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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107學年度第2 學期辦理就學貸款須知也說明:戶籍資料請多利用新戶口名簿甲式影本辦理。 ... 二)學校辦理時所需資料:(請依序排放) 新戶口名簿甲式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新式戶口名簿甲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戶政、非婚生子女。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柯于璋博士所指導 陳正堅的 我國國民身分證制度及角色功能之研究—以民國36年至94年歷次換發為中心 (2011),提出因為有 國民身分證制度、墨頓功能論、防偽辨識功能、IC晶片身分證、E化政府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式戶口名簿甲式的解答。

最後網站新式戶口名簿上路可代替戶籍謄本使用 - 自立晚報則補充:台中市政府民政局表示,新式戶口名簿實施後,民眾可直接依機關需求提供所需的版本(甲式、乙式、丙式或丁式)來替代戶籍謄本,如此可減少民眾往返戶政事務所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式戶口名簿甲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新式戶口名簿甲式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

我國國民身分證制度及角色功能之研究—以民國36年至94年歷次換發為中心

為了解決新式戶口名簿甲式的問題,作者陳正堅 這樣論述:

我國國民身分證源自於戶籍登記制度,歷經民國36年至94年共6次辦理全面換發身分證,可謂歷史悠久,由於身分證所記載之事項為個人資料,為國內各公務機關與民間機構普遍採行驗證查核國民身分之首要證明文件,因此每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都是戶籍登記制度中最重要的工作一環。而每次換發均配合政府政策變革及考量簡政便民因素需要,才改變格式及加強偽變造設計,其目的都在提昇便利辨識個人身分,讓人民安心使用等,而辦理歷次辦理換發最重要指示原則,即為讓該證能經久耐用、攜帶方便及加強防偽設計。惟近年來科技發展快速,民國94年換發之國民身分證防偽變造21種辨識功能雖符需求,但仍無法充分發揮其效能,屢有國民身分證遭偽(變)造

冒領〈用〉新聞情事發生。國內立委諸公提案建議應參考吸取外國辦理IC晶片卡身分證經驗,並加入輔以生物科技辨識功能〈如虹膜及指紋〉,以符環保節能減碳政策,另在法律的保障,與確保民眾的公民權利、安全和隱私性前提下,積極研究整合現有資源,全面推行電子(IC晶片)身分證,落實數位化、E化的政府。本研究旨在以社會學及心理學為學說理論基礎,擬將國民身分證6次換發制度經歷變革,格式變化意義及防偽辨識功能增強等背景資料,逐一在文中詳細介紹陳述,並引用美國社會學家墨頓所提功能理論,以探討國民身分證於當今社會扮演之角色功能為何?另透過該學說理論和觀察訪談所得資料交叉分析比對,以窺其該證功能之所在。並運用和本研究相關

之專書、論文、期刊、報章、網站等資料蒐集,逐一檢視其我國國民身分證制度建立是否健全,角色扮演是否合適明確及功能是否彰顯等,擬於本文中一一詳細介紹陳述,同時將研究所發現之問題及心得,做成結論建議,俾做為今後學術界及政府主管部門探討之課題參考。總之,經由本研究深入探析,持平而論,我國國民身分證制度尚屬健全,原設計之正向功能亦均能發揮彰顯,角色扮演也明確,惟發現目前戶政機關對身分證辨識尚缺乏較科學性的機制,以提供戶政人員作為核撥之依據,現階段許多先進國家已成功使用IC卡多年,似可借鑑,尤其對身分證應用的時代需要發展性,本研究所作的深入分析,冀能提供政府未來身分證制度與發展之參考。關鍵詞:國民身分證制

度、墨頓功能論、防偽辨識功能、IC晶片身分證、E化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