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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湯真山入山證申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鹿憶鹿寫的 異域 異人 異獸:《山海經》在明代 和李盈瑩,張倩瑋,張筧的 恆春半島祕境四季遊:旭海‧東源‧高士‧港仔‧滿州‧里德‧港口‧社頂‧大光‧龍水‧水蛙窟11個社區‧部落生態人文小旅行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日湯真山- Hikingbook 陪你一起安全登山也說明:日湯真山 的登山口位於前往北大武山的途中,沿途走在密林中,夏日特別涼爽,可以安排單日來回練練 ... 入園證& 入山證: 不需入園證, 需申請入山證.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秀威經典 和新自然主義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學系 徐火明所指導 李育昇的 論專利權之侵害與救濟 (2000),提出日湯真山入山證申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專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鏘所指導 王泓鑫的 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管制之研究--由林肯大郡事件談起 (1998),提出因為有 山坡地、林肯大郡事件、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山坡地開發、管制理論、開發、住宅社區、國家賠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日湯真山入山證申請的解答。

最後網站屏東申請入山許可恢復舊制要登山仍按新規 - 自由時報則補充:... 消防局公告13處管制山域包括北大武山、南大武山、霧頭山、林帕拉帕拉山、大母母山、衣丁山、井步山、來社山、大漢山、日湯真山、久保山、旗鹽山及大尖山,申請入山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日湯真山入山證申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異域 異人 異獸:《山海經》在明代

為了解決日湯真山入山證申請的問題,作者鹿憶鹿 這樣論述:

  《山海經》是一部奇書,書中有扶桑國、羽民國、一臂國、一目國,有西王母、精衛鳥、九尾狐,有飲了不老的赤泉、吃了長壽的不死樹,佩戴鹿蜀獸的皮毛會子孫滿堂,䔄草荀草讓人變美。陶淵明流觀過山海圖,白居易以貘獸圖當過屏風治療頭痛,山海異域是一處覓尋不得的樂園仙鄉。     本書聚焦《山海經》一書在明代的出版、閱讀與流傳,系統的討論來自《山海經》的異域、怪奇鳥獸、遠國異人的「非常」知識,如何為明代的士庶,乃至王公貴族接受、喜愛,甚至流傳域外,與不同文化融匯。作者運用海內外《山海經圖》多種,彙整比對,梳理出圖本間承衍的譜系,並採取圖文結合的討論,從文獻、文本的探討到圖像的分析,皆有精彩的觀點闡發。  

本書特色     ★著名《山海經》研究學者、東吳大學中文系教授鹿憶鹿撰寫,累積十餘年的研究結果!   ★實地走訪海內外各大圖書館蒐集《山海經》資料,包括劍橋大學所藏孤本《異域圖志》、南京圖書館白棉紙鈔本《異域志》!   ★利用多種《山海經》相關圖本,進行譜系研究、圖像分析,書中含有50餘張彩圖,方便讀者欣賞、比對!   ★附錄整理「明代異域異人、神祇鳥獸對照表」,透過表格比較各文本收錄內容之異同,一目瞭然! 作者簡介   鹿憶鹿     出生於澎湖,東吳大學文學博士。曾任日本西南學院大學交換研究員、北京師範大學客座教授、中研院史語所訪問學人,現任東吳大學中文系教授。研究領域以神話學以及民間文

學為主,近年來尤其專注於明清《山海經》圖像的相關研究。著有《馮夢龍所輯民歌研究》、《傣族敘事詩研究》,《洪水神話──以中國南方民族與臺灣原住民為中心》、《粟種與火種──臺灣原住民族的神話與傳說》等書。     對民間故事中所包含的家族關係與文化現象有極深的體會,並從中探討東西方文化的差異,即將出版從民間故事探討民族心靈與文化差異一書。一直對創作有極深的熱情,筆耕不輟,出版多本散文集,希望能兼顧學術研究與作家創作的夢想。 【謝辭】 【代序】漂流在山海異域   【第一章 《臝蟲錄》在明代的流傳──兼論《異域志》相關問題】 一、前言 二、朱權與《異域志》 三、《臝蟲錄》與《異域志》 四、《異域圖志

》與《臝蟲錄》 五、《臝蟲錄》的新編與新刻 六、結語   【第二章 殊俗異物,窮遠見博──新刻《山海經圖》、《臝蟲錄》的明人異域想像】 一、前言 二、山海異物,句深索遠 三、臝蟲諸夷,異人殊俗 四、對異域他者的憧憬 五、結語   【第三章 人神共處,常異不分──晚明類書中的《山海經》圖像】 一、《三才圖會》 二、日用類書〈諸夷門〉 三、類書的異域想像   【第四章 異形‧異體──《山海經》中的一目、一足、貫胸神話】 一、一目的神話 二、一足神話 三、貫胸神話   【第五章 元明地圖上的崑崙】 一、前言 二、仙山崑崙 三、崑崙與黃河源 四、明代的靈山   【第六章 高麗國的圖像與文字敘事──以晚

明日用類書「諸夷門」為中心】 一、前言 二、大明帝國與朝鮮國 三、朝鮮國的朝天思想 四、日用類書中的「高麗國」 五、或「朝鮮」或「高麗」 六、結語   【第七章 晚明《山海經》圖像在日本的流傳──以《怪奇鳥獸圖卷》與《異國物語》為中心】 一、前言 二、《怪奇鳥獸圖卷》與《文林妙錦萬寶全書》 三、《山海異形》與《文林妙錦萬寶全書》 四、《異國物語》與《文林妙錦萬寶全書》 五、山海異域圖像的變異 六、結語   【附錄一 關於《三言》的圖像―兼論版畫家劉素明】 一、前言 二、名編輯馮夢龍 三、《三言》的圖像編輯 四、版畫家劉素明 五、劉素明刊《有圖山海經》 六、結語   【附錄二 明代異域異人、神祇

鳥獸對照表】   【徵引書目】 【圖片來源】 代序   漂流在山海異域 鹿憶鹿     讀一本書像認識一個人,需要許多因緣際會,否則,不免失之交臂,或者,一生都無由見到,或者,永遠錯過了。     要做一個晚明日用類書的研究計劃,朋友寄來一篇論文,提到東京御茶水圖書館藏有《新編京本臝蟲錄》這本書。《臝蟲錄》原書如何?不得而知。因此一看到新刻《臝蟲錄》,新編《臝蟲錄》,馬上精神一振。對研究者來說,沒魚,蝦也好。不過,換個角度思考,小蝦有時也能釣出大魚的。     人生到一個年歲上,都覺得做學問已是無望的田地,可還有人在意你研究室中揉捏的一點文字,時不時寄資料表示關心,有知交如此,真的此生亦是無

憾。不能辜負朋友好意,心裡就一直惦記著,無論如何一定要排除萬難去讀一下這書不可。     《臝蟲錄》是一本奇特的書,據說元末就出現了。晚明日用類書上不斷出現〈臝蟲錄序〉:臝蟲者,四方化外之夷是也。何則以人為臝蟲之長?書曰,生居中國,故得天地之正氣者為人;生居化外,不得天地之正氣者為禽為獸,故曰臝蟲。     這樣的話簡單說,就是中國人是人,外邦諸國都是臝蟲,也就是裸蟲,沒穿衣服的蟲。毛蟲是獸,羽蟲是鳥,鱗蟲是魚。臝蟲兩字一般人少見,有個教授先生在會議上宣讀論文,一路讀成羸(雷)蟲到底,書面論文也寫成羸蟲,似乎都未發現臝蟲真面目。     《臝蟲錄》記海外諸國,並繪刻圖像,是考察明代海外諸國地理

人物、風俗民情的重要資料。揣測著,一定要看看那本叫《臝蟲錄》的書。     在台北的學術會議上見到東京大學的大木康教授,談起這本書。成簣堂文庫在御茶水圖書館,是一家私人圖書館,去看書要先申請。就這樣說定,夏天去東京看書。     大木康教授是研究馮夢龍《山歌》的權威,自己則是研究生時期短暫接觸過馮夢龍,因為這樣認識。其後斷斷續續見過幾次面,有時在日本東京大學,有時在台北東吳大學,或在一些學術會議上。印象深刻的是,請大木來東吳講座,事後商量晚餐地點,他表示想去士林夜市吃炒冰。那次,很難得地目睹一個知名學者如何童心未泯,在嘈雜的夜市中開懷地又吃又喝,挖起一球球冰淇淋堆在冰凍的大平鍋上,翻過來鏟過去

。     在東京大學頗有歷史的赤門口與大木康教授見面,出發去本鄉三丁目地鐵站,準備搭車到御茶水,第一次去看成簣堂文庫資料。接下來,又去了幾次。     本鄉三丁目駅,駅就是驛,驛站是旅人停留之所,那是自己對東京最熟悉的一個地點。每次搭地鐵在這個站下車,無非為了去東京大學,去東大幾次後,對本鄉三丁目駅有些感情出來,當然感情由於熟悉之故。因為向任教的大學申請一筆經費到東京圖書館看資料,停留東京十天,每天進出本鄉三丁目駅,熟悉感就更深了。     首先,車站內的地鐵彩色地圖讓人過目不忘,是A3大小,清楚醒目,與一般地鐵站的A4形式不同。曾對眼睛老花將地圖拿反的朋友開玩笑,一定是東京大學的老教授太多

,A4的地鐵站名太不濟事,有人建議,地鐵站才有異於平常的站名地圖出現。     在東洋文化研究所看資料,用相機拍了一些異域臝蟲的圖片,因為書不攤平不好拍照,每一頁朋友都用手輕輕壓著,於是每張圖都有他的手指在上面。想起有些論文的照片上有拍攝者的姓名,不知要出版的書是否也要標上有某學者的拇指或食指?看了兩三個鐘頭的資料,在小店點了海鮮米漢堡,新鮮的蝦、干貝,在被烤過的壽司米中透出香味,比任何日本料理都吸引人。朋友說他從未吃過,也許是一面討論著一本經典好書,一面討論去神保町買書的愉悅,頓時真有日本人說的幸福感覺。在來來回回去東大看資料的路途上,那家小店似也成為經過的亮點,像生命中停駐的一段美好時光。

    走在微雨的本鄉三丁目巷弄中,經過樋口一葉在明治九年四月、五月住過的櫻木之宿,櫻花開過、凋落,一葉在二十幾歲的青春中夭亡。詩人喜在燦爛時與人世道別,那樣短暫的美麗,成為小小的巷弄中一抹不朽的鈐記。     東京大學的赤門前,有一個看板,列著許多民宿的名稱,有一間民宿,石川啄木曾經住過的。記得啄木,他有個雕像在青森,一座很美的城市,令人想起鮮紅的蘋果的夏天,啄木兩手交疊放在胸前,站的姿勢宣告他是詩人。不知道啄木是否喜歡東京?自始至終,一直以為啄木代表的意義是青森,每次在超市看到蘋果時就想起青森,以及青森的啄木。研究室有一個木頭小女孩,兩個蘋果樣子的木頭堆疊起來的小女孩,大蘋果上黏著一顆小

蘋果,是三十年前經過青森的黃昏向晚,有個小店鋪的老太太,她帶著將女兒出嫁的不捨表情,讓售蘋果小女孩。     與東大赤門口有關的記憶當然不只石川啄木,看到下榻的巷子叫落第橫丁,直接的反應是,一定有許多人十年寒窗被東京大學拒絕後就搬到這裡,如同下一站地鐵有一個阿美橫丁,據說是因為美利堅共和國大兵喜歡在此商鋪購物,因而得名,順理成章地,落第橫丁就被如此聯想了。落第的人都成了小說家、詩人嗎?     樋口一葉當然沒有落第的問題,她根本無緣參與考試。她來不及認識更多世界的美好,來不及體會刻骨銘心的情愛,在生活的磨難中,年僅24歲就撒手人寰,只留下幾篇小說,並將自己的影像留在日本的五千元紙鈔上。東大前的

公車站牌有個一葉案內圖,其中一個小點,標示著半井桃水的墓地,他是一葉的老師,或者,也是一葉唯一愛過的男人。     無法細細去尋訪一葉走過的每一步履,因為要去御茶水圖書館。     御茶水圖書館位於東京都千代田區,現在屬於石川文化事業財團,1941年雜誌《主婦之友》的創刊者石川武美創立石川文化事業財團,1947年石川文化事業財團創辦御茶水圖書館,後來成為獨特的女性專用圖書館。2003年,改成以「女性、生活、實用」為主題的專門圖書館,滿二十歲的男女均可申請閱覽圖書,但是入館費要三百日幣,看古籍如《新編京本臝蟲錄》則要另外付兩千日幣。有趣的是,館內看書的人仍以女性居多,同行看書的大木教授解釋,以前

圖書館不准男性進去,現在則保留有些女性專屬的閱覽區,他因為要陪遠地來的閱覽者,才能獲准坐在女性的樓層看資料。     成簣堂文庫藏書屬御茶水圖書館古典籍、古文書部門管理,所有藏書不得複印,只得乖乖抄寫筆記,此情此景,似回到二十幾年前,寫碩士論文的土法煉鋼的方式,一字一句地抄寫。事後,發現筆記中《新編京本臝蟲錄》的序有一半是大木教授的筆跡,這無乃是另一種意外的驚喜。     看的書有兩卷兩冊,卷首的序有兩頁,本文各頁皆有繪圖,四周雙邊,長五寸三分,寬三寸四分。各卷首有鼎形、朱色的「養安院藏書」印記,表示原來藏在韓國的寺院中,1592年,在豐臣秀吉攻打朝鮮的戰役中將其擄到日本。此書的圖像刊刻隨意,

其中的文字有許多誤植的現象,而圖像部分又常常出現一些宗教卍字或錢幣的圖案,草率可見一斑。全書並無編者或刻書者名號,只有在最末一頁註明「嘉靖庚戌靜德書堂刊」,意思就是此書刊刻於嘉靖29年,西元1550年,應該算是很珍貴難得的明書。查了一些資料,卻未發現明代有靜德書堂這個書坊的記錄,讓人不禁疑惑,此書為明代的盜版書?     學術界認為,明代盜版的現象十分常見,為了給自家刻書增加分量,就標榜是「京本」、「古本」、「祕本」。因為底稿一般是購買或請人創作的,無論哪種渠道都要支付不菲的稿酬。如從這個部分來看,《新編京本臝虫錄》的確像盜版,不但品質粗糙,而且特別強調是「新編京本」。     也談一下成簣堂

原來的主人,德富蘇峰。德富蘇峰(1863-1957),本名豬一郎,名字與藏書家太不相稱了,難怪要改。他當過報社老闆,一生喜歡收藏典籍文獻,書齋名「成簣堂」,藏書達十萬冊,身後,藏書樓歸了御茶水圖書館,因此,圖書館有了這一批善本甚至是世界珍本。     德富蘇峰曾到中國各省旅行過,也到過台灣。1907年他第一次到中國深度旅行,在瀋陽參觀文溯閣《四庫全書》,還去長沙拜訪藏書家葉德輝,參觀他的藏書。     1918年,蘇峰又到中國旅行,他參觀故宮、國子監、孔廟、琉璃廠,與畫家吳昌碩會面,有趣的是,他的日語口譯是戴傳賢。真巧,在東吳大學日日要經過的是一座叫「傳賢堂」的建築物,「傳賢堂」是蔣緯國為了紀

念戴傳賢而捐款興建的。人世間有許多瓜葛牽扯真是耐人尋味。     據說《臝蟲錄》又稱《異域志》。在撰寫《臝蟲錄》相關論文時,曾到南京圖書館閱覽「正德白棉紙抄本」的《異域志》。正德版《異域志》所保存的資料,較一般通行的萬曆年間、周履靖作序本更為詳實,從手抄本上發現《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上的序有一些誤漏,發現《異域志》有一卷本、兩卷本或三卷本。被版本考證搞得七葷八素時,得到曾來東吳大學交換、在南圖工作的田丰博士許多幫助,南京的短暫時光是一段閱讀的幸福記憶。     在找書的過程,發現與《異域志》一起列在《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的《異域圖志》藏在劍橋大學,那是所知的海內外孤本啊。寫信詢問,卑微地想印兩張書

影,沒想到回信很快來了,有全書縮影微卷檔案,只是要90英磅。大喜過望,真想說200英磅也要,總比機票便宜多了。用信用卡付錢時,劍橋圖書館又說,他們算錯了頁數,其實只需70英磅。收到微卷檔案,馬上到東吳大學的圖書館去借一枱古老機器觀看。古籍電子數位化以後,用底片拍照已經罕見,縮影微卷幾乎成絕響,這個艱難的閱讀方式也說明這本書關心的人似乎不多。論文撰寫完畢,正式刊登以後,在網路上看到許多劍橋大學所藏的古籍,其中就包括了《異域圖志》。     發現建陽日用類書、《三才圖會》對《山海經》引用,發現《臝蟲錄》此書在明代的特殊現象,閱讀到《山海經》在日本的流傳、受容情形。《山海經》在明代是一個特殊的存在,

反映明代社會的異域觀、書籍出版文化。明代讀者找到閱讀《山海經》的閱讀趣味,而自己也體會這分趣味的意義。     此書的《臝蟲錄》是這麼長的一段故事。     《山海經》的故事就更長了,要從1990在北京認識馬昌儀老師開始。     第一次去北京,第一次見到馬昌儀老師,也許是一種情感因緣,當時的北京城,旅行的人很難應付一日三餐,於是厚顏的向初次見面的馬老師提出去她家吃飯的請求。如今想來,當時厚顏的自己所以如此,是因為一種如見平生的情感,初見就覺得沒多言語的馬老師是一個極其可愛的人,真誠、純潔的一位學者,特別地喜歡她。將近三十年的歲月,或開會、或演講,往來北京,總是在安定門外的馬老師家叨擾。兩人永

遠有說不完的話,說知識的趣味,說年輕時的情愛,說辜負人的痛楚,說生命的艱難,一點一滴地進入《山海經》的情境當中。     1995年4月,那個春日我記得很牢,彼時初孕,穿著一套寬鬆的衣裙應付千瘡百孔的論文。馬老師與楊利慧教授(她當時還是博士生)來台灣參加神話學會議,會後,兩人在翠山里的寒舍小住,三人偶在廚房燒菜,喝茶吃點心,一起去原住民博物館。時光流轉,年年赴京,或在銀杏滿地的地壇公園談論胡文煥,或在楊柳依依的東河沿談論劉素明。《山海經》中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是與馬老師在安定門外牽手散步,慢慢醞釀成形的。記得吃許多水蜜桃,記得國子監旁的燒餅舖,記得九頭鳥餐廳的烤竹筴魚,記得河邊涮肉,記得稻香村

賣的甜點,許許多多小事串成此書的章節。     有時候不免懷疑,不自量力的處理《山海經》相關的論文題目,的確是一種因緣,是紀念人世間一種難遇的情感。這樣的小書,更像是向馬昌儀老師致意的方式,是她引導才得以進入山海異域的奇幻樂園,而轉瞬間就已悠遊了十年左右。     《山海經》的性質,自古以來眾說紛紜,魯迅說《山海經》是一本「巫書」,朋友劉宗迪認為《山海經》是一本「天書」,充滿天文的密碼;陳連山則認為《山海經》是人文地理。他們的觀點啟發許多的研究者。甚至有人認為《山海經》是古中國的「X檔案」,或者是一本充滿性意涵的「A書」。A書論的作者,從諧音的角度寫成了另一本黃色封面的「A書」,在他看來《山海

經》裡的怪獸「其音如鴻雁」,是「其窨,茹泓宴」的諧音,作者又說「泓,潭也,指女陰」。「泰山」在作者眼中,則諧音「台膳」,意指「橫陳的女體」。白話一點,這個先生要說的是,一個一絲不掛的女人大剌剌仰躺在面前,一群人圍著,夾取她身上的刺身來食。當然,也有人把《山海經》當成一本聖經來看,似乎想離開學術場域而企圖成一家之言的學者越來越多了。     既是《山海經》,到處漂流成為必然的宿命。為了看版本,去過許許多多的圖書館。去京都大學的人文科學圖書館,想起小川琢治當過所長,想起讀過他兒子貝塚茂樹、小川環樹的論文,當然也不會忘記讀過湯川秀樹的傳記《旅人》。湯川秀樹是得過諾貝爾獎的物理學家,物理學對自己猶如天

書,與大氣科學、天文學意義差不多,但是,湯川秀樹是有意思的,因為他是寫過〈山海經考〉的小川琢治的兒子,研究過《山海經》的學者父親一直覺得讀高中的數理天才兒子天資不夠,茂樹、環樹自小穎異,顯得秀樹暗淡得很。在京都大學圖書館看過版本的黃昏,還去了金戒光明寺紫雲墓地向小川琢治一家人致意。同行的枕書說,琢治原非京都人,背景似不能有這個身後待遇,是考古學家朋友的幫忙才能永留京都。為了這個家族的長眠之所還頗費了一番周折,可見學者的認真態度,千秋萬世都想與齊驅的人為鄰,可不是,附近有第一任的京大校長,還有狩野直喜的家族,討論學問比較方便吧。     京都大學的校園有湯川秀樹的塑像,琉球大學圖書館前大石頭上,

則有秀樹的題字,學不厭。琉球大學有許多相關異人、異域的資料,因此去過沖繩幾次,那個與自己出生地澎湖很像的海島,充滿閩南文化的地方。於是,很認真地一而再讀陳侃《使琉球錄》。     仙台的東北大學也令人印象深刻。圖書館有魯迅塑像,許多人都知道,魯迅曾經讀過東北大學醫學院,學校還保留了他似乎不太出色的成績單。當然,魯迅也說過,他的保姆阿長教過他讀《山海經》。去東北大學圖書館看《山海經》的書,也見到那兒有四卷本《臝蟲錄》電子檔,省去另外還要去尊經閣文庫的麻煩。     在東北大學,山田仁史教授幫了許多忙,他是研究大林太良先生的專家,也為《粟種與火種》一書寫過推薦文字,我們曾經一起切磋過許多學術觀點。

山田是一位熱情的人,他不用手機,堅持過昭和時代的生活。     仙台令人難忘的還有佳慧,她東吳德文系畢業後去白百合女子大學當碩士生,成為小澤俊夫的學生。我們因為對民間故事的愛好而在東吳課堂短暫的師生關係後,成為永久的朋友。佳慧的女兒奈奈、兒子優樹也成為熟悉的小友,年年出現在東吳的研究室裡。     寫作《山海經》論文的過程,去了東京無數次,去過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國會圖書館、國立公文書館、東洋文庫等地。與朋友一起搭地鐵到廣尾站,去有栖川公園內的東京都立圖書館,為了買上文庫的一個掃葉山房《山海經》版本。難忘的是吃了許多晚餐,神樂坂,月宴。還有大雨中去日比谷公園的松本樓,有許多百年銀杏的松本樓

是孫中山與宋慶齡訂婚的餐廳,一枱宋慶齡彈過的鋼琴。記得全身溼透,松本樓的雨夜讓人想起生命與情感的陷落。     發現椙山女學園大學有一本蔣應鎬繪圖本《山海經》,藉著去京都之便,也去了名古屋。記得匆忙見面的,除了名古屋的有香老師之外,還有當日早晨與枕書在京都大學的大鐘前會晤,因為時間太早,幾乎沒有喝咖啡的地方,兩人只好在麥當勞裏短暫敘舊。日後,與枕書的相見就多了,在台北、在京都,甚至在北京的國子監街,書架上也多出枕書的大作,《京都古書店地圖》、《有鹿來》、《京都如晤》、《松子落》……尋訪《山海經》版本的路上結識許多精彩的人。     大學研究所時期,斷斷續續上過昌彼得老師幾年的版本學,如今想來,

才知當年聽他講宋版元版明版是如何幸福的事。我們沿著溪,過橋,走故宮路,到故宮博物院,看圖書文獻處的人員展示真正的宋版書。悠悠三十年,原來生命中有種召喚,《山海經》的書還在那兒,元末明初的曹善手抄了一分,像似特為自己留的版本。曹善是蘇州人,他在全書最末頁端正落款,至正乙巳東吳曹善。讀到1365年的東吳人曹善手抄本《山海經》,像似故人重逢。因為曹善手抄本,起心動念有了再為《山海經》作注的想法,或許這也是自十八歲進入東吳大學的因緣,人生若只如初見,從未料到,這個倚山臨溪的校園竟是一生安身立命之所在,我們愛過,一起被第41頁有圖書館印章的大林太良神話學論著啟蒙。神話是詩,是青春的夢與愛戀。     萬

曆年間出生的劉素明,不只繪畫,一生都以刊刻圖像為職志,看到他從不起眼的山石間隙落款,一直到把名字題在書的首頁,從建陽到金陵或蘇州,因為《山海經》的圖像,我們在五百年後的時空相逢。蕭條異代不同時,召喚我的還有劉會孟、胡文煥、王圻、吳任臣、陳夢雷、汪紱、郝懿行,樋口謙貞、西川如見、歌川國芳。     波赫士(Jorge Luis Borges,1899-1986)《想像的動物》一書在翻譯的過程中錯誤百出,英文本的強良神讓人一頭霧水,再中譯回來變成麒麟,帝江神則成了無臉的鳥,然而,《山海經》活脫是盲詩人的愛書無誤。學者艾可(Umberto Eco,1932-2016)《異境之書》中的一隻大腳,似在呼

應東西方對一足一目國的異域想像有志一同。山海異域,殊途同歸,原來飛翔心靈的鍾情點沒有隔閡。     在學術邊緣的自己一直是幸福的,因為馬昌儀、劉錫誠、曾永義、王孝廉諸位老師的鞭策,未曾失去對學術的一點熱情,多年來不致忘卻初心。感謝許多學術同行的提供資料與高見,劉宗迪、陳連山、楊利慧、孫正國,他們也是相識多年的好友。父母棄世,親愛的妹妺是相依傍的手足知己,多年來她始終協助解決相關的外語資料,血緣與情感使我們彼此的人生變得豐盈,我撰寫的點滴成果都有她的貢獻。     這本書大部分章節都是科技部研究計畫的成果,主要著眼於晚明的圖像學上面。特別感謝所有的學生投入心力,趙惠瑜、于千喬、范玉廷、施政昕、劉

亞惟、王沛如、普瑋翎,我們一起紀念在臨溪路上的時光。   2020年4月春雨的東吳大學研究室 【第一章 《臝蟲錄》在明代的流傳──兼論《異域志》相關問題】 三、《臝蟲錄》與《異域志》 南京圖書館藏有正德二年(1507)梅純所編《藝海彙函》一書,此書共分十卷,「第四卷格物類」收書十三種,其中第二種正是「異域志一卷」,此書為正德白棉紙抄本,書前有序:按胡惟庸序云:《臝蟲錄》者,予自吳元丁未出鎮江陵,有處士周致中者,前元之知院也,持是錄獻于軍門,曰:昔在元歷仕十九載,奉使外番者六,其四夷人物風俗靡所不知,乃作《臝蟲錄》云,以壯其為使之意。開濟為之跋曰:今我朝混一大統,其萬國之來王者,又將有待于是書

。吾兄得之于青宮,其原本首尾脫落一十有三張,誠國初之故物也。今吾兄重編以更其名曰《異域志》,當紀其實云。時壬午長至弟藏息生靜明子書。 我們從靜明子的序見到,《四庫提要》的記錄應該是有所本的。首先,原為太常少卿的胡惟庸(?-1380)曾為《臝蟲錄》做序,說明周致中是前元知院(樞密院長官),《臝蟲錄》一書是周所編所獻。而開濟(?-1383)為此書寫跋,開濟與胡惟庸兩不相涉。靜明子則說明此書出自青宮(太子東宮),其兄重編過。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也記載,《異域志》一卷,是浙江范懋柱天一閣藏本,其中有一段話: 不著撰人名氏。篇首胡惟庸序曰:《臝蟲錄》者,予自吳元年丁未出鎮江陵,有處士周致中者,前元之知

院也,持是錄獻於軍門。則此書初名《臝蟲錄》,為周致中所作。又開濟跋曰:是書吾兄得之青宮,乃國初之故物,今吾兄重編,更其名曰《異域志》。則此書名《異域志》乃開濟之兄所更定。然考明太祖於元至正二十四年甲辰建國號曰吳。丁未當稱吳三年,不得稱元年。又濟跋題壬午長至,為惠帝建文四年。其時濟被誅已久,不應作跋,疑皆出於依託也。其書中雜論諸國風俗物產土地,語甚簡略,頗與金銑所刻《異域圖志》相似,無足採錄。

論專利權之侵害與救濟

為了解決日湯真山入山證申請的問題,作者李育昇 這樣論述:

人類社會之進步,端賴全體人類之共同努力,唯有每個人將其竭盡心力所創獲之智慧結晶提供於大眾,社會水準始得向上提升。惟因一己之私,大多數人選擇加以隱瞞、而不會輕易向他人洩漏其獨門絕活,如此一來社會即無法因該發明而有所進步。為就個人智慧財產與社會利益作一協調,專利制度乃應運而生。藉由良好的專利制度,一、發明人之智慧財並不會因為向大眾公開而喪失,故其願意將其發明公開,二、社會大眾亦因該智慧財之公開而受惠,三、發明人將更容易從大眾獲取智慧財之對價,故將更樂於致力於創新之研發,而成一良性循環。 而所謂良好的專利制度,不僅著重於國家授與專利權之際,於專利權受侵害時之處理亦非得輕忽,以免

使專利權成為空洞化之權利。本論文即以此為出發點,對於專利權受侵害之判斷、侵害類型、法律救濟等相關問題加以論述。 欲就專利權之侵害加以討論,首須就何謂專利權之侵害加以討論,因專利權屬無體財產權,故專利權之侵害係相當抽象的,在學說上約有說明書主義、中心限定主義、周邊限定主義、全要件主義、三分法、均等論等主張,而以均等論為現今各國所最加以重視,本文第一章即以均等論為主,就專利權侵害之概念及界定作一討論。而在確認專利權受侵害後,應續就侵害行為加以認識,按國內外多數說,專利權侵害行為有直接侵害與間接侵害兩大類型,而其下尚可係分為多種之行為態樣,本文第二章即針對直接侵害、第三章針對間接

侵害,而就相關之行為分類作討論。第四章及第五章則從專利權人之角度出發,探討面對專利權侵害時,其所得採取之刑事上及民事上之各種救濟方式。第六章則轉換為從相對人之角度,就於其面對專利權人之指控時,有何種法律上之抗辯得以主張加以探討。

恆春半島祕境四季遊:旭海‧東源‧高士‧港仔‧滿州‧里德‧港口‧社頂‧大光‧龍水‧水蛙窟11個社區‧部落生態人文小旅行

為了解決日湯真山入山證申請的問題,作者李盈瑩,張倩瑋,張筧 這樣論述:

  在南方的恆春半島,墾丁已經是一個發展與消費主義到了極致的旅遊景點,然而在它的四周、許多社區部落卻以生態旅遊走出著另一種絕妙風味,沒有移植、不是複製,接待你的每個人、每道菜、每項體驗都經過當地風土的醞釀。猶如陳達可以一把月琴唱遊無數,走過社頂、水蛙窟、大光、龍水、滿州、里德、港口、旭海、東源、高士和港仔十一個社區,你也能讀到唱不完的恆春調。   走古道,聽礫石吟唱—旭海:來到最夯的阿塱壹古道,看海浪淘洗礫石稜角。在部落停留,當個一日漁夫學會阿美族式的漁法,離開海邊,往旭海草原居高遠眺,視野包攬四面山海。而玩累了最好的放鬆方式,是到旭海溫泉歇一歇腳。   遊野薑花谷,漫

舞水上草原—東源:品嘗哭泣湖蛙鳴鳥叫伴隨著野薑花香,在柔軟的水上草原享受冰涼足部SPA;麻里巴廚房烹調山林野味,排灣手作美食讓人垂涎三尺奔馳大沙漠,體驗揹婚禮—高士、港仔:來旅人學苑跟小朋友上課交換免費住宿,接著換上排灣禮服體驗揹婚禮,感受既單純又濃烈的喜慶氛圍。遠眺八瑤灣,放眼盡是部落獵場,高士的收獲和農作在一日的餐桌展現讓人驚喜的豐盛飽滿!   探老宅,尋寶南仁山—滿州:走訪有著貝殼砂鋪面和氣派迴廊的百年宅邸,還有嚼一輩子檳榔的黑牙美人,檳榔產業帶來的榮光在這裡保有一點餘溫。罕見的植群壓縮讓低海拔山區出現溫帶林生態,靜謐的南仁大山值得你走上一天。   賞鷹、欖仁溯溪趣—里德:不用深入山

區就到達沁涼宜人的欖仁溪,溯溪而走,勒沙竹手作的砲竹、海金沙葉做成的頭墊、山棕葉撿來作掃把…沿路童趣無窮!十月後這兒成為北方鷹鷲的驛站,在傍晚時分只見鷹海盤旋,倏忽以獨特的鷹柱飛落到山裡夜棲,是自然界最美的線條。   觀陸蟹,品港口茶韻—港口:港口溪陸蟹多樣性高居世界第二,農曆七月至中秋節前陸蟹媽媽往海岸奔走的生產之旅,是大自然最動人的篇章。帶有鹽味的海風終年吹拂的小部落,來到這裡喝杯港口茶,聽一曲人間國寶張日貴的滿州謠,就算嘗遍人生甘苦的況味了。   與蝶共舞,夜訪魔法森林—社頂:大尖山下蜿蜒山路的頂點,有著礁岩台地蘊藏的野生樂園,這小小一方森林裡,熱帶雨林、季風林、榕屬植物繁殖成富足的

森林生態系,四季飛舞不斷的蝴蝶、躲在岩壁納涼的獼猴、大方隨意散步的爬蟲類…隱沒在山林間的龜仔角社守著這片山林,有說不完的故事…   奔草原,巧遇梅花鹿—水蛙窟:風吹砂公路下,有著隱藏版的壯觀沙壁;從貓鼻頭綿延到出風鼻的無垠草原,任你放縱乘風奔馳的想像。無人的曠野,在夜晚卻出奇的繁忙,悄聲而來,野地是梅花鹿的國度。   墾丁後樂園,最美潮間帶—大光:深入恆春半島海域最閃亮的珍珠,讓在地阿北阿姨帶你去看各種熱鬧繁生的潮間帶,潛入水面進行一場後壁湖漂浮旅程。向晚時分在大樹下聽陳達軼事,哼著一段思想起…   漫步田埂,撈魚摸蜆仔—龍水:尋訪台灣最南方的有機稻作,漫步龍鑾潭,到田溝邊捲褲管撈蜆仔,

在超涼爽的土角厝下,大口飽嚐著洋蔥、蘿蔔帶有泥土香氣的全食材料理。 本書特色   1.深入探索恆春半島的山海魅力:對絕大多數人來說,墾丁似乎代表了恆春半島,而熱鬧喧嘩的觀光度假活動讓人忘記了這兒有著台灣第一個國家公園,擁有全台灣密度最高的獨特地形、完整的山海林野生態系;到里德賞鷹、在港口守護陸蟹、水蛙窟的夜訪梅花鹿…,深入社區部落,探訪山野、海濱、溪谷等在地人才知道的秘境和生態,就能夠看見最原始、質樸而充滿生命力的山海魅力。   2.慢遊、體驗,領略半島人文的再發現:分享慢遊、體驗、深入的旅行方式,讓社區居民當個熱情的主人,有如招待老友一般的招呼你,和你分享部落的歷史與傳奇,跟著阿美族的

漁撈、排灣族的金工和獵法、閩南人的種茶技術,唱不完的恆春民謠和部落歌舞…,還有還有,還有充滿在地生活情調的風味料理,讓人驚奇的豐富人文風景,一覽無遺。   3.生態旅遊創造新感動:「生態旅遊」到底怎麼玩?恆春半島11個社區用實際經驗,提供一個永續旅遊的範例,充分運用在地資源、展現在地文化,旅人在享受旅行樂趣的同時,也和居民一起成為生態保育與守護環境的一員,讓一段旅程不只有盡興,還有更多的感動。   4.實用資訊,按圖索驥更方便:提供實用地圖和聯絡資訊,節省讀者搜尋資料的時間,一書在手即可出發。

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管制之研究--由林肯大郡事件談起

為了解決日湯真山入山證申請的問題,作者王泓鑫 這樣論述:

論文摘要 在地狹人稠之壓力下,台灣平原區的土地開發已達極致並呈現擁擠的現象,在高生活品質的主張下,集合住宅社區的開發觸角便無可避免地延伸至都市邊緣的廣大山坡地。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如何管制的問題,涉及了人民追求一個高品質生活權利與環境保護及國土永續發展的衝突緊張關係。山坡地不同於一般土地,尤其是台灣地處亞熱帶,每至夏季經常有颱風豪雨之侵襲,雨量多而強度大;加上山坡地地勢陡峻,地質脆弱、土壤抗侵蝕力甚差,溪短坡陡,洪水流急,相當容易造成地表滑動、土石流等災害,威脅居民之生命財產安全。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溫妮颱風直撲台灣,帶來了豐沛的雨量,位於台北縣汐止鎮汐萬路的山坡地集

合住宅社區「林肯大郡」因擋土牆擋不住上方因雨滑動的土石,而造成了整排房屋坍塌,奪走了二十八條寶貴的人命,正是一個血淋淋的不當開發案例。 一、 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之管制史及管制流程 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管制經歷了自由建築使用時期、部份建築管制時期、保育利用管制時期、計畫建築管制時期、開發建築全面管制時期、區域計畫編定管理時期、審議規範管制時期,直到目前的這一套開發審議制度,將各個管制時期歸納可得出台灣山坡地開發管制之歷史特性如下:1、開發管制法規落後於開發現狀,每一個管制時期之法令訂定多是為了因應已經發生的問題。2、由漠視環境到保護環境。3、開發許可

權力移歸中央。 依現行法相關規定,山坡地開發程序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有三個階段,依序是申請開發許可、申請雜項執照及申請建造執照。至於非都市土地則多了一道「非都市土地用地編更程序」,係於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後,依計畫申請變更為允許之用地。故,縱上所述,現行程序可分為「開發許可」(其中又包含「諮詢階段」、「縣市政府初審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階段」、「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查階段」、「土地使用計畫審查階段」及「開發許可核發併水土保持計畫審查階段」等六個小階段)及「建築許可階段」(其中又包含「雜項執照」、「用地編更編定」、「建造執照」三階段)。 二、 國家對山坡

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管制的正當性 隨著時代的演變,國家的職能在實然面上大幅擴張,而大幅介入人民的生活,在社會的各個領域進行不同程度的管制,馴至國家成了一步龐大的管制機器,而被稱為是所謂的「管制國家(regulatory state)」。管制理論應該是法學研究的重要部份。但長久以來,法釋義學(Rechtsdogmatik)卻主宰了法學研究,而少以立法者的角度自處,進行立法政策上的思考與辯論,而管制理論則較類似一種立法政策的考量。影響所及,目前可見的法管制理論多來自於(藉助於)其他學門(如經濟學)的研究。國家何時有權限制人民的活動,其實有相當多的理論可供探討。而經濟學上的「管制理

論」是以自由市場下國家干預人民的「時機」作為基本的出發點,一般而言,又將此等時機分為:一、「市場失靈」--即當民間自行運作將產生不良後果,發生所謂的「市場失靈」時,國家或許可以適當介入。二、「公平考慮」--國家基於公平正義的考慮,對人民的利益進行重新分配,因而介入人民的活動。上述以經濟分析與正義理論為基礎的管制理論,已經形成了當代管制理論不可或缺的部份。如果法學要以更宏觀的角度來研究法管制理論,就不能不將經濟分析與一般正義理論納入考量。然而這兩種研究途徑對於一個較完整的法管制理論仍是不足的,法學研究必須更深入地以自身的專業補充之。 而在法學意義下所謂的「管制」,係指國家透過

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作用,對某一政策領域客體決定介入,而對人民或企業的行為加以事前的或事後的監督,以期所可能產生之危險能減少或避免,包含直接干預式的管制及經濟誘因管制。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管制在這樣的管制趨勢下,又應該如何去正當化?在進入正當化的論述之前,基礎的論述則是先說明1、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管制內涵及2、其所歸屬之領域,3、再由此論述其管制之目的,4、最後才探討管制目的正當性的問題。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的管制內涵,包括建築管制、環境管制和土地使用管制。而關於管制領域,研究管制理論的學者通常將管制分為「經濟管制」、「社會管制(或保護性管制)」及新興的「政治管制」,山坡地集合住宅社

區開發管制在管制內涵上包括建築、環境及土地使用管制,涉及層面相當廣泛,但仍可將其歸屬於保護性的社會管制領域內。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管制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生命身體,保護環境,並達成永續發展的國土規劃。而管制目的的正當性所要談論的是國家介入的(例外的)適當時機。以經濟學之角度,管制的正當性乃建立在市場失靈之上,造成市場失靈可能的原因是涉及標的係公共財、行為具外部性及市場具有資訊不足的特性:1、山坡地開發必然對環境生態造成影響,而環境的價值是一種公共財,無法分割,也因前述理論(市場機制)無法將環境破壞的成本納入私人交易以自由市場經濟加以解決;2、山坡地開發除了涉及開發業者與購屋者間的買賣契約關係外

,開發行為所可能產生對開發區附近居民的影響,也是不容忽視的。而這並無法在開發者與購屋者間的契約得到解決,固有外部性問題;3、資訊不足係指在市場競爭中,資訊的流通是市場最適價格交易達成的必要基礎,在資訊不流通的情況下,個人可能做出錯誤決策。故當消費者欲購買山坡地住宅時,並無法得知相關訊息,如房子是否安全,相關設施是否符合規定等。而以法學的觀點切入,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管制中,建築管制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生命身體,此一國家目的之正當性是建立在國家對於基本權之保護義務(grundrechtliche Schutzpflichten);而環境管制之目的則是在於環境價值的保護,環境保護是國家的主要目的,

雖然在我國的憲法秩序下,國家對環境的保護義務尚難由增修條文之「兼籌並顧」條款中直接導出。惟因自然環境乃人民生存之基礎,是以,自基本國策章所所蘊含之社會國原則,仍可「導引」出國家負有環境保護之義務。土地使用管制之目的則在於達成國土的永續發展,達到資源的有效利用、公平分配,及增進居住環境品質。憲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利,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國土利用,…」,明白宣示國土規劃為國家之目的。 三、 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之管制機關 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管制之機關,本文認為應該是到底是地方政府,亦即,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管制

之管制權限歸屬於地方政府。就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由於憲法上對剩餘權的分配原則採取「均權原則」,然而此一原則無法操作,故關於權限劃分必須另尋繹出其他標準,本文認為由功能法的觀點出發或可解決,而以功能法的觀點出發,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管制之權限應歸屬於地方,且在比較法上,英國乃土地開發許可制之鼻祖國,其開發審議機關也是在地方,德國亦然;而面對目前山坡地集合住宅開發管制上眾多的中央法規,屬於地方權限卻由中央法加以規定的現象有二個解釋的可能性,第一種解釋的可能是地方將中央法當成地方自己的法加以執行;其次,也可能是將中央法視為是框架立法。地方就其權限事項(自治事項),地方應有立法權,而這種「立法權」與

中央之立法權應屬同質,絕非如德國之縣僅享有行政權及基於行政權而來的規範制定權(Rechtssetzung)一般,因此,地方政府若認為就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有加強管制或解除管制之必要,自得立法為與中央不同之規定。 在一個憲政國家中,國家權力受到了憲法的節制,而管制機關(行政機關)的組織法制作為國家權力作用的一環,理所當然的也受到來自於憲法的拘束。其中,法治國原則對於行政組織法制較具意義的要求則是「國家權力之行使必須依據得以預見、測度的法律」,更進一步要求,清楚劃分不同的公權力主體、各機關間的行政任務與管轄權限,使人民對公權力機關的行為與責任範圍都可事先預見、了解,甚至是要求

必須選擇對其所要執掌的行政任務而言最適當的組織型態。而民主國原則對於管制組織法制所提出的要求是:管制組織的法律形式必須足以確保有民意基礎的國家機關對於各該管制組織有足夠的民主控制可能性。這些控制手段包括制度上的控制(institutionelle Steuerung)、規範上的控制(Normative Steuerung)及財務上的控制(Budget-Steuerung)。而憲法上基本權的規定,對於行政組織法制之重要引導方向則是:國家在行政組織的建制上應積極地落實人民基本權的保護。 在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管制中,涉及眾多的管制事務,相關法規關於哪個機關負責哪項權限,並未清

楚規定,一般民眾對於開發程序中相關權限之管轄機關難以分辨,這使得人民對於行政機關的管轄權限難以事先預見,難以符合法治國原則對於行政組織法制的首要要求─清楚劃分不同的公權力主體、各機關間的行政任務與管轄權限,使人民對公權力機關的行為與責任範圍都可事先預見、了解。因此本文認為諸如在縣市政府初審階段各機關之權責劃分表或區域計劃委員會於土地使用計劃審查階段之權責劃分表等內部權責分工表應以法律加以規定,使人民得以清楚的知道各個管制機關之權限與責任範圍。而管制機關眾多產生多頭馬車化的現象,在法治國原則對於行政組織法制進一步的要求─必須選擇對其所要執掌的行政任務而言最適當的組織型態─下,各個相關管制機關分別

行使職權或由建築主管機關行使全部權限,前者有違「效能政府」之要求,後者有違「權力分立」之要求,皆非適當,而在法制上可引入德國「計畫裁決程序」,審查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案。 以民主國原則檢證目前的技師簽證制度,在行政機關僅負形式審查責任的前提,將技師簽證制度作為一種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設計下,由於技師並不隸屬於一般科層式的行政組織,使得對於技師的民主控制無法經由制度上及財政上控制,而僅剩規範上的控制一途,立法者在此種情況下更有義務透過規範上之控制補足民主國原則下所要求之民主控制,以法律明確規範種種作為義務,而偏偏在目前相關的法律中對建築師、技師管理等規範上的控制卻是不足,以致

技師簽證制度,在欠缺周邊配套措施下,於我國有違反民主國原則之嫌。未來,應在建築師法、技師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中,對於其如何審查相關書圖明確精細地加以規範,以便於民主控制。透過技師本身組成的技師公會加以自律,並透過懲戒制度,對違規作不實簽證、情節嚴重者加以除名;或以高額罰鍰甚至刑罰手段作為執行措施,確保技師簽證制度此種政策工具的有效運作。並明確劃分技師與行政機關之審查項目。 人力不足也是建築主管機關切實執行職務的一大阻力,以憲法上基本權之規定所導出之基本權保護義務(grundrechtliche Schutzpflicht)對於行政組織法之要求─在行政組織的建制上積極落實人民基本

權的保護─而言,住宅乃個人最重要的生活場所,涉及的更是生命、財產、健康等基本的基本權,地方政府應多加關注,並有增加編制執行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管制的憲法義務。 四、 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之管制手段 現行相關法規對於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之管制,所採取之管制手段,在政策工具方面,大多使用「許可制」之政策工具。而事實上,整個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管制,可大分為兩大部分,即「開發許可」及「建築許可」兩部分。此二部分,在政策工具的採取都是建立在許可制的基礎上(如環境影響評估階段,若未經審查通過發給許可,不得開發;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查、水土保持計畫書審查及土地使

用計畫審查、雜項執照、建造執照皆然),再搭配其他之政策工具(如以「分區」,搭配「禁止」的方式劃設禁止開發區、保護區等,嚴禁該區之任何開發行為;或以「財務保證」之方式,規定需繳納保證金;或規定施工前需向主管機關「報備」;或強制業者「保險」;或命施工者在施工區作「標示」以減少意外之發生等)。這些政策工具多屬於傳統上所謂「命令控制式(command-and-control model)」的政策工具。而傳統的命令控制式政策工具雖然執行上較為明確、簡易,但卻欠缺開發者自我管理之機制。在現行的這一套開發許可制中若能輔以經濟誘因的政策工具,如制訂明確之經濟誘因措施,將經濟誘因納入開發者之考量,促使開發者自

動防止或減輕環境的破壞,當是比較理想的方式。而在執行措施方面,所採取者多為罰鍰、限期改善、勒令停工,甚至是動用刑罰,對於未經某種許可(如未經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審查)而便逕行開發者加以處罰。而在衡平措施方面則幾乎是一片空白,極度欠缺民眾參與,而補償、賠償等機制更是不順暢。 然而這樣的管制手段到底還是讓山坡地住宅社區倒塌而造成傷亡。首先在開發許可階段,以開發許可制方式取得山坡地集合住宅開發許可之開發案並不算多數,佔多數者毋寧是所謂的老丙建,如林肯大郡的開發案就是一個老丙建。老丙建是否真的無法可管,首先,以環境影響評估法二十八條規定規範老丙建是一個可行的出路。依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因此地方政府得全面清查興建中的山坡地開發案,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調查及分析,並提出環境因應對策。已領照的開發案要接受調查,不合格者,雖無法使先前已核發之雜照或建照失其效力,但可依環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八條未提出因應對策或不依因應對策切實執行者)可處罰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還可命其停止開發行為。另外,依建築法第四十七條劃定禁建區。凡是易受海潮、海嘯侵襲、洪水氾濫、及土地崩坍地區,如無確保安全防護設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商同有關機關劃定範圍予以發佈,並豎立標誌,禁止在範圍內建築。地方建管機關可以依上述規定,凍結老丙建之建築執照。 目前用來管制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的開發許可制,同樣是面臨相當多的問題。首先由於我國的開發許可制在制度設計上是朝向大規模面積之開發,其開發計畫實已如同一小型之都市計畫,然其開發之構想乃由開發者自行擬定,因此如何去審查開發者之開發計畫,其審查之內容應該包含什麼?德國法上關於開發案之許可,其審查內容包括需求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空間秩序一致性評估及景觀管制,可供我國參考。1、就需求評估而言,係指審議機關針對該開發案所擬進行之開發目的事業,審查區域內是否有該目的事業之

開發需求。依據審議規範之住宅社區專編第一條規定:「社區開發應遵循該區域計劃指定之各縣市人口及住宅用地之總量管制。」既然規定開發計劃應遵循區域計劃之住宅用地總量管制,則審議機關在審查各該開發計劃時,當可藉助此條規定,以區域計劃中之總量為上限,先評估區域內之住宅需求,而非像早期老丙建時期縱容漫無目的、毫無控制的濫加開發,而如此也才能讓台灣的山坡地在開發與保育間取得一個平衡點。2、空間秩序一致性評估主要是針對開發案與綜合開發計畫、區域計畫和縣綜合開發計畫等是否相一致所做的審查。而這樣的審查,就審議規範第三條而言,本文認為該條在理念面上欠缺「上位計劃指導下位計劃」原則的指導,執行面上則也是欠缺程序規定

。因此,未來在制度的設計上應將審查之程序明確規定,並將區域計劃法第十二條之精神融入審議規範第三條。3、景觀管制係對於建物及其附屬配備(如廣告招牌)之型態、色彩作規定,避免視覺景觀之雜亂。在過去台灣在景觀管制上之努力則幾乎是空白。在審議規範中對於景觀管制終於有了相當程度的規定。不過針對山坡地住宅社區很容易造成山坡地景觀破壞的問題,卻未有特別的規範。尤其是台灣的山坡地住宅開發常常是集中於一點作高強度的開發,因此,早期老丙建往往動則十層樓以上,對於山坡地的景觀造成嚴重的破壞。這種容許集中於一點的高強度開發政策殊值檢討。而審議規範總編第三十八條規定:「開發區內之建築配置應儘量聚集,…」本條規定對於平地

住宅而言,或許可以發揮最大的保育功能,但對於山坡地住宅而言,建築物集中正是造成破壞景觀、造成突兀現象的主因,因此本文認為本條在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不適用之。 其次,開發許可制度的實施必須有其周邊相關法律制度之配合,才能達成其管制目的,而台灣在引入開發許可制時,周邊之制度並未同時參酌,以致於開發許可制在目前的運作下,顯得捉襟見肘。英國之開發許可制已實施多年,有著清楚而明確的審議流程及審議內容,且相關之法令、計畫,於審查的過程中有效指導開發之區位、規模及社會需求。在與開發許可制之鼻祖國─英國之比較下,我國之缺失與本文之建議如下: ⊙管制法令位階過低,且呈現

分散狀態→重要之原則規定應以法律為之,並以「山坡地開發管制條例」為整合規定 ⊙計畫體系不完全→訂定國土綜合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計畫法,並在各計畫法中明確規定上級計畫指導下級計劃 ⊙法令位階錯亂,以建築法為山坡地開發管制之法源→將山坡地開發許可審查程序規定於計畫法體系下,而非建築法體系下 ⊙欠缺申請案申請前之預告或公告制度→在開發案審查程序中引入公告制度 ⊙欠缺協商機制→多運用行政契約的方式代替傳統之行政處分 ⊙欠缺民眾參與制度之設計→在山坡地開發許可審查程序中引入聽證程序 ⊙無

召回(Call-in)制度→配合審議權依歸地方時才施行 ⊙地方議會審議制度→有待斟酌 而在建築許可階段,首先在雜項執照階段,其主要之問題及本文之建議如下: ⊙關於「雜併建」之問題:→明確規定其要件 ⊙關於施工計畫之「備查」制,施工計畫未能併同執照審查僅須備查:→將施工計畫於雜項執照中一併審查 ⊙關於「隨時」抽查:→改為定期抽查 ⊙未規定地方政府於雜項施工時,應該分階段勘驗檢查 在用地變更階段,雖然申請變更土地使用類別是在前述雜項施工完成後,但實際上同意變更

使用之審查卻早在開發許可階段就審查過了,此一階段之審查實屬多餘。因此本文認為在程序之設計上,只要憑開發許可之證明文件直接至地政單位辦理用地變更即可,不需再做實質審查,以免程序延宕。 在建造執照方面,建築設計部分,建管機關透過審查項目表需加以審查之部分無論,由建築師、技師簽證之部分,除原始設計人之簽證外,應由第三人再行簽證一次。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而第三人之指定由建管機關為之,即類似於「複審制度」。如此,可避免由申請人直接與該第三人接觸而產生不中立之疑慮而確實發揮審查之機能。而在施工管理部分,現行之規定監造人係由申請人自行尋覓,將來在設計上應由建管機關指定,而費用仍由申請人負

擔。 在使用管理部分,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依本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是否檢查擁有裁量權。建築物完成後之使用管理僅止於此。本文認為未來還是應該由建築主管機關定期作山坡地住宅安全檢查,才能確保住戶之安全,而此也是國家責無旁貸之責任。 五、 附論:林肯大郡事件的國家責任 林肯大郡社區的受災戶到底可否請求國家賠償?首先,由國家責任的原點談起,分析目前基於法治國原則而生的國家賠償等類型的國家責任,其中造成最多爭議的莫過於國家賠償責任;其次探討現行國家

賠償制度與構成要件,本文認為現行國家賠償法在實務的運作下,成立之要件相當嚴苛,某些要件的解釋,甚至是法律明文的構成要件應作修正。1、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中,關於「故意或過失」之要件應刪除,蓋私法上作為侵權行為責任之主觀歸責要件─故意或過失─,在國家作為責任主體時,便是一個不應存在的要件;2、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關於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判例上所增加之「公法上請求權」之限制,應作修正;3、在因果關係上,相當因果關係之採用應作修正;且損害之發生有多數共同原因時,後來的原因並不足以否定之前的原因。 而台北縣政府與受災戶所爭執之點,在請求權依據部分,本件同時構成作為與不作為

之國賠責任,可分別請求;而技師簽證的定性問題,本文認為無論是採取行政機關之看法或司法機關之見解,都無礙於本件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蓋如採司法機關之見解,認為縱經技師簽證也不免除建築主管機關之實質審查責任,則此時行政機關未盡實質審查之責,足堪認定,違法失職當然構成賠償責任。而若採行政機關之見解,認為「行政與技術分立」,則此時技師、建築師等之簽證便應認為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而其委託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而依國家賠償法第四條之規定,委託機關也要負責;而在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部分,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隨時抽查,…」該條之立法目的,並非

僅在維護公益,而是在保護將來使用該建築物之民眾利益,換言之,將來使用該建築物之人,係可得特定之人,對其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保護。而本案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未切實於雜項工程施工期間依法隨時抽查,坐令超挖、擋土牆等違建情形擴大,導致最後擋土牆坍塌,造成人命傷亡之慘劇,已構成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應負不作為之賠償責任。然而,在因果關係方面,依實務所採之相當因果關係,公務員違法發執照的行為,通常不會造成房屋倒塌;而公務員在施工期間未隨時抽查也未必會發生房屋倒塌之結果。而颱風下雨是直接導致房屋崩塌之主因,因果關係會中斷。故若依實務見解,國家賠償就無由成立。因此,本文認為林肯大郡受災戶請求國

家賠償最大的難題在於如何去詮釋國家種種管制行為的行使與不行使和損害發生之因果關係。如果仍採用實務一貫之見解,因果關係之認定將是不成立,而若依本文見解,其間因果關係之存在,足堪認定。 最後,本文認為與其在國家賠償法之構成要件上斤斤計較,不如立法制定一部公共災害補償法,使因特定災害而受損失者得請求補償金,而這在我國憲法上也是有其依據的(憲法第一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