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後續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遭對方(地下錢莊)聲請本票裁定強制拍賣房屋 - 臺中市政府 ...也說明:向地下錢莊借錢簽立之本票,遭對方(地下錢莊)聲請本票裁定強制拍賣房屋,如何救濟?還可以向警方舉報重利罪嗎? 解答.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00年8月份FAQ常見問題集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廖蕙玟所指導 盧伯璋的 民事強制執行救濟程序之研究 ---以執行異議為中心 (2021),提出本票裁定後續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事執行、違法執行、不當執行、執行異議、停止執行、異議之訴、程序法理交錯適用、既判力、國家賠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沈冠伶所指導 陳佳伶的 家事扶養請求事件之審判與程序法理交錯適用 (2019),提出因為有 程序法理交錯適用、扶養請求事件、家事非訟程序、處分權主義、協同主義與職權探知主義、非訟裁定既判力、程序保障的重點而找出了 本票裁定後續的解答。

最後網站【債權人篇】強制執行的完全攻略– 擺渡律師-債務諮詢平台則補充:小華欠小榮100萬元,小榮已經拿到了勝訴的確定判決了(或確定之本票裁定、確定之支付命令),想要 ... 法院命債權人預納執行費用(預納之費用後續可一併請求強制執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本票裁定後續,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事強制執行救濟程序之研究 ---以執行異議為中心

為了解決本票裁定後續的問題,作者盧伯璋 這樣論述:

民事執行事件因執行程序瑣碎繁雜且常涉及相關程序及實體爭議,執行法院實難避免於執行程序中發生違法執行或不當執行之情事,此時民事執行救濟制度健全與否,攸關執行程序是否得以穩健運作最關鍵地位,唯有完善執行救濟制度方得以適時有效保障程序參與人各項權益而不致受公權力不當侵害,同時亦得以適時提醒執行法院加以回顧各項執行作為是否恪遵民事執行相關法令而合法妥適,如檢視發現確有違失亦得立即糾錯以避免無可彌補損害情形發生。現行民事執行救濟方法之擇用雖有強制執行法及相關法令作為指引,然執行實務運作結果仍存有若干扞格及適用上疑義致生窒礙難行而莫衷一是,對提起救濟之程序參與人及受理救濟之執行法院與民事法院,均

已造成相當程度在法律適用上之困擾。 本文對於因不當執行所生救濟方法,除為通則性說明並擇重要議題加以論述外,將限縮於因違法執行而相應之救濟方法,即著重在通常與特別執行異議程序於實務上運作及所衍生之相關爭議,此乃因不當執行涉及之執行瑕疵,係因執行法院就具體強制執行事件之實體法律關係原則上並無審認之權能與責任,除於執行過程中對於判斷實體事項存有明顯重大瑕疵外,應不能對執行人員問責,因之較無衍生後續國家賠償責任風險存在。 本文建議關於執行當事人適格與否認定應以執行異議程序救濟,且執行法院於實施執行行為時應遵守程序包含實體法上應踐行之程序要求,且對於執行程序涉及實體爭議除強制執行法規定訴訟類

型外均應以執行異議程序救濟,同時應賦予執行異議決定具有既判力。對於提起執行異議應設計有相對應得以停止執行之配套措施,另於強制執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停止執行之裁定應得提起救濟,以建構即時有效之救濟制度,且對於現行分配表聲明異議救濟制度冗長複雜而有重建之必要,並實際提供若干修法建議,期以補足現行法制保障未周之處。

家事扶養請求事件之審判與程序法理交錯適用

為了解決本票裁定後續的問題,作者陳佳伶 這樣論述:

  自2012年6月施行之家事事件法,關於家事事件之分類定性及程序規範設計均有別於過去實務學說所採之程序二元分離論,並基於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與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做為重要前導法理,創設介於純粹訴訟與純粹非訟間之「中間程序」、「第三程序」,以處理非訟化審理與訴訟化審理之事件類型,實為民事程序法制發展之重要里程碑。  雖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與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本身已十分完備全面,惟關於家事事件法中之中間程序如何進行、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又如何實踐於具體個案中,仍有待針對不同類型之事件進行更細緻之研究,始能建立更加清楚明確、足以依循之審判標準。以扶養請求事件為例,雖家事事件法將其全面行非訟化審理,並於裁

定程序中交錯適用非訟法理與訴訟法理,但學說實務上不僅在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事件之定性層次即頗具爭議,後續關於法理如何適用始為妥適亦多有歧見。  本文著眼於此,故決定以家事扶養請求事件之審判與程序法理交錯適用為題進行研究。首先於第一章中揭示問題意識,並介紹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第二章先回歸一般論之問題,除探究訴訟事件、非訟事件之意義與區分標準,亦簡要梳理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之內涵以及於我國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法之規範方式,嘗試提出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類型系列,並以此為據,釐清回應對於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之質疑批評,並肯認此理論之採行。後續則進入家事事件法領域,其做為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與程序法理交錯適

用論之實踐適例,除在實定法上依據各事件類型之訟爭性強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程序標的享有之處分權限,以及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將家事事件分為五大類型,分行家事訴訟程序與家事非訟程序外,應亦能從各事件應適用或交錯適用之規定理解家事事件法之體系。同時並觀察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之落實,與本於家事事件特性或延續民事程序法發展意旨的調解前置主義、促成合意原則、不公開審理、統合處理原則與程序主體權保障原則等重要法理互相搭配,如何建構出家事事件法之樣貌。  其次於第三章與第四章則兼採比較法研究方式,以德國民法與德國家事事件及非訟事件法做為比較對象,分從實體法與程序法就扶養制度與扶養事件程序進行剖

析。在實體法層次上,相較於我國民法中扶養規範具備的高度實體法非訟化現象,德國民法不僅規定較為明確具體,且實務上杜賽爾道夫表之配套亦使權利義務關係內容形成有統一標準可循。在程序法層次,我國家事事件法與德國家事事件及非訟事件法均將扶養請求事件行裁定程序,並於程序中交錯適用訴訟法理,雖滿足各程序法上要求之途徑不盡相同,惟對於迅速經濟裁判之追求、程序主體權之尊重保障,以及統合處理目標之重視均不謀而合,於此意義上,一方面可認為兩制度各具特色,我國法實無須為全面之效法移植,另一方面,藉由與德國法之比較,毋寧更足徵我國法將扶養請求事件行全面非訟化審理實為必要且有益。  在第五章中,本文則具體進入如何交錯適用

程序法理,就扶養請求事件為審理裁判之問題,並分從單一扶養請求事件,以及扶養請求事件與其他請求合併之單一程序,兩種不同單位進行研究,提出於解釋論上得為之開展。在單一扶養請求事件中,討論之法理聚焦於處分權主義與職權主義、協同主義與職權探知主義,以及裁定既判力與相關聯法理(言詞審理與書狀審理、直接審理與間接審理、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裁定可變更性與變更確定裁定之聲請),各該事件除應依程序標的、請求主體、事件特性、程序目的與程序內容分別進行不同法理之擇定與不同程度之適用,以謀求個案中之具體妥當性。另一方面,於扶養請求與其他請求合併之單一程序中,本文亦分從扶養請求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以及與家事訴訟事

件之合併進行研究,具體之程序法理適用上除應衡量上開特徵外,亦應留意家事事件法上是否有特殊規定應優先適用,以在適度回應各事件所具備特性之同時,亦應留意程序進行之一體性,避免過度複雜化反失卻統合處理所得獲致之利益。  最後,於第六章中則提出四大點研究結果,希冀能藉由解釋論上之開展,稍事釐清扶養請求事件審理裁判之方式,並對於日後實務運作或立法方向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