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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系 周百隆所指導 鄭喬致的 壽險業務員對實物給付保險之認知與銷售意願之研究 (2019),提出新光人壽綜合醫療保險附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實物給付、保險異業合作、高齡少子女化、銷售意願。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黃宗旻所指導 李俊璋的 保險詐欺中既往症事例之探討-由刑法與保險法的觀點切入 (2016),提出因為有 健康保險、保險詐欺、據實說明義務、誠信原則、對價衡平原則、詐欺罪、作為義務、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財產損害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光人壽綜合醫療保險附約的解答。

最後網站新光綜合保障附約 - Horno de Pan則補充:安心住院保險附約最高續保至75歲計畫住院病房限額元門診手術限額1萬門診保險金限額元醫療雜費10萬意外傷殘裝置費1萬住院醫療日額(甲型)保險附約最高續保至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光人壽綜合醫療保險附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壽險業務員對實物給付保險之認知與銷售意願之研究

為了解決新光人壽綜合醫療保險附約的問題,作者鄭喬致 這樣論述:

高齡少子女化導致人口結構改變以及所衍伸社會保險及各類長期照護、醫療等資源不足問題。主管機關實應處理前述困境並鼓勵壽險實物給付型保險之商品創新。本研究探討其該類保險之諸多好處與推出後的銷售現況,並藉由蒐集銷售端業務人員對實物給付保險的認知與銷售意願,以分析其認知之差異及可能影響業務人員銷售的因素,綜合分析兩大構面,分別為「實物給付保險之認知」與「實物給付保險之銷售意願」,共萃取六大因素分別命名為「高齡風險市場需求」、「專款專用價格鎖定」、「理賠樣態創新給付」、「行政資源投入程度」、「市場成熟定價策略」、「公共政策合作品牌」,最終研究實證結果發現,男性、30 歲(含)以下、大學/專科教育程度、單

身、個人壽險保額 100 萬(含)以下之業務員,對於實物給付保險認知程度與銷售意願為最高,故依此研究結論,本研究提出兩項建議如下,做為提供保險業界未來在壽險業務人員通路,推廣實物給付保險商品行銷策略制定之參考。(一)「針對 30 歲(含)以下、單身、個人壽險保額 100 萬(含)以下之業務員提供情境式行銷活動資源」(二)「針對 41-50 歲、已婚、個人壽險保額 101 萬~300 萬之業務員,提供實物給付之物品體驗或異業廠商機構參訪」

保險詐欺中既往症事例之探討-由刑法與保險法的觀點切入

為了解決新光人壽綜合醫療保險附約的問題,作者李俊璋 這樣論述:

近幾年長年期健康險損率,隨保單年度經過而有上升趨勢,原因不外乎有部分不肖行為人,藉由特定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投保並詐領保險金,惟以隱匿掩蓋或偽造資料訊息方式向保險人詐領保險金的研究說理並不充分,故本文認為此一議題仍有研究及釐清爭議的必要。本文以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為核心,討論以隱匿掩蓋或偽造資料訊息方式向保險人詐領保險金,適用刑法普通詐欺罪所生疑義,並肯認刑法詐欺罪無法解決道德風險之前提下,從保險契約關係之角度,按現行法規提出善用保險法第68條第2項特約訂定、利用內部核保規則對要保人加費、函釋處理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等方式,來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