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務局造林補助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林務局造林補助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鍾秉正寫的 社會法之理論與應用(一)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111 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也說明:森林相關科系或實驗林管理處等依據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 規範研提補助計畫,包含林木、竹之育苗、造林及撫育修枝等。 檢視近年度林務局主要公私有林造林情形(詳 ...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森林系所 陳美惠所指導 廖瑞雲的 社區林業計畫工作項目內容分析及社區發展模式個案探討 (2020),提出林務局造林補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區林業、內容分析法、知識管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蔡岳勳所指導 羅以誠的 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法規實務之爭議-以農地容許使用、造林用地使用及漁業補償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農地容許使用、造林用地使用、離岸風電補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林務局造林補助的解答。

最後網站台灣光華雜誌2020年5月號中英文版: 台灣之森則補充:為全民造林找出路其實林務局早在2016年成立「林下經濟」推動小組,由於林業政策轉向生態保育的 ... 土石流引發許多林地崩塌,林務局為了復育土地,以補助獎勵「全民造林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林務局造林補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社會法之理論與應用(一)

為了解決林務局造林補助的問題,作者鍾秉正 這樣論述:

  本書為作者第三本社會法論文集,內容涵蓋廣泛,除社會法向來的社工法律、年金、教育券、社會補償、社會法院等議題外,也涉及宗教團體、獎勵造林、山坡地利用等相關法制問題之分析。既呈現作者專業研究的成果,也展現對於社會關懷的用心,更充分說明了社會法的跨領域特性。

林務局造林補助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早期因應台灣加入WTO,對於農業產業結構面多有調整。其中,為提升農地利用降低休廢耕面積,增加平原地區森林綠地,於91年至102年間推出平地造林政策,以造林獎勵金的方式鼓勵全民造林。
而今,平地造林林相均已完整,政策目的業已達成,但因造林樹種及相關法規的限制,使得造林地無法提升附加價值,未能有效創造農村產業升級等問題也相繼浮現。為此,立委蕭美琴今日(3)於經濟委員會中質詢農委會主委曹啟鴻,要求以提升農村產業發展之原則活化造林地,有限度開放平地造林地使用範圍。
平地造林早期因政策考量,開放造林的經濟樹種為烏心石、臺灣肖楠、樟樹、楓香、杜英、台灣櫸等,獎勵造林二十年期滿,目前均已林蔭蒼鬱。但林下空間卻因「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規定,不得有規定樹種外的栽植及其他設施或農、雜作物。
蕭美琴表示,適合於林下從事的農業經濟類型多元,例如家禽畜牧養殖、林間蔬菜間作或者蕈菇類經濟作物等,均非常適合林蔭之下進行。就花蓮而言,特產山蘇即是一種非常適合於林下養殖的經濟作物,因此,礙於法規限制,未能有效作其他農業使用,對土地利用上十分可惜。
此外,林蔭景觀宜人舒適,對於整體農村產業升級也有相當助益。以花蓮瑞穗鄉富興村為例,村莊內因廣大鳳梨田成名,初級農產及加工均有穩定規模,農業發展蓬勃,村內民眾也引以為榮。而今,在農委會水保局的輔導下,造林人願釋出造林地,由水保局農村再生計畫補助設置電動軌道車,使來往遊客得以低碳漫遊方式徜徉在林蔭間,飽覽農村鳳梨田景觀,對於農村產業加值有極大幫助。
因此,蕭美琴要求農委會考量林下的特有經濟模式,在不違反造林原則之下,適度開放林下空間使用,不但增加造林人經濟收入,農村內的造林地更可帶動休閒遊憩,提升農村產業升級。農委會主委曹啟鴻亦立即回應,將責成林務局重新檢討造林地之使用,以期能將土地達到最有效益利用。

社區林業計畫工作項目內容分析及社區發展模式個案探討

為了解決林務局造林補助的問題,作者廖瑞雲 這樣論述:

社區林業計畫以「社區營造」為操作原則,藉由居民參與來落實社區的培力,循序漸進地推動社區參與資源保育,並活化利用社區自然人文資源。本研究蒐集自2014至2018年社區林業第一階段計畫,經各林區管理處推薦執行成效良好之協會組織,從中挑選通過第一階段社區林業計畫三次以上社區,共有65個社區241份計畫書,並以內容分析法進行計畫工作項目次數分析,修訂知識結構分類圖。研究結果顯示,社區林業計畫工作可分為九個項目,包含:教育訓練、資源調查、環境設施維護、刊物製作、巡護監測、行銷推廣、參訪活動、造林綠美化及社區產業,工作項目下再細分階層,以顯示工作項目及進一步的細項內容。研究進一步以人事時地物分析表萃取工

作重點,藉以呈現各工作項目的內容全貌,期有助於快速掌握社區林業計畫的整體知識架構及內容重點。配合深度訪談法,針對臺東縣鹿野鄉永安社區與花蓮縣牛犁社區交流協會進行個案研究,瞭解社區林業工作項目歷年演變,以及計畫的時間及空間特性,顯示社區林業計畫對於社區發展的正面影響。

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法規實務之爭議-以農地容許使用、造林用地使用及漁業補償為例

為了解決林務局造林補助的問題,作者羅以誠 這樣論述:

時至今日,核能與傳統火力發電仍為各國滿足供電需求的發電的主力,然而兩種發電方式難以兼顧能源、安全、汙染等問題長久為人所詬病,因此再生能源廣泛被各國視為是同時解決能源、空汙、核安、核廢料之理想方案。以我國現況來看,離岸風電與太陽能光電係為極具潛力的再生能源選項並被視為再生能源的重點項目,中央政府訂定出一系列獎勵辦法與修法,放寬業者進入綠能之條件,力促全民參與、電業自由化加快腳步。然而再生能源之發展並非僅受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電業法等專門法規之規範,根據發電種類之不同可能受到個別地方管理辦法之約束。現行中央法規與地方規範繁多,主管機關各異甚至互不隸屬,當再生能源發展之實施因中央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不

明、見解不一致時,形成中央地方各自依法行政但處分結果相互矛盾之結果,再生能源發展實務之 衝突即為一項棘手之障礙。本研究就再生能源發展與其他法規見解衝突之法制議進行研究,並針對農地容許使用、造林用地使用、離岸風電補償三大再生能源議題提出以下研究議題:(一) 探討三大再生能源議題推動法制衝突並加以釐清; (二) 針對法制衝突與法律見解不一致之情形進行論述與評析; (三) 檢討現行再生能源推動之缺失並提出研究觀點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