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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保險投保紀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高士峯,尹道鏹,張庭熙,呂憶婷寫的 建築與消防實務法規彙編 和unknow的 走向雲端 病醫雙贏:健保改革日記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宣導】內政部提供「通報壽險公會亡故者訊息轉請保險公司 ...也說明:A:清查結果係由保險公司會直接通知「保單受益人」,不會通知申請人。 ... A:請至壽險公會網站(www.lia-roc.org.tw)於「投保紀錄查詢專區」下載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新學林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邵慶平所指導 顏韻庭的 從組織層面分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見解—以連動式債券案件中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適用為中心 (2021),提出查詢保險投保紀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合度原則、說明義務、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政治課責、行政課責。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育廷所指導 林元琪的 由開放金融論數位時代之資料權 (2021),提出因為有 個人資料保護、資料權、開放銀行、開放金融、金融科技的重點而找出了 查詢保險投保紀錄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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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查詢保險投保紀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建築與消防實務法規彙編

為了解決查詢保險投保紀錄的問題,作者高士峯,尹道鏹,張庭熙,呂憶婷 這樣論述:

  本書是市面上唯一整合建築及消防法令之彙編,囊括了從事申請建造執照、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申請、建築物都更、危老、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檢修申報等法規,提供建築、消防等從業人員,或防火管理人、事務管理人員一本最佳的工具書,另外本書對於參加國家考試之建築師、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勞委會室內裝修相關考試,均有所助益。

從組織層面分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見解—以連動式債券案件中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適用為中心

為了解決查詢保險投保紀錄的問題,作者顏韻庭 這樣論述: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宣布破產,引爆自1929年經濟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世界經濟危機,此危機引發的金融海嘯亦在我國引起嚴重的影響,各國因此檢討金融監理與秩序規範。我國也於2011年制定並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強化臺灣金融商品交易的監理與金融消費者保護。該法第9條及第10條分別為「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規範,此二要求為金融商品銷售法律規範二大基本原則。此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則依據該法設置獨立、專業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而本文發現,同樣為針對「連動式債券」之案件,評議中心與法院針對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之解釋、操作,以及金融消費者得

請求賠付金額比例均略有不同。本文欲深入探討評議中心與法院判決差異的原因。首先本文將說明公共政策形成之步驟,認為評議中心的設立雖是以「迅速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為目的,於政策形成過程中,可能考量了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接續就就評議中心的組織特性,說明其可能面臨的行政課責、政治課責。就前者而言,金管會對評議中心具有人事、財務、重要事項的核可權,此外,部分官員兼任評議中心董監事,預算來源大部分來自於金管會、績效評鑑等,均可說明評議中心受到金管會之監督;就後者而言,本文舉連動式債券與人民幣TRF案件為例說明政治課責的運作。於此二案件中,民眾向立委陳情,立委再於財政委員會針對金管會為質

詢,要求金管會做出回應,而評議中心又受金管會之監督,故亦可能對評議中心的運作造成影響;最後再與法院做比較,蓋法院並未如評議中心面臨行政課責與政治課責,或可能為二者見解不同之原因。本文認為,上開針對連動式債券之案件,法院與評議中心針對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解釋、操作,以及金融消費者得請求賠付金額的比例之不同並沒有孰是孰非之問題,而係法院、評議中心此二機構之組織特徵不盡相同。故本文認為可依照目前之現狀繼續發展,不需要因為此二者見解不同,而特別調整任一機構之見解。

走向雲端 病醫雙贏:健保改革日記

為了解決查詢保險投保紀錄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醫療團隊必須合作才能有效率地解決患者病痛,就像手術房內的場景能充分展現有默契的醫療行為!此刻,落實分級醫療及向民眾推動社區厝邊好醫師的觀念,更是台灣醫療改革的里程碑。   全民健保是台灣的亮點,它是所有醫界夥伴們付出心力提供民眾優質醫療服務所營造出的成就,我們在這土地的人民要共同珍惜這資源!   健保署以病人最大利益為價值理念,為了減少病人的重複檢驗檢查、避免重複用藥,規劃「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以加速醫療改革。期待能為所有的醫療人員重塑快樂友善的醫療工作環境,遠離一再惡化的醫療糾紛夢魘!   健保改革日記勾勒了健保署近三年來的各項業務精進改革內容,就像駕駛破冰船

來開闢安全的健保航道,祈願民眾、醫療人員與健保署能相互信任、不畏艱難,共同克服各種挑戰!!  

由開放金融論數位時代之資料權

為了解決查詢保險投保紀錄的問題,作者林元琪 這樣論述:

現今網際網路之快速發展,加速了實體分行之瓦解,加深消費者對於網路銀行之依賴性,現行資訊隱私權之內涵已不足以因應實務之需求,資料之商業價值日漸重要。金融業方面,網路銀行之利用日益頻繁、甚至出現純網銀,而「資料即資產」的時代下,掌握資料流已成為銀行間之競爭利器。再者,全球化時代來臨,使得我國對於開放銀行與開放金融之全球趨勢難以置身事外;而GDPR之出現,對於國際金融業將首當其衝,未來與歐洲、甚至世界金融業互動時,各國之資料權法制「適足性」將直接影響到我國金融業之發展,而我國現今開放銀行與開放金融之發展已進入第二階段之消費者資料交換,資料權相關規範之訂定,卻有些許落後,因此,儘速完備資料權相關保護

規範為當務之急。從而,本文之研究以金融業為研究開端,並逐步擴展至跨市場資料交流,比較法觀察歐盟GDPR與澳洲CDR之立法模式,對於資料權之內涵及其保護範圍,甚至相關機關設置方面之規範為參考。另對照我國現行立法院所提出的修正草案,雖於立法理由說明權利部分皆參照GDPR之規定,但實際上皆多以原條文直接為順序變更,徒有修法之形式,對於法規實質內容卻未有深入探討修正,甚為可惜。因全球化之趨勢難擋,與世界同步之資料權相關法制之完備,就我國金融業之發展,將有所助益。因此,本文參照GDPR之模式,對於個人資料保護之主體權利、客體範圍等方面重新檢視修正,以期提供未來修法之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