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刑法修正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最新 刑法修正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培仁寫的 刑法分則實務(下)(二版) 和林培仁的 刑法分則實務(上)(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謝如媛所指導 呂欣恬的 死刑以外,生刑之極-終身刑之研究 (2021),提出最新 刑法修正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終身監禁、無期徒刑、無假釋終身監禁、死刑替代刑、終身刑。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東茂所指導 劉柳的 交通犯罪中危險犯類型及其反思 (2021),提出因為有 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適性犯、交通犯罪、交通危險行為、自駕車的重點而找出了 最新 刑法修正案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最新 刑法修正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分則實務(下)(二版)

為了解決最新 刑法修正案的問題,作者林培仁 這樣論述:

  依循刑法分則之編章順序,採用逐條論釋之體系架構,以條理析釋之格式闡述各罪構成要件,並輔以法院判決之事實,轉為事例說明。具有下列之編纂特色:   一、撰寫導讀,解構析義刑法分則之體例、用語及引領各章研讀之序言。   二、割捨艱澀拗口的外國法理、迻譯及學者獨特論述,側重於實務剖析。   三、擷取司法院解釋及最高法院裁判之精華判解,並簡淺敘事改編為例。   四、篩選各級法院及檢察署研處之法律座談結論,供為具體個案之參酌。   五、蒐集法學名言及諺語資料,並增列日本刑法相關法條,輔助研習之。   末了,本書就相關實務適用,遇有變更及疑義者,亦就爭點略加說明,深刻冀望能為研習

思索之參引。

最新 刑法修正案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大陸頒布新刑法修正案,當中有部份我覺得很可笑。例如「汽車、校車超速或超載,可被罰款及拘留。」難道之前交通法例沒有這一條的嗎?限制速度和載客量時不是應該已有罰則的嗎?原來是沒有的,這就令我奇怪萬分了。還有更多的例子:
「變賣市民個人資料,最高囚七年」,我認為這是很離譜的;「偽造及買賣身分証明,囚七年」從語法上解釋,即是偽造身分証沒問題,買賣身分証也OK,但偽造及買賣就要囚七年;「在國家考試中請人代考作弊」,那麼在學校考試又是否可以作弊呢?醫鬧(即在醫療糾紛中鬧事)獲利,最高囚七年。那即是如果醫生做得不好,要投訴,要求作出賠償,原來是可能會坐監的,香港有人也會投訴醫生,大家最好要小心;襲警,最高囚三年,原來之前沒有襲警法的嗎?衝擊法庭、打罵法官,最高囚三年,原來之前沒有藐視法庭罪的嗎?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發放虛假訊息,最高囚七年,但我怎知哪些訊息是虛假的呢?虐待老幼病殘,最高囚三年,那麼如果虐待健康人士是不是不用坐監呢?收買被拐賣婦女或兒童,將被追究責任,如果拐賣不是婦女或兒童,會不會追究責任呢?最好笑的是,私藏禁書又要囚三年。
大陸是不是要每件事都立一條法律去限制呢?最不可思議的,是現在紀委還加了一條叫「妄議大政」,即批評政府、議論政策都可以坐監。那新疆日報那個人覺得打擊維吾爾族太嚴厲,立即被撤職。這種事在歷史上已有,曾有暴政禁議論朝政,稱「妄議者,棄市」,於是大家雖不敢作聲,但就用打眼色的方去藐視在位者。現在習近平就是這樣。
大家看到這片,應該知道我星期四沒有做節目。自從2012選舉後,我都沒有缺席。今次我特地叫甄生代我做這節目。我不是不可以錄影,只是讓大家有心理準備,有時我也會不做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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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以外,生刑之極-終身刑之研究

為了解決最新 刑法修正案的問題,作者呂欣恬 這樣論述:

隨著世界上越來越多國家相繼廢除死刑,終身刑(Life Sentences,或稱Life Imprisonment)成為死刑以外最為嚴厲之刑罰,在國際上亦被廣泛使用。過往,我國對於終身刑之討論大多聚焦於是否以此作為死刑之替代刑,然而終身刑之本質,及其適用與影響卻甚少被重視。有鑑於此,本文擬以終身刑為研究重點,就其源起、定義、類型,以及比較法上適用概況為介紹,並就我國是否要增訂無假釋終身刑,以及現行無期徒刑有關規定可能致生之問題為討論。

刑法分則實務(上)(二版)

為了解決最新 刑法修正案的問題,作者林培仁 這樣論述:

  依循刑法分則之編章順序,採用逐條論釋之體系架構,以條理析釋之格式闡述各罪構成要件,並輔以法院判決之事實,轉為事例說明。具有下列之編纂特色:   一、撰寫導讀,解構析義刑法分則之體例、用語及引領各章研讀之序言。   二、割捨艱澀拗口的外國法理、迻譯及學者獨特論述,側重於實務剖析。   三、擷取司法院解釋及最高法院裁判之精華判解,並簡淺敘事改編為例。   四、篩選各級法院及檢察署研處之法律座談結論,供為具體個案之參酌。   五、蒐集法學名言及諺語資料,並增列日本刑法相關法條,輔助研習之。   末了,本書就相關實務適用,遇有變更及疑義者,亦就爭點略加說明,深刻冀望能為研習

思索之參引。  

交通犯罪中危險犯類型及其反思

為了解決最新 刑法修正案的問題,作者劉柳 這樣論述:

鑑於交通違法行為對社會的緊迫性和危險性,海內外主要國家立法對交通犯罪的刑法規制愈發傾向於對法益的提前保護,這種刑法早期化的立法方式尤為必要,然而並非毫無限制。本論文通過分析危險犯創設理由及危險犯類型,對交通刑法條文進行剖析解讀,進而闡釋交通刑法中危險犯之節制問題,以期平衡交通違法行為與刑法早期化的關係。 通過梳理兩岸交通犯罪的立法沿革和體系,將大陸刑法中有關交通犯罪的十一個條文與臺灣交通刑法七個條文進行橫向直觀對比,對比兩岸交通犯罪罪名及其性質之異同,分析兩岸交通刑法之優缺點,引出交通違法行為之危險犯性質探討,進而提出兩岸交通犯罪罪名之合理適用與相互借鑑之建議。 針對社會較為關注和學

界爭議較大的幾種交通危險行為作了是否入罪的討論,當我們為了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而考慮適當增設新罪名或將某些罪名前置化的同時,必須審慎考察這種做法是否符合常識常理,是否確有必要,避免從交通安全的「人人自危」陷入到刑法的「人人自危」當中。隨著科技進步,新興交通工具如自駕車越來越普遍的應用於人類社會,我們無法逃避新興交通工具對傳統社會的挑戰和對現有法律的衝擊,也無法逃避隨之而來的交通危險問題。對新興交通工具的交通危險問題立法是必然趨勢,因此本論文嘗試梳理自駕車致生事故的責任主體歸屬問題,並分析自駕車致生危險時的入罪難題,為新興的刑法適用提供思路,以期立法上能盡早作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