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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余啟民、葉奇鑫所指導 陳樂庭的 人工智慧於自動化決策之法制研究 (2021),提出普匯 聯 徵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工智慧、個人資料保護法、自動化決策、金融科技、金融創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張冠群所指導 郭令瑜的 初探Open Insurance之發展與法制建構-以資料權利與保護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開放保險、開放API、資料可攜權、消費者資料權、資料共享、個資保護的重點而找出了 普匯 聯 徵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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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ing reception of #LOBSTERLAND : Philip Colbert Solo Exhibition✨
🗽#當代普普藝術 大師 #PhilipColbert 的 #龍蝦樂園 個展開幕酒會🥂
🦞Philip Colbert獲喻為普普教父 #AndyWarhol 的教子
💫國際知名品牌如勞力士(#Rolex)、萬寶龍(#Montblanc)、#ChristianLouboutin 及 #COMMEdesGARÇONS 等亦曾邀請Philip Colbert聯名合作👍🏻
🦞Philip Colbert透過另一個自我「 #龍蝦 」來敘述流行文化的當代藝術理論,同時融匯古典大師的繪畫風格,致力探索數碼文化模式及其與深層藝術歷史對話的關係🗿
這次展示大型狩獵畫作及雕塑作品,也回應流行文化中過度充斥圖像的風氣👾
將這種忽視圖像和風格的行為轉化成具象徵主義和諷刺意味的狂熱流行文化🎭

人工智慧於自動化決策之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普匯 聯 徵的問題,作者陳樂庭 這樣論述:

金融科技的蓬勃發展,不僅可以促進普惠金融,亦可透過金融創新力量為經濟發展再造新動能;人工智慧係金融科技應用最普遍且最廣泛的技術,雖然人類運用人工智慧的歷史已逾數十載,然而,面對這項成長快速的新興科技,仍難以充分把握其所帶來的機會及挑戰。為了優化金融業務的辦理效能,金融業者將人工智慧導入業務應用中,惟卻因為演算法偏見問題對消費者作出歧視的判斷,進而造成金融排擠問題;為了促進自動化決策公平判斷,學界經研究後指出應透過多元化演算法學習資料庫解決此一問題,然而,當科技業者依照學界研究成果,透過更多元的資料改善人工智慧產品效能時,卻因為資料主體同意權取得的瑕疵而蒙受觸法威脅。「人工智慧於自動化決策之法

律研究」係本篇論文的主題,聚焦探究人工智慧自動化決策偏見所引發的法律問題,並試圖提出解決之道。本文之問題意識,係以建構友善金融創新法制環境的角度,探討如何於兼顧金融創新發展及資料主體權益的情況下,將人工智慧自動化決策所產生的法律及倫理議題納入法規範,進而對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提出修法建議方向。文章首先由蘋果卡核卡風波案探討人工智慧導入金融業務應用所衍生之自動化決策判斷歧視的待解難題,以及現行法規對於自動化決策偏誤規範效果之利弊得失;復以更整體的角度,從技術層面探討造成自動化決策的可能原因及修正方法,並透過Vance v Microsoft Corp.案綜整歸納出當業者試圖從技術層面根本改善自

動化決策偏誤問題,卻因遭現有法規制度約束時,於法規範上所應排除的難題及補強機制。考量我國目前對於人工智慧及信貸歧視均無統一規範之法律,而歐盟GDPR業已於第22條條文中,透過賦予資料主體自動化決策異議權保障資料主體不受自動化決策的偏見損害自身權益,故本文將從自動化信貸決策之金融創新案例出發,從案件衍生之自動化決策偏見議題,續研析從技術面降低自動化決策偏見的最佳法制架構,以為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提出修法建議。

初探Open Insurance之發展與法制建構-以資料權利與保護為中心

為了解決普匯 聯 徵的問題,作者郭令瑜 這樣論述:

Open Banking近幾年來在全球金融圈掀起了一波熱潮,在獲得成效後,拓展到其他產業將是下一波趨勢,將類似概念應用在保險業的Open Insurance即陸續開始被討論。Open Insurance是指在消費者的同意下,保險公司可以透過應用程式介面(API)將保險相關資料分享給第三方業者,除了能促進保險商品及服務的創新,亦能讓消費者自行決定資料的使用方式,而獲得資料的主控權。本文擬以Open Insurance為研究對象,研究其可行之發展模式,並探討其如何應用在保險業之相關流程,及保險公司應採行何種策略應對。另外,有鑑於Open Insurance涉及特種個資的資料共享,在資料保護上勢必

得更加完備,故本文亦將著重於資料權利或資料保護法制之建構,並經比較歐盟、英國、澳洲之立法模式後,就我國法制現況提出修正方向。我國雖然尚在推動Open Banking第二階段,惟於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已提及欲將適用產業拓展至保險業等其他金融業。是以,本文擬展望未來,探討Open Insurance在我國之可行發展模式與平台建構,並分別就法制面及監管面提出相關建議。最後,本研究擬提出下列六項建議,分別是:(一)設立開放保險API管理平台(二)建構第三方業者認證及管理機制(三)明訂資料可攜權或消費者資料權(四)透過ADR及ODR機制解決紛爭(五)建立消費者個資管理機制(六)設計完善之資料治理體制,期能

為我國發展Open Insurance提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