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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辦理限定繼承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高朝樑寫的 初階授信人員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 和的 兩岸新編中國近代史─晚清卷(共二冊)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東展文化 和蘭臺網路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姚志明、莊寶鵰所指導 柳琦閔的 繼承與債務關係之研究 (2015),提出未 辦理限定繼承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繼承制度、共同繼承、代位繼承、特留分。

而第二篇論文開南大學 法律學系 郭欽銘、李麒所指導 鄭梅吟的 兩岸繼承法之比較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當然繼承、法定期間、限定繼承、拋棄繼承、全面限定繼承的重點而找出了 未 辦理限定繼承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未 辦理限定繼承,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初階授信人員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

為了解決未 辦理限定繼承的問題,作者高朝樑 這樣論述:

繼承與債務關係之研究

為了解決未 辦理限定繼承的問題,作者柳琦閔 這樣論述:

財產的管理、交易、債權轉移均會因個人死亡或得知親人死時,而繼承權利使為發生,但繼承不單只有財產的繼承,還包含親屬間的權利行使及被繼承人生前財產管理及分配另涉及債權轉移、債權人行使權力範圍等。在98年尚未將繼承修法為限定繼承時,則但因個人對於繼承制度法規不了解或繼承人因不知被繼承人生前財務狀況,及法律認知不足,未於修法前於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而背負巨額債務,終身活在債務的陰影下,進而造成因無力償還而舉家自盡的悲劇。相關案件層出不窮,顯示過去「父債子償」的繼承理念,實已不符合現代社會所需。故為避免類似案件再生及保障繼承人之生活權和財產權,給於修法,一律為限定繼承,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也以所

得繼承之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但在繼承開始於修法前時代、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又不屬溯及適用情形者,仍「概括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及債務;二是「隱匿財產」、「虛偽記載遺產清冊」或「意圖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將喪失主張「限定責任繼承」的利益。繼承不只是單純的財產繼承,包含債權的轉移及義務的行使,藉現今的繼承法規來研究因繼承而產生的權利及義務,債權人的保障及行使權力範圍。

兩岸新編中國近代史─晚清卷(共二冊)

為了解決未 辦理限定繼承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是由兩岸近代史學界合作撰寫的中國近代史(1840—1949),參與者共57人。分晚清卷和民國卷,各卷又分別分為上、下兩冊,上冊為通史,下冊為專題史。本書論述了近代史上的一系列重大問題,比較全面和系統地展示了自1980年以來近代史方面的新研究成果。本次推出的是晚清卷。  

兩岸繼承法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未 辦理限定繼承的問題,作者鄭梅吟 這樣論述:

我國民法繼承編於修正前係採取「當然繼承主義」,即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明定繼承係以「概括繼承」為繼承之原則,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為例外之繼承制度。然而隨著家庭結構及社會環境之遽變,與 1985 年當時修正民法繼承編之背景與環境,有明顯差異。此繼承制度對於不諳法律的繼承人顯有不足,加上近年來,時代變遷、世界潮流趨向於個人主義,個人意識主義抬頭之影響及強調以自我為中心之生活態度,致親人間關係日漸疏遠,而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因而現實社會屢屢發生因繼承債務導致繼承人可能須終生背負債務之情形,為解決此不合理之情事,立法院於 200

7 年 12 月 14 日及 2008 年 4 月 22 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暨其施行法修正草案,並於 2008 年 1 月 2 日及同年 5 月 7 日經總統公布。然立法院於 2009 年 5 月 22 日三讀通過修正有關全面法定繼承,並於同年 6 月 10 經總統公布。惟修正之現行 2009 年民法繼承編暨其施行法是否確以落實「全面法定繼承」為導向之制度,係為本文討論與研究之重點,故予以提出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