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中斷重新起算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時效中斷重新起算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聰富寫的 民法總則(四版) 和林政豪的 這是一本民法總則解題書(11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時效中斷 - 天秤座法律網也說明:指時效進行中,因一定事由之發生,致已進行之期間歸於無效,並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之制度。例如:債務人甲欠債權人乙100萬元,消滅時效期間為十五年。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顏佑紘所指導 吳昱農的 論消滅時效制度下債權人利益之兼顧 (2021),提出時效中斷重新起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消滅時效、債權人保障、時效起算、時效障礙、誠信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郭麗珍所指導 張君宇的 情事變更原則於工程契約適用之類型化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工程契約、情事變更原則、物價調整、法實證研究、時效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時效中斷重新起算的解答。

最後網站支付命令確定後,重行起算時效是幾年?則補充:民法第137條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時效中斷重新起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總則(四版)

為了解決時效中斷重新起算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希望藉由法院實務判決的案例,闡釋法律概念的精義,演繹實際案例的應用,期使讀者得以了解民法總則規定的體系架構與重要觀念。為節省篇幅,放棄鉅細靡遺的教科書書寫方式,對於實務上極少應用的名詞解釋,及理論上不具重要性的概念,一概略而不論。在章節編排上,本書注意到文本前後敘述的流暢性,力求減少讀者閱讀上的障礙。     以法院裁判的實務案例為主要素材,兼採歐洲民法新近發佈文件(如DCFR及PECL)的規定,展現臺灣法院及外國法制的最新發展趨勢。因資料繁多,案例豐富,本書內容密度較高,需要讀者慢讀、細讀、慎思而明辨之。     本次修訂,增加甚多篇幅,包含案例分析、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的意義與作用、

債權物權化、法律行為的原因、無因債權契約、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及當事人進行協商的時效不完成等,以饗讀者。

論消滅時效制度下債權人利益之兼顧

為了解決時效中斷重新起算的問題,作者吳昱農 這樣論述:

消滅時效,本身是一種因時間經過而使債權人遭受不利益,或謂因時間經過而降低債權人保護密度的規定。因此,在消滅時效的制度設計以及要件解釋上,勢必要注意如何在不影響時效制度目的的前提下,適度保障債權人之權利行使可能。我國現行民法總則關於消滅時效之一般規定,未能周全保障債權人之權利行使可能。相較於此,比較法上如德國法、日本法或歐洲契約法原則等國際契約法文件,則已意識到時效制度須考量債權人權利行使可能性,而進行相關修正。我國民法修正草案亦遵循國際法潮流,進行時效法之修訂。在此背景下,本文即以我國現行法、修正草案以及比較法相關規定為基礎,進行比較法研究,嘗試建構出能兼顧債權人保障之制度設計,以及解釋方向

。就時效起算來說,我國現行民法第128條是採取客觀起算基準。然而,從比較法上觀察,採取納入權利人主觀認識之雙軌制時效算模式更能在公私益衡量間取得平衡。我國民法修正草案第125條亦係採取雙軌制,值得贊同。在雙軌制下,主觀起算基準係為保護債權人,客觀最長時效則為保護法安定性,個別時效起算要件應依循上開制度目的為解釋。時效障礙事由方面,我國現行民法欠缺時效停止制度,將造成債權人保護漏洞,本文認為應修法引進時效停止制度。另外,個別事由應置於何項時效障礙規定,亦有討論必要。最後,時效制度畢竟肩負債務人保護及公益考量,無論制度上如何調整,勢必會存在制度上無法處理的債權人保護漏洞。誠信原則即作為債權人保護之

最後一環,發揮補遺功能,以確保債權人有最終救濟手段。就誠信原則限制時效抗辯之要件解釋上,本文認為應綜合時效制度目的以及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情事,綜合考量。

這是一本民法總則解題書(11版)

為了解決時效中斷重新起算的問題,作者林政豪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明明已經念完一本厚厚的民法總則,明明已經上完一輪又一輪的面授或函授課程,但在面對考卷時,仍然不知道如何下筆嗎?這本書用大量的題目,手把手的帶你了解——如何審題、如何開標、如何架構、如何作答。讓你將來面對考題的時候,不再回想起那個被國考巨人支配的恐懼。   這本書的使用方式   這本書收錄了近年各類國家考試的題目,同性質的題目其實也蠻多的,如果讀者對相同考點的考題已經麻痺了,可以趕快跳過,進到下一個單元,不用硬著拳頭每題都做完,可以留下一些題目以後複習的時候做。如果是不熟悉的考點,則可透過大量類似的題目去練習,慢慢理解這些爭點要如何處理。   什麼樣的

人適合買這本書?   本書的考題並「不包括」近年律師、司法官二試的題目(請右轉正好的民法解題書進階篇),因此對於以律師、司法官、法研所為目標的讀者來說,這本書難度確實偏低。但若讀者對於律師、司法官的考題研讀起來覺得頗為吃力,也可以透過這本書建立基礎答題意識,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至於以高考、普考、司法特考、其他各類國家考試、甚至轉學考為目標的讀者,這本書的題目及解題思考,絕對可以幫你在各個考試攻城掠地搶分數。   謝謝願意給這本書機會的你。

情事變更原則於工程契約適用之類型化研究

為了解決時效中斷重新起算的問題,作者張君宇 這樣論述:

工程契約屬無名契約,實務多以承攬定性,隨科技進步迅速,工程型態已非昔日承攬契約最初立法預設,使得原契約規範略顯不足,學理實務透過個案累積發展出定作物供給契約、合建契約、委建契約等類型試圖補強。公共工程契約依據支付工程款方式,細分為總價契約、單價契約、成本計價型契約、統包契約,其內容相較承攬更為詳細。受營建產業特性影響,工程契約履約期往往較長,容易受天然、人為因素影響造成情事變更,使履約難度上升等,風險若締約時無法預見,且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依原契約繼續履行將導致顯失公平,則可依據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請求增減給付。然而,有無有時效制度適用,法無明文,且本條性質亦未明瞭;又確

定性質後,時效起算點為何,皆有爭議。公共工程契約另有物價調整機制,調整物價漲跌風險,與情事變更原則是否衝突,不無疑問。按契約神聖、契約自由,契約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形成,僅例外基於契約正義、誠實信用,始得由法院介入調整,審判實務對情事變更原則之操作,向來以例外從嚴,綜合一切客觀情形個案判斷之,其具體考量要素為何,本文擬以法實證(經驗)研究法分析,並試圖重構體系,以利當事人可預見,知悉應如何攻擊防禦,觀察近2年法院適用本條之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