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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財政部- 函釋也說明:第2章綜合所得稅 ·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 釋示函令 · 轉讓未經簽證之股票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 ·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波斯納有限公司所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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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吳美菊的 股權轉讓稅制之研究-以未簽證發行股票公司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有價證券、證券交易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證所稅、證交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財產交易所得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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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2.0及都市更新課稅精解(二版)

為了解決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財產交易所得的問題,作者林松樹,陳嘉鈴 這樣論述:

  本書將現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交易問題,分成「個人買賣房地分離課稅—舊制個人」、「買賣房地持有及交易稅負」、「個人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與舊制比較差異」、「合建分售、合建分屋及自地自建地主」、「建設公司房地合一新、舊制」及「都市更新稅負解析」等六個單元,每一個單元再細分為若干主題,針對與每個主題有關的法令及實務見解進行實例解析,並檢附相關重要的行政函釋等,使讀者能系統性地學習每一個單元的理論與實務。作者並針對現行房地合一等申報書填寫、都市更新財務報表成果備查及投資抵減檢附實例供參考,讀者亦可透過目錄檢索相關需要了解的疑義,快速搜尋相關議題之實務方向,是一本專為房地合一及都市更

新課稅設計的專業指引工具書。 名人推薦   作者以豐沛學養、多年實務經驗,用建築業的語言,寫出這本建築業要看的書!--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于俊明   本書為作者多年實務經驗與稅務理論的心法分享,對認識都更與房地合一稅深具參考價值!--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 花敬群   本書初版問世就是我教學備課、不被學生問倒的寶典;再版增加都更課稅內容,是會計師與房地產專業人士必備的新秘笈。--臺灣大學特聘教授 林世銘   本書完整收錄都市更新條例增修訂的稅賦、更新成果財務備查及財政部營業稅的函釋,協助參與者掌握法令動態與滾動式新增問題,並依解析內容研擬回應方案,提

升個案長期推動的穩定性。--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理事長 林育全   作者用其幾十年的專業與實務經驗,再次出書跟社會大眾分享,實乃所有建設公司、地主、各方讀者的福報。--漢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孫正乾   本書提供都市更新與房地合一稅下,各項不同土地持有背景及參與都市更新之所有權人、實施者與相關權益人面對實務問題之解方,我強力推薦這本有關都市更新及房地合一稅制的好書,願有福份者共享之。--千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黃志桐   這不但是一本建築相關從業人員必備的工具書,更是一般民眾保障自己房地產稅賦權利的精彩作品,本書以案例條理式的探討方式呈現,讓讀者得以分享作者多年豐富實務經驗

的成果。--社團法人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理事長 辜永奇   無論是建設公司於預售前的房地拆算比例,或現今危老重建地主土地與建商建物互易等專業稅務評估分析,作者均能提出清楚明瞭且令人安心的建議。本書集不動產各項稅務與實務於一冊,是專業且實務的工具書,真心值得推薦!--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協會理事長 駱璋玲   長期鑽硏都更之專業都更會計師,鉅細靡遺地將都更涉及的所有稅務實務與問題分門別類完整的闡述,是一本相當專業實用的工具書,值得推薦。--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蘇炳章

新公司法下創業籌資法制之變革與未來-以無面額股、特別股及表決權拘束契約為核心

為了解決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財產交易所得的問題,作者蕭閔睿 這樣論述:

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於2019年的統計,我國登記在冊的公司約有九成八屬中小企業,由此可知中小企業是我國最主要且最重要的經濟命脈來源之一。雖然中小企業與其中的新創企業是我國重要的經濟命脈,但我國法律環境在2018年大修公司法以前,與其他已開發國家相比,對於此些企業並不友善。終於在2018年公司法進行了重大幅度的修正後,提升了創新創業環境,包含修法後轉採面額股與無面額股並存的制度,以及新增更多種類的特別股,同時放寬表決權拘束契約與表決權信託契約的使用等。這些修法調整使中小企業與新創產業擁有更多的彈性,並能在籌措資金與公司內部股東間處理得更加順利。於本次修法當中,我國雖參考許多美國的立法例,然而法

規訂定上似仍有所缺漏,將可能導致實務運用上的困難以及爭議的發生。主要問題臚列如下:第一點,在無票面金額股方面,我國雖然成功將此制度引進,但對於該制度因與票面金額股不同而需適用的不同規定,尚未於我國法規中訂定詳細規範。而在現行法規下,無面額股制度,發行的股份所得股款全部作為實收資本額,這會導致公司發行價格越高時,資本膨脹越嚴重。另外有關股東以現物出資作為購買公司股份的對價,現行法是否可以解決現物出資財產高估時股東與公司董事對於債權人等之責任。最後雖然引進無面額股並且也沒有禁止股份分割,但依照我國現狀極少數公司採用股份分割的策略,因此是否有必要因引進無面額股後將股份分割的困境與以解決。第二點,在特

別股方面,此次修法雖然新增了更多種類的特別股,但法規並未規定於各種類特別股發行時違反何種事項或規定將會導致發行無效,或是收回特別股時必須遵守哪些條件與程序,以及主管機關是否允許特定特別股為公司登記對特別股種類與設計的影響等問題,都尚待解決。第三點,在表決權拘束契約方面,我國並未特別訂定法規保障未簽訂表決權拘束契約的股東,且並未限制哪些內容不得於契約中規定,否則將導致契約無效。此外,針對表決權拘束契約是否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我國法規亦未明訂清楚。第四點,在表決權信託契約方面,我國並未以法條明訂出是否得以所有權、時效性以及目的性作為表決權信託契約是否成立的判斷標準。針對上述我國法規尚仍未制定明確規

範的問題,本文將藉由參考美國模範公司法與德拉瓦州公司法等美國的立法例與實務見解,幫助我國能夠在有關無面額股、特別股及表決權拘束契約等相關法規訂定上進行增訂與修補,以期我國在相關法律規定上之缺失能有顯著改善,在創新創業環境的領域中亦能夠更上層樓。

公司法(含1、2試)爭點極速建構

為了解決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財產交易所得的問題,作者育律師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爭點地圖:迅速掌握體系架構及考試爭點,省去閱讀基礎概念的時間,提升讀書效率!   ◎表格整理、圖示說明:以大量表格圖示呈現繁鎖零碎的抽象概念,快速理解並加速記憶!   ◎延伸閱讀:收錄近年代表性學者文獻,及實務上的重要議題,加強作答深度、掌握考題趨勢!   ◎打鐵趁熱:提供法研所、國考及筆者自擬考題,並附有考點分析及擬答,增強實戰力、熟練作答方程式! 作者簡介 育律師   北大法研所財經法學組   律師高考應屆及格 自 序 本書使用方式 第一章 總 論 主題一 公司之基本問題 第一部分 公司之意義、種類、機關與公司治理 爭點1:公司為誰經營?公

司是否應負社會責任? 爭點2:企業社會責任與社會企業之差異 爭點3:是否允許公司捐贈? 爭點4:公司捐贈之決定機關為何? 爭點5:公司捐贈之對象有無限制? 爭點6:公司捐贈之數額有無限制? 第二部分 一人公司 第三部分 公司行為之限制 爭點1:公司違反無限責任轉投資之限制,其法律效果為何? 爭點2:公司違反有限責任轉投資之限制,其法律效果為何? 爭點3: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水是否屬本條之規範範圍? 爭點4:公司違法貸放資金之法律效果? 爭點5:公司提供財產為他人之債務設定擔保,是否屬本條之規範範圍? 爭點6:公司為「債務承擔」,是否屬本條之規範範圍? 爭點7:公司為票據之「背書」,是否屬本條之規範

範圍? 主題二 公司負責人 第一部分 公司負責人之種類 爭點1:經理人之認定方式? 爭點2:經理人之職權範圍? 爭點3:經理人違反競業禁止,如何對之行使歸入權? 爭點4: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之認定? 爭點5:公司法第8條第3項之立法評析 第二部分 公司負責人之受任人義務與公司負責人之侵權責任 爭點1:認定公司負責人有無盡到注意義務之標準? 爭點2: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責任性質? 爭點3: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他人」是否包括股東在內?換言之,股東得否主張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之行為違反法令使其受有損害,而依本條請求負責人與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題三 法人股東之代表人 爭點1:受法人董監事指

派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對公司是否負有受任人義務? 爭點2:不同法人股東依照公司法第27條第1項分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得否指定同一位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爭點3:法人股東對公司是否負有受任人義務? 爭點4:法人股東之代表人及由該法人100%轉投資之法人股東之代表人得否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或監察人? 爭點5:違反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但書之效力為何? 爭點6:法人股東得否依公司法第27條第3項隨時改派其他代表人遞補「董事長」之職位? 第二章 企業併購與公司之重大資產交易 主題一 公司合併 爭點1:若於股份轉換基準日時,尚未對異議股東完成價款之交付,異議股東得否改變心意,不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而選

擇轉換股份? 爭點2: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之異議股東於股東會中得否行使表決權? 主題二 公司分割 主題三 公司之重大資產交易 爭點1: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如何認定? 爭點2:「營業讓與」(公§185Ⅰ)與「公司分割」之差異 爭點3:未踐行本條之程序,公司所為之重大資產交易行為效力如何?★★★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論 主題一 資本三原則 主題二 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 爭點1:發起人之認定方式? 爭點2:發起人之權限範圍為何? 爭點3:發起人若以「公司」之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其效果為何? 第四章 股東與股份 主題一 股東權 第一部分 股東權之種類 第二部

分 股東之資訊權 主題二 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及其例外 爭點1: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要件與適用標準? 爭點2: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得否適用於公司法增訂前之案件? 主題三 股東之出資標的 爭點1:公司法允許股東出資之標的有哪些? 爭點2:現金以外出資之認可機關 主題四 票面金額股與無票面金額股 主題五 股票之發行 主題六 股份之轉讓 爭點1:股票持有人空白背書,是否發生股票轉讓之效力? 爭點2:股票持有人空白背書,並授權受讓人自行於股票上記載其姓名或名稱,是否發生股票轉讓之效力? 爭點3:股票持有人空白背書,而受讓人直接於股票上記載「他人」之姓名或名稱,轉讓與他人,是否發生股票轉讓之效力? 爭點4:於過

戶閉鎖期間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者,其股份轉讓之效力為何? 爭點5:得否以「契約」限制股份之轉讓? 爭點6:當公司合法取得自己之股份時,該股份所表彰之權利處於何種地位?公司得否行使之? 爭點7:當公司違法取得自己之股份時,其效力為何? 主題七 特別股 爭點1:公司法允許公司發行哪些種類之特別股?2018年修法前後有何差異?不同類型之公司有無不同?★★★ 爭點2:公司法第159條所謂「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應如何解釋? 爭點3:特別股股東會得否與普通股股東會同時召集? 第五章 股東會 主題一 股東會概論 主題二 股東會之召集與進行 第一部分 股東會召集權人 爭點1:公司法第173條第2項主管

機關之審查標準? 爭點2: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所謂「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之解釋? 爭點3:於主管機關許可召開的股東會中,就主管機關許可召集以外之事項為決議,效力如何? 爭點4:公司法第173條之1之召集權人持股成數門檻,是否限於單一股東持有之股份? 爭點5:計算公司法第173條之1之召集權人持股成數時,得否計入無表決權股? 爭點6: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如係「為他人持有股份者」,得否「分拆」作為召集權人? 爭點7:公司法第173條之1與證交法第43條之5第4項,兩者應如何競合? 爭點8:監察人召開股東會是否為公司利益及有無必要之判斷時點? 爭點9:監察人於「非必要時」依公司法第220條召集股東

會,該次股東會決議之效力為何? 第二部分 股東會召集程序與股東提案權 爭點1:公司法第172條之1之持股成數門檻,是否限於單一股東持有之股份? 爭點2:持有「無表決權股」之股東得否行使提案權? 爭點3:對於其他股東之提案提出修正案或替代案,是否須符合持股1%以上之資格? 爭點4: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股東提案以「一項」為限,惟提案「數目」應如何認定? 爭點5:何謂「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 爭點6:董事會得否將「非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列入議案?當董事會將「非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列入股東會議案並通過時,其效力為何? 爭點7:董事會違法未將合法之股東提案列入議案之法律效果? 爭點8:現行法不

妥之處與立法建議 第三部分 股東會之進行 爭點 1:本人未撤銷先前行使之表決權,而於股東會當日親自出席,得否提出臨時動議或對臨時動議行使表決權? 爭點 2:本人未撤銷先前行使之表決權,而於股東會當日親自出席,得否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案或對修正案行使表決權? 爭點 3:公司法第177條第3項委託書應於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之規定,性質為何?5-56 爭點 4:法人股東代表人得否複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 爭點 5:公司法第178條「有自身利害關係」之判斷標準 爭點 6:法人股東是否具本條之自身利害關係,是否僅以「法人股東本身」為判斷對象,抑或應一併考量其「代表人」有無利害關係? 爭點 7:「公開發行公司」之

股東間得否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 爭點 8:長期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效力? 爭點 9:得否價購表決權拘束契約? 爭點10:當事人違反表決權拘束契約時,法律效果為何? 爭點11:表決權信託得否僅以「表決權」為信託財產,而未將股份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 主題三 股東會決議之方法 爭點1:得否以章程提高普通決議之門檻? 爭點2:得否以章程提高假決議之門檻? 主題四 股東會決議之瑕疵 爭點1: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該次股東會決議之效力? 爭點2:股東會未達法定最低出席門檻(定足數),該次股東會決議之效力? 爭點3:提起公司法第189條撤銷決議之訴之原告適格? 爭點4:公司法第189條之1「於決議無影響」之判

斷標準? 爭點5:公司法第189條之1「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之判斷標準? 爭點6:由無效之董事會所召開之股東會,該次股東會決議之效力? 爭點7:由無效之董事會所召開之股東會,其決議之效力若認為係「得撤銷」,法院是否必然會依公司法第189條將股東會決議撤銷?亦即,董事會決議無效是否必然連動影響其後之股東會? 第六章 董事與董事會 主題一 董事之人數與資格 主題二 董事之提名、選任與任期 爭點1:計算提名股東持股成數時,得否計入無表決權股? 爭點2:違反提名人數限制之效力為何? 爭點3:董事會或其他股東會召集權人,對於提名人所提名之董事候選人名單,是否具審查權?2018年公司法修正前後有無不同

? 爭點4:董事會或其他股東會召集權人違法不將合格者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之法律效果為何?學說上有何立法建議? 爭點5:董事選任決議之性質為何?係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區分實益為何? 爭點6:我國法下公司得否採行董事分期改選制? 主題三 董事之薪酬 爭點1:董事會決議個別董事之報酬額後,是否須提交股東會追認? 爭點2:章程未訂明,股東會亦未決議董事之報酬時,董事得否向公司請求報酬? 爭點3:應如何區分「報酬」與「業務執行費用」? 主題四 董事之退任 爭點 1:被解任之董事若同時具有股東身分,其是否須迴避表決? 爭點 2:股東會得否解任「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之職務(該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仍保有董事之資格

)? 爭點 3: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後段之「無正當理由」應如何認定?反面而言,什麼情況下股東會決議解任董事屬於「有正當理由」,董事不得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爭點 4:董事依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後段得請求之賠償範圍,是否包含酬勞? 爭點 5:公司改選全體董事之議案已完成後,得否再以「臨時動議」之方式決議現任董事不提前解任? 爭點 6:遭公司法第199條之1解任之董事,得否請求損害賠償? 爭點 7:公司法第199條之1與第199條之規定相較,有無輕重失衡之現象? 爭點 8:得提起公司法第200條訴訟之股東,是否以在股東會「贊成解任董事」者為限? 爭點 9:計算公司法第200條持股成數時,得否計

入無表決權股? 爭點10:所謂「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是否以解任董事之議案「曾提出於股東會,但決議未通過」為必要? 爭點11:裁判解任董事之事由,是否以起訴時之當次任期內發生者為限?(得否跨任期解任?)★★★? 主題五 董事之義務 爭點1: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董事設定質權之股份數,是否包含董事「任期前」將其持股設質之部分? 爭點2:董事於股東會前辭職,是否仍有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之適用? 爭點3: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所謂「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如何解釋? 爭點4:董事兼充經營「同類業務」之他公司董事或經理人,是否有競業禁止規範之適用? 主題六 董事之責任 爭點1:公司法第

193條之責任主體,是否包含「有出席董事會,但未參與表決」之董事? 爭點2:若「董事」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股東得否請求其停止該行為? 爭點3:公司法第213條是否賦予監察人「主動」代表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之權利? 爭點4:股東會依公司法第213條後段所另選之人,得否為「董事」?換言之,股東會得否選任董事作為公司之代表? 爭點5:得否不經由股東會決議,而由董事會直接決議對現任董事提起訴訟?甚至是不經董事會決議,董事長直接代表公司對現任董事提起訴訟? 爭點6:監察人若同時具備公司法第214條之股東資格,得否依本條規定主動代表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亦即,監察人得否依本條規定自己請求自己對董事提起訴訟

? 爭點7:「股東會」得否決議對「已卸任之董事」提起訴訟? 爭點8:得否不經由股東會決議,而由董事會直接決議對已卸任之董事提起訴訟?甚至是不經董事會決議,董事長直接代表公司對已卸任之董事提起訴訟? 爭點9:少數股東或投保中心得否為公司向「已卸任之董事」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 主題七 董事資訊權 爭 點:若肯認董事享有資訊權,其查閱之範圍為何? 主題八 董事與公司間之法律行為 爭點1:若公司有數名監察人時,是否應由全體監察人共同代表公司?或由其中一人單獨代表公司即可? 爭點2:非公開發行公司之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23條代表公司為法律行為前,是否須經董事會決議? 爭點3:未依公司法第223條由監

察人代表公司,該交易行為之效力為何? 主題九 董事會之權限 爭點1:公司法第202條是否與公司法第193條互相衝突? 爭點2:透過章程擴張股東會之權限是否存在界線? 爭點3:董事會得否將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授權由股東會決議或追認? 主題十 董事會之召集、進行與決議 爭點 1:若違反公司法第204條第1項應於3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規定,該次董事會決議之效力為何? 爭點 2:董事會之召集若未通知監察人,該次董事會決議之效力如何? 爭點 3:遭法定解任之董事,是否應計入定足數之計算中? 爭點 4:中途離席之董事,是否應計入出席董事人數之計算中? 爭點 5:當公司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且僅剩餘一名董事

時,得否由該名董事獨自為董事會決議,並據以召開股東臨時會進行董事補選? 爭點 6:董事會決議得否以「反表決」(不贊成此議案者舉手,若未舉手者超過二分之一,議案即通過)之方式為之? 爭點 7:若董事會僅一名董事實際出席,而該名出席之董事同時受他董事委託代理出席,此時得否由該董事作成董事會決議? 爭點 8:董事會中得否以「臨時動議」之方式作成決議? 爭點 9:董事會之決議有瑕疵時,該次董事會決議之效力? 爭點10:董事會決議無效時,基於該董事會決議所對外作成之行為是否必然無效? 爭點11:公司法第206條第3項所稱「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是否包含該董事為「自然人董事」之情形? 爭點12:

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所謂「當次」董事會說明之意義為何?又有利害關係之董事,其說明之方法及內容為何? 爭點13:若有利害關係之董事迴避表決後,董事會僅剩餘一名董事能行使表決權時,得否由該董事一人作成合法之董事會決議? 爭點14:當有利害關係之董事違反說明及迴避表決之義務時,該董事會決議之效力如何? 主題十一 董事長與常務董事 爭點1:當董事長遭法院假處分禁止執行職務時,其得否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之規定,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務? 爭點2:關於公司營業上之事務,董事長若於未經董事會決議之情況下逕行代表公司為之,其效力為何? 爭點3:董事長所代表者非屬公司營業上之事務,其效力為何? 爭點4:常務董

事之權限來源為何?又常務董事會得決議事項之範圍為何? 第七章 監察人 主題一 監察人之人數與資格 主題二 監察人之提名、選任、任期與退任 主題三 監察人之職權與義務 爭點1:公司法第222條所稱之「公司」,是否限於「同一公司」? 爭點2:監察人違反公司法第222條禁止兼任之規定時,其法律效果如何? 爭點3:監察人是否負有競業禁止義務? 第八章 公司會計 主 題 公積與盈餘分派 爭 點:公司法第234條第1項所稱之「章程」,是否以「公司設立時之章程」(原始章程)為限? 第九章 公司融資 主題一 股權融資──發行新股 爭 點:董事會違反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之規定為發行新股之行為,且認

股人已依該無效之董事會決議認股及繳納股款,並辦理增資登記,該認股行為之效力為何? 主題二 債權融資──發行公司債 爭 點:依照公司法私募之公司債,是否應受到轉讓限制? 第十章 員工獎勵制度 主 題 公司法中的各種員工獎勵制度 爭點1:公司將員工酬勞以股票發放給員工,得否同時限制該股份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 爭點2:員工酬勞之發放方式,是否為董事會之專屬權限?股東得否於章程規定僅能以現金發放? 第十一章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主 題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定義與特殊規範 爭點1:當自然人股東死亡而由數名繼承人繼承其股份之情形,可能使股東人數超過五十人,對此問題公司得如何因應? 爭點2:公司章

程得否規定股東於持股達一定期間後,即得自由轉讓? 爭點3:公司法第356條之12第1項所稱「章程另有規定」,其範圍為何? 第十二章 關係企業 主 題 關係企業之類型與相關規範 爭點1:公司法第369條之4第1項所稱「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應如何認定? 爭點2: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所負之「補償責任」及「賠償責任」,其範圍是否相同? 爭點3:從屬公司之債權人或股東得否代位從屬公司,對受有利益之他從屬公司請求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內對從屬公司為損害賠償?換言之,公司法第369條之4第3項代位權之規範得否類推適用於第369條之5? 爭點4:公司法第369條之7第1項所稱「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有

『債權』」,該債權之範圍為何? 爭點5:公司法第369條之7第1項不得主張抵銷之範圍為何? 第十三章 有限公司 主 題 有限公司之股東與機關 爭點1:原股東死亡而發生繼承時,是否須依公司法第111條規定得其他股東之同意? 爭點2:股東拋棄出資額是否應有所限制? 爭點3:有限公司之股東得否主動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爭點4: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若兼任公司之經理人或其他職務時,是否仍得行使監察權?

股權轉讓稅制之研究-以未簽證發行股票公司為例

為了解決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財產交易所得的問題,作者吳美菊 這樣論述:

依財政部84年6月29日台財稅第841632176號函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核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惟未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多屬中小企業,股東於轉讓股權時,因對於其交易行為具有證券交易之表徵,易認為適用證所稅停徵之規定,與稽徵機關實務認定屬財產交易所得相違,致經常產生課稅爭議。證券交易法第6條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對於有價證券範圍皆參照外國立法例增列「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依立法意旨判斷,本文認為財政部函釋之「未經簽證發行股票」、「股份轉讓證書」、「股份過戶書」或「其他代表股份之憑證」等憑證,性質應屬「

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股東轉讓此類憑證應屬證券交易所得,財政部相關解釋函令應有修正之必要。再者,有鑑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已形成所得類別之差別待遇,且股東如有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皆與量能課稅原則相違背,為求所得稅制更臻合理及公平,本文建議財政部應審酌評估證所稅復徵、證交稅調降或廢止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