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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撤回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熙寫的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 和王志誠的 票據法(九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關於訴訟上抵銷的撤回⭕️ 最高法院109年台再字第6號民事 ...也說明:本件情形: 原確定判決據此論斷再審被告雖於第111號事件審理中以系爭本金為抵銷之抗辯,並經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許士宦所指導 陳安信的 非訟事件之程序法理交錯適用─以本質非訟事件與真正訟爭事件之對比為中心 (2017),提出本票裁定撤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本質非訟事件、真正訟爭事件、非訟化審理、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處分權主義、公權主義、協同主義、職權探知主義、協力義務、既判力適格性、程序保障。

而第二篇論文真理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梁宇賢博士、黃淳鈺博士所指導 董雲翔的 論 票據法上本票規定及其修正 (2016),提出因為有 本票強制執行的重點而找出了 本票裁定撤回的解答。

最後網站麒龙-侍卫攻饥渴王爷受高h則補充:对于这些议案,郭义彬全部投了反对票,他的理由是“1 、根据本次董事候选 ... 裁定受理了公司的和解申请并同意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撤回对江苏澄星的重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本票裁定撤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

為了解決本票裁定撤回的問題,作者林熙 這樣論述:

  本書詳盡蒐錄近期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之刑事裁判,並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與刑事大法庭裁定均一併納入,讓讀者能在考前的黃金期間速覽近期實務見解之趨勢要點,而有助於讀者精確掌握考試脈動。   【廣泛蒐錄實務見解】   本書主要蒐錄近三年對於考試上有正相關之實務見解,並輔以五年內具有重要性的刑事裁判,將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之相關實務現況,完整呈現予讀者而不會掛一漏萬。   【橫向聯繫裁判要旨】   本書全面性篩選近期重要的刑事裁判,並統合相類似之爭點而以章節性、主題式之樣貌呈現,藉此凸顯刑事法中必讀的實務要點,使讀者得以有系統地獲悉相關實務趨勢脈動。   【縱向

建構思維邏輯】   本書蒐錄的最新實務見解,除有節錄裁判要旨外,並適度整理裁判之論理內涵,讓讀者能清楚瞭解實務見解背後的思維邏輯,以培養迅速的臨場反應而得應付詭譎多變的考試題型。   精選實務   沒收犯罪所得二層次思維案、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案、性自主權內涵及同意效力範圍案、對肇事駕駛人強制採驗體內酒精濃度值案、 抗告權人範圍準用案……

非訟事件之程序法理交錯適用─以本質非訟事件與真正訟爭事件之對比為中心

為了解決本票裁定撤回的問題,作者陳安信 這樣論述:

  我國於2012年通過施行之家事事件法,基於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將範圍廣泛之家事事件,依各該事件類型之訟爭性強弱程度、當事人對程序標的所享有之處分權限範圍及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劃分為五類事件,因應各該事件類型之特性需求,以定其審理時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其中將丁、戊類事件部分向來以訴訟程序處理之家事訴訟事件改定為非訟事件,明定真正訟爭事件而創設第三程序(中間程序)。此類事件異於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須交錯適用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進行審理,以平衡保護關係人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本文以此為契機,擬研究非訟事件(本質非訟事件與真正訟爭事件)之程序法制,並以審理時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與本

案裁定之既判力為中心,嘗試就多樣的非訟事件應適用處分權主義或公權主義、就事證之蒐集應適用協同主義或職權探知主義以及本案確定裁定是否具有既判力等議題,提出妥適之解釋論並指示將來可能之立法方向。  本文共計五章,第一章為緒論,揭示問題意識、研究方法以及整體篇章結構。第二章說明如何區辨本質非訟事件與真正訟爭事件,整理歸納非訟事件所具之特徵,並參酌日本實務見解說明訟爭性之內涵,如就權利存否有所爭執者屬於訴訟事件,而不涉及權利存否之判斷,而需求法院形成具體權利內容或一定法律關係者則為非訟事件。真正訟爭事件雖涉及法律關係存否之判斷,惟亦具有相當非訟性質,立法上宜將之非訟化,採行非訟化審理,然為呼應其訟爭性

,應交錯訴訟法理進行審理。此種程序法理交錯適用之審理模式,可實現適時審判請求權而具有憲法上正當性,使關係人得平衡兼顧其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  第三章說明非訟事件審理時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第一部分闡述處分權主義/公權主義於非訟事件之運用:以程序開啟是否須由聲請權人聲請以及關係人得否處分程序標的為標準,得將非訟事件區分為真正聲請事件、不真正聲請事件、真正職權事件與不真正職權事件,進一步就程序之開啟、審判對象範圍以及程序之終結為檢討,以事件性質與所涉公益性與私益性高低不同,決定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就聲請人之聲明是否具有拘束性而言,實體法上如賦予法院就法律效果相當裁量權者,因權利內容尚未具體化,為使法

院妥適行使裁量權,即便關係人可處分程序標的,仍應認為不適用處分權主義之聲明拘束性原則。第二部分則討論非訟事件應採取協同主義抑或職權探知主義:如程序標的涉及公益抑或實體法之法律要件與法律效果不明確,仰賴法院合目的性判斷者,應採取職權探知主義;反之,若僅涉私益且法院無裁量判斷之空間者,則應採用協同主義。然即便採行職權探知主義,因法院事證調查能力有限,依程序法之誠信原則,關係人就事證蒐集負有協力義務。如關係人怠於履行協力義務,並得依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對其作成不利裁判,於關係人可處分程序標的之情形,並可擬制待證事實為真實以為制裁。  第四章探討非訟裁定之既判力。首先說明既判力之作用、性質,暨其必要性與

正當性。進而檢討非訟裁定既判力之適格性,如涉及主觀權利之實現,法安定性的需求甚於適時調整、變更以達合目的性裁判之要求者,具有既判力適格性。為充足既判力之發生,亦應賦予非訟程序關係人相當之程序保障,以落實聽審請求權之要求。再者,說明非訟裁定既判力之範圍,就時之範圍,如非訟程序未進行言詞辯論,則應以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終結時為基準時。而關係人若已盡主張之能事,然存有法院所未察知之事實,因難以期待關係人即時提出、提示時,則不被既判力遮斷。又非訟裁定涉及繼續性法律關係之展望性預測,然發生情事變更時,應類推適用家事法第102條規定,法院得依關係人之聲請變更裁判內容。  就既判力之客體範圍,應準用或類推適

用民訴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以程序標的與程序聲明為既判力之客體範圍。真正訟爭事件而言,以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判斷為既判力之客體範圍。本質上非訟事件,以權利內容或法律關係之形成為既判力之客體範圍。關係人若於非訟程序爭執前提法律關係存否而產生訟爭性時,為使紛爭一次解決,非訟法院應交錯訴訟法理審理訟爭事項,賦予關係人相當程序保障,法院就前提事項之判斷亦產生爭點效,以終局解決紛爭。若關係人已於非訟程序受有相當程序保障,然未爭執前提關係存否,於裁定確定後始起訴爭執前提關係,欲推翻非訟裁定之效力時,基於程序法之誠信原則,防止權利濫用或違反禁反言原則,應駁回其起訴。  就既判力之主體範圍,應類推適用民訴法

之規定,包含(1)當事人、(2)為他人而為聲請人或相對人之該他人、(3)當事人或該他人之繼受人、(4)為當事人、他人或繼受人占有請求標的物之人,以及(5)依非訟法第30條之3、家事法第77條、準用民訴法第67條之1規定等,因法院職權通知而受事前程序保障者,與(6)於特定情形,擴張於第三人(對世效)。為正當化上述之人受既判力拘束,應賦予其相當程序保障,透過非訟法第30條之3第2項、家事法第77條、民訴法第67條之1、第254條第4項等規定,由法院職權通知利害關係人,使其有及時參與程序之機會以享有事前的程序保障。若因不可歸責之事由未享有事前程序保障者,得類推適用民訴法第507條之1以下有關第三人撤

銷訴訟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裁定效力,享有事後之程序保障。  第五章則總結前述各章所涉議題之結論,並期盼將來得針對具體個別之事件類型,更細緻地研究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落實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與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實踐人民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平衡兼顧。

票據法(九版)

為了解決本票裁定撤回的問題,作者王志誠 這樣論述:

  本書為學習票據法之教科書,亦為金融界及司法界之重要工具書。   為掌握票據法之理論發展及關鍵議題核心,除先探討有價證券基礎理論外,並以發行說及權利外觀理論為中軸,貫穿與票據法之重要爭議問題。   針對與票據法之重要議題,增補司法實務之最新見解及學界觀點,以掌握理論與實務之最新動態。

論 票據法上本票規定及其修正

為了解決本票裁定撤回的問題,作者董雲翔 這樣論述:

目錄第一章 緒論 1第一節 前言 1第二節 研究動機 3第三節 研究目的 8第四節 研究方法 11第五節 研究內容 12第二章 票據法之內涵與本票之沿革 13第一節 各國票據法 13一、法國票據法 13二、德國票據法 13三、英國票據法 14四、美國票據法 15五、我國票據法 15第二節 票據之內涵 18一、分離主義 19二、合併主義 21第三節 本票沿革 25一、匯票 25二、本票 27三、支票 28第四節 結語 33第三章 我國票據法之本票意義、種類、發票記載事項及相關規定 34第一節 本票意義與種類 34一、本票之意義 34二、本票之種類

38三、本票之功能 42四、發票之效力 47五、見票之提示 50第二節 本票發票應記載之規定 51一、本票應記載事項 51二、本票得記載事項 55三、本票不得記載之事項 59第三節、空白授權之本票 59一、空白授權票據 59二、是否為空白授權票據 60第四節 結語 61第四章 本票之時效及利益償還請求權 63第一節 本票之時效 63一、本票時限 63二、本票效力 64第二節 本票之利益償還請求權 66第三節 結語 67第五章 本票之強制執行及相關規定 70第一節 本票強制執行之基本觀念 71一、強制執行之意義 72二、強制執行與民事訴訟之區別 72

三、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私權 73四、強制執行之法律關係 73五、本票強制執行之意義與性質 73六、本票強制執行之立法意旨 74七、本票發票責任 76八、本票行使追索權 79九、本票裁定之對象限 80十、本票管轄法院 82十一、本票之調查 83十二、本票強制執行範圍 84十三、本票救濟權 86十四、本票給付票款之訴 87第二節 本票之裁定 88一、本票行使追索權 88二、本票裁定之性質 91三、本票裁定之效力 95四、本票裁定之聲請 96五、本票之請求利息 96六、本票裁定之救濟 97七、本票之時效 103八、本票裁定應注意事項 110第三節 聲請本票

強制執行之要件 116一、本票強制執行要件 116二、本票須執票人行使追索權 118三、本票須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119四、本票依非訟程序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121五、本票須發票人未受破產之宣告 123第四節 本票強制執行之不動產實務 125一、強制執行聲請 125二、不動產查封 126三、不動產鑑價 128四、詢問底價 129五、拍賣公告 129六、拍賣、減價拍賣 129七、特別拍賣程序 129八、承受、撤回強制執行 130九、通知行使優先承買權 130十、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34十一、訂分配期日、發款 134十二、不動產點交 135十三、不動產不點

交 135十四、法院拍賣不動產流程 136第五節 法拍屋應納稅費 139一、拍賣房屋之契稅 139二、拍賣房屋之房屋稅 141三、拍賣房屋之印花稅 141四、拍賣房屋之登記費 141五、拍賣房屋之地價稅 142六、拍賣房屋之土地增值稅 142七、拍賣房屋之工程受益費 143八、法院拍定房屋之稅賦 144第六節 結語 145第六章 本票強制執行之爭議 146第一節 緒論 146第二節 探討本票強制執行之爭議 147一、維持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148二、廢止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150三、增加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153第七章 結論 160

參考文獻 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