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課稅標準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妙香寫的 租稅申報實務 和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的 稅務會計(11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會計學系碩博士班 莊義雄、張福星所指導 王建國的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與爭訟之研究 (2001),提出核定課稅標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稅務救濟、選案查核、兩稅合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面審核。
租稅申報實務
為了解決核定課稅標準 的問題,作者陳妙香 這樣論述:
本書係因應考選部「記帳士」考試科目之一「租稅申報實務」而編撰,根據命題大綱,包括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及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申報實務三大內容。 由於該考科命題方式採申論題與計算題並列,是以,本書之編排,先整理相關考試稅目法令兼俱理論與實務之內容,結合記帳士歷年考題搭配問與答方式呈現,讓考生容易充分了解各稅之應試重點,熟讀本書除可增進參加考試作答能力,並可提升職場上所得稅及營業稅的實作知識。 本書將配合最新稅法之修正而調整,以下為近期修正重點與112年即將實施之重要政策: 一、所得稅相關 (一) 個人及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於110年7月
1日起實施。 (二)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公司(CFC)於112年實施。 (三)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 (四) 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111年2月21日公布]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一) 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於112年實施。 (二) 110年度起新增個人出售未上市饋證券交易所得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三、營業稅相關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18條自動販賣機應
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四、其他相關法令 (一)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111年2月18日公布〕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二)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減除事宜。 (三)111年開始實施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四)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1. 藝術相關動產及不動產捐贈政府者,沒有限額限制。 2. 增訂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活動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與爭訟之研究
為了解決核定課稅標準 的問題,作者王建國 這樣論述: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審核課稅制度,實施迄今已屆近五十餘年(1951~2002),就現行實務作業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審核類別,可概略區分為擴大書面審核、書面審核、查帳核定等多種,在經稽徵機關按類別核定後,仍發生徵納雙方課稅爭訟的情況,層出不窮,且未有歇減之趨勢;尤其在課稅核定過程中常常發生徵納雙方為了法規條文見解不同及維護權益而爭辯,時有所聞。本文對此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與爭訟列舉相關問題進行研究,探討學者、會計師、稅務人員、企業人員對此相關問題之見解,並試圖尋求信賴程度為何及因應改善之道。本研究就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與爭訟,在實務上對稽徵機關、企業所發生之相關問題作成問卷,透過寄發問卷
藉以瞭解學者、會計師、稅務人員、企業人員之見解並進行統計分析,據以發現其癥結差異並探究出徵納雙方互信、互賴之程度。本研究採統計分析數據、徵納雙方看法之認同差距程度、信賴程度之差距總平均程度尚達18.84﹪之多,發現稅務稽徵作業過程與營利事業納稅認知之間,確實存在相當多項信賴不足情事致為明顯,經深入探討後提出建議,玆將問題摘錄如下:一、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方面: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往往有被利用作為避稅或逃稅的工具、制度缺失迄今仍無法有效根除及不重視會計帳務處理及取得、交付、保存交易憑證,已成為一般相關業者所認同,而相較直接相關保守之企業人員認同度,竟亦達67.23﹪之多,此顯示營利事業申報誠
實度仍有待提升。二、書面審核方面:營利事業對書面審核與查帳核定,此二者的審核課稅內容、標準、重點科目審核不同,尚能為一般相關業者所認同。三、查帳核定方面:營利事業欠缺會計交易憑證,常被認定帳證無法有效勾稽,徵納雙方認同度分別為75.85﹪與95.68﹪,其總平均數差距達18.84﹪,顯示確實存有相當爭議的空間。另外,如採查帳核定,可提升營利事業會計帳務的處理,尚有疑慮。四、選案方面:電腦挑選不誠實機率案件查核比較公平,可補正稽徵機關人工選案查核的疏漏,尚能為一般相關業者所認同;惟人工選案根據某一行業、營業額級距、純益率高低等因素選查尚不客觀,仍存爭議。五、課稅技術方面:營利事業自行調增課稅所得
額,有減緩租稅爭議之效果、資金是否為營業業務所需,徵納雙方舉證困難易滋生爭訟,尚能為一般相關業者所認同外。其他如:財政部頒布製造業原物料耗用標準,不符企業經營實際情況,遽予核定營業成本滋生爭訟、因應國際多角化經營模式,營利事業對損益計算舉證不易,成本與費用常遭稽徵機關剔除、研究發展列報薪資與用料等支出,常遭認定定義不同而否准投資抵減等項,徵納雙方仍存有相當爭議。六、疏減爭訟方面:稅法函令的艱澀難懂、不明確,是造成課稅爭訟的最主要因素。此外,紓減課稅爭訟著力健全會計帳務處理、協談方法、行政法院審理時採言詞辯論、法院試行和解等項,徵納雙方認知亦存有差距。而實施兩稅合一稅制後,營利事業繳納所得稅,股
東可於取得股利年度扣抵綜合所得稅之應納稅額,期盼爭訟案件減少,惟事實認知差距頗大,亦顯示徵納雙方不信任程度猶深。
稅務會計(11版)
為了解決核定課稅標準 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之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20、41、43、44、48-1 1. 第20條 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 2. 第41條 (1) 將刑事處罰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增訂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另稅捐
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3. 第43條 配合修正條文第41條規定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將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處罰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4. 第44條 以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總額之固定比例為罰鍰計算方式,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俾符罪責相當。 5. 第48-1條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有關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規定,由「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修正為「各年度1月1日」。 二、所得稅相關 1. 111年2月21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鑑於全球氣候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災害類型呈現多樣性,修正有關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 2. 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三、111年2月18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適用年限至113年
12月31日止。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110年12月22日公布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1. 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
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之限制。 3. 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30億元為上限。並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 4. 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10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5年。 五、110年12月30日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1年開始實施 為發展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特制定本條例。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感謝讀者對本書之支持與愛護,本版
書雖力求提供最新稅務法令之內容,惟受限於學識與時間,其中有舛誤疏漏之處,敬祈各界先進與學者專家,不吝指正。