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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憑證保存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惠雪寫的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和蕭靖的 記帳士考前OK啦【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會計學概要、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租稅申報實務、國文(作文)】(記帳士考試適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也說明:十五、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其受領補助款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 ... 前項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或遇有提前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志光教育科技所出版 。

靜宜大學 會計學系 簡義信所指導 陳雪梨的 我國商業會計法對於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罰則之探討:從個案探討其公平性 (2020),提出會計法憑證保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商業會計法、主辦會計、經辦會計、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會計法律。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王玉全所指導 章平的 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經濟犯罪 (2020),提出因為有 商業會計法、財報不實、經濟犯罪、會計資訊、證券交易法、稅捐稽徵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會計法憑證保存的解答。

最後網站帳務處理&保存相關罰則 - 捷策稅務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則補充: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會計法憑證保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為了解決會計法憑證保存的問題,作者林惠雪 這樣論述:

  記帳士法於民國 93 年公布實施,明確建立記帳士制度。記帳士之工作內容,攸關社會公益,須具備專門學識經驗,始能勝任。考選部於民國 94 年首次舉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讓有意從事記帳士工作者能透過考試取得執業資格。記帳士考試應試之專業科目中,「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採測驗式試題,命題大綱 涵蓋:記帳士法、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行政程序法第二章行政處分、公司法第一章總則與第八章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法及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等項。      分析歷屆試題可發現,內容不再只是單純的法條背誦;如同命題大綱備註中所示 「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

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因此,以整合性的題目出現,內含多項法條內容,需對立法意涵 有清楚的瞭解,方不致被誤導;或以情境狀況描述,強調靈活運用;但因題目冗長, 讓應試者深感困擾而心生畏懼。本書在編撰上,採法條逐一解析,其授權訂定之相關子法規範亦彙整併同敘述,可收周延之效益;並將歷年修正或增訂之緣由簡要說明以梳理脈絡,在研讀之際更能理解其根源與架構;輔以題目練習,可增進理解與熟悉題目變化。      記帳士法於 111 年 5 月 4 日公布修正第 15 條,刪除記帳士終止契約須委任人同 意之規定,並將記帳士如有正當事由欲終止契約,應通知委任人的期日,由原規定的 10 日延長為 15 日,以保

障雙方權益。記帳士目前係政府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項之作為義務的一環,近期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措施,修正「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110.12.22 台財 稅字第 11004692160 號修正發布),明定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在職訓練,得以實體或視訊課程方式辦理。另外,鑑於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執行業務需要,保有大量個人資料,為加強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個人 資料之保護措施,並建立其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財政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規定之授權,制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

人資料檔 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11.1.20 台財稅字第 1110450117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2條)。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為商業會計法最重要之子法,亦為考試命題重點。經濟部考量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已於 107 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為使非公 開發行公司會計項目一致性以及國內會計實務需要,於 110 年 9 月 16 日,以經商字第 11002426940 號令發布修正部分條文。惟此次修正部分於 112 年 1 月 1 日始適用; 為利 111 年考生研讀應試,因此本版書仍以原法規內容編寫。      本書之編撰,係為教學所需,強調條文內涵之闡述,並將相關

之子法規範彙整說明,讀者即使自行研讀,亦能熟悉其中精要;內文中嵌入歷屆考題、輔以各面向之題目演練,熟悉題型後更可爭取考試佳績。法規修正頻仍,且受限於時間與學識,其中若有舛誤疏漏之處,請師長及讀者們能多予指正及建議,讓本書能更臻完善,敬致謝意。

我國商業會計法對於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罰則之探討:從個案探討其公平性

為了解決會計法憑證保存的問題,作者陳雪梨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我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以及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所應依據之「商業會計法」(以下簡稱本法),主要適用之商業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獨資、合夥等中小型營利事業,其對於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罰則規範之正當性與公平性,以及實務上因法律之濫用造成會計人員難以承受之之處境。分別有五項主題:(一)分析本法對於商業主辦會計、經辦會計之聘用資格、學經歷立法原意與爭議;(二)探討本法賦予會計人員刑事特別法罰則之合理性與公平性;(三)以實際個案探討主辦會計、經辦會計職務之人面對冗長司法纏訟之處境;(四)商業會計法對於主辦會計、經辦會計立法的濫觴與法律濫用;(五)剖析我國商業會計法未

來修法方向與建議。商業會計法是規範商業在經濟行為後,提供會計情報及產生財務報表之法律,但商業會計法非但不是我國規範商業行為及會計資訊的唯一法律,且其適用法律位階遠遠高於「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好幾個位階,遇有二者相牴觸時,當然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之規定。隨著交易工具的進步及網際網路、無紙化等作業之便利,商業行為越來越多元、複雜,也使財務舞弊、商業詐騙行為越來越活躍,技術越來越高超,已不再是有責無權、非管理階層之主辦、經辦會計、會計師或依法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等會計從業人員能輕易洞悉發現的了。對於一般商業處理流程而言,在會計交易入帳之時,相關經濟行為早已發生,究其會計職務於企業經營的影響力而言,由該等

人員負起商業會計法諸多法律罰則似乎已不再合適。故就經濟實質面而言,商業之經辦會計、主辦會計以其職務、職位、所賺取之薪資、勞務報酬….等等,是否該擔負商業會計法所賦予之責任而受其刑事、行政之罰則,將是立法者須正視、深思之問題,並應盡速修法改善,才能給予會計從業人員一個較符合現階段其職務身分、薪資報酬與風險相當之就業環境。

記帳士考前OK啦【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會計學概要、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租稅申報實務、國文(作文)】(記帳士考試適用)

為了解決會計法憑證保存的問題,作者蕭靖 這樣論述:

  隨著工商社會的發展,會計資訊的需求愈形增強,相對的記帳士扮演經濟發展之功能亦愈形重要。進入一個專業化的時代,專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已成為必然的趨勢。證照制度的實施,使得經濟社會的發展更加專業化,產業品質及形象也將更為提昇,有志要在記帳業界發展,考取記帳士執照是勢在必行的。       筆者講授記帳士考試相關科目多年,用過許多相關教材,都是一個科目一本書或一本教材,四科專業科目準備起來內容頗多,有些書又過於艱澀,有些又過於簡單,有些則範例不足,緣此,而有本書之作。本書撰寫將四科專業科目合併成一本關鍵集錦(含附錄:國文),以最新法條編寫,按最新命題大綱整理出各考科重點,並將歷屆記帳士試題與最新

國家考試相關試題羅列於各篇的精選試題,以利讀者參加記帳士考試。      本次改版主要是在稅捐稽徵法與所得稅法的重大修改,另外遺贈稅法、記帳士法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有些微修改,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稅捐稽徵法   (一)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調降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     (二)新增分期繳納(稽§26-1)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經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按日加計利息,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

幣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三)溢繳之退稅有改變,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修正稅捐保全相關規定:   1.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不適用禁止處分。   2.刪除限制欠稅營利事業註銷登記之規定。   3.稅捐稽徵機關聲請法院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提前至「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   4.核定稅捐處分經行政救濟撤銷確定,除須另為處分,且納稅義務人有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應解除已實施之保全措施。     (五)

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修正為「三分之一」。     (六)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稱為名醫條款)。教唆或幫助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七)稅務稽徵人員違反保守秘密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八)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

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     (十)新增檢舉獎金規定,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檢舉獎金應以每案罰鍰20%,最高額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十一)納稅義務人提供帳簿、文據,稽徵機關應於30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得延長發還時間30日,並以1次為限。     二、所得稅法   (一)房地合一課稅最新修正重點。   (二)110年基本生活費修正為192,000元。   (三)綜所

稅調整:      三、遺贈稅法   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因公2,666萬),贈與稅免稅額244萬。     四、記帳士法   111年5月4日修改記帳士法,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15日前通知委任人(原規定是10日)。     五、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考量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已於107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為使非公開發行公司會計項目一致性以及國內會計實務需要,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經濟犯罪

為了解決會計法憑證保存的問題,作者章平 這樣論述:

  商業會計法之訂立,為我國規範會計資訊之主要法規,它亦是法律、亦是會計,會計資訊乃商業活動中最普遍且共同的語言,雖然商業會計法並不是唯一規範商業行為及會計資訊的法律,但適用範圍廣泛,舉凡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具營利性組織,均包括在內。且近年來,隨著經濟環境的改變,經濟犯罪也隨之增加,絕大部分的經濟犯罪行為都財報不實為犯罪手段且方式不短推陳出新,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乃判決中經常被引用的條文,應為商業經濟行為最低應遵守的門檻。  本文核心針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各款財報不實罪進行分析,並整理出實務上諸多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的案例,與同時觸犯其他法律之法律效果為何加以研析。  商業會計法作為經濟

刑法的第一道防線,應要全面也完善的規範會計資訊之正確性,不該讓財務報表淪為犯罪之工具。本文的最後提出現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不夠妥適之處,並對其作出拙見,期許未來經濟環境可以更加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