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介聘高中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教育學系教育領導與政策碩士在職專班 陳玉娟所指導 沈婷梅的 原住民籍師資培育公費制度之政策評估—以南投縣極度偏遠地區國民小學為例 (2021),提出教師介聘高中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原住民籍師資培育公費制度、極度偏遠地區國民小學、政策評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李仁淼所指導 陳翠蓮的 公立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機制之法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公立國中、超額教師、後進先出、積分制、介聘的重點而找出了 教師介聘高中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教師介聘高中,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教師介聘高中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質詢內容
一、
教育部最近改了介聘辦法,把合乎介聘資格的老師從4 個學期變為6 個學期,目的是為了降低教師流動率,但是教師的流動率問題還是沒有辦法解決。教師流動率最大的問題是在代課老師,代課老師的問題沒有解決,教育部解決這個是沒有用的。
政府的施政有幾個原則,不外乎法、理、情,法當然擺前面,有些老師結了婚可能分隔兩地,好不容易等到了,忽然跟他說不行。2 月公布,3 月開始實施,本來已經找好對象可以調了,現在突然跟他說不行,他的人生就在這裡會造成非常大的傷害。如果講理的話,他當時分發的時候,簡章跟他講2 年後就可以申請介聘,現在時間到了,你跟他說不行,這已違反信賴原則。再者,於法律上的規定,教育部此決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此辦法公告後,明顯違反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第九條更提到:「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要公布辦法或實施辦法都可,但是讓民眾措手不及,就是違反行政程序法。
想要降低教師流動率,立意良善,但是更改介聘辦法,並不可行,建議教育部延後1 年實施,讓這些合格、可以介聘的老師有一個緩衝期。

二、
根據教育部補助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書籍、制服費及伙食費要點來編定伙食費,該要點是從民國81 年陳英豪擔任省政府教育廳廳長的時候開始實施,已經實施了24 年,目前伙食費仍在用24
年前的標準。最近大家都在吵軍公教要加薪,他們4 年前才調過薪,可是這個伙食費的標準24
年來都沒有調整過,請問教育部部長覺得合理嗎?全國國立特教學校總共18 所,其中12 所學校有住宿生,目前的資料共有737 名住宿生,就算去調整他們的伙食費,也用不到多少錢。全國的特教高中總共有6,336 名特教生,只有737 名住宿生,需要比較高的伙食費,請問吳部長可否調整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住宿生的伙食費?該要點是否應該修正?


●新聞連結
(1)
http://udn.com/news/story/6888/759163-%E6%95%99%E6%BB%BF6%E5%AD%B8%E6%9C%9F%E6%89%8D%E8%83%BD%E8%AA%BF...-%E6%9A%AB%E7%B7%A9%E5%AF%A6%E6%96%BD

(2)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273651

原住民籍師資培育公費制度之政策評估—以南投縣極度偏遠地區國民小學為例

為了解決教師介聘高中的問題,作者沈婷梅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原住民籍師資培育公費制度於南投縣極度偏遠地區國民小學之實施現況,採用第四代政策評估觀點,暸解制度利害關係人對於目標達成度、制度適切性、執行者意向、回應性感受的主張與關切。本研究立基於文獻探討結果擬定評估指標與細項,採訪談及文件分析法,以南投縣極度偏遠地區國民小學為研究範圍,立意取樣制度執行者4人,制度標的人口6人進行訪談,輔以制度制定者發布之相關政府文件共同進行資料分析。本研究獲致主要結論如下:一、目標達成度狀況(一)具體目標及預期結果擬定妥當,與國小行政端及原住民籍公費生認知相同。(二)制度未達成之預期結果主要為「降低極度偏遠地區長期師資流動率」。二、制度適切性狀況(一)制度

設立具有必要性,其價值展現於「在地人才培育」帶來的效益。(二)制度規範項目是為「維持原住民籍公費生品質」,且內容符合公平性。(三)制度主要影響於「維持師資各項穩定」,且適用南投縣極度偏遠地區小學。三、執行者意向狀況(一)國小行政端產生落差感受於「公費生針對極偏地區之教師專業知能不足」。(二)國小行政端再次參與制度的意願強,並建議「精準規劃預定分發學校」。四、回應性感受狀況(一)原住民籍公費生產生落差感受於「給予相應於公費規範項目的同等支持」。(二)原住民籍公費生再次參與意願持平,建議「調整各甄選管道缺額比例」。本研究根據以上結論,對三方制度利害關係人及未來研究提出具體建議。

公立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機制之法律研究

為了解決教師介聘高中的問題,作者陳翠蓮 這樣論述:

少子女化、1994年師資培育多元化與年金改革政策後,教師供需失衡衝擊教育現場,衍生教師面臨超額介聘與資遣議題;國中教育階段為分科教學,教師員額失衡更為棘手。落實《憲法》與《教育基本法》中教育行政分權化的精神,劃分中央與地方之教育事項,超額教師介聘規範由各地方政府訂定之,其法位階多屬行政規則。探討臺中市政府及屏東縣政府超額介聘規範機制,嗣經分析其爭議亦為各地方政府辦理超額介聘問題之縮影,實務上主要以「積分制」、「後進先出」(年資)為提列依據,「特殊身分保障」之兼任行政豁免列入超額介聘名單,多有闕漏有失公允;各地方政府超額介聘規範授權之內容與範圍不明確,致學校端繁衍複製規範,擴大解釋,提列

超額教師標準分歧,非自願超額教師被動性強制介聘,處理程序未盡妥適,此乃攸關學生受教權與教師工作權之侵害應避免擅斷。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公立學校教師同一般人民,因學校具體措施對於教師名譽、升遷調動及其日後介聘等,於其法律上權利或利益遭受侵害時,不限於身分改變事項、不區分基本關係或內部管理措施,須給予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之機會,得依行政訴訟法選擇訴訟類型提起救濟,司法院釋字第 736 號解釋與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 3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釋示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