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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申報期限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和江中信的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2022年89量腰日量腰存健康也說明:本券產出後請儘速於其上所載兌換期限內兌換完畢,汙損或遺失恕不補發。 ... 價值達新臺幣1,001 元以上,本公司將依法規定於次年度寄發扣繳憑單,提供兌獎人所得申報。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詹氏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柯格鐘所指導 郭峻瑀的 論信賴保護原則下之稅捐核課與補徵處分 (2019),提出更正申報期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信賴保護、核課期間、核課處分、補徵處分、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解釋函令。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專班 廖欽福、王勁力所指導 賴靜儀的 我國全民健保藥價機制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2016),提出因為有 社會福利、全民健保、藥價調查、藥價差、社會保險、給付制度、核價制度、總額支付制度、價量協商、藥品支付的重點而找出了 更正申報期限的解答。

最後網站薪資扣繳更正則補充:薪資扣繳更正 · 扣繳申報專區 · 未據實申報免扣繳憑單所得類別,逾申報期限後始自動更正,依規 · 扣繳單位填報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如發現錯誤,應如何辦理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更正申報期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更正申報期限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論信賴保護原則下之稅捐核課與補徵處分

為了解決更正申報期限的問題,作者郭峻瑀 這樣論述:

稅捐核課同時涉及事實認定變更導致之補徵處分與法律見解變更之補徵處分以及解釋函令變動之稅捐核課。補徵處分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以在「核課期間」內作成為必要。核課期間之性質係消滅時效。核課期間之起算、期間長度、中斷、中斷效力、完成適用稅稽徵法規定;在稅捐稽徵法未規定之情形,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至於核課期間之不完成,不應類推適用民法之規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第4項無法取代核課期間,亦無從解決萬年稅單問題。核課處分有將抽象稅捐債務具體化、確定以及中斷核課期間之功能。前後核課處分之關聯應採取消滅說(吸收說)。核課處分並有暫時性核課處分以及附事後審查權保留之核課處分兩種特殊形態。因認定事

實變更而補徵處分時,應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為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之「另發現應徵之稅捐」,應以「稽徵機關核課時尚未出現之事實」為判斷標準。第二層則為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第2款撤銷違法授益處分之信賴保護限制。信賴基礎之判斷上,核課處分得作為信賴基礎;在信賴表現之判斷上,宜放寬信賴表現之判斷,以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為已足;至於當納稅義務人故意違反協力義務或稅捐規避等情形時,自屬信賴不值得保護。法律適用錯誤中,在單純適用法律錯誤之情形,不得補徵稅捐。但在解釋函令變更之情形,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1項以及第2項要件時,解釋函應溯及適用,稽徵機關得據此補徵稅捐,惟仍應檢視是否符合信賴保護

原則。新發布解釋函令之情形,得透過稅務預先核釋或立法上增訂稅務衡平措施解決信賴保護之問題。在無核課處分之補徵稅捐,因無信賴基礎,無從構成信賴保護。所得稅法上核定之公告得作為信賴基礎。惟在其他核定公告之申報繳納型態之稅捐,則在立法上得增訂申報視為附事後審查權保留之核課處分或是以電子化行政處分送達納稅義務人,以使納稅義務人得主張信賴保護。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為了解決更正申報期限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近390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140頁,8篇專題深入解說權利變換原理與機制   穿插13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

實務與理論全貌

我國全民健保藥價機制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更正申報期限的問題,作者賴靜儀 這樣論述:

全民健保為我國重要的社會福利制度,其政策形成的政治背景以及社會理論關係整體策略的執行模式。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明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於84 年3月1日施行的「全民健康保險法」即為立法者在憲法委託下實現上開憲法規定而制定的。健康保險之主要法律關係架構為「被保險人」/「保險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等主體,其相互之間構成三面關係。中央健保署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於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據健保法規給予保險給付。而保險人另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簽訂「行政契約」,由該特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替保險人執行法定的保險給付義務。全

民健保為因應醫療科技進步及人口老化所造成種種醫療成本增加的情況而衍生的社會政策,因此給付制度實為全民健保的核心制度,也必須透過不斷修正以符合各時期醫療之需求。因此在各個不同時期制定不同的給付制度以維持全民健保得以永續經營。包括健保初期參照公、農、勞保的給付制度,以及之後全面實施的總額制度。總額支付制度為我國全民健保制度規劃中很重要之一環,也成就整個全民健保制度的運行得以揚名國際。分期的藥價基準奠定藥價政策的基礎,透過藥品的核價制度、價量協商以及市場的藥價調查制度來達成降低全民健保中的藥品費用支出的目的。卻也衍生臨床實務許多問題,包括藥費支付品項之規範影響醫師的醫療專業自主、藥價差造成醫療院所用

藥結構的改變、核價制度限制產業的發展、及原廠藥的退場影響病患用藥的權益和增加未知的風險…等。以上種種問題均為目前實務上健保給付制度下急需被改善的層面。而對健保法規之檢討,則是期能透過相關法律之檢討而能探求出可行之改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