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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財法所 盛子龍所指導 黃鳳嬌的 租稅法上之協力義務與舉證責任 (2008),提出未上市股票 買賣 違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協力義務、職權調查、舉證責任、證明度。

而第二篇論文淡江大學 國際貿易學系 林江峰所指導 陳怡如的 健全我國店頭市場之道-論未上市(櫃)股票市場之建立 (2000),提出因為有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店頭市場、美國未上市櫃股票市場、全美證券商協會的重點而找出了 未上市股票 買賣 違法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未上市股票 買賣 違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租稅法上之協力義務與舉證責任

為了解決未上市股票 買賣 違法的問題,作者黃鳳嬌 這樣論述:

本論文先就實務上較常產生之爭議作為問題之提出(亦即論文所研究之贈與事實存否及生前未償債務之扣除),並就實務之見解系統化整理,歸納出對於證據法之概念須待釐清,如:職權調查、協力義務、證明度及舉證責任等,前揭證據法原則各為論文獨立章節分別探討,最後再將證據法原則適用於個案中。 本文共有七章,分述如下:第一章為「緒論」,先就本文之問題軸心提出,並說明本文研究目的及範圍之界定為何,藉由上述之研究方法,以達成本文主題所欲達成之成果。第二章至第五章為相關證據法則之論述,藉以援引至第六章 「舉證責任、職權調查、協力義務與證明度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案例之運用」,本文先就挑選此些案例為探討及探討範圍說明,並就

稽徵實務之作法(參考函釋或作業手冊等)先予介紹及分析,再就綜合前面各章之理論基礎,從稅務訴訟上之職權調查、協力義務、證明度、客觀舉證責任相互影響之關係做分析,由於本文前面章節係從該等證據法間之相互影響關係為說明,但為開展下列相關案例之證據法適用,本文擬以德國Seer教授對於該部分之大方向檢討,因此對於案例討論的順序即先從客觀舉證責任之分配確定應由何造負擔,再就是否已盡職權調查以及協力義務來探討是否應調整個案中之證明度,若須對證明度調整亦須就個案認定是否已達證明度而無庸以客觀舉證責任分配作為裁判,此則表示待證事實已證明成央A若仍未證明成左怮h依客觀舉證責任分配而為裁判,本文擬推論的步驟如上所述,

並一併檢討現行實務相關爭議之推論步驟,以期檢討與改進。第七章為「結論與展望(代結論)」,綜合前面各章之研究成果外,就稅法上之職權調查原則、當事人之協力義務、證明度、舉證責任相互影響之關係作總結,分別對於爭議較多之個案應採取彈性證明度調整方式抑或硬性舉證責任倒置之方式提出本文建議,實務上多採用釋字第537號解釋概括認為當事人有協力義務,卻未於具體個案中告知當事人應盡何協力義務,追根究底就是對於當事人協力義務未為全面性之了解,當然強化法院與稽徵機關職權調查義務必需配合當事人盡協力義務後方得較有線索加以調查,由於訴訟程序係需由當事人及法院共同合作方得對於過去事實加以了解,故以上本文關於證據法相關原則

套用於遺贈稅法爭議問題之研究更顯得有意義,並期將研究結果供稅務訴訟實務參考。

健全我國店頭市場之道-論未上市(櫃)股票市場之建立

為了解決未上市股票 買賣 違法的問題,作者陳怡如 這樣論述:

目前我國僅有集中與店頭市場交易上市與上櫃股票,至於未上市(櫃)股票則並無合法交易管道。由於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問題早已存在市場多年,再加上最近發生多起盤商違約交割案例,損害投資大眾權益甚巨,因此為便利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籌資之需求與保護投資人,有必要在店頭市場另建立一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市場,以健全我國證券資本市場。由於在建立市場的同時會遭遇到許多挑戰,例如違約交割、投資人保護、監管措施等問題,因此實有必要對其進行分析與探討。 基於上述動機,本研究希望達成下列研究目的:一、探討我國店頭市場實際運作情形,以瞭解目前店頭市場之發行與交易制度。二、探討我國未上市(櫃)股票交

易市場發展現況,並由證券相關法規及法院之判決分析盤商從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可能衍生之法律問題。三、研究美國未上市(櫃)股票市場(OTCBB)之交易制度與主管機關採行之管理方式,分析是否有可供我國在建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市場時加以學習之處。四、深入探討我國未上市(櫃)股票議價交易市場規劃草案,以裨益我國未上市(櫃)股票議價交易市場之建立。 本研究發現,在店頭市場監管措施方面,櫃檯買賣中心作法可說已相當完備。目前我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市場規模相當大,而盤商也有組織地在進行交易,然其從事交易時可能會涉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規定、買賣詐欺問題、未經核准不得經營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等規定。另由美國未上市(櫃)股票市場(OTCBB)規定可知,發行公司並未有嚴格掛牌門檻限制,市場創造者(Market Maker)擔負維持市場流動性責任,而為防止不法情事,全美證券商協會訂有嚴密監管措施,並藉由資訊之充分揭露,以保護投資人。基本上,由我國將建立之未上市(櫃)股票議價交易市場規劃草案可知,該市場主要學習OTCBB相關制度與精神,而本研究建議為使市場發展順利,應不賦予推薦證券商過多責任與進行限制,並可有限度開放承銷及准許投信基金與代客操作業務參與市場。在投資人保護方面,應加強公開說明書風險揭露、加強監視制度與採行「暫停交易」措施。至於盤商問題,似可將其導引至合法規範體系之下

,使其成為合法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