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東京地震險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僑光科技大學 財務金融研究所 葉金標、吳季達所指導 顏文慧的 房貸制度分析比較-以法國及台灣為例 (2020),提出新安東京地震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房屋貸款、房貸保險、房貸利率、不動產市場。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余啟民、徐逸文所指導 陳癸杏的 台美酒駕防止制度之比較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酒後駕車、酒坊責任、社交主人責任、責任保險、損害賠償、普通法、過失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安東京地震險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安東京地震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房貸制度分析比較-以法國及台灣為例

為了解決新安東京地震險的問題,作者顏文慧 這樣論述:

本研究透過蒐集台灣及法國有關房屋貸款及保險相關議題,借由各個研究學者、報章雜誌、政府統計資料,使用文獻回顧法將台灣與法國公開之資料整理比較兩方差異性,再使用問卷調查兩國人民之看法,並提供有關當局在經貿交流間建議參考使用,而根據本研究之實證分析可得知,國籍變數對於房貸的負擔、特殊還款條件、房貸優惠、還款期間與房貸保險皆有顯著性差異,亦即台法兩國人民在房屋貸款相關條件的認知存在不同的想法。

台美酒駕防止制度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新安東京地震險的問題,作者陳癸杏 這樣論述:

防制酒駕自汽機車成為主要交通工具以來,已成為世界各國亟待解決的議題,我國在防制酒駕制度上,主要以刑罰與行政罰來遏阻酒駕行為的發生,但在酒駕肇事的案件中,尚有無辜者因酒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而遭受損害,每有重大傷亡事故引發社會輿論,除酒駕行為具備可罰性外,基於公平正義,無辜受害者的損害亦須獲得妥適的填補。儘管我國民法設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相關規定,卻因舉證責任、酒駕行為人之經濟能力等因素而未能有效保障受害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應運而生,但因強制險之理賠範圍及額度均有限制,仍未能完全填補受害者所受損害。我國無論在刑事、民事或行政責任體系下,責任主體均以酒駕行為人為限,但美國為防止酒駕行為並保障無辜受

害者,亦將提供酒類飲料者納入民事責任主體,並以是否因提供酒類飲料受有利益區分為酒坊責任與社交主人責任;前者主要延續美國禁酒運動廢止後對於酒類飲料的管制,其建立有以酒坊責任法明文規範,或透過普通法過失原則解釋而來;後者則將責任主體擴張及於無償提供酒類飲料之社交主人。1984年Kelly v. Gwinnell案中,法院透過普通法之過失原則,認為社交主人在客人已呈現醉酒狀態,且明知其將為酒駕行為,仍持續提供酒類飲料而未加制止,對於醉酒客人可能造成第三人所受損害得以預見,其供酒行為與損害之發生具備因果關係,社交主人欠缺應有之注意義務而有過失,應與酒駕肇事之客人對受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由於社交主人

責任不僅可能損及社交關係,亦涉及判斷客人醉酒狀態的專業知識,更可能因提供客人飲酒而承擔巨大的損害賠償風險,對社會影響深遠,迄今尚未為各州所承認,但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擴張及於供酒者之制度,係英美傳統普通法自我負責原則因應時代環境變遷,並考量公共政策所生之變革與突破;我國民法基於行為人自我負責為原則,以酒駕肇事之行為人為損害賠償責任主體,但時下酒駕肇事案件屢見不鮮,應隨社會變遷並考量公共利益有所革新,參採英美法供酒者責任制度,探討其立論基礎及實務運作,加以援引,透過法律修訂並輔以配套措施,提升我國酒駕防制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