詐欺之相關法律,而得以

落實國內電腦網路空間秩序之保護,建構以有效防制電腦犯罪為理想與目標之資訊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