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帳簿保存年限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會計帳簿保存年限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寫的 稅務會計(11版) 和陳妙香,李娟菁的 稅務會計(9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會計憑證保存五年自結算申報後起算 - 勤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也說明: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保存期限為五年,而五年起算之時點應自會計年度決算程序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張心悌所指導 李意茹的 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資訊權–以美國法為比較中心 (2020),提出會計帳簿保存年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董事資訊權、查閱、執行職務、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正當目的、內部監督。

最後網站彰化縣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保管與銷毀注意事項 - 南投縣政府則補充:本注意事項所稱會計檔案係指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 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之 ... 案名:會計帳簿 檔案產生者:南投縣政府 調整後保存年限(調整原因):.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會計帳簿保存年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會計(11版)

為了解決會計帳簿保存年限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之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20、41、43、44、48-1   1.    第20條     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   2.    第41條   (1)    將刑事處罰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增訂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另稅捐

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3.    第43條   配合修正條文第41條規定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將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處罰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4.    第44條   以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總額之固定比例為罰鍰計算方式,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俾符罪責相當。   5.    第48-1條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有關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規定,由「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修正為「各年度1月1日」。   二、所得稅相關   1.    111年2月21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鑑於全球氣候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災害類型呈現多樣性,修正有關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   2.    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三、111年2月18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適用年限至113年

12月31日止。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110年12月22日公布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1.    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

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之限制。   3.    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30億元為上限。並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   4.    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10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5年。   五、110年12月30日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1年開始實施   為發展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特制定本條例。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感謝讀者對本書之支持與愛護,本版

書雖力求提供最新稅務法令之內容,惟受限於學識與時間,其中有舛誤疏漏之處,敬祈各界先進與學者專家,不吝指正。

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資訊權–以美國法為比較中心

為了解決會計帳簿保存年限的問題,作者李意茹 這樣論述:

民國107年7月立法院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然而其中的公司法草案第193-1條董事資訊權條文受到朝野立法委員的強力阻擋,未能成功立法,業界對該條文亦多表示擔憂,並認為若董事擁有過大的資訊權可能會造成洩漏營業秘密等侵害公司權益之情事發生。然事實上,主管機關經濟部從民國76年起,已多次肯定董事有查閱公司簿冊之權利,法院實務與學者亦多肯認與支持董事應有查閱公司簿冊文件之權利,惟就董事的查閱請求權基礎、查閱範圍、查閱限制以及相關配套措施,仍有諸多歧見,尚未出現完整且全面的討論。 本論文透過比較美國法與我國法上法規條文與實務判決的方式,進行全面性分析與歸整,並汲取美國法各州經驗與判決思考方

向,以加強董事資訊權的請求理論基礎與實務,並區辨美國法實務與我國法實務見解之差異,調整其值得借鏡與參考之處。藉由探究美國法上之經驗,本論文提出我國董事資訊權制度的修法建議,認為在董事為執行職務,具有正當目的之情形下,應享有查閱公司簿冊文件等權利,以忠實執行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然若董事有侵害公司利益等利害衝突情事,法院亦應予以適當限制。 再從公司治理的角度思考,參考金管會規劃的「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強調應強化董事會職能,提升企業永續價值,可認董事資訊權之明文立法,乃係牽動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線。因此,本論文深入探討董事資訊權制度之建立,並力求「保護董事的重要資訊權利」與「

維護公司的商業利益」之適當平衡,以解決實務上長久以來的董事查閱爭議,期望發展出有利於我國董事、公司、商業活動的市場環境。

稅務會計(9版)

為了解決會計帳簿保存年限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李娟菁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租稅法令與會計準則之更動,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並令讀者得完整掌握企業帳務與稅務處理之要旨,修正重點如下:   一、109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   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其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財政部109.05.04台財稅字第10904558730號令   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會計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107年

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分配之金額,得列該年度盈餘減除項目。   三、財政部109.05.22發布台財稅字第10904546810號令   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自108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者,除下列事項外,應依該準則規定認列相關成本費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一)使用權資產之成本中屬於拆卸、移除或復原之估計成本部分,不得提列折舊費用,應俟實際發生時以費用列支。   (二)使用權資產依該準則規定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三)依國際

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損」及第40號「投資性不動產」評估之資產減損損失及評價損益,屬未實現損益,應於結算申報書調整減列。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