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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代辦護照費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洪錦魁寫的 一個人的極境旅行:南極大陸‧北極海 和William Ryan的 全世界都在用的英語旅遊會話8000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護照辦理費用 - Persemp也說明:項目辦理天數工作日申辦文件與說明代辦費用卡式臺胞證特急件4 2,700 元卡式臺胞證 ... 新舊版差; 中華民國護照申請時間及費用; 臺灣; 臺北新北國內辦護照申請旅行社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上奇時代 和我識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何之邁 博士所指導 李純安的 兩岸旅遊規範之研究 – 以消費者保護為中心 (2014),提出旅行社代辦護照費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法旅遊契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範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遊紛爭解決機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楊淑文所指導 曹庭毓的 旅遊契約之研究 (2003),提出因為有 旅遊契約、整體性、承攬契約、資訊公開義務、併團、旅遊契約之轉讓、獨立之給付提供人、旅客之變更權、定型化契約、遊學契約、導遊、領隊的重點而找出了 旅行社代辦護照費用的解答。

最後網站一個人搞定護照這檔事(代領及代辦規定)(人別確認,領照則補充:有一個15歲和6歲以下孩童都要新辦護照. 看了規定並不難. ... 上述資料加帶"未逾期護照"(小渝今年就是去換發的. ) ... 費用是900元,有效期是五年。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旅行社代辦護照費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一個人的極境旅行:南極大陸‧北極海

為了解決旅行社代辦護照費用的問題,作者洪錦魁 這樣論述:

行程全攻略;南極、北極全攻略;一個人旅行的際遇與所思所想。   這一切,看起來很容易,尤其在這網路便利、旅行興盛的時代,點點滑鼠、敲敲鍵盤、撥撥電話,不必出門三兩下就能輕鬆搞定的事,能有什麼值得大作文章之處?   因為重點是一個人;因為地點是世界的盡頭,尤其是杳無人煙的南極大陸;因為自助能省下不貲的旅費;因為旅程中往往會有問題在已經料想過的小環節處冒出來:明明已經再三確認的機場接機服務,為何卻苦等無人?為什麼為避免開車發生意外而事先買了全險,最後荷包仍免不了大失血?   當所有加在一起時,開路者的經驗分享就不容小覷了。   本書作者是一位專業經理人兼資訊叢書寫手,寫作經驗豐富。因為意外

的事業挫折,2006年,作者踏上旅程為困頓的心靈尋找出口,沒有刻意要如何的旅程安排,意外將作者引領至北極海,與世隔絕的極地世界,乾淨、純粹,是沉澱心靈的最佳場所。   網路日益發達,無所不在的便利也意味著每時每地的工作,利用生活偷閒喘氣的權利就這樣被剝奪了。2015年,作者毅然決然暫時放下一切,遠赴南極接受極境乾淨純粹的洗禮。   相較於北極海,隻身前往南極大陸的難度高多了。撇開昂貴的旅費不談,在享受最終段的南極旅遊之前,有多少關卡得破?該如何破?這一路的奔波可能會有什麼狀況?如果中間出差錯時該怎麼辦?作者利用旅遊全記錄的方式,不著痕跡的將自己的經驗化成南極自助旅行指南。   或許因為背

景的關係,作者對章節的安排流露出濃厚的工程書籍味,這也正是此書的優點之一,每一段的行程都一目瞭然,反而使頗有難度的南極行更貼近讀者。而作者安排旅程的細膩、解決問題的方式、面對生命的態度,將作者專業經理人的思維顯露無遺,這些對善於讀書的人而言,更是可貴的經驗傳授。   「善讀書者,無之而非書:山水亦書也,棋酒亦書也,花月亦書也;善遊山水者,無之而非山水:書史亦山水也,詩酒亦山水也,花月亦山水也。」且讓我們放下一切,賞遊作者筆下的極境、細讀作者心靈的極境。   作者簡介 洪錦魁   憑著冒險闖蕩的基因,終結註定在出生小鎮平凡一生的宿命。   國中畢業考上明志工專機械科,從此開始獨立,留

學2年直接挑戰美國機械、電腦研究所,回國後誤打誤撞進入電腦知識教育領域,又在無心插柳下以電腦書籍寫作創事業高峰,共有著作約200本。   2003年商業週刊專訪,曾經國內電腦書暢銷排行Top100中,同期有約18本是他的著作。Top10中,同期有約3-4本是他的著作。   曾經是股票上櫃公司總經理,現為上奇資訊總經理——專業經理人兼資訊叢書作家。最新力作《R語言:邁向Big Data之路》,北京清華大學與台灣上奇資訊正同步發行中。   序 第零章:引言 第一章:認識南極 南極的美 認識南極 90度的南極點South Pole 南極點的探險競賽 阿蒙森的探險 史考特

的探險 筆者在南極行走的體驗 阿蒙森史考特科學研究站 最佳的旅行季節 極光 第二章:南極三島 南極三島 福克蘭群島(Falkland Islands) 南喬治亞島(South Georgia) 南極半島(Antarctic Peninsula) 第三章:南極探險的行程 Antarctic Explorer:Discovering the 7thContinent Antarctic Express:Crossing the Circle Falklands, South Georgia and Antarctica 第四章:筆者的行程 旅行社的價格 船艙的說明 一個人的行程 一個人

訂位的風險 行程總結 從一個人旅行看EMBA教育 郵輪代理公司資訊 第五章:行前準備 阿根廷簽證 認識阿根廷 布宜諾斯艾利斯(Buenos Aires) 安全遊布宜諾斯艾利斯 準備衣物 準備精神糧食 貴賓室的使用 第六章:台北到布宜諾斯艾利斯 Emirates的App Passbook App 行李托運 台北到杜拜 杜拜的記憶 杜拜到巴西里約 巴西里約到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 布宜諾斯艾利斯EZE機場驚魂記 EZE機場烏龍原因 第七章:布宜諾斯艾利斯到烏斯懷亞 從旅館到AEP機場 機場的INFORMATION CARD 16號登機門 抵達烏斯懷亞 第八章:烏斯懷亞 旅館分配 Al

batros旅館登記入住 烏斯懷亞市區 帝王蟹餐廳 世界盡頭的中國餐廳 烏斯懷亞的自然風景 烏斯懷亞港口 烏斯懷亞旅行社 第九章:沒有WiFi和4G訊號 識別證 艙室介紹 郵輪公共設施 16:00郵輪沒有準時開航 歡迎酒會 安全講習 探險的外套 藍色肩帶救生衣 雨鞋 沒有WiFi和4G訊號 衛星連線 第十章:郵輪上的小事 餐廳 德雷克航道Drake Passage 暈船 郵輪公告欄 分組登陸 第十一章:郵輪上欣賞美景 永晝 - 午夜的太陽 夕陽西下 船首的甲板 船尾的甲板 船艙的Porthole 南極研究站 郵輪上的不速之客 第十二章:Deception Island和South

Shetland Island 南極海域的浮冰 乘坐橡皮艇 Whalers Bay的浮冰 浮冰上的企鵝 登陸Deception Island South Shetland Island 第十三章:Foyn Harbor和Port Lockroy Foyn Harbor的浮冰 探險船的殘骸 野生動物 Port Lockroy沿岸的冰山 登陸南極 南極的郵局 企鵝高速公路 準備返航 第十四章:Danco Island Danco Island海域的美景 登上Danco Island 第十五章:Paradise Harbor 陰天的Paradise Harbor 晴天的Paradis

e Harbor 登陸欣賞Paradise Harbor 第十六章:南極行最終曲 前往Lemaire峽灣 郵輪巡航景觀 橡皮艇巡航 岸邊布滿浮冰 再度登陸 南極跳冰洋Antarctic Polar Plunge 南極行證書 第十七章:北極海之旅 2006年2月Fairbanks Fairbanks的Visitor Welcome Center Fairbanks的風景 Fairbanks往北極海Prudhoe Bay之路 阿拉斯加地圖 北極海Arctic Sea 2007年4月Barrow Barrow機場 00:00從Barrow旅館往北極海之路 我的旅館King Eider INN

Barrow市區觀光 白天的北極海 再度回到Fairbanks 全球最危險的道路Dalton Highway Dalton Highway上的北極圈地標 附錄:封面設計花絮   作者序   一個誤打誤撞的人生,讓我進入了電腦知識的教育領域,成為電腦書籍的作家。   生長在物質缺乏的年代,雖然從小感覺自己有著冒險闖蕩的基因,然而國中以前的我,從不奢想可以到外縣市旅遊。忘了何時知道,王永慶先生創辦的明志工專(現今的明志科技大學),全體學生免費住校,學費半價,沒有寒暑假,一年有8個月在校上課,4個月需到全省台塑企業各單位打工,是有薪資的。就這樣,考取明志工專成了我的第一志願。   五年

的明志機械系的生活,幾乎沒有花家裡一毛錢,我跑遍了全省台塑企業各單位工讀,當然也旅遊了全省各地名勝。台灣旅遊已經滿足不了我,在那個國外旅遊沒有開放的年代,想要出國只能商務或留學,就這樣,出國留學成了我的目標。   服兵役期間我考了TOEFL和GRE,退伍後立即找工作賺出國留學的學費,隔年8月就到美國直接讀機械研究所了。讀機械研究所期間,接觸了電腦,許多作業須用電腦完成,第一年我完成了機械研究所的課程,我放棄了。轉電腦研究所,花了一年拿到電腦碩士。看了這個履歷,讀者一定以為我留美期間很認真?是的,開學期間我很認真讀書,每學期結束我則是很認真旅行,這兩年,我旅遊了美國30多個州,足跡也到加拿大,

甚至也到美國南方墨西哥灣的小島旅行。   在那個年代電腦碩士是很容易找工作的,不論是在台灣或美國,而我選擇了回國。但我的特殊履歷,回國後寫了約20封求職信件,沒有獲得任何面試機會。恰好有一所學校在開學前一週,有職缺找上了我,就這樣,我進入了教育領域。   在學校教書期間教的是組合語言(Assembly),這是電腦的低階語言,感覺市面上沒有適合的教科書,只好自己寫了許多程式範例和講義當作教材。就這樣,這份講義和程式範例成了我這輩子的第一本著作——IBM PC組合語言程式範例徹底剖析,在松崗公司發行。   書籍銷售超出預期,就這樣,撰寫電腦書籍成了我生活的重心,即使之後再度赴美讀博士,我也是

持續有著作在台灣發行。   從未想過會寫電腦書以外的著作,冥冥之中,感覺不知名的力量將我引導,這是我第一本非電腦書籍的著作,也可能是最後一本。   最後,感謝新竹的表妹郭夢華小姐,在我寫這本書時給了我許多建議,同時協助潤飾稿件,讓整本書多了文學味,謝謝。   謹將這本書獻給對旅行感興趣的讀者,謝謝。   洪錦魁 行前準備想要有一趟好旅程,行前必須做功課。功課做足對南極這種特殊地方來說更是必要。本章分享的行前準備是安全且盡興的南極行最棒起點。阿根廷簽證前進南極,阿根廷是第一關。在行程安排完成之後,確保能入境阿根廷是首要任務。偏偏阿根廷是目前少數台灣護照不通的國家——需要簽證,而且簽證要求

的細節還不少,以下僅列出到南極旅遊需準備的資料:• 有效期限6個月以上的本國護照,簽證當天護照驗證過後會歸還。• 阿根廷旅遊申請書,須用英文或西班牙文填寫。• 最近6個月內所拍的身分證或護照規格的2 吋照片。• 英文或西班牙文的阿根廷來回機票影本或訂位紀錄。• 停留天數在30天內,需提供銀行存款證明——英文版且餘額至少4,500美元。• 英文的旅遊證明,可用船公司的登船證明和行程表,以及旅館的訂房紀錄。• 簽證費用120美元。如果是參加旅行社的南極旅行團,上述必要資料,可由旅行社代辦。如果是自由行,則須至下列阿根廷商務文化辦事處辦理簽證。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國貿大樓15樓1512室T

EL:02-2757-6556FAX:02-2757-6445對於到南極的遊客而言, 一般只要備妥所需資料,繳完簽證費後,第3天即可領到簽證。認識阿根廷(Argentina)阿根廷位於南美洲南方,首都是布宜諾斯艾利斯(Buenos Aires)。南美洲第二大國,人口約4,200萬,大多為歐洲裔白人。曾是西班牙的殖民地,在1816年獨立。國家代碼:ARG國家網路域名:.ar國際電話區號:+54美元和阿根廷幣比:1:14.5(2016年3月26日)阿根廷與台灣沒有邦交,官方語言是西班牙文。阿根廷幣的單位是披索(PESO),與台幣比約是1:2.5。也許太遙遠了,在台灣幾乎沒有銀行可以兌換阿根廷幣。電

源插座是220V,必須有電源插座轉換器,才可以使用台灣帶去的電器用品,例如手機充電線。一般旅館有準備轉接頭供入住的遊客借用,機場有許多手機充電座,但需220V的三扁型插頭才可使用。註:筆者最後在阿根廷機場用美元兌換阿根廷幣,兌換時要小心,不要換太多,因為阿根廷曾有國家債務違約,阿根廷幣要換回美元會有困難。對於一個人的旅行而言,最重要的是瞭解到訪國家的治安。網路上對阿根廷治安的負面訊息偏多,這也讓筆者在旅行期間格外小心,特別是在搭乘交通工具和在公共場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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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旅遊規範之研究 – 以消費者保護為中心

為了解決旅行社代辦護照費用的問題,作者李純安 這樣論述:

近年來旅遊產業快速發展,旅遊糾紛亦隨之增長,本文即係立於旅遊消費者的立場,探討我國旅遊相關規範中,旅行業者與旅客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本文主要係針對歷經多年未進行修正之我國《民法》、《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等規範,提出部分修正建議。此外,由於我國與中國大陸近年來旅遊活動交流頻繁,故本文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等相關旅遊法規做為比較法,整理中國大陸旅客及旅行業者權利義務規範,同時提出建議並比較兩者之差異。 最後再介紹兩岸紛爭解決機制,並分析旅遊糾紛以「和解」、「調解」、「仲裁」及「

訴訟」做為解決紛爭手段之優劣,以及我國與中國大陸有何特殊之紛爭解決制度值得效法,另外提出兩岸未來應如何發展紛爭解決制度之建議方向,期待將來能有更多、更貼近旅遊消費者之紛爭解決機制。關鍵詞:民法旅遊契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範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遊紛爭解決機制

全世界都在用的英語旅遊會話8000

為了解決旅行社代辦護照費用的問題,作者William Ryan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無論是到英語系或非英語系國家  任何場合、任何地點、任何時間  《全世界都在用的英語旅遊會話8,000》  讓你「輕鬆學、臨時用、迅速查、隨時聽、方便拿」   史上最「玩」全的英語旅遊會話書,獨家附贈史上最長中英文會話23小時MP3,讓你「玩遍五大洲、玩遍全世界」   「史上最強」的旅遊英語會話書,讓你「輕鬆學、臨時用、迅速查、隨時聽、方便拿」,盡情享受出國旅遊的樂趣。   《全世界都在用的英語旅遊會話8,000》一書包含12個主題、174個模擬情境和8,000句實用英語會話。內文章節主題式編排,快速查找,馬上找到需要的那句話。中英文對照23小時MP3,讓你坐著聽、站著聽、躺著聽

、邊走邊聽,隨時隨地都可以學習到最標準道地的英語旅遊會話,幫你解決臨時需要的那句話,讓你旅遊暢行無阻,玩遍全世界。 出國旅遊必玩5大招 第1招 玩出最完整的旅遊會話書   全書包含12個主題、174個模擬情境和8,000句實用英語會話。從出發前的行程規劃到回國後的經驗分享,任何旅遊大小事一併收錄。主題式編排,快速查找,馬上找到需要的那句話。 第2招 玩出最有效的旅遊會話學習法   獨創「關鍵字 / 句學習法」。本書特別標示出每句會話中的關鍵字或關鍵字,讓讀者可依自身所需立即的更換,以應臨時所需的各種狀況。即使整句英文不會唸也可以跟老外溝通無礙,絕對不會雞同鴨講。 第3招 玩出最道地的旅遊會話

  《全世界都在用的英語旅遊會話8,000》書中收錄近8,000句旅遊英語會話,句句皆由老外親自編寫,要學就學最道地的老外旅遊會話,向中式、台式、韓式、日式旅遊英語會話說掰掰。 第4招 玩出最標準的旅遊會話   獨家附贈旅遊會話中英對照MP3。全國唯一將旅遊會話中英文一併收錄於長達23小時的MP3。另外搭配書上語調標示小提示,保證說出像老外一樣標準的英語會話。 第5招 玩出最專業的旅遊知識   史上最強的英語旅遊會話書,除了收錄實用道地的旅遊會話以外,還有專業的航空知識、地理常識和國外旅遊須知。就連導遊領隊也都爭相購買的一本旅遊會話書。   導遊、領隊、背包客、留學生、各大留學代辦中心、旅行社

一致推薦的旅遊必備英語會話書!!   不論你是參團旅遊、自助旅行、出國留 / 遊學或是最近最夯的打工渡假背包客《全世界都在用的英語旅遊會話》一書絕對是此趟旅程中不可或缺的行李之一。本書教你從計劃出國到在國外旅遊時會發生的任何情境對話全都幫讀 者集結成冊,讓讀者出國旅行再也不是夢想。有了這本英語旅遊會話書之 後,讀者可以馬上規劃自己的行程表,立即出團。   坊間最超值的英語旅遊會話書:1書+1MP3+1防水書套,出國旅行帶這本就GO!!   出國旅遊還在擔心語言不通的問題嗎?《全世界都在用的英語旅遊會話8,000》這次幫你解決所有語言上造成的困擾,讓你可以盡情享受出國旅遊的樂趣。書中收錄近8,0

00旅遊會話,句句都是由老外親自撰寫,絕對實用、絕對道地。另外,隨書附贈1MP3,收錄全書的中英文會話,即使書本不在身邊也可以聽MP3學會話。更可以利用搭飛機、走路或坐車等零碎時間聽MP3讓自己隨時隨地都身處在英語環境中,培養英語聽說習慣。從此以後出國再也不怕雞同鴨講會錯意或比手劃腳溝通不良。《全世界都在用的英語旅遊會話8,000》絕對是必備的旅遊指南。專為旅行者設計大小開本,讓你可以放在托運行李或是隨身包包都不嫌重。另附防水書套可增加書籍的使用效益。   ◆本書附贈之MP3光碟片,因內容量大,故使用DVD光碟片壓製。  ◆播放前請確認播放器為可讀取DVD且可支援MP3的設備。  ◆若設備不支

援,您也可直接打開資料夾,將其中的檔案抓到電腦裡,再自行轉存至所需的播放器。如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作者簡介 William Ryan   Dr. William Ryan出生於美國費城,在賓夕法尼亞州長大。他曾在美國夏威夷及各地與義大利等地生活、工作和求學。來台灣以前,曾在美國擔任醫生長達20多年主治脊髓方面的問題。Dr. William Ryan來台教授英文已有十年之久;曾於景文科技大學應用語文系擔任助理教授一職,目前則是從事第二外語的教學工作,同時兼任作家撰寫旅遊與健康方面的書籍。Dr. Ryan在每本書裡都融合了自己的專業與經驗,並由衷希望每一位讀者都能喜愛這些作品。如有任何問題,

Dr. Ryan歡迎讀者們寫信至[email protected]。 Unit 1 出國前作業Preparation for Traveling 1 找旅行社 Looking for Travel Agent 2 行程規劃 Itinerary 3 申請護照 Passport Application 4 申請簽證 Visa Application 5 旅遊健康 Travel Health 6 訂機票 Ticket Booking 7 訂飯店 Hotel Booking 8 行前說明會 Orientation 9 行李準備 Luggage Preparation 10

預算與費用 Budget and Expense Unit 2 在機場at the Airport 1 櫃台報到 Check-in 2 班機錯過 Missing a Flight 3 班機延誤 a Delayed Flight 4 更換班機 Changing a Flight 5 劃位 Window / Isle Seat 6 護照遺失 / 過期 Lost / Expired Passport 7 行李託運 Transporting Luggage 8 行李超重 Overweighed Luggage 9 海關安全檢查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10 搭乘航廈接駁車 Taking the Sky Train / Shuttle Bus between Terminals 11 候機室 / 貴賓室 Airport Lounge / VIP Room 12 免稅商店 Shopping in Duty Free Stores 13 機場通知廣播 Announcement at the Airport Boarding Unit 3 登機 Boarding 1 安檢 Dealing with Security 2 登機廣播 Announcement for Boarding 3 找位置 Finding Your Seat 4 換

位置 Switching Seats 5 飛機起飛前廣播 Announcement before Taking off 6 機上餐點 Meals on the Plane 7 請空服員幫忙 Requiring Help from the Cabin Crew 8 購買機上免稅商品 Buying Duty-Free Goods on the Plane 9 機上禮貌 / 飛行壓力 Airplane Etiquette and Dealing with Stress 10 身體不適 Feeling Sick 11 飛機降落前廣播 Announcement before Landing

Unit 4 下飛機 Getting off a Plane 1 下飛機 Getting off a Plane 2 轉機 Transferring 3 行李領取 Receiving Your Luggage 4 行李遺失 Missing Luggage 5 接機 Getting Pick-up at the Airport 6 搭乘機場接駁車 Taking Shuttle Bus from the Airport 7 離開機場 Leaving the Airport 8 客訴航空公司 Complaining about Airline Service Unit 5 旅

行類項 Responsible Travel 1 生態之旅 Eco Travel 2 醫療之旅 Medical Tourism 3 帶幼童或嬰兒旅遊 Traveling with Small Children and Babies 4 出國深造 Studying abroad 5 遊學 Learning Tour 6 暑期實習或國外工作 Summer Internships / Working abroad Unit 6 住宿 Accommodations 1 抵達飯店 Arriving at Hotel 2 房價詢問 Inquiring about Room Vacanc

y 3 登記住宿 Check-in 4 行李搬運 Porter 5 飯店週邊設施 Hotel Facilities 6 飯店餐廳 / 酒吧 Restaurant / Bar 7 客房服務 Room Service 8 加床位 / 換房間 Adding / Changing a Bed 9 退房 Check-out 10 青年旅舍 Hostel / YHA 11 租房間 House / Room Leasing Unit 7 娛樂 Entertainment 1 旅客服務站 Information Center . 詢問景點介紹 Introducing Scenic Spo

ts . 詢問交通資訊 Inquiring about Traffic Information . 注意事項 Notice . 詢問 / 參加一日遊 Day Tour . 優惠券 Coupon . 地圖 Map 2 逛街購物 Going Shopping . 國外購物與顧客保護 Shopping abroad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 百貨公司 Department Store . 藥妝店 Pharmacy . 夜市 Night Market . 跳蚤市場 Flea Market / Sunday Market . 超級市場 Supermar

ket .挑選 Selecting Purchases . 推薦 Recommendation . 試穿 Trying on . 化妝品 Cosmetics . 詢問價錢 Price: Sale / Discount . 殺價 Bargaining . 訂購 Ordering . 宅配寄送 Sending . 結帳 Paying . 包裝 Packing . 退換貨 Refund / Exchange . 偽造品 Counterfeit Goods . 紀念品 Souvenirs . 退稅 Value Added Tax Refund 3 交朋友 Making

Friends . 找當地人當朋友 Rent a Local Friend .交新朋友 Making New Friends . 表白 One's Heart Confessing . 文化差異 Cultural Diversity . 自我介紹 Self-Introducing . 引薦 / 打探他人 Introducing Others . 詢問聯絡方式 Making Contacts . 聊天 Conversation . 抱怨 Complaints . 意見不合 Various Opinions . 約會 Dating 4 參加一日遊 Joining a Da

y Tour . 集合時間、地點 Time / Place Gathering . 購票 Buying Tickets . 拍照 Taking Photos . 參觀博物館 Museum, Art Gallery, Memorial Hall . 參觀著名景點 Natural Scenery, Park Farmland, Village, Tribes Cathedrals,Schools, Historic Spots . 參觀工廠 Jam Factory, Winery, Chocolate Factory,Manufactories . 植物園、花園 Botanic G

ardens, Flower Lands . 葡萄園 Vineyard . 遊樂園 Amusement Park . 動物園 the Zoo . 野外看老虎 Wild Tigers . 騎馬 Horseback Riding . 海邊 the Ocean / the Beach . 露營 Camping . 登山 Mountain Climbing . 按摩 Visiting a SPA Unit 8 飲食 Eating 1 找餐廳 Restaurant 2 訂位、帶位、候位 Reservation, Waiting, Leading to the Table 3 餐點

介紹、詢問 Asking about / Recommending a Dish. 4 點餐 Ordering 5 內用 / 外帶 Dine in / to Go 6 送錯餐點 Wrong Delivery 7 買單 Paying the Bill 8 傳統小吃 Traditional Food 9 咖啡店 Coffee Shop 10 酒吧 Bar / Pub Unit 9 交通工具 Transportation 1 大眾交通工具 Mass Transportation 2 買車票 Buying a Ticket 3 查票 Inspecting a Ticket 4 時間

表 Timetable 5 車站(站牌)詢問 Inquiring Stops / Directions 6 租車 Renting a Car 7 租腳踏車 Renting a Bicycle 8 步行 Walking 9 交通狀況 Traffic Information Unit 10 節慶 Festival & Party 1 新年 New Year 2 情人節 Valentine's Day 3 復活節 Easter Day 4 愚人節 April Fool's Day 5 萬聖節 Halloween 6 聖誕節 X'mas 7 節禮日 Boxing Day

8 國慶日 National Day 9 美國假日 American Holidays 10 嘉年華 Carnival 11 週年紀念日 Anniversary 12 生日 Birthday 13 婚禮 Wedding 14 演唱會 Concert 15 祝賀 Congratulation 16 野餐 BBQ / Picnic Unit 11 緊急急救站 Emergency 1 兌換外幣 Currency Exchanging 2 購買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ck 3 開戶 Opening an Account 4 領錢 / 存錢 Depositing S

avings / Withdrawing 5 護照遺失 Passport Loss 6 小孩走失 Lost Child 7 遇到惡犬 Dealing with Aggressive Dogs 8 搶劫 Robbery 9 迷路 Getting Lost 10 車故障 Car Breakdown 11 交通事故 Traffic Accident 12 醫護站 Medical Center / Hospital 13 警察局 Police Station 14 郵局 Post Office 15 打電話 Making Phone Calls Unit 12 其它 Oth

ers 1 退居他國 Retiring to a Foreign Country 2 不同文化間的溝通、體認與區別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Awareness and Differenece 3 國外安全 Safety abroad 4 異國之旅 Exotic Tour 5 時差 Dealing with Jet Lag 6 一個人旅行 Traveling alone 7 外太空之旅 Traveling to Outer Space 8 旅遊經驗 Traveling Experience 9 渡假旅遊分享 Sharing Travel

ing Experience 10 小費 Tips 11 搬遷到美國 Mov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作者序   When I was approached with the possibility of writing a book on "Travel English" I immediately started thinking "How can I add something fresh to this already well-reviewed topic?" Before long I had the idea that I could incor

porate real, useable information about traveling and manage to stay within the confines of the phrasebook format. Another idea was to come up with a few less common, perhaps slightly unusual headings for some of the sentences, in addition to the usual garden variety topics. You will notice a few "of

f-beat" travel items. You may also notice that the text moves freely between dialogue and narration. In some cases the topic merely provides a broad context for sentences. This skip-around, globe-trotting spirit of adventure is what travel is all about and the "armchair", virtual-type travel employe

d here is no different. So indulge your indecent lust for leisure travel as you sit back and take in the sites, if not the sounds, save the phonetic fettles of your favorite foreign fantasy. Who knows, you might even learn some English.   當出版社跟我聯繫討論撰寫一本關於旅遊英語的書籍時,我馬上開始思考「該如何為這已經經過一番討論的主題加入新穎的東西?」。不久

以後,我便想到可以加入真實、有用的旅遊資訊,並將內容設定在慣用語的格式架構下。除了一些較為普遍的各類主題以外,我也替一些較不常用且特殊的主題設計情境會話。所以讀者在書中會看到一些較為不同的旅遊會話主題,也會發現這些內容不受限制而以對話或敘述的方式呈現。而在某些主題的情境下,則是僅提供概括性的句子。這種跳躍性趴趴走的冒險精神正是所謂的旅遊,而透過本書中未親自走訪的虛擬旅遊也是如此。就讓自己好好坐下來享受一趟愜意的旅程吧。即便沒有喧鬧聲,也別忘了保有你最喜愛的異國腔調。誰知道呢?或許你會認識甚至學到一些英語。 William Ryan

旅遊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旅行社代辦護照費用的問題,作者曹庭毓 這樣論述:

第一章 緒 論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第二章 旅遊契約之意義與性質第一節 旅遊契約之當事人一、旅遊營業人二、旅客第二節 當事人之主給付義務一、旅遊營業人應提供旅客旅遊服務**問題:旅遊契約之整體性有何實益?旅遊營業人提供之旅遊服務應具整體性,惟其有何實益,現分述如下:1.未包括「安排旅程」之整體旅遊服務  依第五百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旅遊營業人所提供之整體旅遊服務若未包括「安排旅程」時,則非屬旅遊契約。  【本文見解】對此,實有檢討之餘地,理由如下:第一,旅客之所以訂立旅遊契約,無非冀求獲得一「包辦旅遊」(組合旅遊),至於「安排旅程」應非旅客非冀求不可之給付,例如在學生

所舉辦之畢業旅行中,旅程幾乎係學生自行安排,而旅遊營業人應負責給付的是包含運送、膳宿、代辦護照、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等整體服務,惟依第五百十四條之一規定,該類契約並非旅遊契約,此種區分方式頗令人質疑;第二,當初第五百十四條之一立法時,何以規定「安排旅程」係契約要素,立法理由全無說明,其正當性更令人質疑;第三,德國民法第651條a第1項及1970年布魯塞爾旅遊契約國際公約第1條第2項關於旅遊契約定義之規定,亦無要求「安排旅程」為要素。職是,若旅遊營業人提供整體旅遊服務,而旅客支付旅遊費用時,即應屬旅遊契約,從而有關不具備「安排旅程」該服務之契約,應可類推適用第五百十四條之一以下之規定。2.旅遊營業

人負有組織之義務基於旅遊給付之整體性,旅遊營業人應負有組織義務,亦即旅遊營業人應妥善安排使各項服務銜接順利,並具有其所應有之舒適性,否則其給付之履行即不能謂無瑕疵。3.整體旅遊給付之瑕疵因為旅遊給付具有整體性,所以其中一項服務有瑕疵時,可能會導致其他服務亦發生瑕疵,此時,應認整體旅遊給付均有瑕疵。抑有進者,因為整體旅遊給付均有瑕疵,則關於旅客得主張之費用減少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計算數額時,即應考慮之,換言之,旅客可能得主張減少全部之旅遊費用,抑或請求全部旅遊給付有瑕疵時之損害賠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二九四三號判決謂:「…因司機迷路致未依原訂計劃參觀景點之損害部分:行程第二天舊金山市

區觀光,因司機迷路,未及參觀卡斯楚街、金門公園、中國城等景點,已如前述,而上開景點占預定參觀景點之七分之三,此觀原告提出行前說明會資料即明,則原告本於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及旅遊契約第二十條約定,自得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又團費固包含來回機票在內,而非全數支付於當地之旅遊費用,然就旅遊團而言,來回機票之價值實乃附麗於旅遊當地之行程,故就原告所受損害,殊不宜扣除來回飛機票價而為計算,是則,原告主張按每日團費四千九百元,計算本項損害為每人二千八百元(4,900元×4/7=2,800元),即無不合。…」關於本案損害賠償額度之計算,本文有兩點意見:第一,因為旅遊給付具有整體性,所以機票之價值與旅遊費用間其

實密不可分,計算損害賠償額度時,不應將該機票價值予以扣除,否則即明顯忽視旅遊給付「整體性」之特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見解應予贊同;第二,關於旅程安排之部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顯然未考量旅遊給付「整體性」之特色,蓋已進行之行程對於旅客而言,可能毫無利益可言,例如旅客在舊金山僅到過Shopping Mall,卻未參觀卡斯楚街,易言之,不僅應考慮「量」的問題,且應注意「質」的因素。**問題:非旅遊營業人者偶而舉辦之旅遊,是否屬於旅遊契約?  依第五百十四條之一規定,旅遊營業人須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若僅有意偶而地提供旅客旅遊服務,而不以之為營業者,縱令係以營利為目的,亦非民法上旅遊契約所稱之旅遊營

業人,同理,該類契約亦非民法之旅遊契約。【本文見解】提供旅客整體旅遊服務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雖非旅遊營業人,該類契約亦非旅遊契約,然而,該類契約應可類推適用第五百十四條之一至第五百十四條之十二等規定,理由如下:第一,旅客之所以訂立旅遊契約,無非冀求獲得一「包辦旅遊」(組合旅遊),如此可以安心享受休閒,反之,他方當事人目的在取賺取旅遊費用,至於「營業」該問題應非雙方當事人所要求,例如在報社偶而舉辦之旅遊,應仍屬旅遊契約,惟依第五百十四條之一規定,該類契約並非旅遊契約,此種區分方式頗令人質疑;第二,提供旅客整體旅遊服務之人是否係「營業」該問題,所影響的應該是認定該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程度,而非

旅遊契約之成立與否;第三,德國民法第651條a第1項及1970年布魯塞爾旅遊契約國際公約第1條第2項關於旅遊契約定義之規定,亦無要求「營業」為要素,我國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一何以作不同之規定,令人難以索解。職是,本文以為,若當事人一方提供整體旅遊服務,而他方支付旅遊費用時,即應屬旅遊契約,從而有關不具備「營業」之契約,應可類推適用第五百十四條之一以下之規定。  法務部(89)法律字第018896號解釋謂:「…凡以為旅客安排旅程 (必要之服務) 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旅遊服務並以收取旅遊費用 (營利) 為目的之事業,始為本條所規範之旅遊營業人…」法務部該見解直接認定不具備「營業」該要件

之契約即非旅遊契約,顯未考量類推適用之可能性。  又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六八八號判決謂:「…被上訴人為農會,非旅行業者,上訴人雖繳交住宿費四百元,惟此無非係藉被上訴人以團體名義統籌繳交予旅館業者,並非上訴人支付予被上訴人之報酬。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所屬家政班班員,其參加此次活動深知被上訴人本身無車輛可提供交通運送,須洽由交通公司為之,依當時之事實,兩造契約之真意,應係該活動所需費用除上訴人自負住宿費外,餘由被上訴人贈與上訴人,並由上訴人委任被上訴人辦理食、住、行及行程之安排、導覽諸事宜,雙方成立者為贈與與委任之混合契約。…」最高法院之所以判決農會無須就運送之部分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其理由有二,

第一,農會非旅行業;第二,農會並非自行提供旅遊服務,而係為旅客處理接洽旅遊服務該事務,所成立者係委任契約,又因旅客未支付報酬,故為無償之委任契約,而農會既已盡到無償受任人所應盡之義務,即無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本文以為,有關最高法院第二個理由,應予贊同,蓋依民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本案中旅客與農會所約定之契約並非由農會以自己責任提供旅遊服務,應屬「旅遊代辦契約」,亦即委任契約,是以農會無須就旅遊服務本身負責,僅須就其事務之處理負責。然而,關於第一個理由,實有商確之餘地,蓋旅行業可能未以自己責任提供旅遊服務,而僅代辦旅遊服務,反之,非旅遊營業人亦可能以自己責任提供旅遊服務,此時,該

契約可類推適用旅遊契約之規定,是以農會與旅客之約定究係旅遊契約或旅遊代辦契約,此與其是否為旅行業並無關係。二、旅客應支付旅遊費用**問題:當事人未約定時,旅客應於何時應支付旅遊費用?  旅遊費用之支付時期,當事人若未約定,應類推適用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亦即於旅遊完成時支付,惟實務上,當事人通常多會約定於旅遊開始前給付,例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五條(旅遊費用)規定:「旅遊費用:甲方(旅客)應依下列約定繳付:一、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新台幣     元。二、其餘款項於出發前三日或說明會時繳清。除經雙方同意並增訂其他協議事項於本契約第三十六條,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增加旅遊費用。」

契約約定旅客先支付旅遊費用,自會使旅客處於不利之地位,例如:喪失同時履行抗辯權(第二百六十四條參照);旅客被迫為原告,且依以原就被原則,若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旅客須至旅遊營業人之營業所所在地進行訴訟;於旅遊營業人無支付能力時,亦難以獲償。  【本文見解】旅客先支付旅遊費用雖有上述不利之情形,惟未可認已達違反誠信原則之程度,理由如下:第一,第五百零五條係任意規定,雙方當事人得就報酬之給付時期及數額等,另為約定;第二,旅客原本之所以得後付旅遊費用,目的係在擔保旅遊營業人為整體旅遊給付,然而,其實法律已提供保證金、強制責任保險及強制履約保險作為旅客債權之擔保,是以無須再強調旅遊費用之後付。發展觀光條例

第三十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金額調整時,原已核准設立之旅行業亦適用之(第一項)。旅客對旅行業者,因旅遊糾紛所生之債權,對前項保證金有優先受償之權(第二項)。旅行業未依規定繳足保證金,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廢止其旅行業執照(第三項)。」旅客對於旅遊營業人有債權時,尤其是主張損害賠償責任時,得就保證金優先受償;第三,旅遊營業人為確保有關旅遊之服務可即時獲得,常須預先支付費用予給付提供人;第四,依社會常情論,旅遊營業人於旅遊完成後收取費用,經常有相當之困難;第五,德國民法第651條k第4項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之擔保具有取代旅遊費用後

付之作用,此可供我國解釋旅遊費用支付時期該問題之參考。  然而,為減低旅客之風險,除上開保證金之制度外,應儘可符合下述條件:旅遊須確定可成行,例如無因旅客人數不足而解除契約之約款;旅客於支付旅遊費用時,應可同時取得機票及船票,以利直接對於給付提供人請求;定金外之餘款,於啟程前之短期內,旅遊營業人始得請求。   第三節 旅遊契約之法律性質一、各家學說及實務見解之介紹二、本文見解**問題:混合契約說主張,第五百十四條之一以下規定不足時,旅遊契約應視情形類推適用不同契約之規定。該說法是否妥當?  本文以為,旅遊契約之法律性質應係承攬契約,而非混合契約,尤其是在民法「旅遊」一節之規定施行後,更應認其

係屬承攬契約,現說明主要之理由如下:第一,關於旅遊契約之法律性質,眾說紛紜,其中一因素係對於契約標的認識之不同,有認給付期待權之買賣、締約機會之買賣、旅程規劃之勞務、旅程規劃事務之處理、旅遊服務之媒介、旅遊權利之移轉及旅遊服務之仲介等,職是,為解決旅遊契約法律性質該問題,應由契約之標的加以著手。經查旅客之所以訂立旅遊契約,其目的無非在於藉由旅遊營業人整體旅遊服務之提供,進而享受休閒之樂趣,亦即由旅遊營業人將旅程安排、運送、膳宿及參觀節目等服務作一整體規劃,再由旅客支付旅遊費用而享受該等服務,此應為旅客、旅遊營業人及社會之共識。抑有進者,旅遊服務有瑕疵等情事時,旅客亦會直接以旅遊營業人作為尋求救

濟之對象,而非實際提供給付之運送人、旅店主人或餐館主人等,蓋旅客對渠等給付提供人可謂毫不相識,是以旅遊營業人係以自己之責任提供整體旅遊服務,給付提供人僅係其履行輔助人,而非由他人提供。簡言之,旅遊契約之標的係旅遊營業人以自己名義及責任提供旅遊服務,而旅客支付費用,從而給付期待權之買賣、締約機會之買賣、旅程規劃之勞務、旅程規劃事務之處理、旅遊服務之媒介、旅遊權利之移轉及旅遊服務之仲介等說法,認旅遊服務係由旅遊營業人以外之給付提供人所為,不僅不符合旅遊契約之標的,且不足保護旅客之權益,明顯有其不妥之處。第二,按旅遊營業人之給付,雖然包括安排旅程、請領護照、辦理簽證、安排交通工具、預定住宿餐飲、帶領

旅行參觀等服務,含有買賣、僱傭、承攬及委任等性質,惟當事人係側重旅遊營業人為旅客完成整體旅遊服務,而旅客支付旅遊費用乙節,是以承攬契約之性質可謂係旅遊契約之核心概念。抑有進者,旅遊之給付並非係各有關服務之集合而已,其各有關之服務須經組合,按預定之時序提出,易言之,旅遊契約乃係經過融合之整體給付,此等整體效果乃旅遊契約之標的,且不適於再分解還原為運送、食宿及導遊等服務分別觀察,蓋此單樣之服務對於旅客並無意義,且易使旅遊契約之要素「整體服務」受到忽略。職是,混合契約說恐有其不妥之處。第三,實務上,旅遊營業人收取之旅遊費用並非按每項旅遊服務各別計算,而係一次計酬之總費用,詳言之,旅遊營業人係就旅遊為

整體之規劃提供全部之服務,其個別服務成本之漲跌與旅客無涉,旅遊營業人既收取約定之旅遊費用,則應負責使旅客圓滿完成旅遊,是旅遊契約之法律性質應為承攬契約。第四,確定契約之法律性質,應由該契約之要素加以著手解釋,並非不分要素及常素而拆解契約之所有內容,蓋如此之解釋方法,恐怕包括典型契約之所有契約均會成為混合契約,而失去確定契約法律性質之意義,職是,混合契約說恐有其不妥之處。第五,西元一九七九年十月一日以來施行之德國民法第651條a至第651條m有關旅遊契約之規定,係將其視為「類似承攬之契約」,而在德國實務及學說上,多數見解亦咸認旅遊契約乃承攬契約。我國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一至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十二有

關旅遊契約之規定,係仿德國民法之例,置於承攬契約乙節之後,職故,應可認旅遊契約之法律性質為承攬契約。第六,依混合契約說,旅遊契約之法律關係應適用或類推適用相關契約之規定,惟法律關係發生於旅遊何部份,實際上易生爭議,蓋旅遊營業人之給付具有整體性之故,例如旅程中行李之失竊,究應歸於旅店主人之法定寄託責任,抑或運送人之通常事變損害賠償責任,恐會造成困擾。第三章 旅遊營業人之義務及責任第一節 交付旅遊文件之義務一、不要式行為**問題:依第五百十四條之二規定,旅遊文件僅係保全證據之方法,而非契約成立要件,然而,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等是否

規定旅遊契約為要式行為?  (一)契約成立要件說  在團體觀光旅客出國旅遊契約,鑑於上開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有關旅遊契約要式性之規定,其目的在明確旅遊契約之內容,以確保旅客之權益,且發行旅遊文件為旅行業之義務,自宜解為未具備上開規定之要件者,旅客得主張旅遊契約尚未成立,但旅行業者不得主張之。另有學者主張旅遊契約係要式契約,如未具備書面者,旅遊契約不成立。(二)證據保全方法說  若將旅遊契約解為要式行為,非經訂立書面契約不能成立,則設有某旅客與旅行業者未訂立書面契約而事實上已隨團出國觀光,豈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其因此而衍生之問題,反而更為複雜。(三)實務見解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

字第三六0號民事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八八號民事判決均主張旅遊契約為不要式行為,惟未說明理由。(四)本文見解本文以為,不論是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二、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均非規定旅遊契約係要式行為,亦即旅遊文件僅為證據保全方法而已:第一,在契約成立要件說中,有學者主張,當旅遊契約不具備書面時,旅客得主張旅遊契約尚未成立,但旅行業者不得主張之,該說似無法律依據,且明顯違反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有逾越解釋論之嫌;第二,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旅

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由此可知,上開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等規定應僅是出於行政管理之立法目的,以行政罰制裁即可達該目的,並無須否定私法上之效力;第三,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前,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原係規定:「前項旅遊文件經旅客同意簽章後,其契約成立。」修正後,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兩相對照下,可以發現修法時刻意刪除「契約成立」之字眼,由此可知,立法者無意將旅遊契約制定為要式行為;第四,德國民法第651條a第3項及1970年布魯塞爾旅遊契約國際公約第7條等規定,明文旅遊文

件並非契約成立要件,可供我國解釋之參考。  二、旅遊廣告第二節 附隨義務一、旅遊營業人對於旅客發生事故之協助義務及處理義務二、旅遊營業人對於旅客所購物品之協助義務及處理義務三、其他附隨義務─資訊公開義務**問題:關於旅遊營業人之資訊公開義務,我國規定有無不妥之處?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綜合、甲種旅行業經營旅客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業務,於團體成行前,應舉辦說明會,向旅客作必要之狀況說明。」由此可知,旅遊開始前,旅遊營業人應對旅客提供旅遊所必要之資訊並說明之,例如預防針之注射、檢疫規定、出入國境通關規定、當地風俗習慣、治安狀況、特殊法令、氣候、語言及貨幣之介紹等,必要時應為詳細

之解說,使旅客得事先準備得當,圓滿完成旅遊活動。此即旅遊營業人之資訊公開義務,亦屬附隨義務。關於旅遊營業人之資訊公開義務,其實不限於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在德國法上,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資訊公開義務大致上可分為三類:第一,旅遊廣告不得有引人錯誤之訊息;第二,訂定契約前,旅遊營業人應據實說明有關旅遊之重要事項;第三,訂定契約後旅遊營業人應交付證明文件,並應說明有關旅遊之重要資訊。關於第一點,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已有明文規定;關於第二點,則得以民法第九十二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作為依據;至於第三點之證明文件交付義務,我國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二亦已有明文規定,而旅遊重要資訊之說

明亦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依據。由此可知,我國法律對於旅遊營業人之資訊公開義務之規範可謂良善,惟就體系而言,仍屬凌亂。對此,應可參考德國之立法例(InfVO, Verordnung ueber die Informationspflichten von Reiseveranstaltern),另外制定較有體系之法規命令,以供旅遊營業人遵循。第三節 瑕疵擔保責任一、我國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六及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七**問題:若旅客訂定期限請求改善瑕疵,而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時,旅客可否自行改善,再請求償還改善所必要之費用?肯定說:民法旅遊章節雖未設有規定,但是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第四百九十

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否定說:旅客對於旅遊服務之瑕疵,實際上並無改善之能力,似不宜類推適用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若旅客各行其事,則倘稍有逾越其必要改善之範圍,斯為新糾紛發生之原因,自難冒予採用。【本文見解】本文以為,應採肯定說為是:第一,旅遊契約之法律性質為承攬契約,是以應可類推適用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第二,否定說認旅客無改善能力,故不應允許其改善,然而,實際上旅客並非全無改善能力,例如旅遊營業人提供之餐廳衛生不佳,旅客決定自行外食;第三,否定說另認旅客自行改善易引起糾紛,故不宜許可之,然以該理由否定旅客權利之維護,價值判斷上顯屬可議,況旅客不自行改善,而主張減少費用、損害賠償或終止

契約,亦會引起糾紛;第四,德國民法第651條c第3項前項規定,可資參照。**問題:旅客請求改善,如改善費用所需過鉅者,旅遊營業人可否拒絕改善,又此時旅客可否自行改善,而請求償還改善所必要之費用?肯定說:我國民法未設明文規定,解釋上可類推適用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否定說:此係德國民法第651條c第2項之規定,此規定既為我國民法所不採,自不宜以類推適用之方式加以引用。  【本文見解】本文以為,應採肯定說為是:第一,旅遊契約之法律性質為承攬契約,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避免造成經濟上之利益與成本失衡;第二,德國民法第651條c第2項規定:「旅遊如不具備前項之性質時,旅客得

請求改善之,如因改善而須支出過鉅之費用,旅遊營業人得拒絕改善。」否定說認我國未採類似之規定,故不宜類推適用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三項,然而,在立法過程中,立法者並無刻意省略之意,反而是未詳細討論之,職故,立法者應是疏漏,而非刻意省略,是以應參考德國民法第651條c第2項之規定,類推適用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問題:旅遊服務有整體性,若其中有部分服務發生給付不能時,係屬瑕疵抑或不能?甲說:在部分給付不能之情形,得同時發生瑕疵擔保責任與給付不能責任之法律效果,旅客得選擇一部分給付不能或瑕疵擔保責任行使權利。  乙說:若僅是給付嗣後一部不能,則其與旅遊瑕疵之規定有重疊難以區分之處,此時除了適用第二

百二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外,關於旅遊瑕疵而終止契約之部分規定應可類推適用,即旅遊業者有義務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並負擔因此增加之費用,即使就旅遊無法繼續進行無可歸責於業者亦然。須注意者,上述情況係指旅遊整個停頓或提前中斷,若僅個別的給付在整個行程中或僅暫時的無法提出,旅遊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或約定應優先於給付一部不能之規定適用。  丙說:就整體來觀察,其部分給付之質之不良,或量之不足,如影響到全體旅程,就全體旅程而言,應屬瑕疵,因此給付一部之障礙,不問其為不能、遲延或不完全給付所致者,對全體行程如有影響,即屬整個旅程之瑕疵。  【本文見解】如果旅遊給付發生全部給付不能或全部給付遲延時,

則應適用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蓋此時旅遊營業人未為旅遊給付,則難謂給付有瑕疵也,合先敘明。而旅遊給付如果發生部分給付不能、部分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時,則應優先適用第五百十四條之六及第五百十四條之七等規定,理由如下:第一,旅遊給付具有整體性,是以旅遊給付發生部分給付不能或部分給付遲延時,應由整體旅遊給付觀察,而不應再分解為個別之旅遊服務;第二,第五百十四條之六及第五百十四條之七係債編各論針對旅遊契約所為之特別規定,如仍可適用債編總論有關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則可能會架空旅遊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之體系,例如瑕疵擔保責任為無過失責任、旅客負有請求改善之間接義務、旅遊契約之終止應符合「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該要

件、旅遊營業人有送旅客回原出發地之義務等等,均為債務不履行責任體系所無之規定。然而,應補充說明的是,債務不履行責任規定僅是在第五百十四條之六及第五百十四條之七有特別規定時,始不適用,至於第五百十四條之六及第五百十四條之七無特別規定時,則應仍有適用之餘地,例如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等規定,旅客仍得主張之。二、德國民法第651條c至第651條f第1項之比較第四節 旅遊時間浪費之損害賠償責任第五節 消費者保護法之服務提供人責任第六節 旅遊內容變更之相關問題一、旅遊營業人之變更權 二、旅客之終止權三、德國民法第651條J之比較第七節 履行輔助人之相關問題一、旅遊營業人所指

定隨團服務之人二、旅遊營業人於旅遊地所委託之旅遊營業人三、併團**問題:併團時,旅遊營業人依消費者保護法應負何種責任?  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三五號判決謂:「…復查本件旅遊服務,被上訴人乃經由與上訴人京東旅行社簽約,而參加上訴人開屏旅行社所舉辦之旅行團,是上訴人京東旅行社應係居於經銷商之地位,而銷售上訴人開屏旅行社前揭旅遊行程之服務,而此一旅遊服務之實際提供者,乃上訴人開屏旅行社,其應負企業經營者之責任,亦屬當然。上訴人開屏旅行社為系爭消費關係之企業經營者,上訴人京東旅行社居於經銷商之地位,亦未舉證以明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是依首揭消費者

保護法之規定,上訴人即應就被上訴人因本事件所造成之傷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開屏旅行社所辯:就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經過及目的、就政府主管機關、就審查委員會而言,應認旅遊服務不屬消費者保護去所稱之服務云云,尚不足取。…」  【本文見解】旅遊契約之法律關係可能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惟上開判決認原來之旅遊營業人僅是經銷旅遊服務,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負推定過失責任,而與實際提供旅遊服務之旅遊營業人依第七條規定之無過失責任有所不同,對此,似仍有商榷之餘地,蓋旅客與原來之旅遊營業人訂定契約時,雙方之真意可能係由該旅遊營業人負提供旅遊給付之責任,僅係為求成本之降低,故採用併團之方式而已,亦

即該原來之旅遊營業人仍係以自己責任提供旅遊服務之企業經營者,然而法院竟未探求當事人真意,即擅自認併團之原來旅遊營業人僅為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此恐非保護旅客權益之道。四、轉讓**問題:旅遊營業人轉讓旅遊契約,若未經旅客同意時,法律效果如何?  旅遊契約之轉讓若未經旅客同意時,對於旅客並不發生效力,亦即旅遊營業人之主體並未變更。旅客若不知轉讓乙事,亦無從可得而知,故誤以為受讓之旅遊營業人為旅遊營業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而隨同出團時,此時,應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旅客得主張旅遊營業人應負授權人責任,亦即受讓之旅遊營業人之旅遊給付有瑕疵時,旅遊營業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又受讓之旅遊營業人有

故意或過失時,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旅遊營業人亦應負同一責任,蓋旅遊營業人既未告知轉讓乙事,又任由受讓之旅遊營業人帶團出遊,此行為與「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並無相異,況且,如此亦可避免旅客所接受之服務因無法律上原因而發生不當得利,以維護旅客之權益。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七八七號民事判決曾謂:「…上訴人未經被上訴人同意,將該旅行業務轉讓予聯歐旅行社,則聯歐旅行社所為,僅立於輔助上訴人履行債務之地位,契約當事人仍係上訴人。…上訴人之契約履行使用人聯歐旅行社於收取團費後,未交付大陸接待之旅行社,且經大陸業者表示不予接待時,仍未及時交付團費,致旅客因未獲接待而自力救濟返台,損及旅

客權益…被上訴人所參加者,係上訴人承辦之「大陸昆明、成都、長江三峽、黃山十五日遊」旅行團,昆明一站,係旅程之始,被上訴人甫到達昆明,即遭棄團,幾與完全未享受旅遊同。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到達昆明時,即遭棄團,不得已自費返回台灣之事實,亦不爭執。則上訴人未依其提供之行程,完成全部之給付,堪以認定。上訴人所為旅遊之一部給付(即安排被上訴人由台北搭機至香港,再轉抵昆明),對於被上訴人並無實益,從而,上訴人就契約義務之履行,乃屬因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致完全給付不能,被上訴人依據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即賠償各團員相當於團費之金額六萬八千五百元及自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

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正當。…」對於上開判決,應說明者有兩點:第一,旅遊營業人轉讓旅遊契約,未經旅客同意,對於旅客不發生效力,惟此時可類推適用第一百六十九條,而認受讓之旅遊營業人為旅遊營業人之履行輔助人,上開判決雖未說明理由,惟結論與本文相同;第二,旅客之前雖有接受運送之服務,惟基於旅遊契約之整體性,該運送服務顯然無利益可言,從而應認全部給付不能,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旅客得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上開判決雖未詳細說明理由,惟結論相同。五、獨立之給付提供人**問題:若實際提供服務之第三人為獨立之給付提供人,則其是否為旅遊營業人之履行輔助人?肯定說:個別給付之承受者,例如航空公司或飯

店,並非旅遊契約之當事人,而只是旅遊營業人之履行輔助人(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惟通常旅遊業者對之並無指揮監督之權。否定說:如自強號列車與貨車相撞致旅客受害、於湍流泛舟而翻船遭遇意外、航空機撞機而傷亡、住宿旅館遭遇火災而不及逃逸之情形等,該等實際提供服務之第三人並非旅遊營業人之履行輔助人,旅客不得主張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本文見解】應採肯定說為是:第一,就文義解釋而言,所謂「履行輔助人」,係指基於債務人之意思,事實上由債務人使用而輔助履行債務之人,由此可知,旅遊營業人以其意思使用獨立之給付提供人而輔助履行債務,則獨立之給付提供人為旅遊營業人之履行輔助人;第二,就目的解釋而

言,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債務人利用履行輔助人擴張其利益,是以對於伴隨而來之風險,亦應承擔之,由此可知,獨立之給付提供人為旅遊營業人帶來利益,從而伴隨而來之風險亦應旅遊營業人承擔;第三,就比較法而言,德國民法第651條h第1項第2款規定,原則上旅遊營業人應就獨立給付提供人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僅於有契約約定之情形下,旅遊營業人就旅客非身體之損害得減輕責任,惟不得免除之。然而,對於該獨立之給付提供人,旅遊營業人通常並無影響力,例如航空公司、捷運公司及遊樂設施主人等,此在國營航空或鐵路事業尤為明顯。在該等履行輔助人有過失,而旅遊營業人選任或監督上無過失時,若課予旅遊營業人相同之責任,似

乎過苛,職是,實務上,若旅遊營業人與旅客就獨立給付提供人給付所引起之責任約定減輕,參考第二百二十四條但書及上開德國法規定,原則上應得肯認其效力,當然減輕之範圍是否適當、減輕之程度是否合理、該履行輔助人是否係獨立之給付提供人、旅遊營業人本身有無選任之過失等問題,法院皆應慎重判斷之。  另外,應注意的是,雖然就獨立給付提供人給付所引起之責任,旅遊營業人得與旅客約定減輕,惟參照上開德國之規定,應不得約定免除,蓋獨立給付提供人畢竟是旅遊營業人之履行輔助人,旅遊營業人應承擔伴隨而來之風險,若將全部風險轉嫁於旅客身上,顯未符誠信原則。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三十三條 (責任歸屬及協辦)規定:「旅遊期間,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甲方(旅客)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纜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二十四條,亦同)對此,法院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認該條款令旅客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風險(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參照),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且與所排除不予適用之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違背,故應宣告無效。六、居間條款第四章 旅客之義務及責任第一節 協力義務**問題: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七)規定:「旅

客應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在  準時集合出發,旅客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旅客解除契約,旅行業得向旅客請求損害賠償。」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四條(集合及出發時地)規定:「甲方(旅客)應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於  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甲方解除契約,乙方(旅遊營業人)得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七)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四條,亦同)上開條款是否符合誠信原則?  關於上開條款,有學者以為,應區分成下列兩種情形分

別論斷:第一,旅客未準時參加旅遊,如係受領遲延,致旅遊營業人不能依約定之旅程提供服務時,旅遊營業人原得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旅客為對待給付。於此情形,依上開條款約定,視為旅客解除契約,無異於附解除條件,並依本契約第二十七條規定課旅客賠償全部旅遊費用之義務,其結果與適用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同,故尚稱公平。第二,若旅客不能於約定時間參加旅遊,如係因死亡之故,則旅遊營業人之不能提供給付則屬給付不能,且為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所致,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旅客之繼承人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若旅客不能參加旅遊係因罹病或遭綁架,為其不可避之事由所致者,旅遊營業人之不能提供旅遊服務,是否因

旅客之受領遲延致給付不能,學說上尚無定論,此項爭執有待民事法院之判斷。倘係不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旅遊營業人給付不能,則旅客不負對待給付之義務,惟依上開條款約定,旅遊營業人得對之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無異於排除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以定型化契約而為如此之約定,對於旅客顯失公平,應歸於無效。  【本文見解】旅客若未準時集合,應多認係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六十七條等規定,旅遊營業人免為旅遊給付之義務,且仍得請求旅遊費用,然而,旅客若於旅遊中發生罹病或被綁架等情事,此時,依第五百十四條之十,旅遊營業人有為必要協助及處理之義務,換言之,該等不可避免之事由

不宜認係旅客之領域責任,旅遊營業人亦應承擔風險,而應認係不可歸責於旅客及旅遊營業人事由致給付不能之情形,從而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旅遊營業人免為旅遊給付之義務,且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旅客亦免為給付旅遊費用之義務,倘係一部給付不能,則按其比例減少旅遊費用。上開條款未考量旅客有無可歸責事由之情形,似有檢討之必要。第二節 旅客變更之相關問題**旅客變更權行使之法律性質為何?  (一)利益第三人契約說  劉春堂先生主張變更權性質上為形成權,行使變更權後,第三人之地位有如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定第三人利益契約中之第三人,其僅為實際參加旅遊之旅客,並未因而取代旅客成為旅遊契約之當事人。許惠祐

先生則認為,因德國民法第651條b規定:「…旅客得以第三人替代自己參加旅遊…」,可知該參加旅遊之第三人僅屬實際參加旅遊之人,且變更權之行使無需旅遊營業人之同意,因此債權讓與說或契約承擔說均非可採。       (二)債權讓與說  林誠二先生主張變更權之行使性質上為債權讓與,會發生債之主體的更改,其所持理由在於變更權必須限於締約後、旅遊開始前,始得為之,故其權利義務關係尚未複雜化,復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請求權人之文義以觀,旅遊契約應存在於第三人與旅遊營業人之間。  (三)契約承擔說  吳啟賓先生、孫森焱先生及邱聰智先生認為,從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四的文義作解釋,主張我國民法既規定「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

參加旅遊」,且「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主體為第三人,則「其」當指參加旅遊之第三人,該第三人已因契約之變更而成為契約之當事人。  (四)視當事人約定之內容說  郭麗珍女士認為應視雙方約定之內容而定,第三人是否成為契約當事人則應依契約約定內容而定,若僅為受益人,則契約當事人並未改變,原旅客有支付因該第三人參加而增加費用之義務;若第三人因旅客變更而成為契約當事人者,依第五百十四條之四第二項規定,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該第三人給付。  【本文見解】對於第五百十四條之四旅客變更權之行使,其性質應為債權讓與及併存債務承擔,亦即學說所謂之「契約加入」:第

一,關於第三人利益契約說,其主張變更後之旅客為受益人,得享有原旅客之權利,惟依第五百十四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變更後之旅客應負擔因變更所增加之費用,此與受益人無須承擔契約義務該點似有違背。又其主張債權讓與及契約承擔應由當事人約定,而旅客變更權之行使係單方之意思表示,是以應採第三人利益契約說,但是第三人利益契約仍需當事人約定(第二百六十九條參照),與債權讓及契約承擔並無相異,況債權讓與與契約承擔亦可能發生在當事人無約定之情形,如第七百四十九條及第四百二十五條等,是可知該理由似有可議。其又主張參考德國民法第651條b之規定,故應採第三人利益契約說,惟該規定已經修正,是該理由恐難成立。另外,關於第三人利

益契約說,會引起一爭執,即變更後之旅客該受益人是否得終止旅遊契約,對此問題,該說本身並未有定論,正反二見解皆有,是若採第三人利益契約說,恐會引起更多之爭論;第二,關於債權讓與說,其主張變更權之行使須在旅遊開始前,法律關係尚未複雜時,惟該理由如何可推論出債權讓與說,似有商榷之餘地,又如係債權讓與,何以依第五百十四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變更後之旅客該受讓人須負擔因變更所增加之費用,是可知債權讓與說似不可採;第三,至於視當事人約定之內容說,對此,當事人另有約定時,當然應依其約定,惟當事人未約定時,仍須依第五百十四條之四處理,是以首要問題還是應確定變更權行使之法律性質,惟該說僅提及依第五百十四條之四規定,

變更後之旅客會成為契約當事人,至於詳細內容係債權讓與或契約承擔,則未有進一步之交代;第四,關於契約承擔說,本文原則上贊同之,蓋依第五百十四條之四第一項,變更後之旅客得參加旅遊,亦即變更後之旅客取得旅遊契約之債權,而原來之旅客即應退出旅遊,喪失債權,又依第五百十四條之四第二項,變更後之旅客應承擔因變更所增加之費用,亦即應承擔旅遊契約所生之債務,是以原則上應屬債權讓與結合債務承擔之契約承擔。然而,需進一步考慮的是,原來之旅客就旅遊契約之債務是否因此免責。本文以為,旅客之變更雖係為旅客之利益,但也不應因此而犧牲旅遊營業人之利益,是以為維護旅遊營業人之利益,應解為原旅客並不因變更權之行使而免除旅遊契約

之債務,仍應對旅遊營業人負擔債務,且如此之看法亦不違反法條文義及立法理由。另外,德國民法第651條b規定:「旅遊開始前,旅客得以第三人代替自己取得旅遊契約之權利及承擔旅遊契約之義務。但第三人不符合旅遊所必要之特別要件,或其參加係違反法律規定或行政命令者,旅遊營業人得拒絕之(第1項)。旅遊營業人得向旅客及第三人請求原約定之旅遊費用及因行使代替權所增加之額外費用(第2項)。」上開規定除了維護旅客之利益而賦予變更權外,更得兼顧旅遊營業人之利益,可為我國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四解釋之參考。職故,依第五百十四條之四規定行使變更權之法律效果,係旅遊契約之債權由變更後之旅客取得,而旅遊契約之債務應由原來之旅客及

變更後之旅客共同承擔,亦即其法律性質為債權讓與結合併存債務承擔之契約加入。  因變更權行使之法律性質為債權讓與結合併存債務承擔之契約加入,是以旅客行使變更權後,因變更而增加之費用,原來之旅客亦須承擔,而原約定之旅遊費用未支付時,原來之旅客及變更後之旅客皆應承擔。第三節 旅客任意終止契約之相關問題一、我國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九二、德國民法第651條i及1970年布魯塞爾旅遊契約國際公約第9條之比較第五章 旅遊契約之終止及解除第一節 旅遊契約之終止一、旅客及旅遊營業人之法定終止權二、旅遊契約終止之法律效果第二節 旅遊契約之解除一、旅客及旅遊營業人之法定解除權二、旅遊契約解除之法律效果第六章 旅遊契約

之其他相關問題第一節 強行規定或任意規定第二節 債編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節 遊學契約第七章 旅遊定型化契約與司法控制**問題:旅遊營業人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若經過交通部觀光局之核准,亦或直接使用交通部觀光局依法律授權製作之契約書,而視同核准,此時,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法官得否據為審判?  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上更(一)字第一六號判決曾謂:「…被上訴人再辯稱:旅遊要約暨報價單係被上訴人單方所立,為附合契約,其條文若有爭議,應為有利於旅客之解釋,若有違誠信原則,更應解釋為無拘束力始為恰當,故上訴人不得依旅遊要約報價單責任問題欄第二條之約定主張免責。然查旅遊要約暨報價單係依據

修正前交通部發布之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所製作,故旅遊要約暨報價單,與純由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片面所立之附合契約,截然不同,故不能與一般之附合契約同視。…」然而,就旅客言,其與旅遊營業人訂立旅遊契約,雖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甚至直接以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條款為內容,惟仍屬旅遊營業人「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參照),其內容倘有違反誠信原則而對旅客顯失公平之情事,對旅客該消費者權益當不能不顧及。因此,當事人對之如有爭執,仍應由司法機關審理,為該條款有效與否之判斷。又交通部觀光局之核准,應僅具監督上之意義,係屬政府機關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使用者間行政法之關係,而約款

使用人與相對人間,因該約款所生者乃私法上之契約關係,而對私法上契約關係,其最後決定者,當屬司法機關之法院,故法官就業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仍得認定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所定之情形,而宣告其無效。另外,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等規定並非僅出於行政管理之目的,另有保護旅客權益之作用,是以旅客與旅遊營業人訂立契約後,發覺有條款違反誠信原則而顯失公平之情事,應非交通部觀光局訂定旅遊文件格式及其必須記載事項之意旨,關此私法上之契約關係,發生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規定之爭議時,民事法院應仍得審判之,其為最後決定者。抑有進者,依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

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且依大法官會議第二一六號解釋,各機關依其執掌就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拘束。職故,就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定型化契約內容,甚至直接以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條款為內容者,仍應受消費者保護法之拘束,法官得據為審判。第八章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