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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學保險規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鄧湘全,吳立瑋,洪國華寫的 從法律新聞學法律2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羅俊瑋博士所指導 葉建緯的 團體保險給付抵充雇主職災補償之研究 (2019),提出校外教學保險規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侵權行為、補償責任、團體保險、抵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林怡如的 地政人員責任保險之研究 -以土地登記不實為中心 (2014),提出因為有 地政人員、責任保險、土地登記、登記不實、實質審查、更正登記的重點而找出了 校外教學保險規定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校外教學保險規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法律新聞學法律2

為了解決校外教學保險規定的問題,作者鄧湘全,吳立瑋,洪國華 這樣論述:

  照過來!   看似平淡無奇的生活新聞,卻蘊含了各種法律小常識,幫您省下諸多麻煩與花費!   從生活周遭的新聞案例,輕鬆學習法律小撇步,讓生活上的困惑與難題迎刃而解!      ◆藉由68個生活新聞事件,清楚瞭解關乎我們權益的大小事!   ◆原來法律離我們這麼近:透過本書輕鬆有趣的解說,讓你不再懼怕不懂法律!      本書用生動的名稱,將常見的生活新聞事件分為:家有惡鄰、進擊的消費者、關鍵機密、房事告急、親子大戰、如果說這是愛、老闆不是人、罪與罰八大主題,藉由真實新聞事件改編的案例,讓讀者輕鬆瞭解和自己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適用原則與權利,遇到糾紛與困難不再因不懂而畏縮;挺起胸膛!讓我們保

護自己,也保護別人,一起徜徉在獲得法律知識的喜悅中吧!   

團體保險給付抵充雇主職災補償之研究

為了解決校外教學保險規定的問題,作者葉建緯 這樣論述:

一般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責任在所難免,首先是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勞基法第59條,無過失補償),此外,雇主如有過失並應負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過失責任),這二大法定責任為實務上爭論的焦點。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歸屬不僅為法定義務,亦常出現於勞資雙方簽訂之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動契約,甚至約定額外超過法定最低標準的補償責任。此超過法定最低標準或相關社會保險給付不足的資金風險,於市場行銷實務中成為普遍保險行銷人員建議雇主購買團體保險來移轉責任風險的契機。雇主購買團體保險的動機是,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以團保的保險金給付抵償雇主責任,但實務上對於團保得否抵充補償責任,或主張團保為員工福利

進而不得主張抵充之爭議時有所聞,惟勞工發生職災向雇主同時請求職災補償及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雇主就職業災害之發生有過失者,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60條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將已給付之職災補償金額抵充勞工於民法上之損害賠償請求,如雇主為勞工投保之勞工保險等,該保險金之給付除得抵充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外,同時可抵充民法所生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由雇主支付保險費購買之商業保險,並非依法令規定由雇主支付費用之補償,可否抵充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費之問題,行政主管機關雖持肯定見解,亦有部分法院判決肯認之,惟實務上尚無定見。本文認為,原則上雇主為轉嫁

職業災害責任風險而為勞工購買之商業保險,與投保勞工保險之目的相同,兩者均透過保險大數法則、風險分散、轉嫁原理以減輕雇主職業災害責任風險,因此,雇主應可類推適用勞基法第59條但書規定主張抵充之。但雇主應避免繳納了保費,最後卻無法達到分散法定賠償責任之目的。故雇主進行保險規劃時,應以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為優先考量,即以雇主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藉以保障雇主依法應負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時,產生前開團體保險給付得否抵充雇主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爭議。

地政人員責任保險之研究 -以土地登記不實為中心

為了解決校外教學保險規定的問題,作者林怡如 這樣論述:

土地登記,涉及人民之權益及國家土地政策之執行甚鉅,一旦發生登記錯誤,其影響層面隨著土地之高度利用而加劇,處理時除應謹慎外,更不得漠視時效問題。以地政人員責任保險為中心,探討該險於我國土地登記法規以及實務運作下之爭議問題,以檢責任保險是否能確實發揮應有之功能。責任保險,依我國保險法第90條,係指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的保險契約。責任保險的目的,原則上仍重在保護被保險人,但保險事故的發生,同時意味著第三人也受到損害,故於責任保險中,也不可忽視對於第三人的保障,其保險內容如何設計即為值得探討之議題。登記不實造成之錯誤和遺漏,係屬登記程序中之過失,於當事人權

屬同一性前提下,得以「更正登記」方式,使登記歸於正確。而虛偽係屬違法行為,其登記之權屬狀態根本不存在,應以「塗銷登記」方式,除去已存在之登記狀態。近年來肇致虛偽登記之原由,多為第三人使用詐術行為,若非真正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機關實難主動察知,益加重審查人員的實質審查責任。另本研究亦從責任保險、登記更正與財產權探討、爭議及賠償案例分析,再從地政人員責任保險角度及損害賠償法規下探討研究,應注意之相關課題,以符合實體正義;執行時,能配合注意或改進相關程序,以落實程序正義,企盼能使土地登記業務更上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