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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保險法§123-全國法規資料庫也說明: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鄭冠宇所指導 郭家孝的 全民健保總額制度下自費醫療的適法性之研究-以骨科自費骨材為例 (2011),提出有關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二代健保、診斷關聯群制度、自費骨科醫材、醫療契約、醫療責任、債務承擔。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翁岳生所指導 蕭元盛的 銀行規制與違憲審查 (1998),提出因為有 銀行法、違憲審查的重點而找出了 有關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的解答。

最後網站保單受益人怎麼填?掌握「3要1不」 讓保險金幫你照顧最愛的 ...則補充:近日因為「小鬼」黃鴻升猝死事件影響,有關身故保險金分配比例及指定受益 ... 本文再次提醒你,正確填寫保單受益人、掌握好其中的關鍵「眉角」,才能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有關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全民健保總額制度下自費醫療的適法性之研究-以骨科自費骨材為例

為了解決有關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的問題,作者郭家孝 這樣論述:

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為國內重大社會制度之一,然而施行至今,卻浮現許多開辦之初始料未及的問題,許多改革方案也因而產生。由於健保制度財務日益困難,國內採用最能有效控管醫療支出的總額給付制度,卻也相對犧牲醫療品質的進步。而俗稱二代健保的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多著重在保險費用的費率及分攤,對於給付制度的規定改革不多,也忽略影響醫療行為的重要因素,使得健保局仍具有極大的行政權力控管醫療支出,並產生種種影響醫療品質的不合理現象。 傳統醫病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建立於醫療契約所產生債權債務關係。而全民健保制度介入後,形成保險人、病患與醫療服務者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保險人只支付經審查後符合給付條件的醫療費用

,至於其他的醫療費用,基於醫療契約仍應該由病患承擔。而保險制度中必然存在過度使用的道德風險,造成保險支出增加,應該加以管控,以達到正常運作的目的。保險人也有對醫療服務者相關之限制,避免其過度增加醫療服務。然而此種限制不應該逾越醫療契約的精神,一旦病患了解並同意使用不予給付的醫療服務,就應該負起相關醫療費用之債務。保險人更不該模糊了給付範圍的界線,讓醫療契約的雙方當事人之債務關係更形複雜。 中央健保局藉由審查制度及給付制度,管控醫療品質及控制醫療費用支出。政府在實行總額制度時,卻將造成醫療支出增加的不利益,全部轉由醫療提供者承擔。而實際享受醫療服務的被保險人,因為沒有承擔醫療費用支付的壓力

,反而引發過度使用保險醫療資源的道德風險。在總額制度下新增的病例關聯群住院給付制度,是將所需醫療支出限制在一個固定費用額度之內,引發是否可以同時加入自費醫療的爭議。而中央健保局根據現行的法令,基於包裹給付的特性,仍禁止在病例關聯群住院給付的健保醫療當中加入自費醫療。導致醫療提供者無法兼顧醫療品質和醫療成本壓力,最後終究造成醫療水準的退步。 在全民健保制度下,自費醫療的合法性並非完全立足於全民健保法規,而是基於以回復健康為目的所訂立的醫療契約。在契約法的精神之下,不能以健康保險的規定,剝奪病患的醫療權與生命權。因為社會保險制度只能承擔基本的醫療需求,若國民要求取更完善的醫療服務,必然需自行

承擔額外的醫療費用。禁止使用自費醫療的做法,無法解決保險範圍之外的醫療需求,反而違背病患追求身體健康和生命價值的重要意義。醫療契約的雙方當事人,求取的是彼此債權債務的滿足;若一方對給付內容發生瑕疵,就必須承擔其債務不履行的責任。病例關聯群住院給付制度將病患可得之醫療服務,完全限制在健保給付的範圍內,若不允許自費醫療項目合法的使用,等於是將醫療服務的責任也限定在包裹給付的範圍內。一旦此種強制規定造成國民醫療權受損害,主管機關更應負起其公法上的責任。 因為醫療契約的締結,使得醫療服務者對病患負有回復其健康之責任,而病患亦負有醫療費用支付之責任。若在全民健保給付範圍之外的醫療費用發生爭議,對於

被保險人及醫療服務者均設有不同的救濟管道,但在健保制度的全國單一保險人的限制下,許多救濟方式並不能實際發揮功能。對於被保險人而言,救濟的不足只是導致醫療給付的限縮,增加經濟的負擔;對於醫療服務者而言,審查制度的不公平加上缺乏救濟的合理性,造成的卻是提供醫療服務後卻得不到合理報酬的怪現象。在病例關聯群住院給付制度中,給付範圍反而更加模糊。爭議的醫療費用應由醫病雙方何者負擔,需回到醫療契約的本質,更應遵守契約法的禁反言原則。中央健保局強制要求醫療服務者退回包裹給付內的自費醫療費用,不但違背醫療契約的公平性,長遠上也會造成醫療服務的限縮,最後受害的仍是需要醫療的民眾。 全民健保制度中雖然有社會

救助的精神,但運作的本質仍是社會保險,為了能讓全民健保制度永續經營,並兼顧醫療發展,合理分配健保資源以及建立正確醫療使用觀念必須法制化。醫療為一種有限的資源,不可能由社會或國家無限制提供,即使在保險制度中也應存在所謂部分負擔的觀念和風險承擔的精神。然而在國內卻因為政治因素,無法落實醫療資源的管控,為了節制醫療支出的所採用的措施,也為了討好多數人而失去公平性和持久性。為了達到及健保改革的目的,以及因應總額預算制的實施,主管單位亦規劃全民健康保險法的修正草案,目前已經立法院通過實施。然而修正後的全民健保法,除了保險費率的改變,並給予總額預算的法源之外,對於審查制度及支付制度並沒有更好的改變,甚至增

訂了對於醫療服務者更不合理的限制。而自費醫療的合法性,依舊無法在新健保法中獲得解決,對於醫療的發展、病患的權益保障都將是極大的阻礙。主管單位更應對健保制度的相關法令做通盤檢討改善,才能達到造福全民的目的。

銀行規制與違憲審查

為了解決有關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的問題,作者蕭元盛 這樣論述:

本文第一章就我國基本權功能驗證銀行營業活動限制之規制問題,就銀行規制以我國大法官解釋發展之基本權功能之保護,與規範位階及法律保留原則,在憲法基本原則下建立審查体系,銀行規制在合憲性考量下,在現行法制下作必要規制,而規制需斟及銀行本質及特性,能釐清對人民權利義務干涉密度,因人權價值不同而作不同處理,貫徹依法行政與法律支配,以健全法制。 本文第二章中就違憲審查類型及違憲審查界限,基於權力分立要求下,依憲法基本規範下,架構對審查基準及立法分際,就尊重立法自由形之政策決定,在憲政秩序下作制度性保障,而司法監督於程序上作最低度監督,僅對是否遵守法令所明確規定程

序,加以審查之從寬審查。或即使於法令未明文規定程序,也應遵守妥適程序原則審查銀行規制。或從嚴審查行政判斷過程,於各種程序不周密,即使各種程序全體過程或有疑問時,就能認為有瑕疵情況,作為程序保障方法。有主張司法應審查實體法以保障人權。司法作妥適性全面性審查,若有代為實體性判斷,更因代為實體判斷;對模糊地帶案件,准許裁量者判斷,司法自我抑制作實體審查時,本於中立第三者,探究何者最適為正確於判斷過程是否合理,准許司法審查裁量判斷過程中是否有逾越與濫用。 第三章就規制本質就干涉人權程度應作不同處置,銀行規制立法中主要有競爭規制與健全經營規制,若以規制對象又可區分,有組織規制業務規制

、內部規制及對銀行侵權預防規制,然對規制侵犯人權之程序救濟,審查銀行行政規制,就裁量及行政規則中是否增加法令所無之限制,了解規制在契合市場機制要求下,在適切的情況下作最妥適銀行規制,而避免不當銀行規制立法. 第四章就人權保障而我國未明文規範,對銀行經營者究係銀行經營自由或係財產權,於基本全功能屬受益權保護功能,在現有憲法秩序中構基本權保障,作為違憲審查中確立審查体系,究以何種審查基準,以落實人權保障。 第五章係以比較法觀點,就美、日規制及我國之銀行規制加以比較。以他山之石供作攻錯之用,觀察其他國家之規制方法,或可做為規制手段,更可因其處理情形,於法律層面

做必要因應,更可對於銀行規制中公權力介入,或為禁制是否妥適作為審查之參考。 第六章在藉由比較法觀點,對我國法制中之檢討,以我國法制應有之境界作具体建議,而在兼及存款人之權利確保銀行營業活動之自由,對銀行營業活動作合理規制。 第七章以建議代結語,銀行法作為管理銀行主要規定,對於法令具體規範銀行營業,即令是參照外國立法例,就規範本身本身規定固可作為判斷。對於現行銀行法規定不當情事加以檢討,俾利銀行法研究之進步,以之代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