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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許士宦所指導 陳彥竹的 論民事保護令事件之程序標的與要件事實 (2020),提出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電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事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非訟事件、程序標的、要件事實、既判力。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清華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林勤富所指導 江沂璇的 論判決預測系統對親權酌定案件之衝擊 (2020),提出因為有 判決預測系統、親權酌定判決預測系統、法學演算法系統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電話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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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

為了解決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電話的問題,作者張憶純,郭世豐,顏玉如,張錦麗,彭南元 這樣論述:

  社工人員在司法領域中提供服務,除需對倫理挑戰有所思辨,也須清楚本身的角色與任務,更應裝備充足的社工專業與法律等相關知能。本書透過對司法社工理論基礎之說明、介紹在法院中的社工專業角色以及與司法相關之社會工作實務,具體呈現社工實務工作內涵,期能引發更多社工夥伴與其他專業人員重視並推展司法社工。     本書作者皆為社工與司法領域之專業人員,基於實務整理相關服務經驗,以提供第一線工作人員參考,亦期待促進司法社工議題之關注與發展。

論民事保護令事件之程序標的與要件事實

為了解決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電話的問題,作者陳彥竹 這樣論述:

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於1998年制定,賦予被害人不必提起民事或刑事程序,即得聲請法院直接命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之救濟手段,避免因家庭暴力而發生不可回復之損害,與提供被害人暫時之救濟制度。嗣於2012年制定之家事事件法(下稱家事法),根據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依照事件類型之特性需求,將家事事件區分為五類事件,同時,於家事非訟之保全程序,增訂暫時處分制度,使其與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保全處分制度,共同構成家事保全程序。依家事法第3條第5項第13款明定,民事保護令事件(下稱保護令事件)為丁類事件。保護令事件應如何納入家事法的架構,達成貫徹家暴法保護被害人與防治家庭暴力之目的,向來似並

未透程序法的角度加以理解。依家暴法第9條所定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救濟途徑間之關係如何,亦與其在家事法中定位有關。上開問題之解決,涉及四大問題意識。首先,法院審理時應適用訴訟或非訟法理。第二,程序標的之內涵為何,聲請人應如何特定其程序標的。再者,保護令之要件事實為何,最後,涉及保護令之裁定效力。此等既成為解釋論之重要問題,其解決亦有助於釐清保護令在家事法之體系架構。本文擬透過比較日本法與美國法之研究,參照既有學說理論及審判實務見解,闡釋保護令事件之規定,確定訟爭性之判斷標準、程序標的概念之必要及特定、實體要件之解釋、要件事實之判斷、非訟裁定既判力之肯否見解等,對於理解保護令事件

之定位係必要且有益。本文共計六章,第壹章為緒論,簡要說明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研究方法與整體篇章架構。第貳章說明美國法上保護令事件。其中,第一節從體系性之角度,討論民事禁制令與保護令事件之關係。由於美國模範法與各州法規之規定不同,因此須採取廣義的保護令概念。透過與禁制令體系上觀察與比較之結果,可得出保護令與禁制令有相同與相似處。相似處在於,通常保護令對應永久禁制令,提供聲請人權利救濟之可能。緊急保護令(或一造保護令)則附隨於通常保護令存在,與暫時禁制令相似。相異處在於禁制令必定附隨於本案程序。第二節從各種保護令之比較,廣義概念之保護令主要可分為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二種類型。通常保護令與緊急保護

令兩者不同,但具有一定之連續性。關於聲請人請求之程式特定、要件事實之解釋以及裁定效力存在部分差異,結論上兩者為本案程序與中間程序之關係。第參章介紹日本法上保護令事件。首先,第一節從保護令與民事保全處分之比較出發,對於保護令與民事保全處分是否相同,學說存在同質說與異質說之爭論。分別自聲請程式、制度目的、核發要件、法律效果等層面觀察,應認為保護令與民事保全為不同類型之事件。此外,配偶暴力防止及被害者保護法(下稱家暴防止法)之新法修正後,保護令事件增訂一造保護令之類型。然而,文獻欠缺相對應的討論,尚有待實務和學說之發展。第二節部分,由於學說及實務見解並未意識到通常保護令之程序標的概念,主要探討通常保

護令之實體要件與裁定效力。由於日本法係由聲請人決定聲請保護令之範圍,家暴防止法第10條對於被害人、被害人未成年子女、被害人親屬之保護令分別定有個別要件。再者,保護令核發後,再度聲請保護令之情形,主要分為不同種保護令與同種保護令之再度聲請。再度聲請不同種保護令,視為不同之程序標的,法院應進行實質審理。再度聲請同種保護令之情形,得再區分為退去命令或其他種類之命令。再度聲請退去命令之情形,應依家暴防止法第18條處理之;其它情形則適用家暴防止法第10條,法院應進行實質審理。第肆章回歸我國法上保護令制度之特色與非訟事件之程序標的概念。第一節介紹保護令之公益性與非訟性,與公權主義具有密切關係。探究保護令之

法理係基於憲法保障人性尊嚴所衍生之「家庭暴力侵害制止請求權」,又可分為「家暴侵害防止權」以及「生活環境自主決定權」。再者,非訟性得從實定法上規定外,從本質論出發為文探討。為落實家事法制定後紛爭審理類型必要論之旨趣,得出保護令性質上為非訟事件,應適用非訟法理處理之。第二節探討保護令之程序標的內涵,基於通常保護令之法理為家暴侵害制止請求權,獨立於一般非訟程序和保全程序,依家暴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程序標的為「家庭暴力之事實」與「必要性」。暫時與緊急保護令之參考民事保全處分之程序標的,構造上包含「被保全權利」與「必要性」。第伍章為保護令事件之要件事實與裁定效力。第一節探究保護令之要件事實。參考日本學

說,家事事件是否存在要件事實存有爭議。然而,建立要件事實能夠具體化法院應考量之要素,比起綜合判斷,標準更為明確。家暴法第14條第1項,通常保護令之要件包含「家庭暴力事實」與「必要性」。在美國、日本法之解釋,「必要性」屬於「利益衡量」之判斷。然而,本文認為,以非訟事件存在要件事實概念為前提,「必要性」為被害人有無繼續發生家暴危險之規範要件,須進一步探究評價「必要性」之評價根據與評價障礙事實。至於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要件事實,法院辦理家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3點,暫時保護令之「繼續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以及家暴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緊急保護令之「急迫危險」

,皆屬於規範性要件。依「臺灣親密關係危險評估量表」所列之十五項因素,得作為核發保護令之必要性或被害人受不法侵害危險之評價根據事實。第二節探究通常保護令事件之裁定效力。非訟裁定有無既判力之見解,雖存在本質論與根據論之爭議,但非訟裁定須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基礎,始具有既判力適格。經檢視既判力之正當性與必要性基礎,保護令欠缺既判力適格。然而,通常保護令仍須兼具法安定性需求,發揮一事不再理之功能。為此,如不符合家暴法列舉延長、變更、撤銷通常保護令之情形,法院應駁回同一事件之請求。最後,第陸章總結本文研究成果。

我袂放你一個人:律師,永遠的反抗者

為了解決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電話的問題,作者邱顯智 這樣論述:

不放棄任何一樁可能的冤屈, 不鬆開任何一雙求助的手; 「不是因為看到希望才堅持,而是堅持才看到希望」。 律師,是為維護人性尊嚴而必須存在的反抗者⋯⋯   高中時因電影中律師努力不懈為人洗刷冤屈,激起滿腔熱血,作者邱顯智於是將律師一職訂為人生目標。本書為邱律師記錄下自己,以及和一群一群熱情的律師及NGO夥伴,「鬥腳手」、不想讓遇到「代誌」的當事人孤孤單單,通力合作的大大小小案例,如關廠工人案、洪仲丘案、鄭性澤案、太陽花學運案⋯⋯,由涉及的勞工法、軍法、刑法、集會遊行法等法案,從嫌疑與羈押、案件審理、上訴、判決、再審到死刑執行等程序,揭示台灣司法機器的種種問題,提供讀者必要的「法普」,也一瞭

司法改革的迫切性;而訴訟過程中,律師與當事人互動之間,流露的真誠、溫暖,尤其感人,更讓我們看到諸多充滿草根性、關懷弱勢的律師,關心訴訟,更關心人。   本書希望記錄下的,正是這些前仆後繼的身影。或許有些案件獲得一定的成果,但更多是失敗和挫折,重要的是,大家一起真真切切陪伴了當事人,在他們人生中最艱難的日子裡。或者,也許有一天,在台灣某個偏鄉的角落,某個小孩無意中看到這本書,因為一點點感動,興起日後在有人困難時想要「鬥腳手」,興起讓台灣人活在真正公平正義天空下的想望。 推薦(以姓氏筆畫為序)   吳念真(作家、導演)   林世煜(作家)   胡慧玲(作家)   陳芳明(作家、政大講座教授)

  陳為廷(太陽花學運案當事人)   曾威凱(律師)   黃益中(高中公民教師、《思辨》作者)   鄭性澤(鄭性澤案當事人)   蘇紋雯(魚麗人文主題書店•魚麗共同廚房/執行長)

論判決預測系統對親權酌定案件之衝擊

為了解決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電話的問題,作者江沂璇 這樣論述:

人工智慧技術亮眼的表現讓各方無不開始思考如何進行跨界整合將該技術挪為己用,法學界自然也無例外。除用於法學理論之實證,也越來越多用於法律服務業實務的嘗試,希冀人工智慧系統能走出學術的象牙塔,嘉惠於普羅大眾。判決預測系統作為法學人工系統的分支,亦從實驗論文走進日常百工的生活,經開發成為民眾可以隨時使用的網站。判決預測系統的普及雖值得期待,但當考量諸如State v. Loomis案中中所使用的COMPAS演算法所帶來之程序性爭議,則不禁讓人擔心同為法學與資訊科學交會的判決預測系統,是否亦將會帶來負面之影響。為釐清該疑慮,本文首先從此類預測系統所使用的技術與歷史出發,希冀透過瞭解系統所具有的特性與

發展歷史,以了解此類系統可能帶來何種風險,並透過比較法與個案分析界定此類預測系統所帶來之風險為何:此類系統將於何場域影響何人。最後,有鑒於判決預測系統將可能對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與法院皆帶來影響,故本文提出四項政策建議:系統設計者應於其範圍所及內提供相關資訊以輔助案件當事人進行決策,訴訟代理人與法官皆需精進其能力以確保其專業能力不受系統可能帶來的認知偏誤所影響。相關機關需重新思考判決預測系統是否有適用現行法制,並思考其對於預測系統之立場,以做為未來政策之依據。全國律師聯合會應確定律師業務推廣之範圍,司法院則應思考如何規制法官關於判決預測系統之使用以維持其中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