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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中之心:蔡衍明兩岸旺旺崛起

為了解決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88號的問題,作者張殿文 這樣論述:

《虎與狐》作者張殿文費時五年,訪問超過百人,一手報導旺旺集團30年的食品王國傳奇,首度公開蔡衍明的決策思維與領導才略!   他是在大稻埕電影院長大的「Playboy」,個性行俠仗義,連高中都沒念完,19歲就因為孝順父親的心,接手宜蘭食品公司。憑著不服輸的精神,22歲引進日本米果技術創立「旺旺米果」品牌,並於兩岸開放後在大陸設廠、精耕城鄉通路,成為中國最大的休閒食品公司,也跨足醫療、飯店、媒體、保險等產業,短短三十年間創造台灣傳統產業成為跨國企業集團的奇蹟,2012年更躍居台灣首富!   他是蔡衍明,因為愛看電影而深知抓住顧客口味、營造品牌獨特性、維持消費新鮮感的重要,成為華人企業少數從產品

構想到廣告行銷、製造生產到品牌精神皆能親自操刀的CEO。   三十多年來,蔡衍明走的都不是容易的路:捨棄代工而創立品牌「旺旺」、在大陸設廠不選擇沿海省分而選內陸湖南、幾十個貨櫃的米果全部送出試吃以建立口碑、堅持「收款才發貨」的原則、寧可不賺錢也要以副品牌打垮競爭對手,甚至毅然從新加坡證交所下市轉到香港上市。抱著無畏橫逆的開疆闢土精神,旺旺的米果在大陸市占率曾高居85%,更大舉揮軍飲料和休閒食品,以多樣化的產品策略橫掃市場與大小通路。   知名財經作家張殿文耗費五年時間,貼身採訪蔡衍明及其家人,以及旺旺集團主管與員工、經銷夥伴、產業觀察家乃至競爭對手超過百人,更跑遍中國東北、烏魯木齊、四川、湖南

到宜蘭,對旺旺各個階段的思考與決策、品牌經營與行銷心得、深耕中國市場的全方位策略、國際籌資上市的戰略判斷等方面都有精采描述,可作為其他台商的最佳借鏡,也是品牌經營和台灣食品業的教戰經典。 作者簡介 張殿文   台北市出生,父親來自長江北岸鹽城縣,母親先祖自福建漳州渡海後世居新店,推算混有泰雅族屈尺四社血統。   中國文化大學文藝創作組畢,英國利物浦大學MBA,上海復旦大學博士班,目前隨女兒修習法語移居加拿大。從離開大學校門每兩年轉換一次媒體,先後任職《People》雜誌記者、兄弟棒球隊出版部主編、《中時晚報》記者,1997年赴英留學後轉往紐約財經媒體工作,2000年在時代廣場倒數後回台,先後擔

任《商業周刊》、《天下雜誌》資深撰述、《數位時代》總主筆及《亞洲週刊》資深撰述,其間出版《虎與狐:郭台銘的全球競爭策略》、《融入顧客情境:台灣7-ELEVEN的共好經營學》、《懸崖邊的貴族》、《郭台銘語錄:超越自我的預言》等書。   2008年赴北京奧運五葉松棒球場觀戰及見證菲爾普斯於水立方館奪下第五金深受撼動,除重新擬定出書計畫,並與創投業者先後共同成立「文藝復興管理顧問公司」及「大稻埕文化志業公司」,試圖摸索社會企業創新和東方文明架構銜接模式。   本書《口中之心──蔡衍明兩岸旺旺崛起》是2012年唯一一部作品,費時五年,象徵台灣財經作家持續探索華文商業寫作能及之境。

飲食書寫中採集與耕作經驗之研究

為了解決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88號的問題,作者馬嶔 這樣論述:

本研究聚焦於臺灣現代飲食書寫中,參與採集與耕作經驗的六位作者,經歷食材的觀察、探究與採製烹調後,對於書寫主題、內容與表現手法所產生的影響。經研究得知,採集與耕作能豐富紀實文學,除了尊重在地與依循季節的飲食方式外,採集與耕作亦能換回童年記憶以及與親友的情誼。擴展飲食書寫在感官與抒情美學外,兼具自然、土地及生態永續等議題的知性軸線。本文共分五章,綜述飲食書寫的整體脈絡,再分別探究具採集、耕作經驗者的作品特色。第一章從現有研究資料中,梳理飲食書寫研究之發端與範疇,以及關於作家採集、耕作經驗的先行書寫研究。第二章先綜觀臺灣整體的飲食書寫流變與特徵,再進入採集與耕作對飲食文學的影響。第三章聚焦於具採集

經驗的飲食書寫研究,以關注於野菜蔬果認識與採集的凌拂、劉克襄與方梓為主要研究對象。第四章聚焦於具耕作經驗的飲食書寫研究,以實際投入耕種的蔡珠兒、丘彥明與張詠捷為主。第五章為統整性總結,分別就採集與耕作的飲食書寫,探討其共同點與差異點。

從居住權、生存權與財產權探討土地徵收

為了解決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88號的問題,作者許辰田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乃國家基於公共利益或公用徵收,藉由公權力之行使,強制取得人民財產權,並給予補償之行政行為。長期以來,行政機關多以公共利益為理由,大肆徵收人民私有土地,但是否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卻缺乏審慎考慮。於徵收過程中,人民參與機制不足,土地價值遭嚴重低估,且事後之補償也僅限土地本身,對徵收行為所衍生之其他問題,如人民之居住權、生存權及人性尊嚴等,均未予以考量。 2009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自此兩公約正式成為我國國內法律,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旋即受到兩公約規範所拘束。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及第七號一般性意見中明白指出,國家應保障人民之享有適足居住權及不被

強制驅離之權利。且基於對人民生存權之維護及人性尊嚴之尊重,國家有義務提供符合人民最低水準生活之經濟協助。 本文從對居住權、生存權與財產權保障出發,探討適足居住權與最低生存權於我國憲法之基礎及司法體系中之地位,導引出當國家徵收人民土地,可能侵害人民之適足居住權、最低生存權與財產權時,應遵守之嚴格法定程序,並保障人民擁有完整參與的權利。對於土地被徵收而受特別犧牲之人民而言,其損失應盡量予以填補,尤其對經濟弱勢者,其補償應涵蓋對生存權及居住權之補償,即應以完全補償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