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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洪令家所指導 林照智的 由股東平等原則論特別股之界限 (2020),提出未 集保 股票繼承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特別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黃金股、當選一定董監席次特別股、股東平等原則、控制股東與少數股東、雙層股權結構、控制權強化機制、股權規劃、章程自治。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英欣所指導 張君宇的 論公司股東名簿 (2018),提出因為有 股東名簿、股東名冊、查閱權、公司資訊、閉鎖期間的重點而找出了 未 集保 股票繼承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未 集保 股票繼承,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由股東平等原則論特別股之界限

為了解決未 集保 股票繼承的問題,作者林照智 這樣論述:

回顧我國公司法百年以來的發展,公司得發行特別股的種類愈來愈多元,在近十年內更係快速成長,複數表決權特別股、黃金股及當選一定董監席次特別股在民國104年及107年的修法後正式出現於我國資本市場上,顯示我國在近年來修法賦予企業自治之立法目的。 特別股的應用除了最基本的籌資目的外,在新創事業的股權規劃中也扮演重要的角色,至於家族企業在設計家族傳承計畫時也能看到特別股的應用,此外,在國外上市公司常見以雙層股權結構作為控制權強化機制,或在面臨敵意併購時採取防禦措施,都有賴於特別股的發行與設計。隨著我國開放更多種類的特別股,其應用將愈來愈廣泛與頻繁,這顯示特別股的議題會愈來愈重要。 公司藉由發行複數

表決權特別股、黃金股或當選一定董監席次特別股達成上述目的,並讓特別股股東掌控公司控制權,有可能造成特別股股東濫用控制權壓迫普通股股東的情形,因此這三種特別股的發行與公司治理中保障少數股東的精神可能產生衝突,故本文將以複數表決權特別股、黃金股及當選一定董監席次特別股為討論核心,並試著以股東平等原則探討這三種特別股的界限。 本文除了介紹特別股的發展與基本概念,從股東平等原則出發說明特別股的應用與衝突,最後討論我國實務上對於特別股的應用與分析特別股在維持公司治理下應該有的界限。

論公司股東名簿

為了解決未 集保 股票繼承的問題,作者張君宇 這樣論述:

  近年,公司股東名簿查閱權爭議在各大公司經營權爭奪戰或企業併購防衛戰中不斷被提出,我國主管機關也因此作出了數封函釋以為解釋。然而,股東名簿及其查閱制度於我國卻長期未受重視,對此部分之研究也相對稀少。甚有不少論述錯誤的將股東名簿誤認為與公司一般商業帳簿相提並論。此種論述原點,不外乎係出因於我國公司法第210條將股東名簿與公司帳簿作同一之規範,從而導致在這種一視同仁的規範模式下,股東名簿制度受到曲解。為此,本文從資訊權理論與股東名簿制度之歷史演進,追溯股東名簿制度的原貌,深入探究公司法的起源——英國公司法,如何對待股東名簿制度及股東名簿查閱制度的建置。  析言之,英國公司法根本不認為股東名簿具

有與公司商業帳簿相等的隱密性。股東名簿之功能在於確定股東身份,本質上毫不具有隱密性資訊之性質,供外部人查閱對於公司營運也難以產生損害。並且在利用公司組織的情況下,由於股東本人得以隱藏在公司獨立的法人格背後,不但會使主管機關稽核變得困難,私人間交易秩序也難以維護。更有甚者,於金融自主化之現代,由於公司與社會上的投資者乃至於整體市場間複雜的交織,公司組織的監督已經不僅只是主管機關所能夠一肩擔負。相對於我國,英國早在18至19世紀便體會到公司組織的監督不可能交由主管機關一手實行,公眾審查作為監督之一環不可或缺,只有透過資訊的公開,使能夠確立健全的監督機制。而股東名簿供公眾查閱,便是最初階的監督機制,

提供交易相對人與投資市場確認公司成員、賦予公司股東間相互聯繫之手段。  在具備此一認識下,本文首先從「資訊」的本質切入探討,並承接後文以提出「層級化資訊公開體系」之見解。其次,本文也從股東名簿制度歷史發展,探究股東名簿本身所持有的態貌,確認股東名簿僅僅只是記載公司成員聯絡資訊之書類,與一般商業帳簿之性質具有根本上的不同。而我國公司法除了在股東名簿相關規定上,欠缺一體性規範、國內見解混亂外;將股東名簿與商業帳簿等同視之之規範模式,更產生股東名簿制度遭惡意濫用之問題。是以,本文透過介紹英國公司法規範,歸納值得我國借鏡之具體事項,整理我國實行上所可能面臨的反對意見、並提出各該意見的應對措施。最後,綜

合本文研究結果,提出幾項法制建議:層級化資訊公開體系的建置、公眾審查主義的引進,以及股東名簿查閱法制的再建構,以為將來立法、行政、司法與實務操作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